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文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70年达菲-莫斯科尼家庭营养教育和服务法案。
学生与人员健康营养
Section § 49511
本节旨在建立一个持久的项目,通过在学生上学期间为他们提供额外的食物,来改善接受公共援助学生的营养状况。
立法机关打算让这个项目在启动后的未来几年,通过正常的预算程序获得资金。
本条旨在建立一个持续性项目,以确保接受公共援助的学生的营养需求在他们上学期间通过一项全面的食物补充计划得到加强。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所设立的项目,在本条颁布之年之后的财政年度中,应根据惯常的预算程序获得资金。
学生营养 公共援助 食物补充
Section § 49512
本节要求州教育局设立一项计划,确保学生在校获得营养餐。为设立此计划,他们需要与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教育部或农业部合作。
学区将根据另一节(第49501.5条)中概述的具体规定获得资金。家庭收入每年根据一名成年成员填写的表格进行评估,并依照美国农业部长的指导方针确定。
(a)CA 教育 Code § 49512(a) 州教育局应设立一项全州范围的计划,为学生在校提供营养餐,并应与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美国教育部或美国农业部签订协议,以实施本条的规定。
(b)CA 教育 Code § 49512(b) 资金应依照第49501.5条(b)款的规定分配给学区。任何家庭的年收入确定应仅根据该家庭一名成年成员按照美国农业部长可能规定的形式签署的宣誓书作出。任何财政年度应使用的收入贫困线应为美国农业部长每年7月1日规定的标准。
全州计划 营养餐 学校资金
Section § 49513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学区有餐食计划,该计划应与任何现有餐食服务整合。如果有些学校没有此类计划且不提供必要的餐食,它们应与非营利或其他机构签订合同来提供餐食。应优先考虑涉及盲人商业企业计划的方案。教育部负责处理这些合同,并在学校能够管理自己的餐食服务后终止这些合同。
只要学区有为学生提供校餐的运营计划,本条授权的计划应与此类现有服务整合。
为了将该计划扩展到就读于未运营校餐计划且无法或不愿提供本条所要求餐食的学校的学生,应与非营利组织、其他公共机构或营利性机构签订合同。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特别考虑利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0部第2编第6章第5条(自第 (19625) 节起)设立的盲人商业企业计划。此类合同应由教育部协商、批准和监督,并在教育部证明当地学区或学校有能力并愿意建立餐饮服务计划后,应在可行时尽快终止。
校餐计划 非营利组织 公共机构
Section § 49515
这项法律鼓励让贫困学生的家长参与学校膳食计划,以便他们获得实践经验和培训。目标是作为公共社会服务的一部分,支持他们的工作技能。正式培训应尽可能通过现有的工作激励计划提供。
此外,学校应鼓励志愿者协助膳食工作,以促进社区支持并降低成本。
家长参与 贫困学生 学校膳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