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工作许可证可发给年龄在14岁以上16岁以下,并持有规定小学课程毕业文凭的未成年人,但须符合以下两种情况:
(a)CA 教育 Code § 49130(a) 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晚于当前学年结束。
(b)CA 教育 Code § 49130(b)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教育 Code § 49130(b)(1)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或监护人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证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因疾病或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死亡或遗弃,家庭需要未成年人的收入,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足够的帮助。
(2)CA 教育 Code § 49130(b)(2) 未成年人无法与其家人同住,且未成年人的收入是其自身生活所需。
(3)CA 教育 Code § 49130(b)(3) 未成年人与寄养服务提供者或为未成年人获得寄养资金的监护人同住,且该提供者或监护人获得了未成年人的社会工作者、缓刑官或作为法院官员的儿童保护服务工作者的书面授权。仅当儿童的个案计划文件证明就业目的是为了根据Part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000) of Division 11 of the Family Code实现解放目标,或使未成年人获得必要的工作技能和工作习惯以及维持就业相关责任的知识时,方可向受本款约束的未成年人发放许可证。
许可证签发人应签署一份声明,表明其本人或其指定的一名合格人员已调查了许可证申请所依据的条件,并认定,根据其判断,未成年人的收入对于家庭供养未成年人是必要的,或者未成年人的收入对于供养未成年人自身是必要的,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足够的帮助。在向受paragraph (3) of subdivision (b)约束的未成年人签发工作许可证之前,许可证签发人应签署一份声明,表明其已获得未成年人的社会工作者、缓刑官或儿童保护服务工作者的授权。
根据本条申请工作许可证的未成年人应正式参加工作经验教育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