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4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学校工作的各类健康和心理专业人员的证书要求。任何监督学生健康的人员必须持有特定的健康专业证书。心理学家需要有效的学校心理学家证书。学校护士未经额外批准不得从事教学服务。受学区聘用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无需额外证书。学校中的心理测试只能由持有学校心理学家证书的人员或受其监督的实习生进行,以确保符合适当的资格。

具体活动包括评估和访谈。必须遵守测试的伦理标准。此外,本法律不限制持有执照的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在其雇佣范围内履行职责。

(a)CA 教育 Code § 49422(a) 任何非由州卫生服务部聘用的医生、精神科医生、眼科医生、牙医、牙科保健员、验光师、耳科医生、足病医生、听力学家或护士,以及任何其他人员,均不得受雇或被允许监督学生的健康和身体发育,除非他或她持有健康专业服务证书,或持有在1990年第557章第25节生效日期之前颁发的有效证书。
(b)CA 教育 Code § 49422(b) 根据第49400节和本条受雇的任何心理学家,应持有学校心理学家证书、授权担任学校心理学家的普通学生人事服务证书、授权担任心理学家的学生人事服务专业标准指定服务证书,或由州教育委员会或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服务证书。
(c)CA 教育 Code § 49422(c) 授权担任学校护士的健康专业服务证书不应授权教学服务,除非持有人还完成了委员会批准的课程中健康专业特殊课程授权的要求。
(d)CA 教育 Code § 49422(d) 根据第44873节受雇于学区提供医疗服务并符合该节要求的医生,无需持有由州教育委员会或委员会颁发的证书。
(e)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2(e)
(1)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2(e)(1) 尽管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910节的规定,任何学区雇员均不得进行心理测试或从事涉及应用心理学原理、方法或程序的其他心理活动,除非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CA 教育 Code § 49422(e)(1)(A) 该人员持有由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有效且现行的学校心理学家证书,该证书允许持有人对学生进行心理测试或与学生进行心理活动。
(B)CA 教育 Code § 49422(e)(1)(B) 心理助理或学校心理学实习生在持有(A)项所述证书的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测试或活动。
(C)CA 教育 Code § 49422(e)(1)(C) 本节不排除持有适当证书的学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学生人事服务证书、健康服务证书或特殊教育人员,根据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为其所持证书制定的培训标准履行职责。
(2)CA 教育 Code § 49422(e)(2) 这些原理和方法的应用包括但不限于访谈程序、心理教育评估、特定学习和行为障碍的诊断,以及个人或群体学习和行为问题的改善。
(3)CA 教育 Code § 49422(e)(3) 进行测试或其他评估的人员应根据评估工具生产者制定的要求具备资格,并应遵守相应专业组织规定的所有测试或评估使用伦理要求。
(f)CA 教育 Code § 49422(f)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影响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从第500节开始)获得许可的合法签约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在其雇佣范围内提供服务。

Section § 494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生在校期间需要服用医生开的药物,他们可以由校医或指定工作人员协助,或者自行携带并注射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要实现这一点,学校必须收到医生详细说明药物信息的证明,以及家长同意的声明。

如果学生自行给药,家长的声明还必须免除学校在出现任何并发症时的责任,并同意学校人员可以咨询学生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这些声明必须每年更新,或者在药物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学生如果滥用药物,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a)CA 教育 Code § 49423(a) 尽管有第49422条的规定,任何在正常上学期间需要服用由医生和外科医生为其开具处方或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编第7.7章(自第3500条起)执业的医师助理为其开具医嘱的药物的学生,可以由校医或其他指定的学校人员协助,或者在学区收到(b)款中规定的适当书面声明后,可以携带并自行注射处方自动注射肾上腺素。
(b)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3(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3(b)(1) 为了使学生能够根据(a)款获得校医或其他指定学校人员的协助,学区应获得医生和外科医生或医师助理的书面声明,详细说明药物名称、服用方法、剂量和时间表,以及学生父母、寄养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声明,表明希望学区在医生和外科医生或医师助理声明中列明的事项上协助学生。
(2)CA 教育 Code § 49423(b)(2) 为了使学生能够根据(a)款携带并自行注射处方自动注射肾上腺素,学区应获得医生和外科医生或医师助理的书面声明,详细说明药物名称、服用方法、剂量和时间表,并确认学生能够自行注射自动注射肾上腺素;以及学生父母、寄养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声明,同意自行给药,允许校医或其他指定学校人员就药物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咨询学生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并免除学区和学校人员的民事责任,如果自行给药的学生因根据本款自行给药而遭受不良反应。
(3)CA 教育 Code § 49423(b)(3) 本(b)款中规定的书面声明应至少每年提供一次,如果药物、剂量、给药频率或给药原因发生变化,则应更频繁地提供。
(c)CA 教育 Code § 49423(c) 如果学生以非处方方式使用自动注射肾上腺素,该学生可能根据第48900条受到纪律处分。

Section § 4942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生在校期间需要服用处方药时,可以由学校工作人员协助,或者如果是哮喘药物,学生可以自行处理。学校需要医生和学生监护人的书面批准。医生的证明必须详细说明药物的服用方式和时间,家长必须同意并免除学校因学生自行服药可能出现问题而承担的责任。如果操作得当,学校和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这些许可至少每年更新一次,或者在处方发生变化时更新。滥用药物可能导致学生受到纪律处分。

(a)CA 教育 Code § 49423.1(a) 尽管有第49422条规定,学生在正常上课期间需要服用医生或外科医生为其开具的处方药物时,可由校医或其他指定学校人员协助,或可携带并自行服用吸入式哮喘药物,如果学区收到(b)款规定的适当书面声明。
(b)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3.1(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3.1(b)(1) 为了使学生能够根据(a)款的规定获得校医或其他指定学校人员的协助,学区应获得医生或外科医生出具的书面声明,详细说明药物名称、服用方法、剂量和时间表,以及学生家长、寄养家长或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声明,请求学区在医生或外科医生声明中列明的事项上协助学生。
(2)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3.1(b)(2)
(A)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3.1(b)(2)(A) 为了使学生能够根据(a)款的规定携带并自行服用处方吸入式哮喘药物,学区应获得医生或外科医生出具的书面声明,详细说明药物名称、服用方法、剂量和时间表,并确认学生能够自行服用吸入式哮喘药物,以及学生家长、寄养家长或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同意自行服用,授权校医或其他指定学校人员就药物相关问题咨询学生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并免除学区和学校人员因自行服药学生根据本条规定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B)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3.1(b)(2)(A)(B)
(i)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3.1(b)(2)(A)(B)(i) 学区应接受本款规定的医生或外科医生出具的书面声明,该医生或外科医生须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51.2条获得许可的健康计划签订合同。本分段规定的书面声明应以英文和西班牙文提供,并应包括医生或外科医生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ii)CA 教育 Code § 49423.1(b)(2)(A)(B)(i)(ii) 校医或其他学校人员不应因其根据本分段规定与学生自行服用吸入式哮喘药物相关的行为或不行为而受到专业审查、承担民事责任或受到刑事起诉。如果学生根据本分段规定自行服用吸入式哮喘药物后出现不良反应,学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3)CA 教育 Code § 49423.1(b)(3) 本款规定的书面声明应至少每年提供一次,如果药物、剂量、服用频率或服用原因发生变化,则应更频繁地提供。
(c)CA 教育 Code § 49423.1(c) 如果学生以非处方规定的方式使用吸入式哮喘药物,可根据第48900条受到纪律处分。

Section § 494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合格人员在上学期间协助需要身体保健服务的特殊需求学生。这些人可以包括持有特定证书的人员,或经过适当培训和监督的学校工作人员。这些服务必须是常规的、安全的、结果可预测的,并且不需要复杂的医疗决策。提供护理的人员还必须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术,并了解当地的紧急医疗资源。“专业身体保健服务”一词涵盖了导尿和喂食管等任务。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改变联邦对残疾学生的要求或现有的州药物管理法律,其目的是确保学生不会因为医疗需求而被转移到不同的学校。

(a)CA 教育 Code § 49423.5(a) 尽管有第49422条的规定,在正常上学期间,需要特殊身体保健服务的特殊需求个体,可由以下任何人员协助:
(1)CA 教育 Code § 49423.5(a)(1) 具备根据第44267条或第44267.5条颁发的适当证书,或持有注册护理委员会颁发的有效公共卫生护理证书的合格人员。
(2)CA 教育 Code § 49423.5(a)(2) 经过专门身体保健服务管理培训的合格指定学校人员,如果他们在持有证书的学校护士、公共卫生护士或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根据《加州法规》第5篇第3051.12条的定义)的监督下提供这些服务,并且这些服务经持有证书的学校护士或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与治疗该学生的医生协商后,确定为以下所有情况:
(A)CA 教育 Code § 49423.5(a)(2)(A) 对该学生而言是常规的。
(B)CA 教育 Code § 49423.5(a)(2)(B) 对该学生造成潜在危害很小。
(C)CA 教育 Code § 49423.5(a)(2)(C) 按照该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中定义的,具有可预测的结果。
(D)CA 教育 Code § 49423.5(a)(2)(D) 不需要指定学校人员进行护理评估、解释或决策。
(b)CA 教育 Code § 49423.5(b) 需要医学相关培训的专业保健或其他服务,应按照第49423条规定的程序提供。
(c)CA 教育 Code § 49423.5(c) 提供专业身体保健服务的人员还应证明具备基本心肺复苏能力,并应了解服务所在社区可用的紧急医疗资源。
(d)CA 教育 Code § 49423.5(d) 本节所称的“专业身体保健服务”包括导尿、胃管喂食、吸痰或其他需要医学相关培训的服务。
(e)CA 教育 Code § 49423.5(e) 实施本节所需的法规应由州教育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联合制定,并由州委员会通过。
(f)CA 教育 Code § 49423.5(f) 本节不削弱或减损根据《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及其执行法规,以及根据1973年《康复法》第504条(29 U.S.C. Sec. 794)及其执行法规为特殊需求个体提供服务的任何联邦要求。
(g)CA 教育 Code § 49423.5(g) 本节不影响当前关于药物管理的州法律或法规。
(h)CA 教育 Code § 49423.5(h)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不应导致特殊需求个体因其对专业身体保健服务的需求而被安置在他们原本不会就读的学校。

Section § 49423.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2001年6月15日之前,州教育局必须审查并向州教育委员会提出更新建议,内容涉及与教育健康法规特定部分相关的现有法规。这些法规与之前提及的某个条款相关联。

在2001年6月15日或之前,州教育局应审查并向州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内容涉及根据第49423.5条(e)款通过的法规所需的任何更新。

Section § 494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教育局制定关于在公立学校给学生用药的规定。这些规定必须在2001年6月15日之前,与家长、医疗专业人员以及其他指定人员合作制定。 重点是处理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求学校给学生用药的情况。学校必须获得家长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其中需详细说明医生或持证医疗专业人员开具的特定药物、剂量和用药时间。

Section § 494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公立学校中学校心理学家的职责。他们的主要目标是运用学习和行为科学来帮助解决学校问题,并支持儿童的学习和发展。他们提供的服务包括与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和家长就教学目标和方法进行咨询,并就他们所服务的学生向社区机构提供建议。

学校心理学家还会对学习和行为问题进行评估,提出补救措施,并提供咨询和治疗技术,包括家长教育。

学校心理学家是持证专业人员,其主要目标是应用学习和行为的科学原理,以改善学校相关问题,并促进加利福尼亚州公立学校儿童的学习和发展。
为实现这一目标,学校心理学家向儿童、教师、家长、社区机构以及学校系统本身提供服务。这些服务包括:
(a)CA 教育 Code § 49424(a) 与学校行政人员协商儿童的适当学习目标,为普通和特殊学校项目中的学生规划发展性课程和补救性课程,以及开展教育实验和评估。
(b)CA 教育 Code § 49424(b) 与教师协商制定和实施旨在促进学生学习和克服学习与行为障碍的课堂方法和程序。
(c)CA 教育 Code § 49424(c) 与家长协商,以帮助他们理解儿童的学习和适应过程。
(d)CA 教育 Code § 49424(d) 与缓刑部门、心理健康诊所和福利部门等社区机构协商,讨论由这些社区机构提供服务的学生。
(e)CA 教育 Code § 49424(e) 对学生人事服务工作者的咨询和监督。
(f)CA 教育 Code § 49424(f) 对特定学习和行为障碍进行心理教育评估和诊断,包括但不限于案例研究评估、补救或安置建议,以及对此类儿童的定期重新评估。
(g)CA 教育 Code § 49424(g) 对儿童和家长的心理咨询及其他治疗技术,包括家长教育。

Section § 4942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一名持证医生在学区或县教育总监处的唯一职责是担任某个委员会的成员,那么他们不需要持有教师资格证。该委员会的工作是审查有关学生的信息,并建议这些学生是否应该被录取到或从针对特殊儿童的特殊学校或班级中开除。

尽管有第49422条的规定,如果持证医师为学区或县学校总监提供的唯一服务是作为委员会成员,且该委员会的职能是审议委员会可获取的关于学生的书面和口头信息及报告,并根据此类信息和报告,建议学生入学或离校于针对特殊儿童的特殊学校和班级,则该医师无需持有证书。

Section § 4942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成为校医的资格,并概述了他们在学校中的职责。校医必须是持有特定校医护理证书的注册护士。他们的主要职责是通过促进和维护学生的健康来支持教育过程。主要职责包括开展免疫接种计划、评估学生健康需求、向相关方传达健康评估结果、制定健康计划,并担任学校员工和学生的健康顾问。校医还可以提供健康教育,并协助学生获取必要的健康服务,通常充当学生、家长和社区资源之间的联络人,以克服获取医疗保健的障碍。

此外,持有专业证书的校医可以在学前班、幼儿园、1至12年级以及成人教育环境中教授健康课程。

校医是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6章(自第2700条起)获得当前执照,并已完成校医护理的额外教育要求,且根据第44877条持有当前校医护理证书的注册护士。
校医通过改善和保护儿童的健康状况,以及识别并协助消除或修改个体儿童学习中与健康相关的障碍,从而加强和促进教育过程。学校健康服务的主要重点是预防疾病和残疾,以及早期发现和纠正健康问题。校医在预防保健、健康评估和转诊程序方面经过专门准备并具备独特资格。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任何注册护士或其他持证医疗艺术执业者的专业执业范围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其法定执业范围。相反,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积极提供健康服务,其中许多服务在公立学校只能由医生和校医执行。经地方管理委员会授权,校医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a)CA 教育 Code § 49426(a) 根据第49403条开展免疫接种计划,并确保每名学生的免疫接种状况符合法律规定,包括获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以及符合良好的健康实践。
(b)CA 教育 Code § 49426(b) 评估学生的健康和发育状况,以识别特定的身体疾病以及与学习过程相关的其他因素,与初级保健提供者沟通,并提供重要信息以修改学生的教育计划。
(c)CA 教育 Code § 49426(c) 向家长、教师、行政人员以及其他直接关注学生的专业人员解释健康和发育评估结果。
(d)CA 教育 Code § 49426(d) 设计并实施健康维护计划,以满足学生的个体健康需求,并结合医生指导的计划。
(e)CA 教育 Code § 49426(e) 将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转介至适当的社区资源以获取必要服务。
(f)CA 教育 Code § 49426(f) 与家长以及所有相关的社区执业者和机构保持沟通,以促进所需治疗并获取与教育规划相关的调查结果报告。
(g)CA 教育 Code § 49426(g) 解释与学生个体教育计划相关的医疗和护理发现,并向直接相关的专业人员提出建议。
(h)CA 教育 Code § 49426(h) 向教师和行政人员提供咨询、进行在职培训并担任资源人员,并作为参与者实施学生综合健康教育课程的任何部分或多个部分,通过提供有关营养、预防牙科、心理健康、遗传学、传染病预防、自我保健、消费者教育以及其他健康领域的最新科学信息。
(i)CA 教育 Code § 49426(i) 通过以下方式向学生和家长提供咨询:
(1)CA 教育 Code § 49426(i)(1) 协助儿童和青少年、家长以及学校人员识别和利用适当且双方接受的私人和社区健康服务,以获得专业护理和缺陷矫正。
(2)CA 教育 Code § 49426(i)(2) 就与健康相关的出勤问题向家长、学生和学校员工提供咨询。
(3)CA 教育 Code § 49426(i)(3) 帮助家长、学校人员和学生理解并适应身体、心理和社会限制。
(4)CA 教育 Code § 49426(i)(4) 与家庭和学生探讨影响其健康行为的态度、信息和价值观。
(j)CA 教育 Code § 49426(j) 协助家长和学生解决获取所需健康服务方面的经济、交通和其他障碍。
持有校医健康专业服务证书的人员,如果还完成了委员会批准的健康专业课程的特殊课程授权要求,有权在学前班、幼儿园、1至12年级(含)以及主要为成人组织的班级中教授健康课程。

Section § 494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教育机构(例如学区)在特定条件下聘用持证职业护士(LVN)。LVN 必须由来自同一或另一地方教育机构的持证学校护士监督。如果监督来自另一机构,则需要一份正式协议来明确职责、沟通方式、赔偿、财务安排以及对监督护士的额外报酬。

在聘用 LVN 之前,机构必须尝试寻找持证学校护士并记录其搜寻工作。他们还需要获得其理事会的批准,并必须声明其搜寻未成功。LVN 只能在其执业范围内工作,并且必须遵守规定的监督级别。

鼓励教育机构和县教育局合作,并支持对 LVN 的指导。任何使用这些规定的机构都必须向部门报告,部门将在 2028 年 1 月 1 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供一份使用此权力的机构名单。本条将于 2029 年 1 月 1 日之后失效。

(a)CA 教育 Code § 49426.5(a) 根据本条聘用的持证职业护士,应由在同一地方教育机构或另一地方教育机构受雇为学校护士的持证学校护士监督。
(b)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6.5(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6.5(b)(1)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选择聘用持证职业护士,并由受雇于另一地方教育机构的持证学校护士监督,则两个地方教育机构应签订书面协议,其中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教育 Code § 49426.5(b)(1)(A) 持证学校护士和持证职业护士的职责。
(B)CA 教育 Code § 49426.5(b)(1)(B) 明确规定持证职业护士和持证学校护士如何进行沟通的沟通政策。
(C)CA 教育 Code § 49426.5(b)(1)(C) 根据 (h) 款的赔偿要求。
(D)CA 教育 Code § 49426.5(b)(1)(D) 地方教育机构之间的财务安排。
(E)CA 教育 Code § 49426.5(b)(1)(E) 持证学校护士担任监督员的额外报酬。
(2)CA 教育 Code § 49426.5(b)(2) 地方教育机构仅在与另一地方教育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方可根据本款授权聘用持证职业护士。
(c)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6.5(c)
(1)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6.5(c)(1) 地方教育机构仅在每个学年已为合适的持证学校护士进行了认真搜寻的情况下,方可根据本条聘用持证职业护士。认真搜寻应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招聘公告、联系大专院校就业中心以及在平面或电子媒体上刊登广告。所有招聘工作的副本以及作为招聘工作一部分公告的薪资或薪资范围,应由聘用机构保留。
(2)CA 教育 Code § 49426.5(c)(2) 地方教育机构在根据本条聘用持证职业护士之前,应寻求其理事会或机构的批准,包括向其理事会或机构提交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声明:
(A)CA 教育 Code § 49426.5(c)(2)(A) 地方教育机构已尽力招聘具备该职位所需适当资格的持证学校护士。
(B)CA 教育 Code § 49426.5(c)(2)(B) 招聘持证学校护士的努力未成功。
(C)CA 教育 Code § 49426.5(c)(2)(C) 聘用持证职业护士对于满足关键需求是必要的。
(3)CA 教育 Code § 49426.5(c)(3) 根据本条选择聘用持证职业护士的地方教育机构,应向部门证明(承担伪证罪责任)已尽力招聘持证学校护士。
(d)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6.5(d)
(a)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6.5(d)(a) 款不得解释为允许持证职业护士超出根据《职业护理执业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 6.5 章(自第 2840 条起))批准的执业范围。
(e)CA 教育 Code § 49426.5(e) 根据本条聘用的持证职业护士,仅应根据《加州法规》第五编第 3051.12 条中描述的监督级别,在持证学校护士的监督下执业。
(f)CA 教育 Code § 49426.5(f) 鼓励县教育局建立持证学校护士网络,供无法聘用持证学校护士的地方教育机构聘用。鼓励县教育局为持证职业护士提供指导机会。
(g)CA 教育 Code § 49426.5(g) 根据本条,聘用监督另一地方教育机构持证职业护士的持证学校护士的地方教育机构,应从聘用该持证职业护士的地方教育机构获得监督责任的赔偿。
(h)CA 教育 Code § 49426.5(h) 根据本条,监督另一地方教育机构持证职业护士的持证学校护士,应从聘用该持证职业护士的地方教育机构获得监督责任的赔偿。
(i)CA 教育 Code § 49426.5(i)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根据本条行使其权力,该地方教育机构应向部门报告其行使该权力的情况。
(j)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6.5(j)
(1)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6.5(j)(1) 在 2028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已根据本条行使其权力的地方教育机构名单。
(2)CA 教育 Code § 49426.5(j)(2) 根据 (1) 款提交的报告,应按照《政府法典》第 9795 条的规定提交。
(k)CA 教育 Code § 49426.5(k) 在本条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教育 Code § 49426.5(k)(1) “持证学校护士”仅指拥有根据第 44267.5 条颁发的适当证书的合格人员。

Section § 494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学校维持基本健康服务的重要性,以支持学生学习、满足健康要求,并通过预防和教育来管理医疗保健成本。它还警告说,当前学校的案例负荷正在威胁这些服务,这可能会对学生的健康和学习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a)CA 教育 Code § 49427(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各学区理事会和各县学校总监应维持基本的学校健康服务,其水平足以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1)CA 教育 Code § 49427(a)(1) 维护学生的学习能力。
(2)CA 教育 Code § 49427(a)(2) 履行现有的关于学生健康的州要求和政策。
(3)CA 教育 Code § 49427(a)(3) 通过预防性项目和教育来控制医疗保健成本。
(b)CA 教育 Code § 49427(b)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由于公立学校目前的案例负荷,这些服务的提供可能面临风险,并且未能维持足够的健康服务和标准将导致学生健康状况下降和学习能力受损。

Section § 49428

Explanation
包括学区学校和特许学校在内的各类学校,每年至少两次向学生及其家长告知如何获取心理健康服务。学校可以通过发送信件、在学校网站上发布信息或将信息纳入手册等方式,确保所有人都知晓。 此外,县政府可以使用《心理健康服务法案》的资金,向学校提供拨款,用于开展这些通知工作。学校可以向其所在县申请此类拨款,以支持这些举措。

Section § 49428.1

Explanation

到2025年6月1日,加州教育部必须制定一套指导方针,以帮助学校处理学生的行为健康问题。这些规程将听取卫生和教育专业人员、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它们将供各类教育机构自愿使用,旨在指导教职员工适当地将学生转介至行为健康支持服务。

这些指导方针包括使用积极干预策略,适应不同的地方服务需求,并采用循证和文化敏感的方法,而非纪律处分。家长应参与转介过程,规程将方便学校员工使用。对残疾学生给予特殊考虑,学校员工将在其专业职责范围内行事。教育部还将考虑现有的联邦指导方针,并将这些规程在线公开。

(a)CA 教育 Code § 49428.1(a) 在2025年6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制定处理学生行为健康问题的示范转介规程。在制定这些规程时,该部门应咨询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学生心理健康政策工作组成员、在州或联邦学生行为健康倡议中担任州或区域领导者的地方法律教育机构、县行为健康项目、现任课堂教师和行政人员、现任校内非教学人员、现任持有学生人事服务证书的校内工作人员、现任校医、现任学校辅导员以及该部门认为适当的其他参与学生行为健康的专业人员。该部门还应从以下每个群体中至少选择一名成员进行咨询,以制定规程:
(1)CA 教育 Code § 49428.1(a)(1) 现任高中生。
(2)CA 教育 Code § 49428.1(a)(2) 现任高中或初中学生的家长。
(3)CA 教育 Code § 49428.1(a)(3) 现任小学生家长。
(b)CA 教育 Code § 49428.1(b) 这些规程应设计用于学校、学区、县教育办公室、特许学校、加州聋人学校和加州盲人学校自愿使用,以及由高等教育机构运营的教师、行政人员、学校辅导员、学生人事服务和校医培训项目自愿使用。这些规程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教育 Code § 49428.1(b)(1) 处理学校员工对有行为健康问题的学生进行适当和及时的转介。
(2)CA 教育 Code § 49428.1(b)(2) 反映多层次支持系统流程和积极行为干预与支持。鼓励将这些规程用于替代纪律处分,可能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应能够使用这些规程,且不应被禁止使用。
(3)CA 教育 Code § 49428.1(b)(3) 能够适应行为健康服务的多样化地方服务安排。
(4)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8.1(b)(4)
(A)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8.1(b)(4)(A) 反映循证和文化适宜的学生行为健康转介方法,不涉及纪律处分。
(B)CA 教育 Code § 49428.1(b)(4)(A)(B) 就本款而言,“循证”指经过同行评审的科学研究证据,包括基于控制研究结果内部效度和外部效度威胁的研究方法进行的调查。
(5)CA 教育 Code § 49428.1(b)(5) 处理将家长和监护人纳入转介过程的问题。
(6)CA 教育 Code § 49428.1(b)(6) 编写时应确保持证和非持证学校员工易于理解和使用。
(7)CA 教育 Code § 49428.1(b)(7) 反映针对残疾学生和其他可能需要独特转介流程的人群的差异化转介流程。
(8)CA 教育 Code § 49428.1(b)(8) 编写时应确保学校员工仅在其证书或执照的授权或范围内行事。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授权或鼓励学校员工诊断或治疗青少年行为健康障碍,除非他们获得专门许可并受雇从事此项工作。
(9)CA 教育 Code § 49428.1(b)(9) 与该部门在管理联邦资助的行为健康项目方面开展的州级活动保持一致。
(c)CA 教育 Code § 49428.1(c) 该部门在根据本节制定规程时,应考虑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药物滥用和精神健康服务管理局开发的学校行为健康转介途径工具包。
(d)CA 教育 Code § 49428.1(d) 该部门应将示范转介规程发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以便(b)款中指定的教育机构可以访问和使用。

Section § 494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为7至12年级学生提供服务的地方教育机构(如学区)在2026年1月31日前通过一项政策,详细说明如何处理学生的行为健康问题。该政策必须征求社区意见,并涵盖如何将学生转介至行为健康服务。应特别强调帮助高风险群体,例如正在应对丧失、心理健康或物质使用问题、残疾、无家可归或处于寄养状态的学生。LGBTQ+学生也应被考虑在内。

此外,到2029年7月1日,学校必须证明其所有教学人员和40%的支持人员已接受行为健康培训。这项培训应教导员工如何识别心理健康问题、维护学生隐私,并知道何时将学生转介寻求帮助。

该法律还拨付资金以支持必要的培训,并可能增加合格人员的数量。所有这些措施旨在改善学校的学生心理健康支持,该法规将于2030年7月1日失效,并于2031年1月1日废止。

(a)CA 教育 Code § 49428.2(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教育 Code § 49428.2(a)(1) “地方教育机构”指为包括7至12年级在内的任何年级学生提供服务的县教育局、学区、州立特殊学校或特许学校。
(2)CA 教育 Code § 49428.2(a)(2) “青少年行为健康障碍”指学生心理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
(3)CA 教育 Code § 49428.2(a)(3) “青少年行为健康培训”指旨在培养对创伤、大脑对压力的反应以及支持康复和复原力的行为健康和福祉保护因素的认识的培训。
(b)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8.2(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8.2(b)(1) 地方教育机构的管理委员会或机构应在2026年1月31日之前,在一次定期会议上通过一项关于处理包括7至12年级在内的学生行为健康问题的转介规程政策。该政策应与学校和社区利益相关者以及与学校相关的行为健康专业人员协商制定,并且至少应包括与转介至行为健康专业人员和支持服务相关的程序。在本节所依据的法案颁布日期之前通过的政策,如果符合本节要求,可视为满足本节要求。
(2)CA 教育 Code § 49428.2(b)(2) 根据第 (1) 款通过的政策应以部门制定的示范政策为基础,或与第 49428.1 节 (b) 款保持一致。
(3)CA 教育 Code § 49428.2(b)(3) 根据第 (1) 款通过的政策应特别关注高风险群体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群体:
(A)CA 教育 Code § 49428.2(b)(3)(A) 因亲密家人或朋友去世或失去而悲伤的学生。
(B)CA 教育 Code § 49428.2(b)(3)(B) 因行为健康障碍而受到关注的学生,包括常见的精神疾病和物质使用障碍,如阿片类药物和酒精滥用。
(C)CA 教育 Code § 49428.2(b)(3)(C) 患有残疾、精神疾病或物质使用障碍的学生。
(D)CA 教育 Code § 49428.2(b)(3)(D) 经历无家可归或被安置在家庭外环境(如寄养)中的学生。
(E)CA 教育 Code § 49428.2(b)(3)(E) 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或性别认同探索中的学生。
(4)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8.2(b)(4)
(A)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8.2(b)(4)(A) 根据第 (1) 款通过的政策还应涉及向包括7至12年级在内的学生教师提供的关于学生行为健康的任何培训。
(B)CA 教育 Code § 49428.2(b)(4)(A)(B) 地方教育机构批准的培训材料应包括如何在学校和更广泛的社区内识别行为健康评估、服务或评估与服务兼有的适当联系人,以及何时、如何将学生及其家人转介至这些服务。
(C)CA 教育 Code § 49428.2(b)(4)(A)(C) 经批准的培训材料还可以包括通过自行审查根据本节开发的材料来完成的课程。
(5)CA 教育 Code § 49428.2(b)(5) 根据第 (1) 款通过的政策应确保学校员工仅在其证书或执照的授权和范围内行事。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学校员工诊断或治疗青少年行为健康障碍,除非该员工为此目的获得专门许可并受雇。
(6)CA 教育 Code § 49428.2(b)(6) 为协助地方教育机构制定转介规程政策,部门应根据第 49428.1 节制定并维护一项示范政策,以作为地方教育机构的指导。
(c)CA 教育 Code § 49428.2(c) 在不违反 (d) 款的前提下,地方教育机构应在2029年7月1日或之前向部门证明,其所有与包括7至12年级在内的任何年级学生有直接接触的持证员工的100%和分类员工的40%已至少接受过一次青少年行为健康培训,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教育 Code § 49428.2(c)(1) 培训应围绕青少年行为健康问题的独特风险因素和预警信号提供指导,增进对早期干预重要性的理解,并教授分类员工和持证员工如何帮助处于危机中或面临行为健康挑战的青少年,包括何时根据 (b) 款通过的政策进行转介的指导。培训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A)CA 教育 Code § 49428.2(c)(1)(A) 关于识别青少年行为健康障碍迹象和症状的指导,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疾病和物质使用障碍,如阿片类药物和酒精滥用。
(B)CA 教育 Code § 49428.2(c)(1)(B) 关于如何以符合联邦和州隐私法律的方式维护学生隐私和保密性的指导。
(C)CA 教育 Code § 49428.2(c)(1)(C) 关于涉及患有青少年行为健康障碍学生的危机情况安全降级处理的指导。
(2)CA 教育 Code § 49428.2(c)(2)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青少年行为健康培训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给分类雇员和持证雇员。
(3)CA 教育 Code § 49428.2(c)(3) 如果分类雇员或持证雇员通过地方教育机构提供的在职培训计划以外的方式接受青少年行为健康培训,该雇员可向地方教育机构出示培训成功完成证书,以满足本款的要求。
(4)CA 教育 Code § 49428.2(c)(4) 青少年行为健康培训不得作为分类雇员或持证雇员的雇佣或招聘条件。
(5)CA 教育 Code § 49428.2(c)(5) 地方教育机构可使用第 49428.15 条 (c) 款所述的培训来满足本节的要求。
(d)CA 教育 Code § 49428.2(d) 地方教育机构可将持有学生人事服务证书的持证行为健康专业人员排除在本节要求的青少年行为健康培训之外。
(e)CA 教育 Code § 49428.2(e) 地方教育机构可通过采取替代方法来满足 (c) 款的要求,即通过采纳一项政策,该政策说明此方法如何与 (c) 款中规定的目标保持一致,但更能满足学生的需求。
(f)CA 教育 Code § 49428.2(f) 本节中属于代表范围的任何部分,如《政府法典》第 3543.2 条 (a) 款第 (1) 项所使用的该术语,均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1 篇第 4 部第 10.7 章(自第 3540 条起)与专属代表进行谈判。
(g)CA 教育 Code § 49428.2(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将三千五百万美元 ($35,000,000) 的总额,或其中可用的部分,分配给该部门,用于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 36005 条 (c) 款第 (2) 项在 2025-26 财政年度向地方教育机构拨款。一旦为此目的拨款,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教育 Code § 49428.2(g)(1) 资金应根据加州学生纵向成就数据系统报告的上一年度秋季第一次提交数据,按每名在 7 至 12 年级(含)注册的学生提供,以满足本节的要求。
(2)CA 教育 Code § 49428.2(g)(2) 地方教育机构应首先使用所提供的资金来支持 (c) 款所述的青少年行为健康培训。
(3)CA 教育 Code § 49428.2(g)(3) 如果有剩余资金,地方教育机构应使用这些资金提供与本节一致的额外培训,或增加地方教育机构内持有学生人事服务证书的工作人员数量。
(h)CA 教育 Code § 49428.2(h) 本节将于 2030 年 7 月 1 日失效,并于 2031 年 1 月 1 日废止。

Section § 494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设有6至12年级的学校,在2023-24学年开始前,张贴关于心理健康的海报。这些海报需要适合学生的年龄和文化背景,并提供给大部分学生使用的语言版本。海报内容应包括常见的心理健康问题、学校和社区提供的资源、积极的应对方法以及应避免的消极行为。

学校可以与学生、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合作制作海报,海报尺寸不得小于8.5 x 11英寸,并应在走廊、自助餐厅等显眼位置展示。相关信息也应提供电子版。法律还规定要开发一个示范海报来指导学校,但并未因此对学校施加法律责任。

(a)CA 教育 Code § 49428.5(a) 在2023-24学年开始或之前,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中为6至12年级(含)学生提供服务的每个校区,应制作一份海报,明确处理学生心理健康的方法并分享相关资源。
(b)CA 教育 Code § 49428.5(b) 校区可与在该校区就读的学生、地方、州或联邦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合作,以设计和制作海报内容。
(c)CA 教育 Code § 49428.5(c) 海报中的语言应适合年龄并具有文化相关性,校区可为此目的与在该校区就读的学生、地方、州或联邦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合作。
(d)CA 教育 Code § 49428.5(d) 海报应以英文和根据第48985节规定确定的、在该校区就读的学生中15%或以上使用的任何主要语言展示。
(e)CA 教育 Code § 49428.5(e) 海报尺寸不得小于8.5 x 11英寸,并应使用至少12磅的字体。
(f)CA 教育 Code § 49428.5(f) 海报应至少展示以下所有内容:
(1)CA 教育 Code § 49428.5(f)(1) 识别有心理健康问题或处于心理健康危机中的常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焦虑、抑郁、饮食失调、情绪失调、躁郁症发作和精神分裂症发作。
(2)CA 教育 Code § 49428.5(f)(2) 校区特定资源的列表和联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辅导员、健康中心和同伴辅导员。
(3)CA 教育 Code § 49428.5(f)(3) 社区资源的列表和联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预防自杀、药物滥用、儿童危机、非警务心理健康热线、公共行为健康服务和社区心理健康中心。
(4)CA 教育 Code § 49428.5(f)(4) 应对心理健康问题的积极应对策略列表,包括但不限于冥想、正念、瑜伽、呼吸练习、接地技巧、写日记、接纳和寻求治疗。
(5)CA 教育 Code § 49428.5(f)(5) 应避免的消极应对策略列表,包括但不限于药物滥用或自我药疗、暴力和虐待、自残、强迫行为、解离、灾难化思维和自我隔离。
(g)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8.5(g)
(1)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8.5(g)(1) (A) 自2023-24学年开始,海报应在每个校区学生可进入且经常光顾的适当公共区域显著且醒目地展示。
(B)CA 教育 Code § 49428.5(g)(1)(B) 学区理事会、特许学校管理机构和县教育委员会应拥有完全酌情权,选择学生可进入且经常光顾的其他适当公共区域,在校区展示海报。这些区域可包括但不限于洗手间、更衣室、教室、教室走廊、体育馆、礼堂、自助餐厅、健康中心和办公室。
(2)CA 教育 Code § 49428.5(g)(2) 海报应数字化,并在每个学年开始时通过社交媒体、互联网网站、门户网站和学习平台在线分发给学生。
(3)CA 教育 Code § 49428.5(g)(3) 为协助学区、县教育局和特许学校制定学生自杀预防政策,教育部应与心理健康专家、学生和行政人员合作,根据本节规定开发并维护一个示范海报,作为学区、县教育局和特许学校的指导。
(h)CA 教育 Code § 49428.5(h) 本节未为任何为6至12年级(含)学生提供服务的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创设民事责任依据。

Section § 49428.1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学校青少年行为健康培训的要求,重点关注7-12年级学生的心理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它定义了“循证”和“证据知情”培训等关键术语,并描述了“地方教育机构”。部门必须在2023年1月1日前推荐培训项目,这些项目需涵盖识别心理健康迹象、提供转介、确保学生隐私、化解危机以及衡量培训成果。项目必须由公认的机构管理,并提供面对面和虚拟培训。实施取决于资金批准。

(a)CA 教育 Code § 49428.15(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教育 Code § 49428.15(a)(1) “循证”指经过同行评审的科学研究证据,包括基于控制研究发现的内部和外部有效性威胁的研究方法进行的各项研究。
(2)CA 教育 Code § 49428.15(a)(2) “证据知情”指使用已有的、经过功效和有效性测试的研究。然后将这些证据与培训项目开发者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相结合,以最适合目标服务人群。
(3)CA 教育 Code § 49428.15(a)(3) “地方教育机构”指县教育局、学区、州立特殊学校或特许学校,为包括7至12年级在内的学生提供服务。
(4)CA 教育 Code § 49428.15(a)(4) “青少年行为健康障碍”指学生的心理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
(5)CA 教育 Code § 49428.15(a)(5) “青少年行为健康培训”指针对学生心理健康或物质使用障碍的迹象和症状进行的培训。
(b)CA 教育 Code § 49428.15(b) 本部门应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前,推荐最佳实践,并确定循证和证据知情的培训项目,供学校用于解决青少年行为健康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培训。
(c)CA 教育 Code § 49428.15(c) 在根据 (b) 款确定一个或多个循证或证据知情的青少年行为健康培训项目供地方教育机构用于培训学校教职员工或学生时,本部门应确保每个培训项目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教育 Code § 49428.15(c)(1) 提供关于识别青少年行为健康障碍迹象和症状的指导,包括常见的精神疾病和物质使用障碍,例如阿片类药物和酒精滥用。
(2)CA 教育 Code § 49428.15(c)(2) 提供关于学校教职员工如何最好地为处于青少年行为健康障碍发展早期阶段的个体提供青少年行为健康服务或其他支持的转介指导。
(3)CA 教育 Code § 49428.15(c)(3) 提供关于如何以符合联邦和州隐私法的方式维护学生隐私和保密性的指导。
(4)CA 教育 Code § 49428.15(c)(4) 提供关于安全化解涉及青少年行为健康障碍个体的危机情况的指导。
(5)CA 教育 Code § 49428.15(c)(5) 能够评估培训前后受训者的知识水平,以衡量培训成果。
(6)CA 教育 Code § 49428.15(c)(6) 由全国公认的青少年行为健康障碍培训机构或地方教育机构管理。
(7)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8.15(c)(7)
(A)Copy CA 教育 Code § 49428.15(c)(7)(A) 包括由认证讲师提供的面对面和虚拟培训,这些讲师能够推荐社区中可供青少年行为健康障碍个体使用的资源。
(B)CA 教育 Code § 49428.15(c)(7)(A)(B) 就本款而言,“认证讲师”指获得或已获得提供所选青少年行为健康培训资格认证的个人。
(d)CA 教育 Code § 49428.15(d) 本节仅在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为此目的拨款的情况下实施。

Section § 49428.1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帮助学校制定策略,以防止学生阿片类药物(包括芬太尼等合成阿片类药物)过量。它鼓励县教育局成立工作组,与地方卫生机构合作开展芬太尼宣传和过量预防工作。该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在线提供信息,供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和家长了解如何预防阿片类药物过量、申请与纳洛酮相关的州公共卫生命令,以及参与纳洛酮分发项目。它还定义了地方教育机构,并解释了什么是阿片类拮抗剂,例如纳洛酮,它可以对抗阿片类药物过量。

(a)CA 教育 Code § 49428.16(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协助地方教育机构制定预防学生阿片类药物(包括合成阿片类药物)过量的策略。
(b)CA 教育 Code § 49428.16(b) 立法机关鼓励县教育局设立学校芬太尼教育县工作组,旨在就芬太尼过量问题开展宣传、提高认识并与地方卫生机构合作。学校芬太尼教育县工作组至少应包括县内地方教育机构和县公共卫生部门的代表。
(c)CA 教育 Code § 49428.16(c) 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策划并维护以下所有内容:
(1)CA 教育 Code § 49428.16(c)(1) 为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以及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宣传材料,其中包含关于如何预防阿片类药物过量的意识和安全建议,以及根据 (b) 款设立的学校芬太尼教育县工作组制定的任何相关信息。
(2)CA 教育 Code § 49428.16(c)(2) 关于实体申请州公共卫生官员根据《民法典》第1714.22条发布的州常设命令的流程的资源信息,以及关于实体参与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管理的纳洛酮分发项目的资源信息。
(3)CA 教育 Code § 49428.16(c)(3) 关于提供紧急纳洛酮盐酸盐或其他阿片类拮抗剂的资源信息,如第49414.3条所述。
(d)CA 教育 Code § 49428.16(d)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教育 Code § 49428.16(d)(1) “地方教育机构”指为7至12年级(含)学生提供服务的县教育局、学区、州立特殊学校或特许学校。
(2)CA 教育 Code § 49428.16(d)(2) “阿片类拮抗剂”指纳洛酮盐酸盐或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药物,该药物在给药后,可完全或部分抵消或中和体内阿片类药物的药理作用,并已获批用于治疗阿片类药物过量。

Section § 494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教育部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指导方针,用于公立学校(包括特许学校)使用远程医疗技术为学生提供心理和行为健康服务。这些指导方针将涵盖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所需的资质、必要技术的资金来源、学校如何获得远程医疗服务的报销,以及家长同意的法律要求等领域。

指导方针还将涉及保护联邦法律下的学生数据隐私、学校可能承担的责任以及确保通过远程医疗传输的数据安全等重要领域。在此背景下,远程医疗是指在学生在校期间,通过技术手段提供医疗服务,而服务提供者则在其他地点。

(a)CA 教育 Code § 49429(a) 教育部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及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在(d)款所定义的远程医疗方面有经验的利益攸关方)协商,在2022年12月31日或之前,制定关于在公立学校(包括特许学校)使用远程医疗技术,为学校校园内的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和行为健康服务的指导方针。
(b)CA 教育 Code § 49429(b) 根据(a)款制定的指导方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方面的指导:
(1)CA 教育 Code § 49429(b)(1) 获授权在学校现场通过远程医疗技术,在其执业范围内协助学生获取心理健康和行为健康服务的个人的资质。
(2)CA 教育 Code § 49429(b)(2) 获授权通过远程医疗技术,在其执业范围内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和行为健康服务的个人的资质。
(3)CA 教育 Code § 49429(b)(3) 学校购买必要设备和技术基础设施以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潜在资金来源。
(4)CA 教育 Code § 49429(b)(4) 心理和行为健康服务提供者通过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或其他来源,就通过远程医疗技术在学校现场为学生提供的服务获取报销的能力。
(5)CA 教育 Code § 49429(b)(5) 通过远程医疗技术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和行为健康治疗的家长同意的法律要求。
(6)CA 教育 Code § 49429(b)(6) 保护通过远程医疗技术传输的数据安全所需的措施。
(7)CA 教育 Code § 49429(b)(7) 根据1974年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案 (20 U.S.C. Sec. 1232g) 保护学生数据隐私以及根据1996年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 (Public Law 104-191) 保护医疗记录隐私所需的措施。
(8)CA 教育 Code § 49429(b)(8) 学区、县教育局和特许学校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可能承担的责任。
(c)CA 教育 Code § 49429(c) 教育部应在2022年12月31日或之前,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根据本节制定的指导方针。
(d)CA 教育 Code § 49429(d) 就本节而言,“远程医疗”是指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方式,以促进学生在学校现场时对其医疗保健的诊断、咨询、治疗、教育、护理管理和自我管理,而医疗保健提供者则在远程地点。
(e)CA 教育 Code § 49429(e) 本节仅在根据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为此目的向教育部提供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实施。

Section § 494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教育局与学区和特许学校合作,建立一个系统,以便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创伤性事件时,能够迅速部署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和学校工作人员到受影响地区。该系统应确保这些专业人员能够为有需要的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即时支持。县教育局必须考虑成本、人员部署标准以及报销事宜。对于只有一个学区的县,他们必须与邻近县合作。与单一学区县接壤的县也必须签订协议,以促进这一支持系统。

(a)CA 教育 Code § 49429.5(a) 就本节而言,“地方教育机构”指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
(b)CA 教育 Code § 49429.5(b) 在2024年11月1日或之前,县教育局应与该部门及其他相关州和地方机构协商,协调本县内学区和特许学校之间的协议,以建立一个系统,通过该系统,由本县各学区和特许学校雇用的合格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及其他关键学校人员,可以短期或长期迅速部署到本县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创伤性事件的地区,以便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支持,前提是雇用这些专业人员或人员的学区或特许学校认为他们可以在该情况下进行部署。在为共享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及其他关键学校人员的系统制定协议时,县教育局应至少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1)CA 教育 Code § 49429.5(b)(1) 本款所述系统的创建和维护成本。
(2)CA 教育 Code § 49429.5(b)(2) 地方教育机构请求使用由另一地方教育机构雇用的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及其他关键学校人员所需的标准。
(3)CA 教育 Code § 49429.5(b)(3) 地方教育机构之间可能的报销。
(4)CA 教育 Code § 49429.5(b)(4) 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及其他关键学校人员产生的差旅费报销。
(c)CA 教育 Code § 49429.5(c) 单一学区县教育局应通过与至少一个与其接壤的其他县教育局签订协议来遵守(b)款。
(d)CA 教育 Code § 49429.5(d) 与单一学区县教育局共享县边界的县教育局应与至少一个单一学区县教育局协商并签订协议,以遵守(b)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