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20(a) 如果原告未能在第 1268.010 节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判决所要求的全额款项,被告可以: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20(a)(1) 如果原告是公共实体,则按照《政府法典》第 1 篇第 3.6 分部(自第 810 节起)的规定执行判决。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20(a)(2) 如果原告不是公共实体,则按照民事案件的方式执行判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20(b) 经被告提出通知动议后,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法院应作出驳回征用权诉讼的判决: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20(b)(1) 原告未能在第 1268.010 节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判决所要求的全额款项。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20(b)(2) 被告已向法院提交并以挂号信或认证邮件送达原告一份书面通知,告知原告未能在第 1268.010 节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判决所要求的全额款项。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20(b)(3) 在根据第 (2) 款送达通知后 20 天内,原告仍未能按照第 1268.010 节 (b) 款规定的方式支付判决所要求的全额款项。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20(c) 被告可以选择行使 (b) 款规定的补救措施,而无需尝试使用 (a) 款规定的补救措施。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20(d) 在本节中,“公共实体”不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