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有权拥有的委员会成员人数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政府 Code § 65063.1(a) 区域内人口为350,000或以下的每个县应有两 (2) 名区域规划委员会成员,其中一 (1) 名由县政委员会任命,一 (1) 名由市遴选委员会任命。
(b)CA 政府 Code § 65063.1(b) 区域内人口超过350,000但不多于600,000的每个县应有四 (4) 名区域规划委员会成员。两名成员应由县政委员会任命,两 (2) 名成员应由市遴选委员会任命。
(c)CA 政府 Code § 65063.1(c) 区域内人口超过600,000的每个县应有六 (6) 名区域规划委员会成员。三 (3) 名成员应由县政委员会任命,三 (3) 名成员应由市遴选委员会任命。
本文所用人口数据应以最新官方普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