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8.010

Explanation
终局判决或任何相关法律程序结束后,提起征收(征用财产)案件的个人或实体必须在30天内支付判决金额。这笔款项可以直接支付给财产所有者,也可以存入法院。财产所有者之前提取的任何款项都将计入判决金额。如果判决的全部金额已存入法院,则视为符合法律要求。

Section § 1268.020

Explanation

如果提起诉讼征用财产的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法院判定的全额款项,那么被征用财产的一方可以根据原告是否为政府机构,以不同方式执行判决。如果原告是政府机构,则执行遵循特定的政府规定。如果不是,则像其他民事案件一样处理。如果原告在收到正式通知并获得额外 20 天后仍未支付,法院可以驳回该诉讼。财产所有者可以直接寻求驳回诉讼,而无需首先尝试其他执行方式。本节明确规定,“公共实体”不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20(a) 如果原告未能在第 1268.010 节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判决所要求的全额款项,被告可以: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20(a)(1) 如果原告是公共实体,则按照《政府法典》第 1 篇第 3.6 分部(自第 810 节起)的规定执行判决。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20(a)(2) 如果原告不是公共实体,则按照民事案件的方式执行判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20(b) 经被告提出通知动议后,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法院应作出驳回征用权诉讼的判决: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20(b)(1) 原告未能在第 1268.010 节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判决所要求的全额款项。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20(b)(2) 被告已向法院提交并以挂号信或认证邮件送达原告一份书面通知,告知原告未能在第 1268.010 节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判决所要求的全额款项。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20(b)(3) 在根据第 (2) 款送达通知后 20 天内,原告仍未能按照第 1268.010 节 (b) 款规定的方式支付判决所要求的全额款项。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20(c) 被告可以选择行使 (b) 款规定的补救措施,而无需尝试使用 (a) 款规定的补救措施。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20(d) 在本节中,“公共实体”不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

Section § 1268.03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已经支付或结清了法院要求征用财产的全部款项,法院就可以发布一份最终命令,确认财产的征用。这份命令会详细说明被征用的财产,并提及法院的批准。申请这份命令的一方必须通知所有受影响的人。一旦这份命令在县级记录中登记,财产的所有权(产权)就正式转移给寻求法院批准的一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30(a) 经任何一方申请,如果判决的全部金额已按照第1268.010条的规定支付或根据第1268.020条的规定履行完毕,法院应作出最终征收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30(b) 最终征收令应描述被征收的财产,并指明授权征收的判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030(c) 提出申请作出该命令的一方应向所有其他受影响方送达该命令已作出的通知。任何受该命令影响的一方此后可将该命令的经认证副本记录在财产所在县的记录官办公室,并应向所有其他受影响方送达记录通知。财产所有权自记录之日起归属于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