(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510(a) 在提交诉状后的任何时间,以及在终局判决后30天届满前,原告可通过向被告送达并向法院提交书面放弃通知,完全或部分放弃诉讼程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510(b) 法院可在该通知提交后30天内提出动议,撤销该放弃,如果法院认定动议方的处境已因其对诉讼程序的合理信赖而遭受重大不利改变,且该方无法恢复到与诉讼程序未开始时基本相同的处境。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510(c) 在驳回撤销该放弃的动议后,或者,如果未提交此类动议,则在提交此类动议的期限届满后,法院应根据任何一方的动议,作出完全或部分驳回诉讼程序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