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8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县制定关于土地和建筑物如何使用的规定。他们可以为不同区域(例如商业区或住宅区)设定指导方针,并控制诸如标志、建筑尺寸和土地使用强度等事项。他们还可以管理停车、建筑布局,并在公共场所周围设立特殊区域。此外,他们可以要求一些新建租赁住房包含供中等到极低收入人群居住的经济适用房单元,并提供诸如缴纳费用或异地建设等选项来满足这些要求。

任何县或市的立法机构,根据本章规定,可以制定以下任何一项条例:
(a)CA 政府 Code § 65850(a) 规范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在工业、商业、住宅、开放空间(包括农业、娱乐、风景美化、自然资源利用)及其他用途之间的使用。
(b)CA 政府 Code § 65850(b) 规范标志和广告牌。
(c)CA 政府 Code § 65850(c) 规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850(c)(1)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高度、体积、层数和尺寸。
(2)CA 政府 Code § 65850(c)(2) 地块、院落、庭院和其他开放空间的尺寸和使用。
(3)CA 政府 Code § 65850(c)(3) 地块可被建筑物或构筑物占据的百分比。
(4)CA 政府 Code § 65850(c)(4) 土地使用强度。
(d)CA 政府 Code § 65850(d) 设立街外停车和装卸要求。
(e)CA 政府 Code § 65850(e) 设立和维护建筑退界线。
(f)CA 政府 Code § 65850(f) 围绕市政中心、公共公园、公共建筑或公共场地设立市政区,并为这些市政区制定法规。
(g)CA 政府 Code § 65850(g) 要求,作为住宅租赁单元开发的一个条件,该开发项目应包含一定比例的住宅租赁单元,供收入不超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50093、50105和50106节中规定的中等收入、低收入、极低收入或超低收入家庭限额的住户负担和居住。该条例应提供替代的合规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代替费、土地捐赠、异地建设或现有单元的收购和翻新。

Section § 6585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审查那些要求新开发项目中超过15%的租赁单元必须是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条例,前提是该市或县未能达到某些住房目标。

如果该地区未能实现其区域住房需求的75%,或者连续两年未能提交所需的年度住房报告,则会启动审查。

如果一个市或县受到审查,他们必须进行经济可行性研究,以证明该条例不会过度限制住房生产。如果该研究未在180天内提交,该市或县必须将其可负担性要求降低到15%或更低。该部门将评估这项研究,如果他们拒绝,可以提出上诉。如果被拒绝,该地区必须坚持15%的限制,直到提供一份令人满意的研究报告。

该部门不能在条例制定10年之后再要求审查。他们还必须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其调查结果。这项法律适用于全州范围,包括特许城市在内的所有城市,以确保可负担住房的供应。

(a)CA 政府 Code § 65850.01(a) 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在本节中以下简称“该部门”)有权审查县或市在2017年9月15日之后通过或修订的条例,如果该条例要求作为住宅租赁单元开发的条件,开发项目中出租单元总数的15%以上必须是区域中位收入80%或以下家庭可负担并居住的,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65850.01(a)(1) 县或市在至少五年内未能达到其根据第65584.04、65584.05和65584.06节(适用于《健康与安全法》第50093节中规定的中高收入类别)分配的区域住房需求的至少75%,该比例根据第65588节(f)款(1)项规定的规划期内的时间长度按比例计算。此项决定应根据根据第65400节(a)款(2)项提交给该部门的年度住房要素报告作出。
(2)CA 政府 Code § 65850.01(a)(2) 该部门发现该管辖区至少连续两年未按第65400节(a)款(2)项的要求提交年度住房要素报告。
(b)CA 政府 Code § 65850.01(b) 根据(a)款的调查结果,该部门可以要求,并且县或市应提供证据,证明该条例不会通过提交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而不当地限制住房生产。县或市应在收到该部门请求之日起180天内提交该研究报告。该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应仅限于确定该报告是否符合以下标准:
(1)CA 政府 Code § 65850.01(b)(1) 具有编制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合格实体编制了该研究报告。
(2)CA 政府 Code § 65850.01(b)(2) 如果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在2017年9月15日之后编制的,县或市已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30天。30天后,县或市应在审议和批准之前,将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议事项列入县或市立法机构定期会议的议程。本款适用于应该部门要求完成或与该条例相关的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
(3)CA 政府 Code § 65850.01(b)(3) 该研究方法遵循了最佳专业实践,并且足够严谨,能够评估租赁包容性要求,结合影响可行性的其他因素,是否具有经济可行性。
(c)CA 政府 Code § 65850.01(c) 如果根据(b)款要求提交的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在180天内提交给该部门,则该管辖区应将其要求开发项目中为区域中位收入80%的家庭提供可负担租赁单元的比例限制在开发项目单元总数的15%以内,直至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提交给该部门,并且该部门认定该研究报告符合(b)款(1)、(3)项以及(如适用)(2)项规定的标准。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01(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01(d)(1) 在提交之日起90天内,该部门应就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符合(b)款(1)、(3)项以及(如适用)(2)项规定的标准作出认定。
(2)CA 政府 Code § 65850.01(d)(2) 如果该部门认定该管辖区的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b)款(1)、(3)项以及(如适用)(2)项规定的标准,则该管辖区有权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提出上诉。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应在收到上诉之日起90天内作出最终决定,除非管辖区和该部门双方同意延长。
(3)CA 政府 Code § 65850.01(d)(3) 如果该部门在其最终决定中认定该管辖区的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b)款(1)、(3)项以及(如适用)(2)项规定的标准,则该管辖区应将其要求开发项目中为区域中位收入80%的家庭提供可负担租赁单元的比例限制在开发项目单元总数的15%以内,直至该管辖区提交一份支持正在审查的条例的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且该部门发布认定该研究报告符合(b)款(1)、(3)项以及(如适用)(2)项规定的标准。
(e)CA 政府 Code § 65850.01(e) 部门不得要求审查某项条例的经济可行性研究,如果自该条例通过或修订之日起已超过10年,以较晚者为准。
(f)CA 政府 Code § 65850.01(f) 部门应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408节所要求的年度报告中,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根据本节作出的任何调查结果。
(g)CA 政府 Code § 65850.01(g)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及性是一项全州性事务,而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编第5节所用该术语含义下的市政事务。因此,本节应适用于任何城市(包括特许市)提议或通过的条例。

Section § 658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制定自己的规定,来发放偶尔在特定地点进行商业拍摄的许可证。如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或福祉,他们有权限制或拒绝这些许可证。 关于拍摄许可证的规定,通常不需要遵守现有的分区法律,除非拍摄规定明确说明必须遵守。拍摄通常在所有区域都是允许的,除非当地规定明确禁止。

Section § 6585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有人想在住宅用地上现有的房屋中增加最多两间卧室,市和县不能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这是为了在没有额外繁文缛节的情况下,更容易地创造更多居住空间。

然而,如果翻新涉及增加新的住宅单元(例如将独栋住宅改造成双拼住宅),仍然可以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法律强调,提供充足住房对整个州都很重要,因此这些规定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城市,包括那些拥有自己章程的特许城市。

(a)CA 政府 Code § 65850.02(a) 尽管有任何其他地方法律规定,对于划为住宅用途的土地,市或县的立法机构不得通过或执行一项条例,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作为重新配置现有空间以增加现有住宅单元内卧室数量的条件。
(b)CA 政府 Code § 65850.02(b) 本节仅适用于在现有住宅单元内增加不超过两间卧室的许可申请。
(c)CA 政府 Code § 65850.02(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地方机构对会增加现有结构内住宅单元数量的拟议项目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
(d)CA 政府 Code § 65850.02(d)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确保充足住房是全州关注的事项,并非市政事务,如《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九条第5款所用术语。因此,本节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城市。

Section § 658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市和县在开发项目申请中包含特定信息,尤其是在涉及危险物质和空气排放时。

项目所有者必须说明其项目是否需要遵守环境安全规定,例如为处理受管制物质或危险空气排放而准备风险管理计划(RMP)。如果项目涉及超过一定阈值的此类物质,申请人必须与行政机构合作,确保在获得施工批准或入住许可之前符合规定。市和县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执行这些法规的成本。

此外,虚报此信息的申请可能会被拒绝或撤销,并且本法律不适用于纯住宅项目。

(a)CA 政府 Code § 65850.2(a) 每个市和每个县应在其根据第65940条为开发项目编制的信息清单中,或在不需要除建筑许可证以外的开发许可证的项目申请表中,包含以下两项:
(1)CA 政府 Code § 65850.2(a)(1) 要求所有者或授权代理人说明其是否需要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部第6.95章第25505条和第2条(自第25531条起)的适用要求,或遵守由该市或县管辖区域内的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颁发的施工或改造许可证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5850.2(a)(2) 要求所有者或授权代理人证明拟议项目在某个过程中是否会含有超过阈值数量的受管制物质,或者是否会包含危险空气排放源或经修改的排放源。
(b)CA 政府 Code § 65850.2(b) 市或县不得根据第65943条认定申请完整,或批准开发项目或不需要除建筑许可证以外的开发许可证的项目(其中受管制物质在某个过程中存在的数量超过适用的阈值数量),除非项目的所有者或授权代理人首先从对该设施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构获得一份遵守或豁免准备和提交RMP要求的通知。在向市或县提交项目申请后的五天内,申请人应将根据(a)款第(2)项要求的信息提交给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供这份遵守或豁免RMP要求的通知,并且申请人应在行政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足够信息以确定RMP要求后的25天内将该通知提供给市或县。向行政机构提交RMP的要求应在颁发入住许可证或其实质等同文件之前满足。所有者或授权代理人应向市或县提交空气污染控制官员的证明,证明所有者或授权代理人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2303条提供了所需披露。
(c)CA 政府 Code § 65850.2(c) 市或县不得颁发最终入住许可证或其实质等同文件,除非有行政机构(如果法律要求)的核实,证明所有者或授权代理人已满足或正在满足《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部第6.95章第25505条和第2条(自第25531条起)的适用要求,以及(如果法律要求)由该市或县管辖区域内的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颁发的许可证要求,或者已从相关区域提供证明,表明许可证要求不适用于所有者或授权代理人。
(d)CA 政府 Code § 65850.2(d) 市或县在考虑行政机构或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的建议后,应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允许该场地施工。
(e)CA 政府 Code § 65850.2(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任何区域要求遵守其规章制度的现有权力。
(f)CA 政府 Code § 65850.2(f) 县和市可以为遵守本节的申请制定收费标准,足以收回其执行本节的合理成本。这些费用应仅用于本节的实施。
(g)CA 政府 Code § 65850.2(g) 在本节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65850.2(g)(1) “过程”、“受管制物质”、“RMP”和“阈值数量”具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32条中为这些术语设定的相同含义。
(2)CA 政府 Code § 65850.2(g)(2) “危险空气排放”是指向环境空气中排放的、已被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或项目所在辖区的空气污染控制官员认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根据空气污染控制官员的认定,“危险空气排放”也指向环境空气中排放的、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321条(a)至(f)款(含)中确定的任何物质。
(3)CA 政府 Code § 65850.2(g)(3) “行政机构”是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01条中定义的统一计划机构。
(h)CA 政府 Code § 65850.2(h) 任何虚报本节所要求的信息的行为,均应成为拒绝、暂停或撤销项目批准或许可证签发的理由。被要求遵守本节规定的所有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告知所有未来的占用人其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编第6.95章第25505节和第2条(始于第25531节)规定的潜在义务。
(i)CA 政府 Code § 65850.2(i) 本节不适用于仅用于住宅建设的申请。

Section § 658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关于业余无线电天线的地方法规都必须允许天线结构足够高,以便进行无线电通信,并且不得阻碍或不合理地妨碍这项服务。任何法规都应是实现城市或县合法目标的最低限度限制。这项法律与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规定保持一致,后者限制了地方政府对这些天线的监管程度。

城市或县的立法机构通过的任何规范业余无线电台天线结构的条例,应允许这些结构以足以容纳业余无线电服务通信的高度和尺寸架设,不得排除业余无线电服务通信,应合理容纳业余无线电服务通信,并应构成实现城市或县合法目的的最低限度可行规章。
立法机关在《政府法典》中增加本节的意图是,将《联邦法规法典》第47篇第97.15节的规定编入州法律,该规定阐明了联邦通信委员会对规范业余无线电台设施的地方性法规的有限优先权。

Section § 658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县使用不侧重于内容,而是侧重于这些企业何时、何地以及如何运营的规定来规范性导向企业。这些规定必须服务于重大的公共利益,不会过度限制其他形式的沟通,并且应遵循清晰、客观的指导方针。市县可以参考其他地区的经验和法院判例,以帮助证明其规定的合理性,特别是考虑到此类企业可能产生的任何负面影响,例如它们与重要社区场所的邻近性。

性导向企业主要是指因其露骨性质而向18岁以上人士销售或展示物品的企业。根据联邦和州宪法,地方政府仍然被允许规范这些企业。法律鼓励地方政府与邻近地区合作,以解决性导向企业对这些社区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制定这些规定时,政府还可以考虑对附近地区的影响。

(a)CA 政府 Code § 65850.4(a) 任何县或市的立法机构可以根据一项内容中立的条例,规范性导向企业的经营时间、地点和方式,但该条例须旨在服务一项重大的政府利益,不致不合理地限制其他沟通途径,并基于狭窄、客观和明确的标准。立法机构有权依赖其他县市的经验以及法院判例的调查结果,以确定该条例的合理性及其与所解决的具体问题的相关性,包括该业务可能对社区造成的有害次生影响,以及其与教堂、学校、住宅、酒精销售场所和其他性导向企业的邻近性。
(b)CA 政府 Code § 65850.4(b) 就本节而言,性导向企业是指其主要目的是销售或展示因其性露骨性质,根据州法律或地方监管机构的规定,只能向18岁以上的人提供的物品的企业。
(c)CA 政府 Code § 65850.4(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优先于任何市或县的立法机构以美国宪法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所允许的方式和程度规范性导向企业或类似场所的权力。
(d)CA 政府 Code § 65850.4(d)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授权任何市或县的立法机构与其他邻近市县签订一项经法律认可的适当合作协议、联合体或联合权力机构,以规范成人或性导向企业已确定的负面次生影响,前提是立法机构采取的行动符合本节规定。
(e)CA 政府 Code § 65850.4(e) 立法机构发现并声明,为了鼓励市或县的立法机构根据本节规范成人或性导向企业或类似企业,立法机构可以考虑此类企业可能对邻近市县造成的任何有害次生影响,以及其与邻近市县的教堂、学校、居民和其他企业的邻近性。

Section § 658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在加利福尼亚州安装太阳能系统流程简化,并支持更广泛地使用太阳能,避免不必要的地方阻碍。地方政府不应设置不合理的障碍,太阳能系统安装申请应快速获批,主要确保其符合健康和安全标准。

如果城市发现存在重大的健康或安全风险,可以要求更详细的许可流程。但即便如此,他们也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并设法减少或避免此类影响。

对于小型住宅屋顶系统,流程应更快,主要在线办理,并尽量减少检查。法律还明确规定,太阳能系统的批准不应取决于任何业主协会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65850.5(a) 实施统一的全州标准以实现及时且经济高效地安装太阳能系统,并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条第5节所用术语中的市政事务,而是全州关注的事项。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地方机构不应通过制定造成不合理障碍的条例来阻碍太阳能系统的安装,包括但不限于出于美学目的的设计审查,并且不应不合理地限制房主以及农业和商业实体安装太阳能系统的能力。本州的政策是促进和鼓励太阳能系统的使用,并限制其使用障碍。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地方机构不仅应遵守本节的文字规定,还应遵守立法意图,即通过消除障碍和最大限度地降低此类系统的许可成本来鼓励安装太阳能系统。
(b)CA 政府 Code § 65850.5(b) 市或县应通过颁发建筑许可证或类似的非自由裁量许可证,以行政方式批准安装太阳能系统的申请。对安装太阳能系统的申请的审查应仅限于建筑官员审查其是否符合地方、州和联邦法律的所有健康和安全要求。地方法律的要求应仅限于确保太阳能系统不会对公共健康或安全造成特定不利影响的必要标准和法规。但是,如果市或县的建筑官员根据充分证据认定太阳能系统可能对公共健康和安全造成特定不利影响,市或县可以要求申请人申请使用许可证。
(c)CA 政府 Code § 65850.5(c) 市、县或市县不得拒绝安装太阳能系统的使用许可证申请,除非其根据记录中的充分证据作出书面认定,即拟议的安装将对公共健康或安全造成特定不利影响,并且没有可行的方法可以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该特定不利影响。认定应包括拒绝潜在可行替代方案以防止不利影响的理由。
(d)CA 政府 Code § 65850.5(d) 建筑官员根据 (b) 和 (c) 款作出的决定可以向市、县或市县的规划委员会提出上诉。
(e)CA 政府 Code § 65850.5(e) 对安装太阳能系统的申请施加的任何条件,应旨在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减轻对公共健康和安全的特定不利影响。
(f)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5(f)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5(f)(1) 太阳能系统应符合州和地方许可机构施加的适用健康和安全标准和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5850.5(f)(2) 用于单户住宅热水加热的太阳能系统以及用于商业或游泳池热水加热的太阳能集热器,应由《加利福尼亚州管道和机械规范》中定义的经认可的列名机构认证。
(3)CA 政府 Code § 65850.5(f)(3) 用于发电的太阳能系统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电气规范》、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以及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如美国保险商实验室)制定的所有适用安全和性能标准,并在适用情况下,符合公共事业委员会关于安全和可靠性的规定。
(4)CA 政府 Code § 65850.5(f)(4) 不迟于2021年1月1日,安装太阳能系统的申请应包含一项要求,即在进行挖掘(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接地棒)之前,根据《第一编》第五部第3.1章第2条(自第4216节开始),通知适当的区域通知中心挖掘机的挖掘意图。
(5)CA 政府 Code § 65850.5(f)(5) 不迟于2021年1月1日,规划和研究办公室应在《加利福尼亚州太阳能许可指南》中添加一项参考,说明在进行挖掘(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接地棒)之前,根据《第一编》第五部第3.1章第2条(自第4216节开始),需要通知适当的区域通知中心挖掘机的挖掘意图。
(6)CA 政府 Code § 65850.5(f)(6) 市、县或市县不应对因需要获得太阳能系统许可证的人未能通知适当的区域通知中心其预定挖掘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2)CA 政府 Code § 65850.5(2) 如果市、县或市县拥有互联网网站,则应将清单和所需的许可文件发布在可公开访问的互联网网站上,并且市、县或市县应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许可证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应授权申请人使用电子签名代替手写签名签署所有表格、申请和其他文件。在制定该条例时,市、县或市县应使其快速、简化的许可程序基本符合加州太阳能许可指南最新版本中包含的快速许可建议,包括清单和标准计划,并应符合州长规划与研究办公室采纳的建议。市、县或市县可以根据独特的气候、地质、地震或地形条件,通过一项修改指南中清单和标准的条例。如果市、县或市县确定无法授权接受申请人使用电子签名代替手写签名签署所有表格、申请和其他文件,则市、县或市县应在本分节要求的条例中说明其无法接受电子签名的原因,并且不要求接受电子签名。
(h)CA 政府 Code § 65850.5(h) 对于符合快速审查条件的小型住宅屋顶太阳能系统,只需进行一次检查,该检查应及时完成,并可包括合并检查,但如果市、县或市县未与当地消防机构签订协议以代表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则可进行单独的消防安全检查。如果小型住宅屋顶太阳能系统未通过检查,则授权进行后续检查,但后续检查无需符合本分节的要求。
(i)CA 政府 Code § 65850.5(i) 市、县或市县不得将任何太阳能系统许可证的批准,以协会对太阳能系统的批准为条件,该术语的定义见《民法典》第4080节。
(j)CA 政府 Code § 65850.5(j)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节:
(1)CA 政府 Code § 65850.5(j)(1) “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特定不利影响的可行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市、县或市县在先前成功的许可证申请中对其他类似情况的申请施加的任何具有成本效益的方法、条件或缓解措施。市、县或市县应尽最大努力确保所选方法、条件或缓解措施符合《民法典》第714节 (d) 分节 (1) 款 (A) 和 (B) 项的条件。
(2)CA 政府 Code § 65850.5(j)(2) “电子提交”指利用以下一项或多项:
(A)CA 政府 Code § 65850.5(j)(2)(A) 电子邮件。
(B)CA 政府 Code § 65850.5(j)(2)(B) 互联网。
(C)CA 政府 Code § 65850.5(j)(2)(C) 传真。
(3)CA 政府 Code § 65850.5(j)(3) “小型住宅屋顶太阳能系统”指以下所有情况:
(A)CA 政府 Code § 65850.5(j)(3)(A) 额定铭牌功率不超过10千瓦交流电或30千瓦热功率的太阳能系统。

Section § 65850.6

Explanation

本法简化了加州无线电通信设施共址的审批流程。如果共址设施符合特定标准,则无需额外的市或县许可即可获准。它必须符合所依附现有设施的要求,并遵守环境标准。如果无线设施新增共址,则需要一份于 200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颁发、并遵循关于尺寸、外观和位置既定规则的许可。

地方当局必须就这些许可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本法概述了共址设施和无线电通信设施等术语的定义。共址被认为是经济上至关重要的,影响整个州而非仅仅地方区域。城市只能根据联邦指导方针评估无线电频率的环境影响。

(a)CA 政府 Code § 65850.6(a) 共址设施应为允许使用,且无需市或县的自由裁量许可,如果其满足以下要求:
(1)CA 政府 Code § 65850.6(a)(1) 该共址设施符合根据 (b) 款规定,拟设共址设施所依托的无线电通信共址设施的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5850.6(a)(2) 拟设共址设施所依托的无线电通信共址设施曾获得市或县的自由裁量许可,且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认证,或已采纳否定声明或缓解否定声明,以符合《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 13 部分(自 Section 21000 起))的规定;Section 21166 的要求不适用;且该共址设施纳入了该环境影响报告、否定声明或缓解否定声明中规定的必要缓解措施。
(b)CA 政府 Code § 65850.6(b) 无线电通信共址设施,若后续共址设施根据 (a) 款为允许使用且无需市或县的自由裁量许可,应受制于市或县于 200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颁发的自由裁量许可,并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65850.6(b)(1) 市或县对无线电通信共址设施的要求,该要求规定了允许包含共址设施的无线电通信设施类型,或允许包含特定类型共址设施的无线电通信设施类型;无线电通信共址设施的高度、位置、体积和尺寸;无线电通信共址设施可被共址设施占用的百分比;以及无线电通信共址设施的美学或设计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5850.6(b)(2) 市或县对拟设共址设施的要求,包括可能允许在无线电通信共址设施上设置的任何类型共址设施;允许的共址设施的高度、位置、体积和尺寸;以及共址设施的美学或设计要求。
(3)CA 政府 Code § 65850.6(b)(3) 州和地方要求,包括总体规划、任何适用的社区规划或专项规划,以及分区条例。
(4)CA 政府 Code § 65850.6(b)(4) 《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 13 部分(自 Section 21000 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认证,或采纳否定声明或缓解否定声明。
(c)CA 政府 Code § 65850.6(c) 市或县应就根据 (b) 款要求的自由裁量许可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并应根据 Section 65091 发出通知,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
(d)CA 政府 Code § 65850.6(d)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政府 Code § 65850.6(d)(1) “共址设施”指无线设施(包括天线和相关设备)在无线电通信共址设施上或紧邻其旁的放置或安装。
(2)CA 政府 Code § 65850.6(d)(2) “无线电通信设施”指设备和网络组件,例如塔架、电线杆、发射器、基站和应急电源系统,这些是提供无线电通信服务不可或缺的。
(3)CA 政府 Code § 65850.6(d)(3) “无线电通信共址设施”指包含共址设施的无线电通信设施。
(e)CA 政府 Code § 65850.6(e)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本节所定义的共址设施在加州具有重大的经济影响,并非《加州宪法》第 XI 条 Section 5 中所指的“市政事务”,而是全州关注的事项。
(f)CA 政府 Code § 65850.6(f) 关于无线电频率辐射环境影响的考量,市或县的审查应限于《美国法典》第 47 篇 Section 332(c)(7) 授权的范围,或该节未来可能修订的范围。

Section § 658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加利福尼亚州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和加氢站制定了全州范围的规定。它凌驾于地方城市(包括特许城市)的规定之上,以确保全州标准的统一性。该法律通过要求对符合健康和安全标准的许可证进行简单的行政审批,来鼓励这些站点的安装。地方政府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障碍或成本,并且必须采用简化的许可审批流程。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无法缓解的特定安全风险时,才能拒绝申请。到2025年和2028年,较大的城市和较小的城市必须分别建立快速审批这些许可证的系统。一个重要细节是,这些规定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此后将被废止。

(a)CA 政府 Code § 65850.7(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850.7(a)(1) 实施全州统一标准以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和加氢站的及时、经济高效安装,并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编第5节所指的“市政事务”,而是一项全州性事务。因此,本节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城市。
(2)CA 政府 Code § 65850.7(a)(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地方机构不应通过制定条例对零排放车辆基础设施的安装造成不合理障碍,也不应不合理地限制房主以及农业和商业实体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和加氢站的能力。
(3)CA 政府 Code § 65850.7(a)(3) 本州的政策是促进和鼓励电动汽车充电站和加氢站的使用,并限制其使用障碍。
(4)CA 政府 Code § 65850.7(a)(4)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地方机构不仅要遵守本节的文字规定,还要遵守立法意图,即通过消除障碍和最大限度地降低充电站和加氢站的许可成本来鼓励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和加氢站,只要此举不取代建筑官员识别和处理更高优先级生命安全情况的权力。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7(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7(b)(1) 市、县或市县应通过签发建筑许可证或类似的非自由裁量许可证,行政批准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的申请。
(2)CA 政府 Code § 65850.7(b)(2) 市、县或市县应通过签发建筑许可证或类似的非自由裁量许可证,行政批准安装加氢站的申请。本款仅适用于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土地上安装加氢站的申请:
(A)CA 政府 Code § 65850.7(b)(2)(A) 该地块被划为工业或商业开发区,且不包含任何住宅单元。
(B)CA 政府 Code § 65850.7(b)(2)(B) 该地块此前已开发为加油站。就本分款而言,“加油站”指任何向公众提供或销售汽油或其他机动车燃料的场所。
(3)CA 政府 Code § 65850.7(b)(3) 对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或加氢站的申请审查,应仅限于建筑官员审查其是否符合地方、州和联邦法律的所有健康和安全要求。地方法律的要求应限于为确保电动汽车充电站或加氢站不会对公共健康或安全产生特定不利影响所必需的标准和法规。但是,如果市、县或市县的建筑官员根据充分证据认定电动汽车充电站或加氢站可能对公共健康或安全产生特定不利影响,则市、县或市县可以要求申请人申请使用许可证。
(c)CA 政府 Code § 65850.7(c) 市、县或市县不得拒绝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或加氢站的使用许可证申请,除非其根据记录中的充分证据作出书面认定,即拟议的安装将对公共健康或安全产生特定不利影响,并且没有可行的方法可以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该特定不利影响。该认定应包括拒绝潜在可行替代方案以防止不利影响的理由。
(d)CA 政府 Code § 65850.7(d) 建筑官员根据 (b) 和 (c) 款作出的决定,可以向市、县或市县的规划委员会提出上诉。
(e)CA 政府 Code § 65850.7(e) 对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或加氢站的申请所施加的任何条件,应旨在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减轻对公共健康或安全的特定不利影响。
(f)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7(f)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7(f)(1) 电动汽车充电站或加氢站应符合州和地方许可机构施加的适用健康和安全标准及要求。
(3)CA 政府 Code § 65850.7(f)(3) 每份核对清单和所需的许可文件,如果市、县或市县拥有互联网网站,则应在可公开访问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市、县或市县应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许可申请及相关文件,并应授权申请人以电子签名代替湿签名签署所有表格、申请书及其他文件。在制定该条例时,市、县或市县可以参考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发布的最新版《电动汽车充电站许可指南》或《加氢站许可指南》中包含的建议。市、县或市县可以根据独特的气候、地质、地震或地形条件,通过一项条例修改指南中列出的核对清单和标准。如果市、县或市县确定无法授权接受申请人以电子签名代替湿签名签署所有表格、申请书及其他文件,则市、县或市县应在本款所要求的条例中说明其无法接受电子签名的原因,且不要求接受电子签名。
(h)CA 政府 Code § 65850.7(h) 市、县或市县不得将任何电动汽车充电站或加氢站的许可批准,以协会对该站的批准为条件,该术语的定义见《民法典》第4080条。
(i)CA 政府 Code § 65850.7(i)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节:
(1)CA 政府 Code § 65850.7(i)(1) “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特定不利影响的可行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市、县或市县在先前成功的许可申请中,对其他类似情况的申请所施加的任何具有成本效益的方法、条件或缓解措施。
(2)CA 政府 Code § 65850.7(i)(2) “电子提交”指利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
(A)CA 政府 Code § 65850.7(i)(2)(A) 电子邮件。
(B)CA 政府 Code § 65850.7(i)(2)(B) 互联网。
(C)CA 政府 Code § 65850.7(i)(2)(C) 传真。
(3)CA 政府 Code § 65850.7(i)(3) “电动汽车充电站”或“充电站”指任何级别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站,其设计和建造符合本节生效之日《加利福尼亚州电气规范》第625条的规定,并将电力从电动汽车外部的电源输送到插电式电动汽车。
(4)CA 政府 Code § 65850.7(i)(4) “加氢站”指为确保加氢站安全所需的设备和结构设计组件,包括加氢罩棚,用于根据向公众开放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储存和向车辆分配氢燃料。
(5)CA 政府 Code § 65850.7(i)(5) “特定不利影响”指基于申请被视为完整之日存在的客观、已识别和书面的公共健康或安全标准、政策或条件,所产生的重大、可量化、直接且不可避免的影响。
(j)CA 政府 Code § 65850.7(j) 本节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658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使加利福尼亚州所有市县安装电动汽车(EV)充电站的许可申请变得更容易、更快捷。州政府希望鼓励使用电动汽车充电站,并限制任何制造不必要障碍的地方性规定。

市县必须迅速批准许可申请,除非存在明确的公共健康或安全问题。未经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特定、重大威胁,且未考虑所有解决问题的替代方案,他们不得拒绝许可。

每个市县必须在2016年或2017年(取决于其人口规模)之前,为充电站建立简化的许可流程和清单,以确保合规。城市还必须支持电子提交申请,并可参考州推荐的做法作为许可政策的指导。

本节还阐明,任何地方批准不应依赖于业主协会,并概述了与公共健康和安全影响以及电子申请提交相关的具体标准和定义。这项政策将于2030年1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65850.7(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850.7(a)(1) 实施全州统一标准以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及时和经济高效安装,并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编第5节所指的“市政事务”,而是一项全州关注的事项。因此,本节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城市。
(2)CA 政府 Code § 65850.7(a)(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地方机构不应通过制定条例对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安装造成不合理的障碍,也不应不合理地限制房主以及农业和商业实体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能力。
(3)CA 政府 Code § 65850.7(a)(3) 本州的政策是促进和鼓励电动汽车充电站的使用,并限制其使用障碍。
(4)CA 政府 Code § 65850.7(a)(4)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地方机构不仅要遵守本节的文字规定,还要遵守立法意图,即通过消除障碍和最大限度地降低充电站许可成本来鼓励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安装,只要此举不取代建筑官员识别和处理更高优先级生命安全情况的权力。
(b)CA 政府 Code § 65850.7(b) 市、县或市县应通过颁发建筑许可证或类似的非自由裁量许可证,行政批准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的申请。对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申请的审查应仅限于建筑官员审查其是否符合地方、州和联邦法律的所有健康和安全要求。地方法律的要求应仅限于确保电动汽车充电站不会对公共健康或安全产生特定不利影响所需的标准和法规。但是,如果市、县或市县的建筑官员根据充分证据认定电动汽车充电站可能对公共健康或安全产生特定不利影响,则市、县或市县可以要求申请人申请使用许可证。
(c)CA 政府 Code § 65850.7(c) 市、县或市县不得拒绝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的使用许可证申请,除非其根据记录中的充分证据作出书面认定,即拟议的安装将对公共健康或安全产生特定不利影响,并且没有可行的方法可以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该特定不利影响。该认定应包括拒绝潜在可行替代方案以防止不利影响的理由。
(d)CA 政府 Code § 65850.7(d) 建筑官员根据 (b) 和 (c) 小节作出的决定可以向市、县或市县的规划委员会提出上诉。
(e)CA 政府 Code § 65850.7(e) 对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的申请施加的任何条件,应旨在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减轻对公共健康或安全的特定不利影响。
(f)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7(f)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7(f)(1) 电动汽车充电站应符合州和地方许可机构施加的适用健康和安全标准及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5850.7(f)(2) 电动汽车充电站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电气规范》、汽车工程师协会、国家电气制造商协会以及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如美国保险商实验室)制定的所有适用安全和性能标准,以及在适用情况下,公共事业委员会关于安全和可靠性的规定,或食品和农业部关于安全、可靠性、重量和计量的规定。
(g)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7(g)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7(g)(1) 在2016年9月30日或之前,每个居民人口20万或以上的市、县或市县,以及在2017年9月30日或之前,每个居民人口少于20万的市、县或市县,应当与当地消防部门或消防区以及公用事业主管(如果该市、县或市县经营公用事业)协商,制定一项符合本节目标和意图的条例,以建立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快速、简化许可程序。在制定快速许可程序时,市、县或市县应采纳一份所有要求的清单,电动汽车充电站必须遵守这些要求才能获得快速审查资格。经市、县或市县确定,满足清单中信息要求的申请应被视为完整。经市、县或市县确认申请和支持文件完整并符合清单要求,且符合该条例后,市、县或市县应根据 (b) 款批准申请并签发所有必需的许可证或授权。但是,市、县或市县可以建立一个程序,优先处理竞争性的快速许可申请。收到不完整的申请后,市、县或市县应发出书面更正通知,详细说明申请中的所有缺陷以及为获得快速许可证签发资格所需的任何额外信息。提交给拥有并运营电力公用事业的市、县或市县的申请,在批准前应证明符合该公用事业的并网政策。
(2)CA 政府 Code § 65850.7(g)(2) 清单和所需的许可文件应在公开可访问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如果该市、县或市县有互联网网站),并且市、县或市县应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许可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应授权申请人使用电子签名代替手写签名签署所有表格、申请和其他文件。在制定条例时,市、县或市县可以参考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发布的最新版《电动汽车充电站许可指南》中包含的建议。市、县或市县可以制定一项条例,根据独特的气候、地质、地震或地形条件修改指南中发现的清单和标准。如果市、县或市县确定无法授权接受申请人在所有表格、申请和其他文件上使用电子签名代替手写签名,则市、县或市县应在本款要求的条例中说明其无法接受电子签名的原因,并且不要求接受电子签名。
(h)CA 政府 Code § 65850.7(h) 市、县或市县不得将任何电动汽车充电站许可证的批准与协会对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批准挂钩,该术语在《民法典》第4080节中定义。
(i)CA 政府 Code § 65850.7(i)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节:
(1)CA 政府 Code § 65850.7(i)(1) “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特定不利影响的可行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市、县或市县在先前成功的许可申请中对另一个类似情况的申请施加的任何具有成本效益的方法、条件或缓解措施。
(2)CA 政府 Code § 65850.7(i)(2) “电子提交”指使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
(A)CA 政府 Code § 65850.7(i)(2)(A) 电子邮件。
(B)CA 政府 Code § 65850.7(i)(2)(B) 互联网。
(C)CA 政府 Code § 65850.7(i)(2)(C) 传真。
(3)CA 政府 Code § 65850.7(i)(3) “电动汽车充电站”或“充电站”指任何级别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站,其设计和建造符合本节生效之日《加州电气规范》第625条的规定,并将电力从电动汽车外部的电源输送到插电式电动汽车中。
(4)CA 政府 Code § 65850.7(i)(4) “特定不利影响”指基于客观、已识别和书面的公共健康或安全标准、政策或条件(在申请被视为完整的日期存在)的重大、可量化、直接且不可避免的影响。
(j)CA 政府 Code § 65850.7(j) 本节将于203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585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城市和县在先进储能系统许可流程方面的要求。在2018年和2019年的指定日期前,人口20万以上和以下的城市必须在线提供其许可文件,并允许电子提交和电子签名。如果不可行,则必须记录原因。此外,鼓励州长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就高效许可实践提供指导。

“先进储能”特指在停电期间用于备用的某些储能系统,这些系统必须是电化学的,并且安装在客户现场。系统应通过现有客户设置连接到电网。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8(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8(a)(1) 不迟于2018年9月30日,每个城市(包括特许城市)、县或人口20万或以上的市县,以及不迟于2019年1月31日,每个城市(包括特许城市)、县或人口少于20万的市县,应将其所有与先进储能许可相关的文档和表格在其公开可访问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如果该城市、县或市县拥有互联网网站。
(2)CA 政府 Code § 65850.8(a)(2) 该城市、县或市县应允许电子提交许可申请及相关文档。该城市、县或市县还应授权在所有表格、申请和其他文档上使用电子签名,以代替申请人的手写签名,除非该城市、县或市县认定其无法接受所有表格、申请和其他文档上的电子签名,并作出说明该无法接受原因的认定。
(b)CA 政府 Code § 65850.8(b) 州长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可以与地方建筑官员、州消防局长、储能行业、公用事业和建筑行业的劳工代表、持证电气承包商、电力公司、公有公用事业机构、公共事业委员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后,提供关于储能许可的指导,包括简化流程、最佳实践以及地方政府在制定许可和检查费用时可能考虑的因素。
(c)CA 政府 Code § 65850.8(c)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65850.8(c)(1) “先进储能”指《公共事业法典》第2835节所定义的储能系统,以及旨在在电网中断时提供备用能源服务的储能系统,且仅限于以下两项:
(A)CA 政府 Code § 65850.8(c)(1)(A) 采用非排气式封装的电化学储能。
(B)CA 政府 Code § 65850.8(c)(1)(B) 客户现场安装。
(2)CA 政府 Code § 65850.8(c)(2) “客户现场”指系统通过现有的零售客户互连点连接到电网。
(3)CA 政府 Code § 65850.8(c)(3) “电子提交”指使用以下一项或多项方式:
(A)CA 政府 Code § 65850.8(c)(3)(A) 电子邮件。
(B)CA 政府 Code § 65850.8(c)(3)(B) 互联网。
(C)CA 政府 Code § 65850.8(c)(3)(C) 传真。

Section § 658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市县不能限制电动汽车(例如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使用电动汽车充电站的类型,前提是该充电站对公众开放,并且是用州政府资金或电费收入建造的。

“电动汽车充电站”是指任何旨在将外部电源连接到电动汽车的设备站,并符合《加州电气规范》的具体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5850.9(a) 市、县或市县不得限制任何类型的电动汽车(包括但不限于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使用经批准用于乘用车且同时对公众开放,并且其建设至少部分由州政府资助或通过从缴费人处收取的资金资助的电动汽车充电站。
(b)CA 政府 Code § 65850.9(b) “电动汽车充电站”指按照本节生效之日《加州电气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计和建造的任何级别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站,并将电力从电动汽车外部电源输送到插电式电动汽车。

Section § 6585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市县使用在线系统(如 SolarAPP+)为住宅太阳能和储能系统颁发许可证。该系统通过实时验证规范合规性并颁发许可证来加快流程,但仅适用于符合特定尺寸标准且有资格通过 SolarAPP+ 处理的项目。

根据人口数量,小型市县可获得豁免,合规截止日期也因城市规模而异。这些管辖区必须每年向能源委员会报告合规情况和许可证数量,直至 2034 年。报告指南通过公开程序制定,并免于遵守标准行政程序。公有公用事业公司有独立的互连要求,不受本节影响。

(a)CA 政府 Code § 65850.52(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65850.52(a)(1) “能源委员会”指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
(2)CA 政府 Code § 65850.52(a)(2) “住宅储能系统”指位于客户住宅电表后方的商用技术,能够吸收来自同址发电机或电网的电力,储存一段时间后,再将其放电以满足用户自身的能源或电力需求,或用于出口。
(3)CA 政府 Code § 65850.52(a)(3) “住宅太阳能系统”指任何收集和分配太阳能以发电的太阳能设备配置,并与电力公司的输电或配电网络具有单一住宅互连。
(4)CA 政府 Code § 65850.52(a)(4) “SolarAPP+”指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实验室开发的最新版网络门户,可自动化计划审查,生成符合规范的批准,并为住宅太阳能系统以及与住宅太阳能系统配套的住宅储能系统颁发许可证。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5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52(b)(1) 根据 (c) 款中的合规时间表,市、县或市县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区或主管机构协商,实施一个在线自动化许可平台,例如 SolarAPP+,该平台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5850.52(b)(1)(A) 该平台实时验证规范合规性并颁发许可证,或允许市、县或市县实时向持证承包商颁发许可证,用于额定交流铭牌功率不超过 38.4 千瓦的住宅太阳能系统,以及与住宅太阳能系统配套的额定交流铭牌功率不超过 38.4 千瓦的住宅储能系统。
(B)CA 政府 Code § 65850.52(b)(1)(B) 该平台颁发许可证,或允许市、县或市县为 SolarAPP+ 能够处理的住宅太阳能系统以及与住宅太阳能系统配套的住宅储能系统颁发许可证。
(2)CA 政府 Code § 65850.52(b)(2) 如果系统配置在申请提交给管辖区时,不符合 SolarAPP+ 的资格,则市、县或市县无需根据本节通过在线自动化许可平台批准住宅太阳能系统或与住宅太阳能系统配套的住宅储能系统的申请。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52(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52(c)(1) 人口少于 5,000 的市以及人口少于 150,000 的县(包括该县内的每个市)免于遵守 (b) 款。
(2)CA 政府 Code § 65850.52(c)(2) 人口为 50,000 或更少且未根据第 (1) 项获得豁免的市,应在 2024 年 9 月 30 日之前满足 (b) 款的要求。
(3)CA 政府 Code § 65850.52(c)(3) 人口超过 50,000 且未根据第 (1) 项获得豁免的市、县或市县,应在 2023 年 9 月 30 日之前满足 (b) 款的要求。
(d)CA 政府 Code § 65850.52(d) 市、县或市县在遵守 (b) 款后,应向能源委员会报告。
(e)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52(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52(e)(1) 能源委员会应为市、县和市县制定指导方针,要求其向委员会报告为住宅太阳能系统以及与住宅太阳能系统配套的住宅储能系统颁发的许可证数量以及这些系统的相关特征。市、县或市县应在根据 (b) 款实施在线自动化太阳能许可系统后一年内,根据这些指导方针每年向能源委员会报告。此年度报告要求将于 2034 年 6 月 30 日失效。
(2)CA 政府 Code § 65850.52(e)(2) 能源委员会应通过公开程序采纳本款要求的指导方针,该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5850.52(e)(2)(A) 能源委员会应在采纳指导方针之前,将拟议的指导方针公开征求意见至少 30 天。
(B)CA 政府 Code § 65850.52(e)(2)(B) 能源委员会应书面回应在 (A) 项要求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
(3)CA 政府 Code § 65850.52(e)(3) 《行政程序法》(《法典》第 2 编第 3 卷第 1 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不适用于根据本款采纳指导方针。

Section § 65850.55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旨在确保各市县(包括特许城市)在收取太阳能系统安装费用方面遵循一致的规定。法律规定,这些费用不得基于太阳能系统或房产的价值,而应基于与签发许可证直接相关的成本。此外,所有费用必须在提供给申请人的发票上单独列明。这项法律旨在防止不同市政当局收取过高或差异化的费用。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5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55(a)(1)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对太阳能系统许可费的监督属于全州关注事项,而非市政事务,如《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编第5条所用该术语的含义。因此,本法案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城市。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暗示批准本法案未具体涵盖的任何其他太阳能系统地方费用。
(2)CA 政府 Code § 65850.55(a)(2) 就本节而言,“太阳能系统”一词应具有《民法典》第801.5条(a)款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b)CA 政府 Code § 65850.55(b) 城市、县或市县在确定太阳能系统安装费用时,不得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做法:
(1)CA 政府 Code § 65850.55(b)(1) 将费用计算基于太阳能系统的估价,或任何其他与签发许可证成本不直接相关的因素。
(2)CA 政府 Code § 65850.55(b)(2) 将费用计算基于计划进行改进的财产估价,或与改进相关的改进、材料或人工成本。
(c)CA 政府 Code § 65850.55(c) 城市、县或市县应在提供给申请人的发票上,单独列明向太阳能系统安装申请人收取的每项费用。

Section § 6585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使在加利福尼亚州安装电动汽车(EV)充电站的审批过程更简便、更快捷,适用于包括所有城市在内的全州范围。安装申请必须在特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少于25个充电站的为5天,多于25个的为10天。如果申请未在这些时限内处理,除非存在健康或安全问题,否则将自动视为完整或获得批准。对于已视为完整的申请,城市必须在20天内(最多25个充电站)或40天内(超过25个充电站)作出回应。如果充电站影响到停车位,现有用途所需的停车位数量可以进行调整,以容纳新的充电站。该法律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但对于较小的城市,则从2023年1月1日开始适用。

(a)CA 政府 Code § 65850.7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两点:
(1)CA 政府 Code § 65850.71(a)(1) 电动汽车充电站对加利福尼亚州具有重大的经济影响,并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编第5节所指的“市政事务”,而是一项全州关注的事项。因此,本节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城市。
(2)CA 政府 Code § 65850.71(a)(2) 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GO-Biz)于2019年7月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站许可指南》表3,推荐了电动汽车供电设备许可的最佳实践,该实践将建立15天的审批时限并符合众议院第1236号法案(2015年法规第598章)的意图。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7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71(b)(1) 提交给市、县或市县建筑官员的电动汽车充电站安装申请,如果在第 (2) 款所述的适用时限届满后,以下两点均属实,则应视为完整:
(A)CA 政府 Code § 65850.71(b)(1)(A) 市、县或市县的建筑官员尚未根据市、县或市县依据第65850.7节 (g) 款制定的核对表,认定该申请完整。
(B)CA 政府 Code § 65850.71(b)(1)(B) 市、县或市县的建筑官员尚未发出书面更正通知,详细说明申请中的所有缺陷,并明确指出建筑官员完成审查所必需的任何额外信息,该审查仅限于电动汽车充电站是否符合地方、州和联邦法律的所有健康和安全要求,并与第65850.7节 (b) 和 (g) 款保持一致。
(2)CA 政府 Code § 65850.71(b)(2) 就第 (1) 款而言,“适用时限”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65850.71(b)(2)(A) 申请提交给市、县或市县后的五个工作日,如果该申请涉及单个场地至少1个但不超过25个电动汽车充电站。
(B)CA 政府 Code § 65850.71(b)(2)(B) 申请提交给市、县或市县后的十个工作日,如果该申请涉及单个场地超过25个电动汽车充电站。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7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71(c)(1) 如果第 (2) 款所述的适用时限届满且以下所有情况均属实,则电动汽车充电站安装申请应视为已获批准:
(A)CA 政府 Code § 65850.71(c)(1)(A) 市、县或市县的建筑官员尚未根据第65850.7节 (b) 款行政批准该申请。
(B)CA 政府 Code § 65850.71(c)(1)(B) 市、县或市县的建筑官员尚未根据实质性证据作出认定,认为电动汽车充电站可能对公共健康或安全产生特定的不利影响,或尚未要求申请人根据第65850.7节 (b) 款申请使用许可证。
(C)CA 政府 Code § 65850.71(c)(1)(C) 市、县或市县的建筑官员尚未根据第65850.7节 (c) 款拒绝该许可证。
(D)CA 政府 Code § 65850.71(c)(1)(D) 尚未根据第65850.7节 (d) 款向市、县或市县的规划委员会提出上诉。
(2)CA 政府 Code § 65850.71(c)(2) 就第 (1) 款而言,“适用时限”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65850.71(c)(2)(A) 申请被视为完整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如果该申请涉及单个场地至少1个但不超过25个电动汽车充电站。
(B)CA 政府 Code § 65850.71(c)(2)(B) 申请被视为完整后的四十个工作日,如果该申请涉及单个场地超过25个电动汽车充电站。
(d)CA 政府 Code § 65850.71(d) 如果电动汽车充电站及任何相关设备干扰、减少、消除或以任何方式影响现有用途所需的停车位,市、县或市县应按容纳电动汽车充电站及任何相关设备所需的数量,减少现有用途所需的停车位数量。
(e)CA 政府 Code § 65850.71(e) 如果电动汽车充电站安装在从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获得电力服务的区域,本节不扩大或限制地方公有电力公司以符合安全、可靠性和工程要求的方式,为电动汽车充电站提供新电力服务的作用和责任。
(f)CA 政府 Code § 65850.71(f) 本节应于2022年1月1日生效,但对于人口少于20万居民的每个市、县或市县,本节应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

Section § 6585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如市和县)简化在公共道路旁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流程。他们需要制定一份清单,详细说明申请许可证所需的信息、列出相关费用,并明确选择充电站位置的标准。如果地方政府有网站,这些详细信息必须在线发布。如果找不到合适的地点,也必须公布这一信息。人口较多的地方政府需在2027年前遵守,而人口较少的则可在2029年前遵守。地方官员应参考州政府的指南手册以获取帮助。

(a)CA 政府 Code § 65850.72(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65850.72(a)(1) “电动汽车充电站”或“充电站”指任何级别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站,其设计和建造符合《加州电气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第3部分)第625条(以本节生效之日为准),并将电力从电动汽车外部电源输送至插电式电动汽车。
(2)CA 政府 Code § 65850.72(a)(2) “地方机构”指市(包括特许市)、县或市县。
(3)CA 政府 Code § 65850.72(a)(3) “公共路权”指地方机构管辖下的任何公共道路或高速公路沿线或其上的区域。
(b)CA 政府 Code § 65850.72(b) 地方机构应:
(1)CA 政府 Code § 65850.72(b)(1) 制定一份清单,列明在公共路权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完整许可或其他授权申请所需的所有信息。
(2)CA 政府 Code § 65850.72(b)(2) 在许可或授权过程中,明确所有适用的费用和收费。
(3)CA 政府 Code § 65850.72(b)(3) 明确地方机构管理机构为确定公共路权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的适当位置而采纳的任何标准。
(c)CA 政府 Code § 65850.72(c) 作为(b)款所述流程的一部分,地方机构应考虑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站许可指南》,以支持本节的实施。
(d)CA 政府 Code § 65850.72(d) 根据本节制定的信息,如果地方机构拥有互联网网站,应在其可公开访问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
(e)CA 政府 Code § 65850.72(e) 地方机构如果确定公共路权内没有适合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的位置,应根据(d)款发布该信息。
(f)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72(f)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72(f)(1) 居民人口25万或以上的地方机构应在2027年1月1日前遵守本节规定。
(2)CA 政府 Code § 65850.72(f)(2) 居民人口少于25万的地方机构应在2029年1月1日前遵守本节规定。

Section § 65850.7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在宏蜂窝基站安装应急备用发电机。只要发电机符合特定标准(例如,功率低于50马力,符合空气质量规定,安装在混凝土基座上,油箱容量不超过300加仑),地方机构就必须快速且非自由裁量地审查此类安装申请。发电机必须安装在现有站点,并遵守所有其他法律法规,包括安全规范。申请审批或拒绝的期限严格为60天,不完整的申请必须明确指出并重新提交。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决定,申请将自动获得批准。此外,地方机构可以收取合理的许可办理费用。这项法律是临时性的,将于2024年1月1日废止。

(a)CA 政府 Code § 65850.75(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65850.75(a)(1) “应急备用发电机”是指用于发电的固定式发电机,其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7篇第93115.4节(a)款第(29)项所规定的标准。
(2)CA 政府 Code § 65850.75(a)(2) “地方机构”是指市、县或市县联合体。
(3)CA 政府 Code § 65850.75(a)(3) “宏蜂窝基站”是指用于提供广域室外服务的无线电信设备和网络组件(包括塔、发射器、基站和应急电源)的所在地。宏蜂窝基站不包括屋顶、小型蜂窝或室内外分布式天线系统站点。
(b)CA 政府 Code § 65850.75(b) 尽管有任何影响地方许可的法律,拟安装用于服务宏蜂窝基站的应急备用发电机应为允许用途,且如果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地方机构应以行政的、非自由裁量的方式审查安装此类应急备用发电机的申请:
(1)CA 政府 Code § 65850.75(b)(1) 该应急备用发电机的额定功率低于50马力,符合适用的空气质量法规,配有双壁储罐,容量不超过300加仑,并安装在混凝土基座上。
(2)CA 政府 Code § 65850.75(b)(2) 拟安装应急备用发电机的宏蜂窝基站是先前已获得适用地方机构许可的现有站点。
(3)CA 政府 Code § 65850.75(b)(3) 该应急备用发电机符合所有适用的州和地方法律法规,包括建筑和消防安全规范。
(4)CA 政府 Code § 65850.75(b)(4) 应急备用发电机和储罐的物理尺寸总体积不超过250立方英尺。
(5)CA 政府 Code § 65850.75(b)(5) 应急备用发电机应位于距离宏蜂窝塔或基站物理结构不超过100英尺的地方。
(c)CA 政府 Code § 65850.75(c) 地方机构收到符合(b)款要求的应急备用发电机安装许可申请后,应在提交申请之日起60天内批准或拒绝该申请,但须符合以下两项规定:
(1)CA 政府 Code § 65850.75(c)(1) 如果地方机构在提交申请后1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不完整,则60天期限应暂停。如果申请被认定不完整,地方机构的认定应具体说明申请中不完整的部分,并指出如何使其完整,包括完成申请所需的具体信息的清单和详细描述。在随后对被认定不完整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地方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未在初始不完整项目清单中说明的新信息。收到任何重新提交的申请后,将开始一个新的60天期限,在此期间地方机构应确定申请的完整性。
(2)CA 政府 Code § 65850.75(c)(2) 地方机构不得对许可申请要求任何新的或不同的信息,超出其对其他应急备用发电机申请的常规要求。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75(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0.75(d)(1) 地方机构在收到完整申请后60天内或任何中止期届满时未批准或拒绝的申请,应视为已批准。
(2)CA 政府 Code § 65850.75(d)(2) 本节不禁止地方机构通过适当程序撤销被认定违反适用州或地方法律法规(包括建筑和消防安全规范)的应急备用发电机的许可或批准状态,或以其他方式就应急备用发电机执行州和地方法律。
(e)CA 政府 Code § 65850.75(e) 如果地方机构要求安装应急备用发电机需要多于一份许可申请,所有同时提交的申请应在(c)款规定的同一60天期限内签发。
(f)CA 政府 Code § 65850.75(f) 地方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作为应急备用发电机许可初始申请的一部分提交底层物业所有者的同意证明或其他授权;但是,在申请人向地方机构提供所需文件之前,申请人不得安装应急备用发电机。
(g)CA 政府 Code § 65850.75(g) 地方机构可以征收许可费,以弥补其管理本节所产生的成本。该费用不得超过提供所收费服务的合理成本,且不得用于一般财政收入目的。

Section § 65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划分不同的区域。这些区域的数量、形状和大小可以根据立法机构认为最能有效实现土地分区规划目标的方式来确定。

Section § 65852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分区法规必须对特定区域内所有同类房产保持一致。然而,不同类型的区域之间,规则可以有所不同。

所有此类法规应在每个区域内,对每类或每种建筑物或土地使用保持统一,但一种区域的法规可能不同于其他类型区域的法规。

Section § 658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城市和县为建造或改造额外的房屋或公寓发放许可,这些房屋或公寓可以附属于或独立于独户住宅用地上的主屋。这个额外的单元专门供一名或两名62岁或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如果与主屋相连,其面积不得超过主屋面积的30%;如果独立建造,其面积不得超过1,200平方英尺。

这项规定不凌驾于其他地方住房法规之上,但为住房结构提供了灵活性。然而,这项法律的具体条款已于2007年1月1日之后失效。在此日期之前发放的任何许可仍然有效,这意味着根据这些许可建造的住房单元,即使在本条失效后,也符合现有法律规定。

(a)CA 政府 Code § 65852.1(a) 尽管有第65906条的规定,任何城市,包括特许城市、县或市县,可以为以下情况签发分区豁免、特殊使用许可或有条件使用许可:在划为独户住宅用途的地块上,建造或附属于或独立于主要住宅的居住单元,如果该居住单元仅供一名或两名62岁或以上成年人居住,且附属居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超过现有居住面积的30%,或独立居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200平方英尺。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第13章第2条(自第66314条开始)的要求,或地方政府允许建造第二单元的权力。
(b)CA 政府 Code § 65852.1(b) 本条自2007年1月1日起失效,此后不再具有效力,但根据本条在2007年1月1日之前为居住单元签发的任何分区豁免、特殊使用许可或有条件使用许可仍将有效,且根据此类分区豁免、特殊使用许可或有条件使用许可建造的居住单元在2007年1月1日之后应被视为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条例、规章和规定。

Section § 658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市和县允许在划定为独户住宅用地的土地上安装预制房屋,只要它们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这些预制房屋应遵守与普通独户住宅相同的规定,例如退让和停车,但可以有关于屋顶和外墙材料的特定规定。然而,屋顶和外墙的建筑规定不应比该地区普通住宅的规定更严格。市政府可以选择不允许安装较旧的预制房屋,特别是如果它们在申请安装前制造日期已超过10年。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区域可以免除此规定。

(a)CA 政府 Code § 65852.3(a) 城市,包括特许市、县或市县,应当允许在划定为传统独户住宅的土地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8551条,安装经1974年《国家预制房屋建造和安全标准法》(42 U.S.C. Secs. 5401 et seq.)认证的、带有地基系统的预制房屋。除建筑要求外,城市,包括特许市、县或市县,仅应使预制房屋及其所在地块遵守与同一地块上的传统独户住宅所应遵守的相同开发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退让标准、侧院和后院要求、围护结构、通道和车辆停放标准、美学要求以及最小面积要求。对预制房屋结构本身施加的任何建筑要求,不包括任何和所有额外围护结构的要求,应仅限于其屋檐突出部分、屋顶材料和外墙材料。这些建筑要求可以施加于预制房屋,即使对传统独户住宅未施加类似要求。然而,任何关于屋顶和外墙材料的建筑要求,不得超过对在同一地块上建造的传统独户住宅所要求的标准。经地方立法机构酌情决定,如果预制房屋的制造日期与申请在受影响区域安装预制房屋的许可证签发日期之间已超过10年,市或县可以阻止在本节规定的区域内安装预制房屋。城市,包括特许市、县或市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适用任何开发标准,其效果是阻止预制房屋作为永久性住宅安装。
(b)CA 政府 Code § 65852.3(b) 经地方立法机构酌情决定,任何具有特殊性质或特殊历史意义或价值,且由立法机构根据第37361条进行监管的地点、建筑物、结构或其他物品,可以免除本节规定,前提是该地点、建筑物、结构或其他物品已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

Section § 6585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想在独户住宅区将经认证的预制房屋安装在地基上时,城市或县不能使申请流程比普通房屋更复杂。但是,城市或县仍然可以对预制房屋执行其建筑设计规定,即使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普通房屋。

城市,包括特许城市、县或市县,不得将根据1974年《国家预制房屋建造和安全标准法》(42 U.S.C. Sec. 5401 et seq.)认证的预制房屋,依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8551条,安装在地基系统上,在划定为独户住宅用地的地块上的申请,置于任何与在同一地块上建造传统独户住宅所施加的行政许可、规划或开发流程或要求不相同的行政许可、规划或开发流程或要求之下。但是,城市,包括特许城市、县或市县,可以要求该申请符合《第65852.3条》所允许的城市、县或市县的建筑要求,即使这些建筑要求不适用于传统独户住宅。

Section § 658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城市和县不能对同一地块上的预制房屋和普通独户住宅的屋檐突出部分设定不同的尺寸要求。如果对这两种房屋类型都没有现行的屋檐突出部分规定,那么城市或县可以对预制房屋强制执行不超过 16 英寸的屋檐突出部分尺寸。

尽管有第 65852.3 条的规定,任何城市(包括特许市)、县或市县,不得对受第 65852.3 条规定约束的预制房屋的屋檐突出部分施加尺寸要求,除非对在同一地块上建造的传统独户住宅也施加相同的尺寸要求。但是,当对预制房屋和传统独户住宅的屋檐突出部分都没有尺寸要求时,城市(包括特许市)、县或市县可以对预制房屋施加不超过 16 英寸的屋檐突出部分。

Section § 658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加州支持信鸽的繁殖和饲养,只要不损害公共健康和安全。信鸽,也叫赛鸽,是鸽形目中的一种特定鸟类,与鸡、火鸡、鸭等其他“家禽”不同。

Section § 6585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移动房屋园区(一种供移动房屋居住的区域)可以在所有指定为住宅用途的土地上设立。但是,市或县等地方政府可以要求办理使用许可证才能设立。这个定义也包括那些旨在作为公寓式或合作式园区运作的移动房屋开发项目。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市和县,包括那些拥有自己章程的特许市。

Section § 65852.8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一个移动房屋园区并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您可以为您的园区增加新的地块,最多可比现有地块数量增加10%。这些新地块可以用于单户预制房屋,或者在原先是单户房屋的地块上建造多户房屋,但对这些地块的使用有一些限制。

在增加任何地块之前,您必须获得必要的许可证,确保水、电、污水等服务不会受到负面影响。然而,这些新地块除了现有地块通常收取的费用外,不会面临额外的费用。

您也不需要获得额外的分区批准。但是,任何新增地块必须符合园区现有的分区规定,并且在未遵循特定程序的情况下,不得干扰游泳池或游乐场等设施。本法律不适用于某些沿海区域的移动房屋园区,旨在简化加州移动房屋园区的扩建。

(a)CA 政府 Code § 65852.8(a) 现有移动房屋园区的所有者,须遵守或拟取得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505条颁发的有效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许可证未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510条被暂停,可向移动房屋园区增加以下任一类型的地块,增加数量不得超过该移动房屋园区先前批准地块数量的10%:
(1)CA 政府 Code § 65852.8(a)(1) 用于单户预制房屋的地块。
(2)CA 政府 Code § 65852.8(a)(2)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8.7条(a)款(1)项定义的多户预制房屋,位于先前由单户移动房屋或预制房屋占据的地块上。
(A)CA 政府 Code § 65852.8(a)(2)(A) 根据本项由多户预制房屋占据的地块,就《民法典》第798.45条而言,不应被视为《民法典》第798.7条所定义的新建工程。
(B)CA 政府 Code § 65852.8(a)(2)(B) 根据本项将部分单户预制房屋地块转换为多户预制房屋地块,不得作为根据第65863.7条或第66427.4条关闭或将该部分移动房屋园区转换为其他用途的依据,也不得作为根据《民法典》第798.56条(g)款终止移动房屋园区居民租赁以促进移动房屋园区或其任何部分的用途变更的依据。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8(a)(3)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8(a)(3)(1)项和(2)项授权的任何地块组合。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8(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8(b)(1) 在根据(a)款增加任何地块之前,移动房屋园区的所有者应向执行机构申请并从执行机构获得本部分要求的所有必要许可证,以增加园区内的入住率。
(2)CA 政府 Code § 65852.8(b)(2) 在颁发许可证之前,执行机构应要求提供所有合理信息,以确保新增地块不会对现有或新增地块的服务供应(包括水、污水、电力、燃气及其他公用事业)造成实质性影响。执行机构可要求提供符合所有地方健康、公用事业和消防要求的证据,如果其认为必要。
(3)CA 政府 Code § 65852.8(b)(3) 根据本条获得执行机构批准后,移动房屋园区所有者应与执行机构完成所有必要程序,以更新其经营许可证。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8(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8(c)(1) 根据本条增加的地块不应受任何营业税、地方注册费、使用许可证费或其他费用的约束,但适用于园区现有地块的费用除外。
(2)CA 政府 Code § 65852.8(c)(2) 根据(1)项,地方机构可征收地方财产税、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以及垃圾收集费、常规检查费、地方债券评估费以及适用于园区现有地块的其他费用、收费和评估。
(d)CA 政府 Code § 65852.8(d)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增加的地块应被视为符合现有移动房屋园区的分区和土地使用批准,包括任何特殊使用许可证。
(e)CA 政府 Code § 65852.8(e) 就地方条例而言,根据本条增加的地块不应被视为与移动房屋园区现有土地使用批准不同的用途。
(f)CA 政府 Code § 65852.8(f) 执行机构、市或县不得要求为根据本条增加的任何地块办理有条件使用许可证、分区豁免或其他分区批准。
(g)CA 政府 Code § 65852.8(g) 在根据本条增加地块时,移动房屋园区的所有者不得缩小或以其他方式干扰任何正在使用的游泳池、狗公园、会所、游乐场、体育设施、健身房、图书馆、船只或休闲车(RV)停放区、洗衣设施、社区会议空间或任何现有已占用移动房屋空间,除非首先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610.5条规定的创建、移动、转移或更改地块边界的要求。
(h)CA 政府 Code § 65852.8(h) 根据本条增加到移动房屋园区的地块,应被视为《民法典》第798.7条所定义的新建工程,且该地块是否豁免于任何市、县或市县通过的、规定移动房屋园区所有者可收取最高租金金额的条例、规则、法规或倡议措施,应根据《民法典》第798.45条确定。
(i)CA 政府 Code § 65852.8(i) 根据本条增加到移动房屋园区的地块,不得增加、修订或改变园区内被视为豁免于任何市、县或市县通过的、规定移动房屋园区所有者可向租户收取最高租金金额的条例、规则、法规或倡议措施的地块数量或百分比,也不得导致园区内任何现有地块变得豁免于此类条例、规则、法规或倡议措施。
(j)CA 政府 Code § 65852.8(j) 本节不适用于位于沿海区域且受《公共资源法典》第30603条(a)款第(1)项或第(2)项约束的移动房屋公园。
(k)CA 政府 Code § 65852.8(k)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简化现有公园内新增移动房屋地块的程序属于全州性事务,且不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条第5节所指的市政事务。因此,本节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城市。

Section § 6585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学区如何利用未使用的学校财产(校址)进行开发以创收,特别是当这些校址未被用于公园或娱乐目的时。法律允许未使用的校址像邻近财产一样进行开发,旨在加快区域划分程序,为学区节省时间和金钱。但是,学区必须承担此次重新划分区域的行政费用。

如果公共实体拒绝购买或租赁学校财产,地方政府必须将该财产划分为私人所有,并与周围财产的用途保持一致,除非学区要求进行其他区域划分。但是,除非邻近区域已被划分为开放空间或类似用途,或者学区同意,否则该财产不能被重新划分为开放空间或类似用途。最后,任何重新划分区域都必须遵守州或地方程序,并且学区必须报销地方政府在重新划分区域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实际费用。

(a)CA 政府 Code § 65852.9(a) 立法机关认识到,未使用的校址是学区潜在的主要收入来源,并且现行法律规定将一定比例的未使用的校址保留用于公园和娱乐目的。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根据《教育法典》第10.5部分第4章第5条(从第17485节开始)未出租或购买用于公园或娱乐目的的未使用的校址,可以像邻近财产一样得到同等程度的开发。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加快对该财产进行区域划分的程序,以避免给学区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和延误。但是,学区应承担此次重新划分区域的行政费用。
(b)CA 政府 Code § 65852.9(b) 如果《教育法典》第17489节中列举的所有公共实体拒绝学区根据《教育法典》第10.5部分第4章第5条(从第17485节开始)出售或出租学校财产的要约,则对该财产拥有区域划分管辖权的市或县,应在学区提出请求后,根据《教育法典》第39392节的定义,对校址进行区域划分,使其符合适用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规定,并与校址周围财产的用途兼容。该校址应获得与私人拥有财产相同的土地使用管制待遇。在任何情况下,市或县在学区出售或出租校址之前,不得将该地块重新划分为开放空间、公园或娱乐用地,或类似用途,除非邻近财产已被如此划分,或者学区提出请求或同意。
(c)CA 政府 Code § 65852.9(c) 根据本节进行的重新划分区域应遵守州法律或市或县的任何适用程序要求。
(d)CA 政府 Code § 65852.9(d) 根据本节请求区域划分变更的学区,应在市或县因实施所请求的区域划分变更而产生费用的财政年度内,向市或县偿还其所产生的实际费用。

Section § 6585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那些对移动房屋公园空间实行租金管制的地方政府(市和县)不能制定规则来限制这些公园内新建空间的租赁协议期限。这适用于移动房屋公园内新建的空间,以及1993年1月1日之后在预制房屋社区内首次出租的空间。

此外,如果一个移动房屋公园空间被认为是“新建”的,并且符合特定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它可以转换为预制房屋社区,而不会失去其“新建”的地位。

(a)CA 政府 Code § 65852.11(a) 任何市或县,包括特许市、县或市县,凡已采纳或颁布针对移动房屋公园空间的地方租金管制条例的,不得采纳或执行任何条例、规则或规定,禁止或限制《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801条所定义的任何预制房屋社区内,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214条所定义的任何移动房屋公园内,属于新建的任何空间的租赁协议或租约期限,如果该条例的颁布旨在规避《民法典》第798.7条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5852.11(b) 在本条中,“新建”指:
(1)CA 政府 Code § 65852.11(b)(1) 对于移动房屋公园而言,根据《民法典》第798.7条的任何新建空间。
(2)CA 政府 Code § 65852.11(b)(2) 对于预制房屋社区而言,1993年1月1日之后首次出租的任何空间。
(c)CA 政府 Code § 65852.11(c) 根据本条被视为“新建”的移动房屋公园,且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801条规定的,可以转换为预制房屋社区,而不丧失其“新建”的指定。

Section § 6585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独户住宅区内建造最多两个住宅单元时,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就可以通过简化的审批流程,无需公开听证。这些条件包括位于某些城市区域内,不拆除受保护的住房,并遵守历史建筑法规。

地方机构可以设定区划标准,但这些标准不得阻止此类开发项目达到最小面积要求。同时,根据靠近公共交通或共享汽车的便利性,停车要求可能会被豁免。

住房提案的决定必须在60天内作出,如果项目被拒绝,地方机构必须记录任何必要的改进。任何开发的单元必须出租超过30天。

该法规还明确规定,建筑规范不得阻止建造相邻单元,并包括与区划和地方机构相关的具体定义和术语,强调不受主观判断影响的客观标准。

(a)CA 政府 Code § 65852.21(a) 在独户住宅区内,包含不超过两个住宅单元的拟议住房开发项目,如果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应以事务性方式审议,无需自由裁量审查或听证:
(1)CA 政府 Code § 65852.21(a)(1) 拟议住房开发项目所涉地块位于城市内,其边界包含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化区域或城市群的任何部分;或者,对于非建制区域,该合法地块完全位于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化区域或城市群的边界内。
(2)CA 政府 Code § 65852.21(a)(2) 该地块符合第65913.4条(a)款第(6)项的(B)至(K)分项所规定的要求,以该条文截至2021年9月16日的规定为准。
(3)CA 政府 Code § 65852.21(a)(3) 尽管本条或任何地方法律有任何规定,拟议住房开发项目不会要求拆除或改建以下任何类型的住房:
(A)CA 政府 Code § 65852.21(a)(3)(A) 受备案契约、条例或法律约束,将租金限制在中等、低或极低收入人群和家庭可负担水平的住房。
(B)CA 政府 Code § 65852.21(a)(3)(B) 通过公共实体有效行使其警察权力而受任何形式的租金或价格管制约束的住房。
(C)CA 政府 Code § 65852.21(a)(3)(C) 在过去三年内有租客居住的住房。
(4)CA 政府 Code § 65852.21(a)(4) 拟议住房开发项目所涉地块不是住宅房地产所有者在开发提案人提交申请之日前15年内,根据第1篇第7部第12.75章(第7060条及后续条文)行使其权利以撤回租赁住房的地块。
(5)CA 政府 Code § 65852.21(a)(5) 该开发项目不位于历史街区或列入《公共资源法典》第5020.1条所定义的《州历史资源清单》的财产内,或不位于根据市或县条例指定或列为市或县地标或历史财产或街区的地点内。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1(b)(1) 尽管有任何地方法律规定,但第(2)和(3)项规定的除外,地方机构可以施加不与本条冲突的客观区划标准、客观细分标准和客观设计审查标准。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1(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1(b)(2)(A) 地方机构不得施加具有实际阻止建造最多两个单元的效果,或实际阻止两个单元中任何一个的建筑面积达到至少800平方英尺的客观区划标准、客观细分标准和客观设计标准。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1(b)(2)(A)(B)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1(b)(2)(A)(B)(i) 尽管有(A)分项的规定,对于现有结构或与现有结构在相同位置以相同尺寸建造的结构,不得要求退界。
(ii)CA 政府 Code § 65852.21(b)(2)(A)(B)(i)(ii) 尽管有(A)分项的规定,在(i)子项未描述的所有其他情况下,地方机构可以要求从侧面和后方地块边界退界最多四英尺。
(3)CA 政府 Code § 65852.21(b)(3) 地方机构不得施加不统一适用于基础区域内开发的客观区划标准、客观细分标准和客观设计标准。本款不应阻止地方机构对本条授权的开发项目采用或施加客观的区划标准、客观的细分标准和客观的设计标准,如果这些标准比基础区域内的适用标准更宽松。
(c)CA 政府 Code § 65852.21(c) 除了根据(b)款设定的任何条件外,地方机构在审议本条规定的两个住宅单元的申请时,可以要求以下任何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5852.21(c)(1) 每个单元最多一个非街边停车位,但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地方机构不得施加停车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5852.21(c)(1)(A) 地块位于步行半英里范围内,靠近《公共资源法典》第21155条(b)款所定义的高质量交通走廊,或《公共资源法典》第21064.3条所定义的主要交通站点。
(B)CA 政府 Code § 65852.21(c)(1)(B) 地块一个街区内有共享汽车。
(2)CA 政府 Code § 65852.21(c)(2) 对于连接到现场废水处理系统的住宅单元,需提供在过去5年内完成的渗透测试,或者,如果渗透测试已重新认证,则需提供在过去10年内完成的渗透测试。

Section § 65852.24

Explanation

2022年中产阶级住房法旨在加州创造更多可负担住房,重点关注工作区域附近的中产阶级住房开发。该法律允许在通常允许办公、零售或停车的区域内建设住房项目。为此,这些项目必须符合特定的密度、分区、设计和劳动力标准。

项目应位于足够大但非主要用于工业的地块上,遵守当地住房法律,并在必要时向小企业提供搬迁援助。开发应优先考虑熟练且获得公平报酬的劳动力。地方机构有豁免或实施与本法相关条例的指导方针,以确保住房密度不出现净损失,并负责记录进展。

该法律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至2033年1月1日,并要求定期进行研究,以评估其对住房、就业创造和环境因素的影响。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4(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4(a)(1) 本节应被称为“2022年中产阶级住房法”,并可援引该名称。
(2)CA 政府 Code § 65852.24(a)(2)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5852.24(a)(2)(A) 创造更多可负担住房对于实现区域住房需求评估目标至关重要,并且以更高密度开发的住房单元可能通过设计为加州居民提供可负担性,而无需公共补贴、收入资格、入住限制、抽签程序或其他适用于地契限制可负担住房以服务极低收入和低收入居民以及有特殊需求居民的法律要求。
(B)CA 政府 Code § 65852.24(a)(2)(B) 本州已在地契限制可负担住房方面进行了历史性投资。根据立法分析师办公室的数据,2021-22财年州预算为住房相关项目提供了近五十亿美元($5,000,000,000)。2022-23财年预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为额外的可负担住房项目拨款近十二亿美元($1,200,000,000)。
(C)CA 政府 Code § 65852.24(a)(2)(C) 各收入阶层对住房开发仍有持续需求,包括“缺失的中产阶级住房”,这将提供多样化的住房选择和配置,使每位加州居民都能住在工作地点附近。
(D)CA 政府 Code § 65852.24(a)(2)(D) 2022年中产阶级住房法将促进为加州中产阶级在就业中心附近开发更多住房单元,但须遵守根据当地条件设定的地方包容性住房要求。
(b)CA 政府 Code § 65852.24(b) 住房开发项目若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应被视为在办公、零售或停车为主要允许用途的区域内的地块上的允许用途:
(1)CA 政府 Code § 65852.24(b)(1) 住房开发的密度应达到或超过该司法管辖区内为容纳低收入家庭住房而认为适当的适用密度,具体如第65583.2节 (c) 款 (3) 项 (B) 分项所规定。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4(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4(b)(2)(A) 住房开发应遵守适用于在允许第 (1) 项所述密度的住房区域内进行住房开发的处理和许可的地方分区、停车、设计及其他条例、地方规范要求和程序。
(B)CA 政府 Code § 65852.24(b)(2)(A)(B) 如果地方机构的多个分区指定允许第 (1) 项所述密度的住房,则根据本节允许住宅用途的地块适用的分区标准应为适用于允许住宅用途且密度符合第 (1) 项要求的最近地块的分区标准。
(C)CA 政府 Code § 65852.24(b)(2)(A)(C) 如果地方政府采纳的地块现有分区指定允许的住宅用途密度高于第 (1) 项所要求的密度,则应适用现有分区指定。
(3)CA 政府 Code § 65852.24(b)(3) 住房开发应遵守地方机构对第 (2) 项中确定的适用分区指定内的住房开发所施加的任何公共通知、评论、听证或其他程序。
(4)CA 政府 Code § 65852.24(b)(4) 项目场地面积为20英亩或以下,除非该场地是区域购物中心(定义见第65912.101节 (r) 款),在此情况下,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英亩。
(5)CA 政府 Code § 65852.24(b)(5) 住房开发符合地块所有其他客观的地方要求,但禁止住宅用途或允许低于第 (1) 项规定密度的住宅用途的要求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影响费要求和包容性住房要求。
(6)CA 政府 Code § 65852.24(b)(6) 开发项目及其所在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政府 Code § 65852.24(b)(6)(A) 它是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合法地块:
(i)CA 政府 Code § 65852.24(b)(6)(A)(i) 它位于城市内,且城市边界包含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部分城市区域。
(ii)CA 政府 Code § 65852.24(b)(6)(A)(ii) 它位于非建制区域,且合法地块完全位于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区域边界内。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4(b)(6)(B)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4(b)(6)(B)(i) 它不位于或毗邻任何场地,该场地超过三分之一的建筑面积专用于工业用途。
(ii)CA 政府 Code § 65852.24(b)(6)(B)(i)(ii) 就本分项而言,仅被街道或公路隔开的地块应被视为毗邻。
(iii)CA 政府 Code § 65852.24(b)(6)(B)(i)(iii) 就本分项而言,“专用于工业用途”指以下任一情况:
(I)CA 政府 Code § 65852.24(b)(6)(B)(i)(iii)(I) 该建筑面积目前正用于工业用途。
(II) 该建筑面积最近获准的用途是工业用途。
(III) 该场地在2022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当地政府总体规划的最新版本中被指定为工业用途。
(7)CA 政府 Code § 65852.24(b)(7) 该住房开发项目符合第65080条所述的任何适用且经批准的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计划。
(8)CA 政府 Code § 65852.24(b)(8) 开发商已完成以下两项:
(A)CA 政府 Code § 65852.24(b)(8)(A) 向地方机构证明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i)CA 政府 Code § 65852.24(b)(8)(A)(i) 就《劳动法》第2部第7编第1章(自第1720条起)而言,整个开发项目属于公共工程。
(ii)CA 政府 Code § 65852.24(b)(8)(A)(ii) 该开发项目并非整个都是公共工程,无需根据《劳动法》第2部第2编第1章第2条(自第1720条起)支付普遍工资,但受雇于该开发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工人将至少按工业关系总监根据《劳动法》第1773条和第1773.9条确定的该类型工作和地理区域的普遍日工资率支付工资,但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计划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按适用的学徒普遍工资率支付。如果该开发项目受本分段约束,则对于该开发项目中不属于公共工程的部分,均应适用以下规定:
(I)CA 政府 Code § 65852.24(b)(8)(A)(ii)(I) 开发商应确保普遍工资要求包含在所有施工合同中。
(II) 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向受雇于该工程施工的所有建筑工人支付至少普遍日工资率,但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计划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按适用的学徒普遍工资率支付。
(III) 除子条款 (V) 另有规定外,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根据《劳动法》第1776条维护和核实工资记录,并按其中规定提供这些记录以供检查和复制。
(IV) 除子条款 (V) 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和分包商支付普遍工资的义务可由劳工专员通过根据《劳动法》第1741条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来强制执行,该评估可在开发项目完成后18个月内根据《劳动法》第1742条进行复审,或由工资不足的工人通过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或由劳资联合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1771.2条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如果发布了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为确保支付评估所涵盖工资而发行的担保或多项担保的担保人,应根据《劳动法》第1742.1条承担违约金责任。
(V)CA 政府 Code § 65852.24(b)(8)(A)(ii)(V) 如果所有在该开发项目上施工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受项目劳工协议约束,且该协议要求向受雇于该开发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工人支付普遍工资,并规定通过仲裁程序强制执行该义务,则子条款 (III) 和 (IV) 不适用。就本条款而言,“项目劳工协议”具有《公共合同法》第2500条 (b) 款第 (1) 项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VI) 尽管有《劳动法》第1773.1条 (c) 款的规定,但如果涵盖该工人的善意集体谈判协议另有规定,则雇主支付款项不得减少支付普遍的小时正常工资或加班工资的义务不适用。支付至少普遍日工资率的要求不排除使用根据《劳动法》第511条或第514条通过的替代工作周计划。
(VII) 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应根据《劳动法》第1725.6条进行注册。
(VIII) 开发项目发起人应根据《劳动法》第1773.3条,将所有工程施工合同通知工业关系部。
(B)CA 政府 Code § 65852.24(b)(8)(B) 向地方机构证明将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进行该开发项目的所有施工工作。
(A)CA 政府 Code § 65852.24(b)(8)(A) 1976年加州海岸法案 (《公共资源法典》第20部(自第30000条起))。
(B)CA 政府 Code § 65852.24(b)(8)(B) 加州环境质量法案 (《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
(C)CA 政府 Code § 65852.24(b)(8)(C) 住房问责法案 (Section 65589.5)。
(D)CA 政府 Code § 65852.24(b)(8)(D) 密度奖励法 (Section 65915)。
(E)CA 政府 Code § 65852.24(b)(8)(E) 根据Section 8899.50,积极促进公平住房的义务。
(F)CA 政府 Code § 65852.24(b)(8)(F) 州或地方的经济适用房法律。
(G)CA 政府 Code § 65852.24(b)(8)(G) 州或地方的租户保护法律。
(2)CA 政府 Code § 65852.24(b)(2) 所有地方拆迁条例应适用于根据本条开发的项目。
(3)CA 政府 Code § 65852.24(b)(3) 就《住房问责法案》(Section 65589.5)而言,符合(b)款规定的拟议住房开发项目,应被视为与适用的计划、方案、政策、条例、标准、要求或其他类似规定一致、符合且相符。
(4)CA 政府 Code § 65852.24(b)(4)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就《密度奖励法》(Section 65915)而言,根据本条申请住房开发的申请人可根据Section 65915申请密度奖励。
(g)CA 政府 Code § 65852.24(g) 尽管有Section 65913.4的规定,受本条约束的项目,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不得根据Section 65913.4享受简化审批:
(1)CA 政府 Code § 65852.24(g)(1) 该场地此前已根据Section 65913.4开发,且项目单位数量为10个或更少。
(2)CA 政府 Code § 65852.24(g)(2) 项目开发商或任何与开发商协同行事的人,此前已根据Section 65913.4在同一或相邻场地提议了一个单位数量为10个或更少的项目。
(h)CA 政府 Code § 65852.24(h) 地方机构可制定条例以实施本条的规定。为实施本条而制定的条例,不应被视为《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项下的“项目”。
(i)CA 政府 Code § 65852.24(i) 各地方机构应在其根据Section 65400(a)款(2)项要求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中,列明根据本条开发的场地数量和建造的单位数量。
(j)CA 政府 Code § 65852.24(j) 该部门应就本章的成果进行至少两项研究。一项研究应在2027年1月1日或之前完成,另一项应在2031年1月1日或之前完成。
(1)CA 政府 Code § 65852.24(j)(1) 本款要求的研究应包括但不限于:已建项目数量、已建单位数量、住房的管辖区和区域位置、住房所在社区的相对财富和资源获取情况、负担能力水平、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以及创造支付现行工资的建筑工作岗位。
(2)CA 政府 Code § 65852.24(j)(2) 该部门应公布本款要求的研究结果报告,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该报告,并根据Section 9795向立法机构提交该报告。
(k)CA 政府 Code § 65852.24(k)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65852.24(k)(1) “住房开发项目”指由以下任一组成的:
(A)CA 政府 Code § 65852.24(k)(1)(A) 仅住宅单位。
(B)CA 政府 Code § 65852.24(k)(1)(B) 由住宅和非住宅零售商业或办公用途组成的混合用途开发项目,且与项目相关的新建建筑面积至少有50%指定用于住宅用途。任何此类开发的建筑面积均不得指定用于酒店、汽车旅馆、民宿或其他临时住宿用途,住宅酒店除外。
(2)CA 政府 Code § 65852.24(k)(2) “地方机构”指城市(包括特许城市)、县或市县。
(3)CA 政府 Code § 65852.24(k)(3) “办公或零售商业区”指任何商业区,但办公用途和零售用途不被允许或仅作为附属用途被允许的区域除外。
(4)CA 政府 Code § 65852.24(k)(4) “住宅酒店”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Section 50519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l)CA 政府 Code § 65852.24(l)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确保获得经济适用房是全州关注的事项,并非《加州宪法》第XI条第5款所指的市政事务。因此,本条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城市。
(m)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4(m)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4(m)(1) 本条应于2023年7月1日生效。
(2)CA 政府 Code § 65852.24(m)(2) 本条仅在2033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6585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多户住宅(例如公寓楼)因火灾或其他灾害而意外损坏或毁坏,加州的地方机构通常不能阻止其重建。但是,如果重建对社区居民的健康、安全或福祉有害,或者建筑物的现有用途不符合当地分区规定,地方机构可以禁止重建。法律允许重建后的规模和住宅单元数量与原先一致,并且可以恢复其原有用途(如有),但必须遵守特定的建筑、安全和分区规范,并且必须在损坏或毁坏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建筑许可证。地方机构可以制定更宽松的规定,但可以在工业区限制重建。此规定也适用于特许城市。

(a)CA 政府 Code § 65852.25(a) 地方机构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条例、法规或决议,以禁止因火灾、其他灾难性事件或公敌而遭受非自愿损坏或毁坏的多户住宅的重建、修复或翻建。
(b)CA 政府 Code § 65852.25(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地方机构认定以下情况,则可以禁止因火灾、其他灾难性事件或公敌而遭受非自愿损坏或毁坏的多户住宅的重建、修复或翻建:
(1)CA 政府 Code § 65852.25(b)(1) 重建、修复或翻建将损害或危害居住或工作在该社区的人员的健康、安全或公共福祉,或将损害或危害该社区的财产和改良物。
(2)CA 政府 Code § 65852.25(b)(2) 建筑物或结构的现有不符合规定的用途更适当地迁至允许该用途的区域,或者不再存在允许现有不符合规定的用途的区域。
(c)CA 政府 Code § 65852.25(c) 该住宅可以重建、修复或翻建至其受损前的规模和住宅单元数量,其不符合规定的用途(如有)可以恢复。
(d)CA 政府 Code § 65852.25(d) 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重建、修复或翻建均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65852.25(d)(1) 重建、修复或翻建时生效的《加州建筑标准规范》。
(2)CA 政府 Code § 65852.25(d)(2)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869.7、17958.7和18941.5节授权的、在重建、修复或翻建时生效的任何更严格的地方建筑标准。
(3)CA 政府 Code § 65852.25(d)(3) 适用于合格历史建筑或结构工程的《州历史建筑规范》(《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2.7部分(自第18950节起))。
(4)CA 政府 Code § 65852.25(d)(4) 地方分区条例,只要保持受损前的规模和住宅单元数量。
(5)CA 政府 Code § 65852.25(d)(5) 建筑法规和标准,只要保持受损前的规模和住宅单元数量。
(6)CA 政府 Code § 65852.25(d)(6) 建筑许可证,应当在损坏或毁坏之日起两年内取得。
(e)CA 政府 Code § 65852.25(e) 地方机构可以制定或执行授予更大或更宽松的权利以修复、重建或翻建多户住宅的条例、法规或决议。
(f)CA 政府 Code § 65852.25(f)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建筑物位于工业区,地方机构可以禁止因火灾、其他灾难性事件或公敌而遭受非自愿损坏或毁坏的多户住宅的重建、修复或翻建。
(g)CA 政府 Code § 65852.25(g) 尽管有第65803节规定,本节也适用于特许城市。
(h)CA 政府 Code § 65852.25(h) 就本节而言,“多户住宅”定义为任何设计用于人类居住并分为两个或更多独立居住单元的结构。

Section § 65852.27

Explanation

到2025年1月1日,州内每个地方机构都必须建立一个预批准附属住宅单元(ADU)计划的方案。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接受并审查提交的ADU计划,并且不限制提交人。他们还必须根据现有标准对这些计划做出决定,并收取与未经预批准的同等大小ADU相同的费用。

预批准的计划必须在线公布,但这不代表对申请人的认可,也不是对施工本身批准的保证。地方机构还必须在线公布申请人的联系信息,但不对其准确性负责;并且在收到申请人请求后,必须从其网站上移除计划。地方机构也可以将自己或州内其他机构预批准的计划纳入其方案。

使用预批准计划或与先前批准计划相同的申请必须在30天内快速处理。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解决全州住房短缺问题而采取的更广泛举措的一部分,它将凌驾于任何地方城市政策之上,即使是特许城市也不例外。

(a)CA 政府 Code § 65852.27(a) 每个地方机构应在2025年1月1日前,制定一项附属住宅单元计划预批准方案。该方案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65852.27(a)(1) 地方机构应接受附属住宅单元计划的提交以供预批准。
(2)CA 政府 Code § 65852.27(a)(2) 地方机构不得限制谁可以提交附属住宅单元计划以供预批准。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7(a)(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7(a)(3)(A) 地方机构应根据第13章第2条(自Section 66314起)中确立的标准,批准或拒绝预批准申请。
(B)CA 政府 Code § 65852.27(a)(3)(A)(B) 地方机构在审查和批准预批准的附属住宅单元计划提交时,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与地方机构根据第13章第2条(自Section 66314起)向寻求批准的申请人收取的相同大小的附属住宅单元的许可费。
(4)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7(a)(4)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7(a)(4)(A) (i) 根据本款预批准的附属住宅单元计划应在地方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ii)CA 政府 Code § 65852.27(a)(4)(A)(ii) 根据(i)项公布预批准的附属住宅单元计划,不应被视为地方机构对申请人的认可,或对申请人独立附属住宅单元申请的批准。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7(a)(4)(A)(B)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7(a)(4)(A)(B)(i) 地方机构还应公布预批准附属住宅单元计划申请人的联系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ii)CA 政府 Code § 65852.27(a)(4)(A)(B)(i)(ii) 地方机构不对根据(i)项公布的联系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C)CA 政府 Code § 65852.27(a)(4)(A)(C) 地方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人移除请求后的30天内,从其互联网网站上移除预批准的附属住宅单元计划。
(5)CA 政府 Code § 65852.27(a)(5) 地方机构还可以将以下附属住宅单元计划纳入该方案:
(A)CA 政府 Code § 65852.27(a)(5)(A) 由地方机构制定并预批准的计划。
(B)CA 政府 Code § 65852.27(a)(5)(B) 由州内其他机构预批准的计划。
(b)CA 政府 Code § 65852.27(b) 地方机构应根据Sections 66317和66320,以行政方式批准或拒绝独立附属住宅单元的申请,无需自由裁量审查,但如果申请使用以下任一情况,地方机构应在收到完整申请之日起30天内批准或拒绝该申请:
(1)CA 政府 Code § 65852.27(b)(1) 地方机构根据(a)款在当前三年期加州建筑标准法规制定周期内预批准的附属住宅单元计划。
(2)CA 政府 Code § 65852.27(b)(2) 与地方机构在当前三年期加州建筑标准法规制定周期内批准的独立附属住宅单元申请中使用的计划相同的计划。
(c)CA 政府 Code § 65852.27(c) 就本节而言,“附属住宅单元”和“地方机构”的含义与Section 66313中定义的这些术语相同。
(d)CA 政府 Code § 65852.27(d)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住房短缺是一个全州关注的问题,并非《加州宪法》第十一条第5节所指的市政事务。因此,本节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城市。

Section § 65852.2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开发商在根据特定规则细分的地块上申请住房项目。地方政府可以为住房开发设定某些客观标准,但存在限制。他们不能强制执行阻止合理开发、因细分批准而施加不当限制,或强制要求超出规范要求的非必要特征(如封闭式停车位或过度退让)的标准。包含3-10个单元的住房项目必须符合特定的容积率,地方机构必须迅速批准或拒绝申请,通常在60天内。只有当项目威胁公共安全且没有其他可行方法解决问题时,才可能不予批准。地方机构可以制定条例来实施这些指导方针,这些条例将从2024年7月开始适用,进一步的修订将于2025年7月生效。

(a)CA 政府 Code § 65852.28(a) 开发倡议者可以就根据第66499.41节细分并符合本节要求的地块提交住房开发项目申请。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8(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8(b)(1) 对于根据第66499.41节细分的地块上的任何住房开发项目,地方机构可以施加与住房开发或地块设计或改进相关的客观分区标准、客观细分标准或客观设计标准,且这些标准不得与本节或第66499.41节冲突。
(2)CA 政府 Code § 65852.28(b)(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地方机构不得对根据第66499.41节细分的地块上的住房开发项目施加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客观分区标准、客观细分标准或客观设计标准: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8(b)(2)(A)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8(b)(2)(A)(i) 实际阻止按照第65583.2节 (c) 款第 (3) 项 (B) 分项规定的密度进行项目开发。本款不阻止地方机构通过一项允许开发密度高于第65583.2节 (c) 款第 (3) 项 (B) 分项规定的最大密度的条例。
(ii)CA 政府 Code § 65852.28(b)(2)(A)(i)(ii) 尽管有 (i) 分项规定,对于位于符合第66499.41节 (a) 款第 (2) 项 (A) 分项 (ii) 分项定义的地块上的开发项目,地方机构可以施加不低于根据适用于该地块的现有分区指定所允许的高度限制。
(B)CA 政府 Code § 65852.28(b)(2)(B) 仅或部分基于该细分或住房开发项目根据本节获得批准而对项目施加任何要求。
(C)CA 政府 Code § 65852.28(b)(2)(C) 要求单元之间有退让,除非加州建筑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另有要求。
(D)CA 政府 Code § 65852.28(b)(2)(D) 要求停车位封闭或有顶棚。
(E)CA 政府 Code § 65852.28(b)(2)(E) 施加与第65852.21节 (b) 款第 (2) 项 (B) 分项不一致的、从原始地块线算起的侧面和背面退让。
(F)CA 政府 Code § 65852.28(b)(2)(F) 施加与第65852.21节 (c) 款第 (1) 项不一致的停车要求。
(G)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8(b)(2)(G)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8(b)(2)(G)(i) 对于包含三至七个单元(含)的住房开发项目,施加小于1.0的容积率标准。
(ii)CA 政府 Code § 65852.28(b)(2)(G)(i)(ii) 对于包含八至十个单元(含)的住房开发项目,施加小于1.25的容积率标准。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8(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2.28(c)(1) 地方机构应当以行政方式审议根据本节提交给地方机构的申请,无需自由裁量审查或听证。
(2)CA 政府 Code § 65852.28(c)(2) 地方机构应当在收到完整申请之日起60天内,批准或拒绝根据本节提交给地方机构的住房开发项目申请。如果地方机构未在60天内批准或拒绝完整申请,则该申请应视为已批准。如果地方机构拒绝申请,地方机构应当在收到完整申请之日起60天内,书面回复申请人一套完整的意见,其中包含有缺陷或不足的项目清单,并说明申请人如何补救申请。
(d)CA 政府 Code § 65852.28(d) 如果地方机构根据优势证据作出书面裁定,认为拟议的住房开发项目将对公共健康和安全产生第65589.5节 (d) 款第 (2) 项所定义和确定的具体不利影响,且没有可行的方法可以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该具体不利影响,则地方机构可以不批准符合本节要求的住房开发项目。
(e)CA 政府 Code § 65852.28(e) 地方机构可以通过一项条例来实施本节规定。为实施本节而通过的条例不应被视为《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下的项目。
(f)CA 政府 Code § 65852.28(f) 本节应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g)CA 政府 Code § 65852.28(g)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于2025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6585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旨在帮助人们购买或居住房屋的项目,例如提供贷款、首付款援助或税收减免的项目,在可能的情况下,都应将预制房屋(或称移动房屋)纳入其中。这确保了预制房屋成为可供选择的住房方案之一。 此外,如果加州住房金融局的贷款项目遵循针对预制房屋的某些现有指导方针,它就被视为符合该法律规定。

Section § 6585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区域规划条例的变更,例如改变物业的区域或增加/删除规定,需要通过第 (65854) 条至第 (65857) 条中规定的特定程序来通过。如果规划委员会被要求研究这些变更但未能及时采取行动,立法机构可以要求其在 (40) 天内提交报告。如果委员会仍未提交报告,则视为其已批准拟议的变更。

区域规划条例或区域规划条例修正案,如果该修正案将任何物业从一个区域变更为另一个区域,或施加此前未施加的第 (65850) 条所列的任何规定,或移除或修改此前施加的任何此类规定,应按照第 (65854) 条至第 (65857) 条(含)规定的方式通过。区域规划条例的任何其他修正案可按照其他条例的通过方式通过。
当立法机构已要求规划委员会研究并报告属于本节范围内的区域规划条例或修正案,且规划委员会未在合理时间内就该请求采取行动时,立法机构可书面通知,要求规划委员会在 (40) 天内提交报告。收到书面通知后,规划委员会(如果尚未进行)应按照第 (65854) 条的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应视为批准拟议的区域规划条例或区域规划条例修正案。

Section § 65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有新的区划条例或对现有条例进行修改时,规划委员会都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通知必须提前发出。对于一般性修改,通知按照特定规则发出,但如果修改会影响您对财产的使用方式,他们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 20 天通过多种方式(例如张贴和邮寄)进行公告。

(a)CA 政府 Code § 65854(a) 规划委员会应就拟议的区划条例或区划条例修正案举行公开听证会。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4(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54(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听证会通知应根据第 65090 条发出。
(2)CA 政府 Code § 65854(b)(2) 如果拟议的条例或区划条例修正案影响不动产的允许用途,听证会通知应根据第 65090 条和第 65091 条发出,但该通知应在听证会前至少 20 天发布、张贴、邮寄和送达,或视情况进行广告宣传。

Section § 65855

Explanation
举行听证会后,规划委员会必须向立法机构提供一份书面建议。这份文件应解释他们决定的原因,以及拟议的条例或修正案如何符合任何相关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该建议需要以立法机构要求的方式提交。

Section § 65856

Explanation
规划委员会提出建议后,立法机构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但是,如果规划委员会建议不要改变某处房产的分区,立法机构则无需继续推进,除非当地条例另有规定,或者有相关方在五天内书面要求举行听证会。此外,听证会的正式通知必须按照另一项法律(第65090条)的规定发出。

Section § 658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批准、修改或否决规划委员会的建议。

如果立法机构想做出规划委员会之前没有审查过的修改,他们必须将这些修改送回给委员会再次审议。规划委员会不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但必须在 (40) 天内回复,除非获得更多时间;否则,就视为他们同意这些修改。

立法机构可以批准、修改或不批准规划委员会的建议;但前提是,立法机构对拟议条例或修正案的任何修改,如果规划委员会在其听证会期间未曾审议过,应首先提交给规划委员会以供报告和建议,但规划委员会无需就此举行公开听证会。规划委员会未能在提交后四十 (40) 天内,或立法机构可能指定的更长期间内提交报告,应视为对拟议修改的批准。

Section § 6585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在不遵循通常程序的情况下,通过临时条例来解决影响公共安全、健康或福利的紧急分区问题。这些条例最初可生效45天,并在必要时最多延长两次,每次延长都需要五分之四的投票。法律规定,立法机构必须提供理由,证明存在对公共健康或安全的直接威胁,以证明条例或任何延长的合理性。如果条例影响多户住宅项目,则适用特殊条件,包括证明持续开发将造成严重损害且不存在合理的替代方案。在条例或延长到期前,必须报告为解决问题所做的努力。

(a)CA 政府 Code § 65858(a) 在不遵循通过分区条例通常所需的其他程序的情况下,县、市(包括特许市)或市县的立法机构,为保护公共安全、健康和福利,可作为紧急措施通过一项临时条例,禁止任何可能与立法机构、规划委员会或规划部门正在考虑、研究或打算在合理时间内研究的拟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或分区提案相冲突的用途。该紧急措施的通过需立法机构五分之四的投票。该临时条例自通过之日起45天后失效。在根据第65090条发出通知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后,立法机构可将该临时条例延长10个月零15天,并随后再延长一年。任何延长也需五分之四的投票才能通过。最多只能通过两次延长。
(b)CA 政府 Code § 65858(b) 或者,临时条例可在根据第65090条发出通知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后,经五分之四投票通过,在此情况下,该条例自通过之日起45天后失效。在根据第65090条发出通知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后,立法机构可经五分之四投票将该临时条例延长22个月零15天。
(c)CA 政府 Code § 65858(c) 立法机构不得根据本节通过或延长任何临时条例,除非该条例包含立法调查结果,表明当前存在对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的直接威胁,并且批准额外的细分地块、使用许可、特许、建筑许可或任何其他适用的使用权(为符合分区条例所必需)将导致对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的威胁。此外,根据本节通过的、具有拒绝批准包含多户住宅重要组成部分的项目开发效果的任何临时条例,不得延长,除非立法机构通过书面调查结果,并有记录在案的实质性证据支持,证明以下所有条件均存在:
(1)CA 政府 Code § 65858(c)(1) 持续批准多户住宅项目的开发将对公共健康或安全产生具体的、不利的影响。本款所称的“具体的、不利的影响”是指基于立法机构通过条例之日存在的客观、已确定的书面公共健康或安全标准、政策或条件,产生的重大、可量化、直接且不可避免的影响。
(2)CA 政府 Code § 65858(c)(2) 该临时条例对于减轻或避免根据第 (1) 款确定的具体的、不利影响是必要的。
(3)CA 政府 Code § 65858(c)(3) 没有可行的替代方案能够比通过拟议的临时条例更好或同样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根据第 (1) 款确定的具体的、不利影响,且具有较少负担或限制性。
(d)CA 政府 Code § 65858(d) 在该临时条例或任何延长到期前十天,立法机构应发布一份书面报告,说明为缓解导致条例通过的状况所采取的措施。
(e)CA 政府 Code § 65858(e) 当一项临时条例被通过后,根据本节通过的、涵盖相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的每一项后续条例,应在第一个临时条例或本节规定的任何延长终止时自动终止并失效。
(f)CA 政府 Code § 65858(f) 尽管有 (e) 款规定,在先前临时条例终止后,立法机构可根据本节通过另一项临时条例,前提是新的临时条例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健康和福利免受与导致先前临时条例通过的事件、发生或一系列情况不同的事件、发生或一系列情况的影响。
(g)CA 政府 Code § 65858(g) 就本节而言,“多户住宅项目的开发”不包括拆除、改造、重建或翻新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多户住宅(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条所定义),或导致多户住宅项目中可负担单元价格上涨或数量减少的行为。
(h)CA 政府 Code § 65858(h) 就本节而言,“包含多户住宅重要组成部分的项目”是指多户住宅占项目总建筑面积至少三分之一的项目。

Section § 6585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允许城市对其计划兼并的区域进行预分区规划。预分区规划是指在某个区域正式并入城市时,决定将适用哪些分区规划法律。这些分区规划规则在兼并完成后立即生效。某些城市在兼并前必须遵循特定的州规定来完成预分区规划。如果城市在兼并某个区域之前尚未完成预分区规划,它可以使用临时措施或临时条例来设定分区规划规则。

(a)CA 政府 Code § 65859(a) 城市可以根据本章规定,对未建制区域进行预分区规划,以确定该区域在并入城市后将适用的分区规划。
该分区规划应在兼并生效的同时生效。
(b)CA 政府 Code § 65859(b) 根据第56375条规定,受该规定约束的城市应依法完成预分区规划程序。
(c)CA 政府 Code § 65859(c) 如果城市未对已兼并的区域进行预分区规划,它可以根据第65858条规定颁布一项临时条例。

Section § 6586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县和市的分区规定必须与市或县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如果市或县通过新的分区规定或修改现有规定,这些规定必须符合其总体规划中概述的目标和土地用途。

居民和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来强制执行这种一致性,但必须在新规定或修订生效后的90天内进行。如果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导致与现有分区规定冲突,则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更新分区规定。当一个开发项目符合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分区规定时,市政府有180天的时间来调整分区规定,否则必须根据总体规划标准处理该项目。

这项要求也适用于特许市,以确保不同类型地方政府结构之间的一致性。

(a)CA 政府 Code § 65860(a) 县或市的分区条例应在1974年1月1日前与县或市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分区条例仅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与市或县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1)CA 政府 Code § 65860(a)(1) 市或县已正式通过一项规划。
(2)CA 政府 Code § 65860(a)(2) 条例授权的各种土地用途与规划中规定的目标、政策、一般土地用途和计划相符。
(b)CA 政府 Code § 65860(b) 市或县的居民或业主,视情况而定,可在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或程序,以强制遵守本节规定。诉讼或程序应受《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一编第二章(自第1084条起)的管辖。任何人不得根据本节提起诉讼或程序,除非该诉讼或程序在以下任何情况发生后90天内启动并向立法机构送达:
(1)CA 政府 Code § 65860(b)(1) 任何新分区条例的颁布。
(2)CA 政府 Code § 65860(b)(2) 任何现有分区条例的修订。
(3)CA 政府 Code § 65860(b)(3) 地方机构未能遵守本节规定。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0(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0(c)(1) 如果分区条例因总体规划或规划的任何要素的修订而与总体规划不一致,则应在合理时间内修订分区条例,使其与修订后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2)CA 政府 Code § 65860(c)(2) 如果分区条例因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的任何要素的修订而与总体规划不一致,且地方机构收到一份不受第65589.5条约束且与总体规划一致但与分区条例不一致的开发申请,则地方机构应执行以下操作之一:
(A)CA 政府 Code § 65860(c)(2)(A) 对于适用于拟议开发且与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分区条例的任何规定,应在收到开发申请之日起180天内修订分区条例,使其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B)CA 政府 Code § 65860(c)(2)(B) 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处理开发申请。在处理开发申请时,地方机构应将客观的总体规划标准(而非不一致的分区标准)应用于拟议开发项目,以促进和容纳总体规划允许的场地密度开发。如果存在实质性证据,足以使合理的人得出结论,认为拟议开发符合客观的总体规划标准和条件,但项目场地的分区与总体规划不一致,则拟议开发不应被视为与任何分区条例或相关分区标准或条件不一致,也不应要求重新分区以适应拟议开发。应应用客观的总体规划标准,以促进和容纳总体规划允许的场地密度和开发项目提议的密度开发。
(3)CA 政府 Code § 65860(c)(3) 如果地方机构未能在收到开发申请之日起180天内根据第(2)款(A)项修订分区条例,则地方机构应根据第(2)款(B)项处理开发申请。
(d)CA 政府 Code § 65860(d) 尽管有第65803条的规定,本节也适用于特许市。

Section § 658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的每个市和县,在修改其与防洪相关的总规划后,必须在12个月内更新其分区法律。这些分区法律需要与新修订的总规划保持一致。这项要求适用于所有市和县,甚至包括特许市,强调了该地区的防洪对整个加利福尼亚州都非常重要。这项法律不解除在这些变更之前与分区相关的任何现有责任,除非《水法典》中提到的特定情况。

(a)CA 政府 Code § 65860.1(a) 在其根据第65302.9条修订其总规划后不超过12个月内,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内的每个市和县应当修订其分区条例,使其与经修订的总规划保持一致。
(b)CA 政府 Code § 65860.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适用于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内的所有市,包括特许市,以及县。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萨克拉门托河和圣华金河排水区域的防洪是全州关注的事项,而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条第5节所指的市政事务。
(c)CA 政府 Code § 65860.1(c) 本条不得解释为限制或解除市或县在分区条例修订之前的任何责任,除非《水法典》第8307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6586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市或县没有规划委员会,那么该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必须承担本章所规定的规划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

Section § 65862

Explanation

当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即总规划)与具体的分区法律发生冲突时(这通常是由于总规划的变更引起的),受影响方可以举行合并听证会来使两者保持一致。这一过程旨在简化变更,并且可以与总规划的更新同时进行。然而,关于规划更新的决定可以在任何分区变更之前最终确定。实质上,该法律鼓励地方政府将总规划和分区法规的修订工作一并处理,以使流程更快、更高效。

当总规划与分区规划之间出现不一致,且此不一致是由于采纳或修订总规划或其任何要素所致时,根据第 65854 或 65856 条为使分区规划与总规划保持一致(依照第 65860 条的规定)而举行的听证会,可以与为采纳或修订总规划或其任何要素而举行的听证会同时举行。但是,总规划修订的听证会,可由地方机构酌情决定,在考虑采纳任何分区规划变更之前结束。
立法机关在颁布本条时旨在,地方机构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同时处理为允许开发所必需的总规划修订和分区规划变更申请,以加快此类申请的处理。

Section § 658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市和县保持充足的住房用地供应,以满足其区域住房需求,特别是针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他们不能采取任何行动(例如降低住宅密度),导致其可用住房用地不足以满足这些需求,除非满足并记录了特定的条件和调查结果。

如果发生密度降低,管辖区必须寻找或提供额外的地块进行补偿。这甚至适用于在先前规划期内已划定或重新划定的地块。城市必须确保其住房计划符合区域目标,未能达到这些目标可能导致需要确定更多住房用地。

此外,这项规定适用于特许市和非特许市,并概述了如果城市未能按时通过符合规定的住房要素时的具体条款。此外,由这些行动引起的住房容量变化不一定需要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进行环境审查,除非另有决定。

(a)CA 政府 Code § 65863(a) 每个市、县或市县应确保其住房要素清单(第65583条(a)款第(3)项所述)或其根据第65583条(c)款第(1)项提供地块的住房要素计划,包括根据第65584.09条重新划定的地块,在整个规划期内始终能够满足其根据第65584条分配的区域住房需求中尚未满足的剩余份额,以及上一规划期区域住房需求中任何尚未满足的部分,除非第(c)款第(2)项另有规定。任何时候,除非第(c)款第(2)项另有规定,市、县或市县不得通过行政、准司法、立法或其他行动,允许或导致其住房要素中确定的地块清单不足以满足其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区域住房需求中尚未满足的剩余份额。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b)(1) 任何市、县或市县不得通过行政、准司法、立法或其他行动,降低或要求或允许降低任何被确定用于满足其当前区域住房需求份额或上一规划期区域住房需求中任何尚未满足部分的住宅密度,或允许任何地块以较低的住宅密度进行开发(如第(g)款第(1)项和第(2)项所定义),除非市、县或市县作出书面调查结果,并有以下两项的实质性证据支持:
(A)CA 政府 Code § 65863(b)(1)(A) 该降低与已通过的总体规划(包括住房要素)一致。
(B)CA 政府 Code § 65863(b)(1)(B) 住房要素中确定的剩余地块足以满足第65583.2条的要求,并能满足管辖区根据第65584条承担的区域住房需求份额。该调查结果应包括量化管辖区在每个收入水平上区域住房需求中尚未满足的剩余需求,以及住房要素中确定的地块按收入水平满足该需求的剩余容量。
(2)CA 政府 Code § 65863(b)(2) 如果市、县或市县通过行政、准司法、立法或其他行动,允许任何地块开发的单位数量按收入类别少于管辖区住房要素中为该地块确定的数量,市、县或市县应作出书面调查结果,并有实质性证据支持,说明住房要素中确定的剩余地块是否足以满足第65583.2条的要求,并能满足管辖区根据第65584条承担的区域住房需求份额。该调查结果应包括量化管辖区在每个收入水平上区域住房需求中尚未满足的剩余需求,以及住房要素中确定的地块按收入水平满足该需求的剩余容量。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c)(1) 如果任何地块的住宅密度降低将导致住房要素中的剩余地块不足以满足第65583.2条的要求,并且不足以满足管辖区根据第65584条承担的区域住房需求份额,管辖区可以降低该地块的密度,条件是其在管辖区内确定了足够、适当且可用的额外地块,这些地块具有相同或更高的住宅密度,从而确保住宅单位容量没有净损失。
(2)CA 政府 Code § 65863(c)(2) 如果开发项目的批准导致按收入类别划分的单位数量少于管辖区住房要素中为该地块确定的数量,且管辖区未发现住房要素中的剩余地块足以按收入水平满足管辖区的区域住房需求份额,管辖区应在180天内确定并提供额外的充足地块,以按收入水平满足管辖区的区域住房需求份额。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市、县或市县以批准该住房项目将需要遵守本款为由,否决住房开发项目。
(d)CA 政府 Code § 65863(d) 本节的要求应补充任何其他可能限制或限定住宅密度降低的法律。
(e)CA 政府 Code § 65863(e) 本条规定,市、县或市县应独自负责遵守本条规定,除非项目申请人在其提交的初始申请中,要求达到某种密度,而该密度将导致住房要素中剩余的场地不足以容纳管辖区根据第 65584 条规定的区域住房需求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市、县或市县可以要求项目申请人遵守本条规定。为本款目的提交申请,不取决于该申请是否被视为完整或被市、县或市县接受。
(f)CA 政府 Code § 65863(f)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适用于在 2003 年 1 月 1 日之前,(1) 受开发协议约束的地块,或 (2) 已提交细分地块图申请的地块。
(g)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g)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g)(1) 如果地方管辖区已通过当前规划期的住房要素,且该要素基本符合第 3 章第 10.6 条(自第 65580 条起)的规定,则就本条而言,“较低的住宅密度”指以下情况:
(A)CA 政府 Code § 65863(g)(1)(A) 对于区域划分指定允许住宅用途,且在第 65583 条 (a) 款第 (3) 项所述的地方管辖区住房要素清单中确定的场地,场地上的单元数量少于管辖区根据第 65583.2 条 (c) 款预计在该场地容纳的单元数量。
(B)CA 政府 Code § 65863(g)(1)(B) 对于已或将根据第 65583 条 (c) 款第 (1) 项所述的地方管辖区住房要素计划重新划分区域的场地,场地上的单元数量少于住房要素计划中预计在该场地开发的单元数量。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g)(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g)(2)(A) 如果地方管辖区未能在第 65588 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后 90 天内通过当前规划期的住房要素,或已通过的住房要素未能在第 65588 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后 180 天内基本符合第 3 章第 10.6 条(自第 65580 条起)的规定,则“较低的住宅密度”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CA 政府 Code § 65863(g)(2)(A)(i) 对于划为住宅区的场地,密度低于该地块最大允许住宅密度的 80%,或低于第 65583.2 条 (c) 款第 (3) 项要求的最大密度的 80%,以较高者为准。
(ii)CA 政府 Code § 65863(g)(2)(A)(ii) 对于允许住宅和非住宅用途的场地,导致开发的住宅单元数量少于该场地地块最大住宅密度下允许的住宅单元数量的 80%,或少于第 65583.2 条 (c) 款第 (3) 项要求的最大密度的 80% 的用途,以较高者为准。
(B)CA 政府 Code § 65863(g)(2)(A)(B) 如果政府委员会未能在第 65584.05 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完成最终住房需求分配,则就本款而言,根据第 65588 条的截止日期应予延长,延长的时间段应等于政府委员会在完成最终住房需求分配方面所产生的延迟天数。
(h)CA 政府 Code § 65863(h) 根据本条规定,要求管辖区确定并提供额外充足的住宅开发场地的行为,不产生《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 13 编(自第 21000 条起))项下的义务,即识别、分析或减轻该后续行动(即识别并提供额外充足场地)作为该行动的合理可预见后果所产生的环境影响。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确定市、县或市县后续识别并提供额外充足场地的行为是否构成《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 13 编(自第 21000 条起))所指的“项目”。
(i)CA 政府 Code § 65863(i) 就本条而言,“区域住房需求中未满足的部分”指地方政府在前一规划期内区域住房需求中,需根据第 65584.09 条在已划定或重新划定区域的场地上予以满足的部分。
(j)CA 政府 Code § 65863(j) 尽管有第 65803 条的规定,本条也适用于特许市。

Section § 6586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主要关注共享停车安排以及地方机构应遵循的相关规定。它定义了“汽车停车要求”、“地方机构”和“共享停车协议”等关键术语。如果涉及地方机构,只要提交了适当的协议,地方机构就必须允许共享未充分利用的停车位。为了使共享停车位计入满足停车要求,必须有停车分析报告支持该安排,并且必须确保长期可用性。彼此相邻的物业或提供班车服务的物业可以共享停车位。地方机构不能要求超出实际需求的停车位,也不能仅仅因为停车位减少而阻止共享协议。

该法律还规定,共享停车不能减少所需的无障碍停车位或电动汽车停车位。它鼓励研究共享停车的可行性,而不是建造新的停车位,尤其是在使用公共资金的情况下。该法律不强制私人方签订共享协议,也不要求提供免费或减价停车。

(a)CA 政府 Code § 65863.1(a)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65863.1(a)(1) “汽车停车要求”指地方机构要求实体提供的任何停车位,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令施加的停车要求,根据《加利福尼亚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施加的停车要求,或开发协议施加的停车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5863.1(a)(2) “地方机构”指任何市、县、市县合一政府(包括特许市)或特别区,或市、县、市县合一政府、特别区、联合权力机构或其他政治分支机构的任何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
(3)CA 政府 Code § 65863.1(a)(3) “共享停车协议”指一份协议,其中规定了协议各方之间共享未充分利用停车位的条款。
(4)CA 政府 Code § 65863.1(a)(4) “未充分利用的停车位”指在拟由其他用户、团体、开发项目或公众共享停车位的期间,一个开发项目20%或更多的停车位未被占用。
(b)CA 政府 Code § 65863.1(b) 当一个获得停车位的实体未使用该停车位来满足地方机构的汽车停车要求时,地方机构应允许拥有未充分利用停车位的实体与公众、地方机构或其他实体共享其未充分利用的停车位,前提是这些实体向地方机构提交一份共享停车协议以及说明拟议共享停车协议益处的信息。
(c)CA 政府 Code § 65863.1(c) 在实体签订共享停车协议并提议使用共享停车位以满足地方机构汽车停车要求的情况下,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65863.1(c)(1) 如果共享停车协议符合以下条件,地方机构应予批准:
(A)CA 政府 Code § 65863.1(c)(1)(A) 包含一份停车分析报告,该报告采用由专业规划协会开发的经过同行评审的方法,例如城市土地学会、国家停车协会和国际购物中心理事会确立的方法,足以确定不同用途之间可以合理共享多少停车位以满足停车要求。
(B)CA 政府 Code § 65863.1(c)(1)(B) 确保停车位的长期提供或提供地方机构定期审查和批准的机会。
(2)CA 政府 Code § 65863.1(c)(2) 地方机构应允许共享停车协议中确定的停车位计入满足新开发项目或现有开发项目或用途的任何汽车停车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在未充分利用的停车位以及将作为开发项目一部分建造的停车场和车库中共享停车位,前提是符合以下任何条件:
(A)CA 政府 Code § 65863.1(c)(2)(A) 将共享停车位的实体位于相同或相邻地块上。
(B)CA 政府 Code § 65863.1(c)(2)(B) 将共享停车位的实体场地之间通过最短步行路线的距离不超过2,000英尺。
(C)CA 政府 Code § 65863.1(c)(2)(C) 将共享停车位的实体场地之间通过最短步行路线的距离超过2,000英尺,但有班车或其他便利设施的计划,以便在停车位和场地之间移动,包括明确承诺维持此类交通便利设施。
(3)CA 政府 Code § 65863.1(c)(3) 地方机构可以要求将共享停车协议登记在协议所涉及的地块上。
(4)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1(c)(4)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1(c)(4)(A) 如果实体提交的共享停车协议未包含第 (1) 款所述的停车分析报告,地方机构应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该共享停车协议,并确定不同用途之间可以合理共享多少停车位以满足停车要求。
(B)CA 政府 Code § 65863.1(c)(4)(A)(B) 对于涉及10个或更多住宅单元,或18,000平方英尺或更大面积的开发项目的共享停车协议,在作出决定之前,地方机构应:
(i)CA 政府 Code § 65863.1(c)(4)(A)(B)(i) 通知共享停车位300英尺范围内的所有业主拟议协议,并告知业主有14天时间请求召开公开会议,然后地方机构再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该共享停车协议。
(ii)CA 政府 Code § 65863.1(c)(4)(A)(B)(ii) 如果地方机构在根据第 (i) 款通知业主后的14天内收到召开公开会议的请求,地方机构应就共享停车协议召开公开会议,以批准或拒绝该共享停车协议,并确定不同用途之间可以合理共享多少停车位以满足停车要求。
(C)CA 政府 Code § 65863.1(c)(4)(A)(C) 本款不适用于已颁布提供共享停车协议的法令的地方机构,包括在2024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法令。
(5)CA 政府 Code § 65863.1(c)(5) 批准提议使用共享停车协议的项目的地方法规机构,可以要求并确认合理的核实,以确保共享停车协议已经或将要作为此类批准的条件而获得。
(d)CA 政府 Code § 65863.1(d) 地方法规机构不得要求弥补任何预先存在的停车位数量不足,作为批准共享停车协议的条件。
(e)CA 政府 Code § 65863.1(e) 地方法规机构不得仅仅因为共享停车协议将暂时减少或消除原始提议用途的停车位可用性,而拒绝批准实体之间的共享停车协议。
(f)CA 政府 Code § 65863.1(f) 对于正在改造或改建联邦、州或地方历史名录上指定历史资源的开发项目,地方法规机构应允许项目申请人通过使用场外共享停车来满足最低停车要求。
(g)CA 政府 Code § 65863.1(g) 本节不得减少、消除或排除对住宅或非住宅开发项目施加的任何要求,即提供残疾人无障碍停车位,如果分节 (c) 不适用,这些要求原本将适用于该开发项目。
(h)CA 政府 Code § 65863.1(h) 本节不得减少原本将适用的指定用于电动汽车的停车位百分比。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1(i)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1(i)(1) 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地方法规机构、私人土地所有者或出租人应审查共享停车协议的可行性,以取代新建停车设施或限制将要建造的新停车位数量:
(A)CA 政府 Code § 65863.1(i)(1)(A) 当州资金用于拟议的新开发项目,且资金可用性在2024年6月30日之后公布时。
(B)CA 政府 Code § 65863.1(i)(1)(B) 当公共资金用于开发停车结构或地面停车设施,且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共资金尚未授予时。
(2)CA 政府 Code § 65863.1(i)(2) 如分段 (A) 和 (B) 或第 (1) 款所述,为拟议新开发项目提供最多资金的公共机构,应要求根据第 (1) 款审查共享停车的可行性。
(3)CA 政府 Code § 65863.1(i)(3) 共享停车可行性审查应至少包括识别相邻物业或附近物业上不要求用户过街的停车设施,然后考虑这些设施用于共享停车的明显可用性。
(j)CA 政府 Code § 65863.1(j) 本节不适用于州拥有或租赁的土地。
(k)CA 政府 Code § 65863.1(k)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向用户免费提供停车或以降低的成本提供停车。
(l)CA 政府 Code § 65863.1(l)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赋予地方法规机构强迫私人当事方签订共享停车协议的权利。
(m)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1(m)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1(m)(1)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共享停车有助于保护土地、降低住房成本,并允许更紧凑的土地利用,从而促进步行、骑行和公共交通。因此,本节应根据本节所述,有利于支持共享停车的规则和指导方针进行解释。
(2)CA 政府 Code § 65863.1(m)(2)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通过共享停车保护土地和降低住房生产成本是全州关注的问题,并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篇第5节中所使用的“市政事务”一词。因此,本节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城市。

Section § 658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新建开发项目位于公共交通半英里范围内,公共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提供最低数量的停车位。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如果缺乏停车位会对低收入住房、老年人或残疾人住房,或附近现有停车位产生负面影响。然而,如果项目包含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单位、少于20个住房单位,或根据法律享有停车位减少的规定,则这些例外不适用。活动中心仍须按照当地法令要求提供停车位。如果项目自愿提供停车位,机构可以对其进行监管,以确保为共享车辆或公共使用提供停车位。

此外,这项法律鼓励减少强制性最低停车位要求,以避免增加住房成本和不必要的停车位,从而可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023年之前签订的商业停车现有合同协议,如果所有要求的商业停车位都与公众共享,则可能仍需提供停车位,但除非修订符合法律限制,否则不允许增加新的停车位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5863.2(a) A public agency shall not impose or enforce any minimum automobile parking requirement on a residential, commercial, or other development project if the project is located within one-half mile of public transit.
(b)CA 政府 Code § 65863.2(b) Notwithstanding subdivision (a), a city, county, or city and county may impose or enforce minimum automobile parking requirements on a project that is located within one-half mile of public transit if the public agency makes written findings, within 30 days of the receipt of a completed application, that not imposing or enforcing minimum automobile parking requirements on the development would have a substantially negative impact, supported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on any of the following:
(1)CA 政府 Code § 65863.2(b)(1) The city’s, county’s, or city and county’s ability to meet its share of the regional housing need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65584 for low- and very low income households.
(2)CA 政府 Code § 65863.2(b)(2) The city’s, county’s, or city and county’s ability to meet any special housing needs for the elderly 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dentified in the analysis required pursuant to paragraph (7) of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65583.
(3)CA 政府 Code § 65863.2(b)(3) Existing residential or commercial parking within one-half mile of the housing development project.
(c)CA 政府 Code § 65863.2(c) For a housing development project, subdivision (b) shall not apply if the housing development project satisfies any of the following:
(1)CA 政府 Code § 65863.2(c)(1) The development dedicates a minimum of 20 percent of the total number of housing units to very low, low-, or moderate-income households, students, the elderly, 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2)CA 政府 Code § 65863.2(c)(2) The development contains fewer than 20 housing units.
(3)CA 政府 Code § 65863.2(c)(3) The development is subject to parking reductions based on the provisions of any other applicable law.
(d)CA 政府 Code § 65863.2(d) Notwithstanding subdivision (a), an event center shall provide parking, as required by local ordinance, for employees and other workers.
(e)CA 政府 Code § 65863.2(e)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1)CA 政府 Code § 65863.2(e)(1) “Housing development project” means a housing development project as defined in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h) of Section 65589.5.
(2)CA 政府 Code § 65863.2(e)(2) “Low- and very low income households” means the same as “lower income households” as defined in Section 50079.5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3)CA 政府 Code § 65863.2(e)(3) “Moderate-income households” means the same as “persons and families of moderate income,” as defined in Section 50093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4)CA 政府 Code § 65863.2(e)(4) “Public agency” means the state or any state agency, board, or commission, any city, county, city and county, including charter cities, or special district, or any agency, board, or commission of the city, county, city and county, special district, joint powers authority, or other political subdivision.
(5)CA 政府 Code § 65863.2(e)(5) “Public transit” means a major transit stop as defined in Section 21155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Code.
(6)CA 政府 Code § 65863.2(e)(6) “Project” does not include a project where any portion is designated for use as a hotel, motel, bed and breakfast inn, or other transient lodging, except where a portion of a housing development project is designated for use as a residential hotel, as defined in Section 50519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f)CA 政府 Code § 65863.2(f) This section shall not reduce, eliminate, or preclude the enforcement of any requirement imposed on a new multifamily residential or nonresidential development that is located within one-half mile of public transit to provide electric vehicle supply equipment installed parking spaces or parking spaces that are accessible to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that would have otherwise applied to the development if this section did not apply.
(g)CA 政府 Code § 65863.2(g) When a project provides parking voluntarily, a public agency may impose requirements on that voluntary parking to require spaces for car share vehicles, require spaces to be shared with the public, or require parking owners to charge for parking. A public agency may not require that voluntarily provided parking is provided to residents free of charge.
(h)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2(h)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2(h)(1) Subdivision (a) shall not apply to commercial parking requirements if it conflicts with an existing contractual agreement of the public agency that was executed before January 1, 2023, provided that all of the required commercial parking is shared with the public. This subdivision shall apply to an existing contractual agreement that is amended after January 1, 2023, provided that the amendments do not increase commercial parking requirements.
(2)CA 政府 Code § 65863.2(h)(2) A project may voluntarily build additional parking that is not shared with the public.
(i)CA 政府 Code § 65863.2(i)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强制性停车位最低数量要求的实施会增加住房成本,限制可用住房单元的数量,导致停车位过剩,并增加温室气体排放。因此,本节应被解释为有利于禁止本节所述的强制性停车位最低数量要求的实施。

Section § 658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洛杉矶某些因免除停车要求或因其他法律而减少停车位的开发项目。如果一个开发项目位于优先停车区(居民享有特殊停车特权的地方),该项目必须被排除在这些特权之外。

地方当局不能向这些项目的居民或访客发放优先停车许可证。但是,对于居住在专门为极低收入、特低收入或较低收入家庭保留的住房单元的居民,有一个例外。这些居民仍然可以获得停车许可证。

(a)CA 政府 Code § 65863.2(a)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65863.2(a)(1) “开发项目”指根据第65863.2节免除最低汽车停车要求,或根据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减少最低停车位,且位于洛杉矶市界内的住宅、商业或其他开发项目。“开发项目”不包括20个或更少单元的住宅项目。
(2)CA 政府 Code § 65863.2(a)(2) “地方当局”的含义与《车辆法典》第385节中定义的相同。
(b)CA 政府 Code § 65863.2(b) 如果开发项目位于根据《车辆法典》第22507节(a)款设立的优先停车区内,除(c)款另有规定外,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政府 Code § 65863.2(b)(1) 该开发项目应从优先停车区界限内排除。
(2)CA 政府 Code § 65863.2(b)(2) 地方当局不得向开发项目的居民或访客发放任何授予优先停车特权的许可证。
(c)CA 政府 Code § 65863.2(c)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地方当局向居住在开发项目内、旨在供《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05节所定义的极低收入家庭、第50106节所定义的特低收入家庭或第50079.5节所定义的较低收入家庭使用的契约限制单元的居民发放许可证。

Section § 6586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公共机构在房主想要改造、翻新或扩建独户住宅时,要求增加停车位,只要该项目不超出分区规定设定的任何面积限制。“公共机构”一词包括州政府机构、市、县和其他地方政府实体。该法律旨在阻止强制性最低停车位要求,因为它们会增加住房成本,减少可用住房单元,并增加温室气体排放。此外,如果同一物业上存在附属住宅单元,则不能根据其他特定法规施加更严格的停车规定。

(a)CA 政府 Code § 65863.3(a) 公共机构不得将适用于独户住宅的最低停车要求作为批准对独户住宅进行改造、翻新或扩建项目的条件,但前提是该项目不会导致独户住宅超出适用分区法规规定的任何最大面积限制,包括但不限于高度、占地面积和容积率。
(b)CA 政府 Code § 65863.3(b) 就本节而言,“公共机构”指州或任何州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任何市、县、市县(包括特许市)或特别区,或市、县、市县、特别区、联合权力机构或其他政治分支机构的任何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
(c)CA 政府 Code § 65863.3(c)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强制性最低停车位要求的实施会增加住房成本,限制可用单元的数量,导致停车位过剩,并增加温室气体排放。因此,本节应解释为支持禁止实施本节所述的强制性最低停车位要求。
(d)CA 政府 Code § 65863.3(d) 如果独户住宅与附属住宅单元位于同一地块上,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允许地方机构施加比地方机构根据第13章第2条(从第66314节开始)有权施加的要求更严格的停车限制。

Section § 65863.4

Explanation

在改变区划规定以降低多户住宅用地允许的房屋数量之前,市或县必须首先制定一项关于如何处理非业主过失损坏或毁坏的多户住宅的规定。这项规定不包括在损坏发生前已被废弃或被视为公共滋扰的房屋。

市或县需要就这项规定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依法告知公众。如果某些地方已经制定了类似的规定,或者如果物业所有者请求了区划变更,则可以豁免。这项规定也适用于特许市。

(a)CA 政府 Code § 65863.4(a) 在发布关于拟议的区划条例或区划条例修正案(旨在降低经授权用于多户住宅用途的物业所允许的密度)的公开听证会通知之前,规划委员会和立法机构应批准一项适用于非自愿损坏或毁坏的多户住宅的不符合规定的使用条例,该批准可能以批准一项降低经授权用于多户住宅用途的物业所允许的密度的区划条例或区划条例修正案为条件。
(b)CA 政府 Code § 65863.4(b) 规划委员会和立法机构应就拟议的不符合规定的使用条例举行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应根据第65090条的规定发出。如果本次听证会与根据第65353条或第65854条举行的听证会同时举行,则听证会通知可以合并。
(c)CA 政府 Code § 65863.4(c) 不符合规定的多户住宅条例无需适用于在非自愿损坏或毁坏之前已废弃一定时期的多户住宅,也无需适用于在非自愿损坏或毁坏之前构成公共滋扰的多户住宅。
(d)CA 政府 Code § 65863.4(d) 就本节而言,“多户住宅”指任何设计用于人类居住且已被划分为两个或更多合法创建的独立居住单元的结构。
(e)CA 政府 Code § 65863.4(e)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政府 Code § 65863.4(e)(1) 已通过一项适用于非自愿损坏或毁坏的多户住宅的不符合规定的使用条例的市、县或市县。
(2)CA 政府 Code § 65863.4(e)(2) 拟议的区划条例或区划条例修正案,旨在降低经授权用于多户住宅用途的物业所允许的密度,且该条例或修正案已由经授权用于多户住宅用途的物业所有者提出请求。
(f)CA 政府 Code § 65863.4(f) 尽管有第65803条的规定,且除(e)款另有规定外,本节也适用于特许市。

Section § 658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物业的区划发生变更,或批准了区划豁免或有条件使用许可时,市或县必须在30天内将此变更告知县估价官。 这项规定也适用于特许市,不受任何普遍适用例外情况的影响。

Section § 6586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城市和县考虑其地方规定和条例如何影响其区域内的住房需求。他们需要在这些住房需求与公共服务需求、财政限制和环境资源之间找到平衡。如果一个城市或县制定了一项限制每年新建住房数量的规定,他们必须解释该规定如何有利于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以证明减少住房机会的合理性。此外,这项要求也适用于特许市。

(a)CA 政府 Code § 65863.6(a) 在执行本章规定时,各县和市应当考虑根据本章通过的条例对其当地管辖区所在区域的住房需求产生的影响,并将其与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以及可用的财政和环境资源进行平衡。任何根据本章通过的、在其条款中限制每年可建造住房单元数量的条例,应当包含关于通过该条例所促进的市或县的公共健康、安全和福利的调查结果,以证明减少该区域住房机会的合理性。
(b)CA 政府 Code § 65863.6(b) 尽管有第65803条的规定,本条也适用于特许市。

Section § 65863.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计划关闭或改变移动房屋园区的用途,他们必须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对居民的影响以及他们将如何提供合适的住房选择。如果居民找不到住房,他们必须获得其移动房屋的市场价值补偿,该价值由认证估价师确定。该报告应在任何听证会前至少60天与居民分享。

地方政府必须审查这份报告,并决定这种改变是否会影响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他们可以要求采取措施减少对居民的负面影响。如果移动房屋园区因破产而关闭,这些规定不适用。地方政府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实施成本。当变更源于分区或规划决定,或者执法机构暂停园区许可证时,本法律也适用。

地方机构可以在必要时实施更严格的规定。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7(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7(a)(1) 在将移动房屋园区转换为其他用途之前,但根据《细分地图法》(第2部(自第66410条起))进行的除外,或在移动房屋园区关闭或停止将土地用作移动房屋园区之前,提议改变用途的个人或实体应当提交一份关于移动房屋园区转换、关闭或停止使用的影响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一份替代和搬迁计划,该计划应充分减轻对被转换或关闭的移动房屋园区的受安置居民在移动房屋园区寻找适足住房能力的影响。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7(a)(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7(a)(2)(A) 如果受安置居民无法在另一个移动房屋园区获得适足住房,提议改变用途的个人或实体应当向受安置居民支付其移动房屋的现场市场价值。
(B)CA 政府 Code § 65863.7(a)(2)(A)(B) 就本款而言,除(e)款(1)项(B)分项另有规定外,现场市场价值应由具有评估移动房屋价值经验的州认证估价师确定。估价应基于移动房屋当前的现场位置,并应假定移动房屋园区将继续存在。
(C)CA 政府 Code § 65863.7(a)(2)(A)(C) 提议改变用途的个人或实体应当支付(B)分项规定的估价费用,并应将该估价纳入(1)项规定的报告中。
(b)CA 政府 Code § 65863.7(b) 提议改变用途的个人应当在咨询机构(如有)就影响报告举行听证会之前至少60天,或者,如果没有咨询机构,则由立法机构举行听证会之前至少60天,向移动房屋园区内每辆移动房屋的居民提供一份报告副本。
(c)CA 政府 Code § 65863.7(c) 当影响报告在关闭或停止使用之前提交时,提议改变的个人或实体应当在根据《民法典》第798.56条(g)款(2)项向居民提供变更通知的同时,向移动房屋园区内每辆移动房屋的居民提供一份报告副本。
(d)CA 政府 Code § 65863.7(d) 当影响报告在关闭或停止使用之前提交时,提交报告的个人或实体或园区居民可以请求并在立法机构面前就报告的充分性举行听证会,并有权获得该听证会。
(e)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7(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7(e)(1) 在批准任何用途变更之前,立法机构或其授权的咨询机构,应当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5863.7(e)(1)(A) 审查报告和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B)CA 政府 Code § 65863.7(e)(1)(B) 裁定是否批准园区关闭以及园区转换为其预期新用途,综合考虑整个影响报告和当地管辖范围内的整体住房供应情况,是否会导致或实质性加剧当地管辖范围内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机会和选择的短缺。
(2)CA 政府 Code § 65863.7(e)(2) 立法机构或其授权的咨询机构,可以要求,作为变更的条件,提议改变用途的个人或实体采取措施减轻转换、关闭或停止使用对被安置的移动房屋园区居民在移动房屋园区寻找适足住房能力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f)CA 政府 Code § 65863.7(f) 如果移动房屋园区的关闭或停止使用是由于破产救济令的生效所致,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g)CA 政府 Code § 65863.7(g) 立法机构可以根据第66016条设立合理的费用,以弥补地方机构在执行本条和第65863.8条时产生的任何费用。这些费用应由提议改变用途的个人或实体支付。
(h)CA 政府 Code § 65863.7(h) 本条适用于特许城市。
(i)CA 政府 Code § 65863.7(i) 当关闭、停止使用或用途变更是由地方政府实体或规划机构决定不续签移动房屋园区据以运营的附条件使用许可证或分区豁免,或由任何其他分区或规划决定、行动或不作为所致时,本条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机构是为准备本条要求的影响报告而提议改变用途的个人,并被要求采取措施减轻变更的不利影响,如同(e)款可能要求的那样。
(j)CA 政府 Code § 65863.7(j) 本节适用于当移动房屋公园的关闭、停止使用或用途变更,是由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207条所定义的执法机构决定暂停其运营许可证而导致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移动房屋公园的所有者是为编制本节要求的影响报告而提议变更用途的人,并且需要采取措施减轻该变更可能在(e)款中要求的负面影响。
(k)CA 政府 Code § 65863.7(k) 本节为地方机构对移动房屋公园转换为其他用途、关闭移动房屋公园以及停止将土地用作移动房屋公园的监管设定了最低标准,并且不应阻止地方机构制定更严格的措施。

Section § 65863.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把移动房屋公园改成其他用途,地方机构必须书面告知他们所有地方和州规定,这些规定要求在任何听证会或行动前至少30天通知公园居民。申请人必须在地方机构做出任何决定之前,按照规定证明他们已经通知了居民和移动房屋所有人。这项规定甚至适用于拥有自己特许状的城市。

Section § 6586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机构为规划单元开发项目颁发许可证,并且该许可证与一份暂定细分图相关联,那么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会早于暂定图或其任何延期的有效期届满。对于与此类项目相关的地方沿海开发许可证,其有效期也至少与经批准的暂定图的有效期一样长,并且任何图纸的延期都必须遵循相关的地方沿海计划规定。

除非许可证正面载明较早的有效期届满日期,否则地方机构结合规划单元开发的暂定细分图颁发的任何许可证,其有效期届满日期不得早于经批准的暂定图或其任何延期的届满日期,以较晚者为准。
地方机构结合规划单元开发的暂定细分图颁发的地方沿海开发许可证,其有效期届满日期不得早于经批准的暂定图的届满日期,且该图的任何延期应符合适用的、正在生效的地方沿海计划(如有)的规定。

Section § 65863.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辅助性住房开发项目租金协议发生变更时发出通知的要求。具体来说,如果业主计划终止补贴、提前偿还抵押贷款或让租金限制到期,他们必须提前至少12个月通知受影响的租户和公共实体。在这些变更发生前六个月,还需要发出另一次通知。通知必须包含有关变更的详细信息,例如预期的租金上涨和补贴变更。通知详情的重大变更需要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额外通知。潜在租户在资格面试时也必须被告知即将发生的变更。该法律还规定了通知的送达方式以及通知中需要包含的信息。此外,如果违反这些要求,法律允许采取禁令救济,这可能包括在发出适当通知之前撤销租金上涨。

(a)CA 政府 Code § 65863.10(a)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65863.10(a)(1) “受影响的公共实体”指辅助性住房开发项目所在城市的市长,或如果位于非建制地区,则指县监事会主席;适当的当地公共住房管理机构(如有);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2)CA 政府 Code § 65863.10(a)(2) “受影响的租户”指在本节要求提供通知时,居住在第 (3) 款所定义的辅助性住房开发项目中的,并受益于政府援助的租户家庭。
(3)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 “辅助性住房开发项目”指包含五个或更多单元的多户出租住房开发项目,该项目根据以下任何计划获得政府援助:
(A)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A) 根据经修订的1937年美国住房法第8节(42 U.S.C. Sec. 1437f)提供的新建、大规模翻修、中等规模翻修、财产处置和贷款管理预留计划,或任何其他提供项目型援助的计划。
(B)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B) 以下联邦计划:
(i)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B)(i) 根据国家住房法第221(d)(3)节(12 U.S.C. Sec. 1715l(d)(3) 和 (5))的低于市场利率计划。
(ii)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B)(ii) 国家住房法第236节(12 U.S.C. Sec. 1715z-1)。
(iii)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B)(iii) 1959年住房法第202节(12 U.S.C. Sec. 1701q)。
(iv)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B)(iv) 克兰斯顿-冈萨雷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法第811节(42 U.S.C. Sec. 8013)。
(C)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C) 根据经修订的1965年住房和城市发展法第101节(12 U.S.C. Sec. 1701s)的租金补贴援助计划。
(D)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D) 根据经修订的1949年住房法第514、515、516、521、533和538节的计划(42 U.S.C. Sec. 1485)。
(E)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E) 国内税收法典第42节。
(F)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F) 国内税收法典第142(d)节或其前身(免税私人活动抵押贷款收益债券)。
(G)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G) 国内税收法典第147节(第501(c)(3)节债券)。
(H)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H) 经修订的1974年住房和社区发展法第一篇(社区发展整笔拨款计划)。
(I)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I) 经修订的1990年克兰斯顿-冈萨雷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法第二篇(HOME投资伙伴关系计划)。
(J)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J) 经修订的1987年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第四篇和第五篇,包括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的支持性住房计划、庇护所加关怀计划以及联邦剩余财产处置计划。
(K)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K)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供的赠款和贷款,包括出租住房建设计划、CHRP-R以及其他出租住房融资计划。
(L)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L) 加州住房金融局为出租住房提供的赠款和贷款。
(M)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M) 1987年法规第1138章。
(N)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N) 县或市提供的以下援助,以换取对多户出租住房开发项目中单元最高租金的限制,以及对作为受租金限制单元入住资格条件的最高租户收入的限制,这些限制通过与县或市签订的备案协议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体现:
(i)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N)(i) 根据社区重建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1部分(第33000节起))使用税收增量融资提供的贷款或赠款。
(ii)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N)(ii)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843节(a)款第(3)项所指的当地住房信托基金。
(iii)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N)(iii) 以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出售或租赁公共财产。
(iv)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N)(iv) 根据第4.3章(第65915节起)授予的密度奖励、让步或激励措施,包括费用减免、停车豁免,或对总体规划、分区或重建项目区域规划的修订。
(v)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N)(v) 2022年中产阶级住房法(第65852.24节)。
(vi)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N)(vi) 根据2022年经济适用住房和高薪就业法(第4.1章(第65912.100节起))提供的简化援助。
(vii)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N)(vii) 第65913.4节。
(viii)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N)(viii) 2023年信仰和高等教育土地经济适用住房法(第65913.16节)。
(H)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H) 一份声明,说明拟议变更的后续通知,包括该开发项目(如有)租金的预期变更,将在补贴合同预期终止日期、租金限制到期日或提前偿还日期之前至少六个月提供。
(I)CA 政府 Code § 65863.10(a)(3)(I) 一份声明,说明提交购买要约机会的通知已发送给合格实体,附在通知中或包含在通知中,并依照第65863.11节的规定张贴在开发项目的公共区域。
(2)CA 政府 Code § 65863.10(a)(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业主在拟议变更前至少12个月向在提供通知时居住在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中的每个受影响的租户家庭以及受影响的公共实体提供一份联邦要求的补贴合同终止或提前偿还通知的副本,并且该通知符合所有联邦法律,则业主应被视为符合本款规定。但是,联邦要求的通知不符合第65863.11节的要求。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10(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10(c)(1) 在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的补贴合同预期终止日期、租金限制到期日或提前偿还日期之前至少六个月,业主应向在提供通知时居住在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中的每个受影响的租户家庭以及受影响的公共实体提供一份拟议变更通知。符合第65863.13节要求的业主可免于提供该通知。
(2)CA 政府 Code § 65863.10(c)(2) 给租户的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5863.10(c)(2)(A) 联邦或其他项目的终止或提前偿还的预期日期,或租金限制的到期日期,以及联邦或其他项目的身份,如 (a) 款所述。
(B)CA 政府 Code § 65863.10(c)(2)(B) 在联邦或其他项目提前偿还或终止日期,或租金限制到期日期之后的12个月内,该单元的当前租金和预期租金。
(C)CA 政府 Code § 65863.10(c)(2)(C) 一份声明,说明通知副本将发送给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或市县,(如有)发送给相应的当地公共住房管理局,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D)CA 政府 Code § 65863.10(c)(2)(D) 一份声明,说明在拟议的补贴终止或提前偿还日期之后,如果业主根据联邦政府或其他项目管理者的要约条款选择这样做,住房可能会继续留在联邦或其他项目中,或者租金上涨可能不会因租金限制到期而发生。
(E)CA 政府 Code § 65863.10(c)(2)(E) 一份声明,说明业主打算参与向受影响租户提供的任何现有替代补贴计划。
(F)CA 政府 Code § 65863.10(c)(2)(F)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租户获得增强型第8节代金券,业主应接受所有此类代金券。
(G)CA 政府 Code § 65863.10(c)(2)(G) 市、县或市县的名称和电话号码,(如有)相应的当地公共住房管理局,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以及一个法律服务组织,可以联系这些机构以索取关于业主责任以及受影响租户权利和选择的额外书面信息。
(3)CA 政府 Code § 65863.10(c)(3) 除了提供给受影响租户的通知中的信息外,给受影响公共实体的通知应包含以下信息:项目中受影响租户的数量,获得政府资助的单元数量和资助类型,未获得政府资助的单元数量,每个获得政府资助单元的卧室数量,以及受影响租户的年龄和收入。通知应简要描述业主对该项目的计划,包括任何行动时间表或截止日期以及需要获得的具体政府批准,业主寻求终止补贴合同或提前偿还抵押贷款的原因,以及业主就该通知与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的或正在进行的联系。业主还应附上任何联邦要求的补贴合同终止或提前偿还通知的副本,该通知应在拟议变更前至少六个月提供。通知中包含的信息应基于现有书面租户和项目记录中合理可用的数据。
(d)CA 政府 Code § 65863.10(d) 提议终止或预付政府援助的业主,或租金限制即将期满的受援助住房开发项目的业主,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在提供通知时居住在该受援助住房开发项目中的每个受影响的租户家庭以及受影响的公共实体,提供对第 (c) 款所要求通知的任何重大变更的补充通知。“重大变更”应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或预付日期、租金限制期满日期或预期新租金的任何变更。
(e)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10(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10(e)(1) 受本节要求约束的业主,还应在面试潜在租户资格时,向任何潜在租户提供根据第 (b)、(c) 或 (d) 款向现有租户发出的任何通知的副本。
(2)CA 政府 Code § 65863.10(e)(2) 距离预定租金限制期满或预定补贴合同终止不足三年的受援助住房开发项目的业主,还应在面试潜在租户资格时,向任何潜在租户提供关于预定租金限制期满或预定补贴合同终止的通知,并通过在物业的易于访问位置张贴通知的方式,向现有租户提供该通知。此通知也应提供给受影响的公共实体。本款仅适用于租金限制计划于2021年1月1日之后期满的受援助住房开发项目的业主。
(f)CA 政府 Code § 65863.10(f) 本节不要求业主获取或取得现有租户和项目记录中未包含的额外信息,也不要求更新业主记录中的任何信息。业主不对这些记录或其他来源中包含的任何不准确之处承担责任,也不对任何一方因提供此信息而承担责任。
(g)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10(g)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10(g)(1) 就本节而言,向受影响租户送达通知应通过预付邮资的一级邮件进行。
(2)CA 政府 Code § 65863.10(g)(2) 就本节而言,向市、县、市县、适当的当地公共住房管理局(如有)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部送达通知,应通过预付邮资的一级邮件或电子方式(向为此目的提供电子邮件地址的任何公共实体)进行。
(h)CA 政府 Code § 65863.10(h)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应扩大或削减市、县、市县、受影响租户或业主可能独立于本节而拥有的任何权力。
(i)CA 政府 Code § 65863.10(i) 如果,在2001年1月1日之前,业主已接受了第65863.11条第 (c) 款所定义的合格实体发出的真诚要约,并在业主决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开发项目时,已遵守了2001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本节规定,则该业主应被视为符合本节规定。
(j)CA 政府 Code § 65863.10(j) 禁令救济可适用于因违反本节而受损害的第 (a) 款第 (1) 或 (2) 项中确定的任何一方,包括但不限于符合联邦法规中定义的合法租户组织要求的受影响租户群体,或第65863.11条第 (a) 款第 (4) 项中定义的租户协会。根据本款提供的禁令救济可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施加先前的限制,直至提供任何所需通知且所需期限已过,以及追回任何未遵守本节而收取的租金上涨部分。根据本款提起的司法诉讼中,法院可判令胜诉原告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
(k)CA 政府 Code § 65863.10(k)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主任应批准业主用于遵守第 (b)、(c) 和 (e) 款的表格。一旦主任批准了这些表格,业主应使用经批准的表格来遵守第 (b)、(c) 和 (e) 款。

Section § 6586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出售或改变用途的规则。它定义了“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租户协会”和“合格实体”等术语,这些是理解这些交易中涉及方别的关键。

在此类开发项目的业主改变其状态(例如终止补贴合同或出售)之前,他们必须通知某些组织,并给予这些组织购买该物业以维持其可负担性的机会。这些团体包括租户协会和非营利组织。该法律通过要求任何新业主至少维持30年的租金限制,确保这些物业对低收入家庭保持可负担性。

它还详细说明了业主必须如何传达购买要约以及必须披露哪些信息。如果特定时间内没有合格实体表示兴趣,业主可以采取其他行动,例如出售给任何买家。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负责监督合规性,并可将违规行为提交给总检察长进行执法。某些情况适用豁免,这些规则补充了联邦关于受资助住房的指导方针。

(a)CA 政府 Code § 65863.11(a) 本节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1)CA 政府 Code § 65863.11(a)(1) “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和“开发项目”的含义与第65863.10条(a)款第(3)项中的含义相同。
(2)CA 政府 Code § 65863.11(a)(2) “业主”的含义与第65863.10条(a)款第(7)项中的含义相同。
(3)CA 政府 Code § 65863.11(a)(3) “租户”指合法占有或居住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的租户、次租户、承租人、次承租人或其他人。
(4)CA 政府 Code § 65863.11(a)(4) “租户协会”指由租户组成的非营利公司、合作社或其他实体或组织,或其宗旨包括收购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并代表该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中至少多数租户利益的本地非营利、区域性或全国性组织。
(5)CA 政府 Code § 65863.11(a)(5) “低收入或中等收入”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的收入。
(6)CA 政府 Code § 65863.11(a)(6) “极低收入”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05条所定义的收入。
(7)CA 政府 Code § 65863.11(a)(7) “本地非营利组织”指根据《公司法典》第1编第2部(第5000条起)组建的非营利公司,其主要宗旨是为低收入、中等收入和极低收入人群及家庭拥有、开发或管理住房或社区开发项目,并且拥有广泛代表性的董事会,其中多数成员以社区为基础并具有良好的本地社区服务记录。
(8)CA 政府 Code § 65863.11(a)(8) “本地公共机构”指住房管理局、重建机构,或任何其他市、县或市县机构(无论是普通法或特许机构),其被授权为低收入、中等收入和极低收入人群及家庭拥有、开发或管理住房或社区开发项目。
(9)CA 政府 Code § 65863.11(a)(9) “区域性或全国性组织”指在多县、州或多州基础上组建的非营利慈善公司,其主要宗旨是为低收入、中等收入和极低收入人群及家庭拥有、开发或管理住房或社区开发项目,并且直接或通过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普通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成员,拥有并运营至少三处受加利福尼亚州或美国某个部门或机构的监管协议约束的、租金和收入受限的可负担租赁物业。
(10)CA 政府 Code § 65863.11(a)(10) “区域性或全国性公共机构”指多县、州或多州机构,其被授权为低收入、中等收入和极低收入人群及家庭拥有、开发或管理住房或社区开发项目,并且直接或通过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普通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成员,拥有并运营至少三处受加利福尼亚州或美国某个部门或机构的监管协议约束的、租金和收入受限的可负担租赁物业。
(11)CA 政府 Code § 65863.11(a)(11) “使用限制”指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法规、条例、法令或合同,其作为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获得任何住房援助(包括租金补贴、抵押贷款补贴或抵押贷款保险)的条件,规定了租户收入的最高限制作为入住开发项目内单元的资格条件,对开发项目内任何单元可收取的最高租金施加任何限制;或要求开发项目内任何单元的租金在实施前须经任何政府机构审查。
(12)CA 政府 Code § 65863.11(a)(12) “以营利为目的的住房组织和个人”指根据《公司法典》第1编第1部(第100条起)、第1编第3部(第1200条起)或第2编第5章(第16100条起)组建的个人或两人或以上的人,其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业务,并且直接或通过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普通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成员,拥有并运营至少三处受加利福尼亚州或美国某个部门或机构的监管协议约束的、租金和收入受限的可负担租赁物业。
(13)CA 政府 Code § 65863.11(a)(13) “部门”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D)CA 政府 Code § 65863.11(a)(13)(D) 本段要求提交的报告应按照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4)CA 政府 Code § 65863.11(a)(4) 将违反本条以及第65863.10条和第65863.13条的行为移交总检察长,以便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
(o)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11(o)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863.11(o)(1) 本条的规定可由以下任何一方通过法律或衡平法强制执行:第65863.10条(a)款(2)项所定义的任何受影响租户;根据本条有权行使购买机会和优先购买权的任何合格实体;符合联邦法规所定义的合法租户组织要求的受影响租户团体;第65863.11条(a)款(4)项所定义的租户协会;或因业主未能遵守本条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任何受影响公共实体。根据本款提起的任何司法诉讼中,法院可以免除任何保证金要求,并可以判决胜诉原告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2)CA 政府 Code § 65863.11(o)(2) 业主可以信赖任何个人或实体关于该个人或实体是(d)款中规定的合格实体的声明、主张或陈述,除非业主实际知道购买者不是合格实体。
(3)CA 政府 Code § 65863.11(o)(3) 如果该个人或实体不是(d)款中规定的实体,则在没有(2)项所述的实际知识的情况下,该事实不应引起任何针对业主违反本条的索赔。
(p)CA 政府 Code § 65863.11(p)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的规定是对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联邦法律的补充,而非取代:导致(1)停止将其用作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或(2)终止或期满适用于该开发项目的任何低收入使用限制的开发项目的出售或其他处置。
(q)CA 政府 Code § 65863.11(q) 除(n)款(3)项(B)分项另有规定外,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政府 Code § 65863.11(q)(1) 接受第65863.10条(a)款(3)项(N)分项(iv)至(viii)款(含)所述政府援助的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其中30%或更少的单元受可负担性限制。
(2)CA 政府 Code § 65863.11(q)(2) 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其中30%或更少的单元受可负担性限制,且该项目是根据地方条例、章程修正案、专项规划、决议或其他土地使用政策或法规开发的,这些政策或法规要求住房开发项目包含一定比例的单元,供极低收入、非常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负担。
(r)CA 政府 Code § 65863.11(r) 部门应通过使用其采纳的标准、表格和定义来履行本条下的任何义务。部门可以审查、采纳、修订和废除这些标准、表格或定义以实施本条。为实施本条而采纳的任何标准、表格或定义不应受《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

Section § 65863.1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将浮动房屋码头改作他用、关闭或停止使用,他们需要报告这将如何影响居民,特别是关于在其他码头寻找新住所和搬迁费用的问题。

他们需要在任何相关听证会举行前至少 15 天,将这份报告分享给码头居民。居民可以要求就报告的充分性举行听证会。地方政府可以要求采取缓解措施来帮助受影响的居民,但这些措施必须价格合理且不超过搬迁费用。

如果关闭是由于破产,这些要求不适用。城市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相关成本。当码头因地方政府的分区决定而被迫关闭时,本法律也适用。本条涵盖了符合特定标准的码头,例如由非营利组织运营或拥有少于 25 艘浮动房屋泊位的码头。

(a)CA 政府 Code § 65863.12(a) 在浮动房屋码头转换为其他用途之前,但根据《细分地图法》(Division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6410) of Title 7) 的除外,或在浮动房屋码头关闭或停止将土地用作浮动房屋码头之前,提议改变用途的个人或实体应提交一份关于该转换、关闭或停止使用对将被转换或关闭的浮动房屋码头受影响居民的影响报告。在确定转换、关闭或停止使用对受影响浮动房屋码头居民的影响时,报告应说明浮动房屋码头中是否有足够的替代住房以及搬迁费用。
(b)CA 政府 Code § 65863.12(b) 提议改变用途的个人应在咨询机构就影响报告举行听证会(如有)之前至少 15 天,向浮动房屋码头中每艘浮动房屋的居民提供一份报告副本,或者,如果没有咨询机构,则由立法机构举行听证会。
(c)CA 政府 Code § 65863.12(c) 当影响报告在关闭或停止使用之前提交时,提议改变的个人或实体应在根据《民法典》第 800.71 条 (f) 款向居民提供变更通知的同时,向浮动房屋码头中每艘浮动房屋的居民提供一份报告副本。
(d)CA 政府 Code § 65863.12(d) 当影响报告在关闭或停止使用之前提交时,提交报告的个人或实体或任何居民可以请求,并有权在立法机构面前就报告的充分性举行听证会。
(e)CA 政府 Code § 65863.12(e) 立法机构或其授权的咨询机构应在任何用途变更之前审查报告,并可以要求,作为变更的条件,该个人或实体采取措施减轻转换、关闭或停止使用对受影响浮动房屋码头居民在浮动房屋码头中找到适当住房的能力的任何不利影响。所需采取的减轻措施不应超过合理的搬迁费用。
(f)CA 政府 Code § 65863.12(f) 如果浮动房屋码头的关闭或停止使用是由于破产救济令的生效所致,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g)CA 政府 Code § 65863.12(g) 立法机构可以根据 Title 5 第 2 部分第 1 章第 13 节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4990) 设立合理的费用,以弥补地方机构在执行本条时产生的任何费用。这些费用应由提议改变用途的个人或实体支付。
(h)CA 政府 Code § 65863.12(h) 本条适用于特许城市。
(i)CA 政府 Code § 65863.12(i) 当关闭、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是由于地方政府实体或规划机构决定不续签浮动房屋码头运营所依据的条件使用许可证或分区豁免时,或由于任何其他分区或规划决定、行动或不作为时,本条适用。但是,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无需根据 (e) 款采取措施减轻变更的不利影响。
(j)CA 政府 Code § 65863.12(j) 本条适用于《民法典》第 800.4 条所定义的任何浮动房屋码头,以及任何 (1) 由非营利组织管理的码头或港口,其财产、资产和利润不得归属于任何个人或团体,而只能归属于另一个非营利组织;(2) 其规章制度由泊位持有人多数票决定;(3) 且其泊位少于 25 艘浮动房屋的码头或港口。

Section § 6586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通过在房产出售交割时备案的监管协议满足某些条件,房产所有者无需提供(通常要求的)特定通知。它强调租户保护措施,除非低收入租户违反租赁协议,否则不得将其驱逐。业主必须接受所有可用的第 8 节援助以确保财政可行性,并且不得因翻新而终止租赁或驱逐租户。

即使之前的项目型援助结束,租金也应保持可负担,且不得超过基于中位收入水平的特定限制。业主应申请任何可用的租金援助。法律还规定,对于最初受援助协议约束的开发项目,超收入住户的租金不得超过其收入的设定百分比,且租金年增长率有上限。监管协议确保了低收入、极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的长期可负担性。

(a)CA 政府 Code § 65863.13(a) 业主无需提供第 65863.10 条或第 65863.11 条所要求的通知,如果以下所有条件均包含在一份监管协议中,该协议已或将在财产出售托管结束时针对该财产进行备案,且财产所有者在托管期内遵守以下要求:
(1)CA 政府 Code § 65863.13(a)(1) 任何租金受限和/或受补贴的低收入租户,且在租金限制或补贴计划到期或终止之日起 12 个月内居住在该开发项目中的租户,不得因业主的行为而被非自愿地永久驱逐,除非租户违反了租赁条款。
(2)CA 政府 Code § 65863.13(a)(2) 业主应接受并充分利用根据 1937 年美国住房法第 8 节提供的所有项目型援助续期(如果可用),且该援助水平足以维持项目的财政可行性。如果根据援助条款允许的租金不低于根据第 (7) 款设定的受管制租金水平,则该财产应被视为财政可行。
(3)CA 政府 Code § 65863.13(a)(3) 业主应接受所有增强型第 8 节住房券(如果租户获得),以及所有其他用于未来空置单位的第 8 节住房券。
(4)CA 政府 Code § 65863.13(a)(4) 业主不得在租赁期结束时终止低收入家庭的租赁,除非能证明其违反了租赁协议。业主不得因计划对财产进行翻新而终止低收入家庭的租赁。
(5)CA 政府 Code § 65863.13(a)(5) 业主在选择符合条件的入住申请人时,可以使用允许考虑收入金额的标准,只要业主充分考虑与申请人支付租金能力相关的其他因素。
(6)CA 政府 Code § 65863.13(a)(6) 对于第 65863.10 条 (a) 款第 (3) 项所述的受援助住房开发项目,应备案一份符合本节规定的新监管协议,该协议限制先前受限单位的租金和收入,但第 (7)、(8) 或 (9) 款规定的除外,达到与先前要求相同或更高的可负担水平,以使这些单位对于区域中位收入相同或更低百分比的家庭而言是可负担的。
(7)CA 政府 Code § 65863.13(a)(7) 对于在预付款生效日期拥有项目型租金援助单位的住房开发项目,且随后不再获得任何形式的租金援助的,租金不得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的 60% 的 30%。如果任何形式的租金援助可用或变得可用,业主应申请并接受(如果获得)该租金援助。租金和入住水平应随后根据联邦租金援助计划的规定设定。
(8)CA 政府 Code § 65863.13(a)(8) 对于在联邦担保、联邦持有或曾由联邦担保或持有的抵押贷款预付款生效日期未获得项目型租金援助的单位,且随后仍未获得或不再获得任何形式租金援助的,租金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i) 区域中位收入的 50% 的 30%,或 (ii) 对于根据《国家住房法》第 241(f) 节担保的项目,以区域中位收入百分比表示的受管制租金。如果任何形式的租金援助可用或变得可用,业主应申请并接受(如果获得)该租金援助。租金和入住水平应随后根据管理租金援助计划的联邦法规设定。
(9)CA 政府 Code § 65863.13(a)(9) 如果在新监管协议备案时,任何受监管协议约束的单位由收入超过适用限额的家庭居住,则该家庭的租金不得超过其调整后收入的 30%,但该家庭的租金每年增幅不得超过 10%。
(b)CA 政府 Code § 65863.13(b) 在本节中,“监管协议”指与政府机构为任何政府项目目的而签订的协议,该协议适用于受第 65863.10 条通知要求约束的开发项目,且该协议要求业主及任何权益继承人维持受援助住房开发项目对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的可负担性,期限为第 65863.10 条 (a) 款中规定的现有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援助期限或 30 年中的较长者。
(c)CA 政府 Code § 65863.13(c) 第 65863.11 条不适用于根据本节规定,业主免除第 65863.10 条通知要求的任何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