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14至16岁已从小学毕业的未成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获得全日制工作许可证。该许可证的有效期截至当前学年结束。

首先,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或遗弃而导致家庭需要其收入,且没有其他援助途径,则可以申请。或者,如果未成年人无法与家人同住,需要靠自己的收入来维持生活,也可以申请。如果未成年人住在寄养家庭,只要获得其社会工作者的批准,并且工作有助于实现其独立生活或技能发展等目标,就可以工作。

签发许可证的人员必须确认未成年人的收入是必要的。最后,未成年人必须参加工作经验教育计划。

全日制工作许可证可发给年龄在14岁以上16岁以下,并持有规定小学课程毕业文凭的未成年人,但须符合以下两种情况:
(a)CA 教育 Code § 49130(a) 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晚于当前学年结束。
(b)CA 教育 Code § 49130(b)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教育 Code § 49130(b)(1)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或监护人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证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因疾病或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死亡或遗弃,家庭需要未成年人的收入,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足够的帮助。
(2)CA 教育 Code § 49130(b)(2) 未成年人无法与其家人同住,且未成年人的收入是其自身生活所需。
(3)CA 教育 Code § 49130(b)(3) 未成年人与寄养服务提供者或为未成年人获得寄养资金的监护人同住,且该提供者或监护人获得了未成年人的社会工作者、缓刑官或作为法院官员的儿童保护服务工作者的书面授权。仅当儿童的个案计划文件证明就业目的是为了根据Part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000) of Division 11 of the Family Code实现解放目标,或使未成年人获得必要的工作技能和工作习惯以及维持就业相关责任的知识时,方可向受本款约束的未成年人发放许可证。
许可证签发人应签署一份声明,表明其本人或其指定的一名合格人员已调查了许可证申请所依据的条件,并认定,根据其判断,未成年人的收入对于家庭供养未成年人是必要的,或者未成年人的收入对于供养未成年人自身是必要的,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足够的帮助。在向受paragraph (3) of subdivision (b)约束的未成年人签发工作许可证之前,许可证签发人应签署一份声明,表明其已获得未成年人的社会工作者、缓刑官或儿童保护服务工作者的授权。
根据本条申请工作许可证的未成年人应正式参加工作经验教育计划。

Section § 49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获得全职工作许可证。这是对其他相关条款中列出的一些限制的例外情况。

尽管有第49130、49132或49134条,或第49133条(d)款的规定,但可以给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签发全职工作许可证。

Section § 4913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何时可以向未成年人签发工作许可证。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必须亲自到场才能签发许可证。但是,如果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因自然灾害、流行病或紧急情况而关闭,则可以免除此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可以电子方式提交,并且未成年人必须与许可证签发人进行视频会议。

(a)CA 教育 Code § 49132(a) 除非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监护人陪同,出现在有权签发许可证的人员面前并向其提交未成年人的申请,否则不得签发许可证。
(b)CA 教育 Code § 49132(b) 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不得因不遵守 (a) 款规定而拒绝签发许可证:
(1)CA 教育 Code § 49132(b)(1) 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因自然灾害、流行病或其他紧急情况而实际关闭一段较长时间。
(2)CA 教育 Code § 49132(b)(2) 未成年人的申请完整并已成功通过电子方式提交。
(3)CA 教育 Code § 49132(b)(3) 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监护人陪同,已与签发工作许可证的人员参加了视频会议。
(c)CA 教育 Code § 49132(c) 本节仅适用于受第 49130 节约束的未成年人。

Section § 49133

Explanation

在为未成年人签发工作许可证之前,必须提供并批准某些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学生的学校记录,显示其年龄和出勤情况;年龄证明,如出生证明或护照;雇主确认已为该未成年人提供工作机会的声明;以及医生证明该未成年人身体适合该工作的证书。医疗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本法律专门适用于受另一相关法律(第49130条)管辖的未成年人。

除非签发机构已收到、审查、批准并归档妥善签署的下列文件,否则不得签发任何许可证:
(a)CA 教育 Code § 49133(a) 由校长或教师签署的未成年人学校记录,其中列明当前学期的年龄、年级和出勤情况。
(b)CA 教育 Code § 49133(b) 年龄证明,例如入学记录、出生证明、经妥善认证的洗礼证明、护照,或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或保管人的宣誓书,此类证明应能使官员确信该未成年人已达到法律规定年龄。
(c)CA 教育 Code § 49133(c) 预期雇主出具的书面声明,表明有工作等待该未成年人并说明工作性质。
(d)CA 教育 Code § 49133(d) 由学区委员会指定医生或其他公共医疗官员签署的证明,声明该未成年人已由其彻底检查,并且,根据其意见,身体状况适合从事指定工作。不得向未成年人收取体检证明费用。
本条仅适用于受第49130条约束的未成年人。

Section § 49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陪同未成年人申请工作许可证的父母、监护人或保管人,必须宣誓他们提供的信息(例如未成年人的姓名、地址、出生地和年龄)据他们所知是准确的。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另一条款中定义的特定类别的未成年人。

Section § 49135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获得了全职工作许可,颁发许可的机构必须迅速告知负责非全日制延续课程的人员,未成年人将要工作的地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确保未成年人参加这些指定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