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0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区域规划委员会将作为该区的管理机构。该委员会的遴选程序在相关条款中另有说明。

Section § 650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根据区域内人口规模,规定了各县在区域规划委员会中应有的成员人数。如果一个县的人口为350,000或更少,它将获得两名委员会成员,一名由县政委员会任命,另一名由市遴选委员会任命。人口超过350,000但不多于600,000的县将获得四名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委员会和市遴选委员会各任命一半。人口超过600,000的县将有六名委员会成员,由这两个机构各任命三名。人口数据以最新官方普查为准。

各县有权拥有的委员会成员人数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政府 Code § 65063.1(a) 区域内人口为350,000或以下的每个县应有两 (2) 名区域规划委员会成员,其中一 (1) 名由县政委员会任命,一 (1) 名由市遴选委员会任命。
(b)CA 政府 Code § 65063.1(b) 区域内人口超过350,000但不多于600,000的每个县应有四 (4) 名区域规划委员会成员。两名成员应由县政委员会任命,两 (2) 名成员应由市遴选委员会任命。
(c)CA 政府 Code § 65063.1(c) 区域内人口超过600,000的每个县应有六 (6) 名区域规划委员会成员。三 (3) 名成员应由县政委员会任命,三 (3) 名成员应由市遴选委员会任命。
本文所用人口数据应以最新官方普查为准。

Section § 65063.2

Explanation

一旦一个区开始运作,各县的监事会有60天时间为该区任命区域规划委员会的成员。被任命的成员必须是该县监事会的现任成员。被任命的人数由另一条款规定。

在该区首次运作之日起60天内,该区内各县的监事会应任命由第65063.1节授权的人数作为该区区域规划委员会的成员。
由监事会任命的区域规划委员会成员应为该监事会的成员。

Section § 65063.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市政遴选委员会必须任命市长或市议会成员在区域规划委员会任职。

Section § 6506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县的县政委员,或任何县内某个市的市长或市议会成员,可以同时被任命在区域规划委员会任职。

Section § 65063.5

Explanation
一旦市遴选委员会和县监事会任命了区域规划委员会成员,他们必须为每个县再从社区中选择一名额外成员。这个人,被称为不限身份的公民成员,应居住在该区域内,并对区域性问题有丰富的经验或浓厚的兴趣。

Section § 6506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董事会成员的任期。每位成员任期四年,但在继任者被任命并具备资格之前会继续留任。最初,董事会成员会通过抽签被分为不同组别,实行错开的任期,这样一些成员最初任职两年、三年或四年。在成员任期届满后,最初任命他们的机构将任命其继任者,任期为完整的四年。任何成员均可由任命其的权力机构罢免。

成员的任期应为四年,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具备资格为止;但前提是,董事会首批成员应在市县组和全体公民组内通过抽签自行分类,以便每组约三分之一 (1/3) 的成员任职两 (2) 年,约三分之一 (1/3) 任职三 (3) 年,约三分之一 (1/3) 任职四 (4) 年。最初任命任期届满成员的权力机构应任命其继任者,任期为完整的四 (4) 年。任何成员均可由任命其的权力机构罢免。

Section § 6506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担任监事、市长或市议会议员的人员失去或离开其职位,他们也将失去在区域规划委员会的席位。他们在委员会的职位随后被视为空缺。然而,如果市长成为市议会议员,反之亦然,他们根据这项规定仍然保留其职务,并且不会失去他们在委员会的职位。

Section § 65063.8

Explanation
如果区域规划委员会出现空缺,最初任命该离职人员的机构必须任命一名新成员来完成剩余的任期。

Section § 65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是区域规划委员会的成员,在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 (1) 年内,您不能在该区担任有薪工作。

Section § 6506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董事会负责管理该区,并可以动用该区的所有权力,除非有特别规定另有说明。

Section § 65064.2

Explanation

董事会要开展业务,需要超过半数的成员出席,这被称为法定人数。这个群体有权为整个董事会做出决定。

董事会多数成员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并可代表董事会行事。

Section § 6506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根据需要,从其成员中选出主席和其他高级职员。

Section § 65064.4

Explanation
董事会可以成立一个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和四到八名其他董事会成员组成。该委员会被允许在董事会全体会议之间处理董事会的行政和执行工作。

Section § 650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要开六次会。如果董事会自己想开,或者在两次定期会议之间,如果主席或执行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认为有必要,他们也可以召开额外的会议。

Section § 6506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其实际和必要的开支可以报销。此外,他们每天出席董事会会议可获得二十美元的报酬。但是,每年的总报酬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董事会每位成员在履行其职责时所产生的实际和必要费用应予报销,另加每天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二十美元 ($20) 报酬,但该报酬在任何一年内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

Section § 65064.7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关于执行委员会的现有规则,并不妨碍董事会或执行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额外的委员会或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