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区条例条例的通过
Section § 6585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县制定关于土地和建筑物如何使用的规定。他们可以为不同区域(例如商业区或住宅区)设定指导方针,并控制诸如标志、建筑尺寸和土地使用强度等事项。他们还可以管理停车、建筑布局,并在公共场所周围设立特殊区域。此外,他们可以要求一些新建租赁住房包含供中等到极低收入人群居住的经济适用房单元,并提供诸如缴纳费用或异地建设等选项来满足这些要求。
Section § 65850.0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审查那些要求新开发项目中超过15%的租赁单元必须是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条例,前提是该市或县未能达到某些住房目标。
如果该地区未能实现其区域住房需求的75%,或者连续两年未能提交所需的年度住房报告,则会启动审查。
如果一个市或县受到审查,他们必须进行经济可行性研究,以证明该条例不会过度限制住房生产。如果该研究未在180天内提交,该市或县必须将其可负担性要求降低到15%或更低。该部门将评估这项研究,如果他们拒绝,可以提出上诉。如果被拒绝,该地区必须坚持15%的限制,直到提供一份令人满意的研究报告。
该部门不能在条例制定10年之后再要求审查。他们还必须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其调查结果。这项法律适用于全州范围,包括特许城市在内的所有城市,以确保可负担住房的供应。
Section § 65850.1
Section § 65850.02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有人想在住宅用地上现有的房屋中增加最多两间卧室,市和县不能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这是为了在没有额外繁文缛节的情况下,更容易地创造更多居住空间。
然而,如果翻新涉及增加新的住宅单元(例如将独栋住宅改造成双拼住宅),仍然可以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法律强调,提供充足住房对整个州都很重要,因此这些规定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城市,包括那些拥有自己章程的特许城市。
Section § 65850.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市和县在开发项目申请中包含特定信息,尤其是在涉及危险物质和空气排放时。
项目所有者必须说明其项目是否需要遵守环境安全规定,例如为处理受管制物质或危险空气排放而准备风险管理计划(RMP)。如果项目涉及超过一定阈值的此类物质,申请人必须与行政机构合作,确保在获得施工批准或入住许可之前符合规定。市和县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执行这些法规的成本。
此外,虚报此信息的申请可能会被拒绝或撤销,并且本法律不适用于纯住宅项目。
Section § 65850.3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关于业余无线电天线的地方法规都必须允许天线结构足够高,以便进行无线电通信,并且不得阻碍或不合理地妨碍这项服务。任何法规都应是实现城市或县合法目标的最低限度限制。这项法律与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规定保持一致,后者限制了地方政府对这些天线的监管程度。
Section § 65850.4
这项法律允许市县使用不侧重于内容,而是侧重于这些企业何时、何地以及如何运营的规定来规范性导向企业。这些规定必须服务于重大的公共利益,不会过度限制其他形式的沟通,并且应遵循清晰、客观的指导方针。市县可以参考其他地区的经验和法院判例,以帮助证明其规定的合理性,特别是考虑到此类企业可能产生的任何负面影响,例如它们与重要社区场所的邻近性。
性导向企业主要是指因其露骨性质而向18岁以上人士销售或展示物品的企业。根据联邦和州宪法,地方政府仍然被允许规范这些企业。法律鼓励地方政府与邻近地区合作,以解决性导向企业对这些社区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制定这些规定时,政府还可以考虑对附近地区的影响。
Section § 65850.5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在加利福尼亚州安装太阳能系统流程简化,并支持更广泛地使用太阳能,避免不必要的地方阻碍。地方政府不应设置不合理的障碍,太阳能系统安装申请应快速获批,主要确保其符合健康和安全标准。
如果城市发现存在重大的健康或安全风险,可以要求更详细的许可流程。但即便如此,他们也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并设法减少或避免此类影响。
对于小型住宅屋顶系统,流程应更快,主要在线办理,并尽量减少检查。法律还明确规定,太阳能系统的批准不应取决于任何业主协会的批准。
Section § 65850.6
本法简化了加州无线电通信设施共址的审批流程。如果共址设施符合特定标准,则无需额外的市或县许可即可获准。它必须符合所依附现有设施的要求,并遵守环境标准。如果无线设施新增共址,则需要一份于 200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颁发、并遵循关于尺寸、外观和位置既定规则的许可。
地方当局必须就这些许可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本法概述了共址设施和无线电通信设施等术语的定义。共址被认为是经济上至关重要的,影响整个州而非仅仅地方区域。城市只能根据联邦指导方针评估无线电频率的环境影响。
Section § 65850.7
这项法律为加利福尼亚州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和加氢站制定了全州范围的规定。它凌驾于地方城市(包括特许城市)的规定之上,以确保全州标准的统一性。该法律通过要求对符合健康和安全标准的许可证进行简单的行政审批,来鼓励这些站点的安装。地方政府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障碍或成本,并且必须采用简化的许可审批流程。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无法缓解的特定安全风险时,才能拒绝申请。到2025年和2028年,较大的城市和较小的城市必须分别建立快速审批这些许可证的系统。一个重要细节是,这些规定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此后将被废止。
Section § 65850.7
这项法律旨在使加利福尼亚州所有市县安装电动汽车(EV)充电站的许可申请变得更容易、更快捷。州政府希望鼓励使用电动汽车充电站,并限制任何制造不必要障碍的地方性规定。
市县必须迅速批准许可申请,除非存在明确的公共健康或安全问题。未经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特定、重大威胁,且未考虑所有解决问题的替代方案,他们不得拒绝许可。
每个市县必须在2016年或2017年(取决于其人口规模)之前,为充电站建立简化的许可流程和清单,以确保合规。城市还必须支持电子提交申请,并可参考州推荐的做法作为许可政策的指导。
本节还阐明,任何地方批准不应依赖于业主协会,并概述了与公共健康和安全影响以及电子申请提交相关的具体标准和定义。这项政策将于203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5850.8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城市和县在先进储能系统许可流程方面的要求。在2018年和2019年的指定日期前,人口20万以上和以下的城市必须在线提供其许可文件,并允许电子提交和电子签名。如果不可行,则必须记录原因。此外,鼓励州长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就高效许可实践提供指导。
“先进储能”特指在停电期间用于备用的某些储能系统,这些系统必须是电化学的,并且安装在客户现场。系统应通过现有客户设置连接到电网。
Section § 65850.9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市县不能限制电动汽车(例如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使用电动汽车充电站的类型,前提是该充电站对公众开放,并且是用州政府资金或电费收入建造的。
“电动汽车充电站”是指任何旨在将外部电源连接到电动汽车的设备站,并符合《加州电气规范》的具体要求。
Section § 65850.52
本法律要求市县使用在线系统(如 SolarAPP+)为住宅太阳能和储能系统颁发许可证。该系统通过实时验证规范合规性并颁发许可证来加快流程,但仅适用于符合特定尺寸标准且有资格通过 SolarAPP+ 处理的项目。
根据人口数量,小型市县可获得豁免,合规截止日期也因城市规模而异。这些管辖区必须每年向能源委员会报告合规情况和许可证数量,直至 2034 年。报告指南通过公开程序制定,并免于遵守标准行政程序。公有公用事业公司有独立的互连要求,不受本节影响。
Section § 65850.55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旨在确保各市县(包括特许城市)在收取太阳能系统安装费用方面遵循一致的规定。法律规定,这些费用不得基于太阳能系统或房产的价值,而应基于与签发许可证直接相关的成本。此外,所有费用必须在提供给申请人的发票上单独列明。这项法律旨在防止不同市政当局收取过高或差异化的费用。
Section § 65850.71
这项法律旨在使在加利福尼亚州安装电动汽车(EV)充电站的审批过程更简便、更快捷,适用于包括所有城市在内的全州范围。安装申请必须在特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少于25个充电站的为5天,多于25个的为10天。如果申请未在这些时限内处理,除非存在健康或安全问题,否则将自动视为完整或获得批准。对于已视为完整的申请,城市必须在20天内(最多25个充电站)或40天内(超过25个充电站)作出回应。如果充电站影响到停车位,现有用途所需的停车位数量可以进行调整,以容纳新的充电站。该法律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但对于较小的城市,则从2023年1月1日开始适用。
Section § 65850.72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如市和县)简化在公共道路旁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流程。他们需要制定一份清单,详细说明申请许可证所需的信息、列出相关费用,并明确选择充电站位置的标准。如果地方政府有网站,这些详细信息必须在线发布。如果找不到合适的地点,也必须公布这一信息。人口较多的地方政府需在2027年前遵守,而人口较少的则可在2029年前遵守。地方官员应参考州政府的指南手册以获取帮助。
Section § 65850.75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在宏蜂窝基站安装应急备用发电机。只要发电机符合特定标准(例如,功率低于50马力,符合空气质量规定,安装在混凝土基座上,油箱容量不超过300加仑),地方机构就必须快速且非自由裁量地审查此类安装申请。发电机必须安装在现有站点,并遵守所有其他法律法规,包括安全规范。申请审批或拒绝的期限严格为60天,不完整的申请必须明确指出并重新提交。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决定,申请将自动获得批准。此外,地方机构可以收取合理的许可办理费用。这项法律是临时性的,将于2024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65851
Section § 65852
本节指出,分区法规必须对特定区域内所有同类房产保持一致。然而,不同类型的区域之间,规则可以有所不同。
Section § 65852.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城市和县为建造或改造额外的房屋或公寓发放许可,这些房屋或公寓可以附属于或独立于独户住宅用地上的主屋。这个额外的单元专门供一名或两名62岁或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如果与主屋相连,其面积不得超过主屋面积的30%;如果独立建造,其面积不得超过1,200平方英尺。
这项规定不凌驾于其他地方住房法规之上,但为住房结构提供了灵活性。然而,这项法律的具体条款已于2007年1月1日之后失效。在此日期之前发放的任何许可仍然有效,这意味着根据这些许可建造的住房单元,即使在本条失效后,也符合现有法律规定。
Section § 65852.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市和县允许在划定为独户住宅用地的土地上安装预制房屋,只要它们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这些预制房屋应遵守与普通独户住宅相同的规定,例如退让和停车,但可以有关于屋顶和外墙材料的特定规定。然而,屋顶和外墙的建筑规定不应比该地区普通住宅的规定更严格。市政府可以选择不允许安装较旧的预制房屋,特别是如果它们在申请安装前制造日期已超过10年。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区域可以免除此规定。
Section § 65852.4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想在独户住宅区将经认证的预制房屋安装在地基上时,城市或县不能使申请流程比普通房屋更复杂。但是,城市或县仍然可以对预制房屋执行其建筑设计规定,即使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普通房屋。
Section § 65852.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城市和县不能对同一地块上的预制房屋和普通独户住宅的屋檐突出部分设定不同的尺寸要求。如果对这两种房屋类型都没有现行的屋檐突出部分规定,那么城市或县可以对预制房屋强制执行不超过 16 英寸的屋檐突出部分尺寸。
Section § 65852.6
Section § 65852.7
Section § 65852.8
如果您拥有一个移动房屋园区并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您可以为您的园区增加新的地块,最多可比现有地块数量增加10%。这些新地块可以用于单户预制房屋,或者在原先是单户房屋的地块上建造多户房屋,但对这些地块的使用有一些限制。
在增加任何地块之前,您必须获得必要的许可证,确保水、电、污水等服务不会受到负面影响。然而,这些新地块除了现有地块通常收取的费用外,不会面临额外的费用。
您也不需要获得额外的分区批准。但是,任何新增地块必须符合园区现有的分区规定,并且在未遵循特定程序的情况下,不得干扰游泳池或游乐场等设施。本法律不适用于某些沿海区域的移动房屋园区,旨在简化加州移动房屋园区的扩建。
Section § 65852.9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学区如何利用未使用的学校财产(校址)进行开发以创收,特别是当这些校址未被用于公园或娱乐目的时。法律允许未使用的校址像邻近财产一样进行开发,旨在加快区域划分程序,为学区节省时间和金钱。但是,学区必须承担此次重新划分区域的行政费用。
如果公共实体拒绝购买或租赁学校财产,地方政府必须将该财产划分为私人所有,并与周围财产的用途保持一致,除非学区要求进行其他区域划分。但是,除非邻近区域已被划分为开放空间或类似用途,或者学区同意,否则该财产不能被重新划分为开放空间或类似用途。最后,任何重新划分区域都必须遵守州或地方程序,并且学区必须报销地方政府在重新划分区域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实际费用。
Section § 65852.1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那些对移动房屋公园空间实行租金管制的地方政府(市和县)不能制定规则来限制这些公园内新建空间的租赁协议期限。这适用于移动房屋公园内新建的空间,以及1993年1月1日之后在预制房屋社区内首次出租的空间。
此外,如果一个移动房屋公园空间被认为是“新建”的,并且符合特定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它可以转换为预制房屋社区,而不会失去其“新建”的地位。
Section § 65852.21
这项法律允许在独户住宅区内建造最多两个住宅单元时,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就可以通过简化的审批流程,无需公开听证。这些条件包括位于某些城市区域内,不拆除受保护的住房,并遵守历史建筑法规。
地方机构可以设定区划标准,但这些标准不得阻止此类开发项目达到最小面积要求。同时,根据靠近公共交通或共享汽车的便利性,停车要求可能会被豁免。
住房提案的决定必须在60天内作出,如果项目被拒绝,地方机构必须记录任何必要的改进。任何开发的单元必须出租超过30天。
该法规还明确规定,建筑规范不得阻止建造相邻单元,并包括与区划和地方机构相关的具体定义和术语,强调不受主观判断影响的客观标准。
Section § 65852.24
2022年中产阶级住房法旨在加州创造更多可负担住房,重点关注工作区域附近的中产阶级住房开发。该法律允许在通常允许办公、零售或停车的区域内建设住房项目。为此,这些项目必须符合特定的密度、分区、设计和劳动力标准。
项目应位于足够大但非主要用于工业的地块上,遵守当地住房法律,并在必要时向小企业提供搬迁援助。开发应优先考虑熟练且获得公平报酬的劳动力。地方机构有豁免或实施与本法相关条例的指导方针,以确保住房密度不出现净损失,并负责记录进展。
该法律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至2033年1月1日,并要求定期进行研究,以评估其对住房、就业创造和环境因素的影响。
Section § 65852.2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多户住宅(例如公寓楼)因火灾或其他灾害而意外损坏或毁坏,加州的地方机构通常不能阻止其重建。但是,如果重建对社区居民的健康、安全或福祉有害,或者建筑物的现有用途不符合当地分区规定,地方机构可以禁止重建。法律允许重建后的规模和住宅单元数量与原先一致,并且可以恢复其原有用途(如有),但必须遵守特定的建筑、安全和分区规范,并且必须在损坏或毁坏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建筑许可证。地方机构可以制定更宽松的规定,但可以在工业区限制重建。此规定也适用于特许城市。
Section § 65852.27
到2025年1月1日,州内每个地方机构都必须建立一个预批准附属住宅单元(ADU)计划的方案。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接受并审查提交的ADU计划,并且不限制提交人。他们还必须根据现有标准对这些计划做出决定,并收取与未经预批准的同等大小ADU相同的费用。
预批准的计划必须在线公布,但这不代表对申请人的认可,也不是对施工本身批准的保证。地方机构还必须在线公布申请人的联系信息,但不对其准确性负责;并且在收到申请人请求后,必须从其网站上移除计划。地方机构也可以将自己或州内其他机构预批准的计划纳入其方案。
使用预批准计划或与先前批准计划相同的申请必须在30天内快速处理。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解决全州住房短缺问题而采取的更广泛举措的一部分,它将凌驾于任何地方城市政策之上,即使是特许城市也不例外。
Section § 65852.28
本节允许开发商在根据特定规则细分的地块上申请住房项目。地方政府可以为住房开发设定某些客观标准,但存在限制。他们不能强制执行阻止合理开发、因细分批准而施加不当限制,或强制要求超出规范要求的非必要特征(如封闭式停车位或过度退让)的标准。包含3-10个单元的住房项目必须符合特定的容积率,地方机构必须迅速批准或拒绝申请,通常在60天内。只有当项目威胁公共安全且没有其他可行方法解决问题时,才可能不予批准。地方机构可以制定条例来实施这些指导方针,这些条例将从2024年7月开始适用,进一步的修订将于2025年7月生效。
Section § 65852.35
Section § 65853
本节解释了区域规划条例的变更,例如改变物业的区域或增加/删除规定,需要通过第 (65854) 条至第 (65857) 条中规定的特定程序来通过。如果规划委员会被要求研究这些变更但未能及时采取行动,立法机构可以要求其在 (40) 天内提交报告。如果委员会仍未提交报告,则视为其已批准拟议的变更。
Section § 65854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有新的区划条例或对现有条例进行修改时,规划委员会都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通知必须提前发出。对于一般性修改,通知按照特定规则发出,但如果修改会影响您对财产的使用方式,他们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 20 天通过多种方式(例如张贴和邮寄)进行公告。
Section § 65855
Section § 65856
Section § 65857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批准、修改或否决规划委员会的建议。
如果立法机构想做出规划委员会之前没有审查过的修改,他们必须将这些修改送回给委员会再次审议。规划委员会不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但必须在 (40) 天内回复,除非获得更多时间;否则,就视为他们同意这些修改。
Section § 65858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在不遵循通常程序的情况下,通过临时条例来解决影响公共安全、健康或福利的紧急分区问题。这些条例最初可生效45天,并在必要时最多延长两次,每次延长都需要五分之四的投票。法律规定,立法机构必须提供理由,证明存在对公共健康或安全的直接威胁,以证明条例或任何延长的合理性。如果条例影响多户住宅项目,则适用特殊条件,包括证明持续开发将造成严重损害且不存在合理的替代方案。在条例或延长到期前,必须报告为解决问题所做的努力。
Section § 65859
本法律条文允许城市对其计划兼并的区域进行预分区规划。预分区规划是指在某个区域正式并入城市时,决定将适用哪些分区规划法律。这些分区规划规则在兼并完成后立即生效。某些城市在兼并前必须遵循特定的州规定来完成预分区规划。如果城市在兼并某个区域之前尚未完成预分区规划,它可以使用临时措施或临时条例来设定分区规划规则。
Section § 65860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县和市的分区规定必须与市或县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如果市或县通过新的分区规定或修改现有规定,这些规定必须符合其总体规划中概述的目标和土地用途。
居民和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来强制执行这种一致性,但必须在新规定或修订生效后的90天内进行。如果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导致与现有分区规定冲突,则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更新分区规定。当一个开发项目符合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分区规定时,市政府有180天的时间来调整分区规定,否则必须根据总体规划标准处理该项目。
这项要求也适用于特许市,以确保不同类型地方政府结构之间的一致性。
Section § 65860.1
这项法律规定,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的每个市和县,在修改其与防洪相关的总规划后,必须在12个月内更新其分区法律。这些分区法律需要与新修订的总规划保持一致。这项要求适用于所有市和县,甚至包括特许市,强调了该地区的防洪对整个加利福尼亚州都非常重要。这项法律不解除在这些变更之前与分区相关的任何现有责任,除非《水法典》中提到的特定情况。
Section § 65862
当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即总规划)与具体的分区法律发生冲突时(这通常是由于总规划的变更引起的),受影响方可以举行合并听证会来使两者保持一致。这一过程旨在简化变更,并且可以与总规划的更新同时进行。然而,关于规划更新的决定可以在任何分区变更之前最终确定。实质上,该法律鼓励地方政府将总规划和分区法规的修订工作一并处理,以使流程更快、更高效。
Section § 6586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市和县保持充足的住房用地供应,以满足其区域住房需求,特别是针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他们不能采取任何行动(例如降低住宅密度),导致其可用住房用地不足以满足这些需求,除非满足并记录了特定的条件和调查结果。
如果发生密度降低,管辖区必须寻找或提供额外的地块进行补偿。这甚至适用于在先前规划期内已划定或重新划定的地块。城市必须确保其住房计划符合区域目标,未能达到这些目标可能导致需要确定更多住房用地。
此外,这项规定适用于特许市和非特许市,并概述了如果城市未能按时通过符合规定的住房要素时的具体条款。此外,由这些行动引起的住房容量变化不一定需要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进行环境审查,除非另有决定。
Section § 65863.1
本法律条款主要关注共享停车安排以及地方机构应遵循的相关规定。它定义了“汽车停车要求”、“地方机构”和“共享停车协议”等关键术语。如果涉及地方机构,只要提交了适当的协议,地方机构就必须允许共享未充分利用的停车位。为了使共享停车位计入满足停车要求,必须有停车分析报告支持该安排,并且必须确保长期可用性。彼此相邻的物业或提供班车服务的物业可以共享停车位。地方机构不能要求超出实际需求的停车位,也不能仅仅因为停车位减少而阻止共享协议。
该法律还规定,共享停车不能减少所需的无障碍停车位或电动汽车停车位。它鼓励研究共享停车的可行性,而不是建造新的停车位,尤其是在使用公共资金的情况下。该法律不强制私人方签订共享协议,也不要求提供免费或减价停车。
Section § 65863.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新建开发项目位于公共交通半英里范围内,公共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提供最低数量的停车位。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如果缺乏停车位会对低收入住房、老年人或残疾人住房,或附近现有停车位产生负面影响。然而,如果项目包含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单位、少于20个住房单位,或根据法律享有停车位减少的规定,则这些例外不适用。活动中心仍须按照当地法令要求提供停车位。如果项目自愿提供停车位,机构可以对其进行监管,以确保为共享车辆或公共使用提供停车位。
此外,这项法律鼓励减少强制性最低停车位要求,以避免增加住房成本和不必要的停车位,从而可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023年之前签订的商业停车现有合同协议,如果所有要求的商业停车位都与公众共享,则可能仍需提供停车位,但除非修订符合法律限制,否则不允许增加新的停车位要求。
Section § 65863.2
这项法律适用于洛杉矶某些因免除停车要求或因其他法律而减少停车位的开发项目。如果一个开发项目位于优先停车区(居民享有特殊停车特权的地方),该项目必须被排除在这些特权之外。
地方当局不能向这些项目的居民或访客发放优先停车许可证。但是,对于居住在专门为极低收入、特低收入或较低收入家庭保留的住房单元的居民,有一个例外。这些居民仍然可以获得停车许可证。
Section § 65863.3
这项法律禁止公共机构在房主想要改造、翻新或扩建独户住宅时,要求增加停车位,只要该项目不超出分区规定设定的任何面积限制。“公共机构”一词包括州政府机构、市、县和其他地方政府实体。该法律旨在阻止强制性最低停车位要求,因为它们会增加住房成本,减少可用住房单元,并增加温室气体排放。此外,如果同一物业上存在附属住宅单元,则不能根据其他特定法规施加更严格的停车规定。
Section § 65863.4
在改变区划规定以降低多户住宅用地允许的房屋数量之前,市或县必须首先制定一项关于如何处理非业主过失损坏或毁坏的多户住宅的规定。这项规定不包括在损坏发生前已被废弃或被视为公共滋扰的房屋。
市或县需要就这项规定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依法告知公众。如果某些地方已经制定了类似的规定,或者如果物业所有者请求了区划变更,则可以豁免。这项规定也适用于特许市。
Section § 65863.5
Section § 65863.6
这项法律要求城市和县考虑其地方规定和条例如何影响其区域内的住房需求。他们需要在这些住房需求与公共服务需求、财政限制和环境资源之间找到平衡。如果一个城市或县制定了一项限制每年新建住房数量的规定,他们必须解释该规定如何有利于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以证明减少住房机会的合理性。此外,这项要求也适用于特许市。
Section § 65863.7
如果有人计划关闭或改变移动房屋园区的用途,他们必须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对居民的影响以及他们将如何提供合适的住房选择。如果居民找不到住房,他们必须获得其移动房屋的市场价值补偿,该价值由认证估价师确定。该报告应在任何听证会前至少60天与居民分享。
地方政府必须审查这份报告,并决定这种改变是否会影响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他们可以要求采取措施减少对居民的负面影响。如果移动房屋园区因破产而关闭,这些规定不适用。地方政府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实施成本。当变更源于分区或规划决定,或者执法机构暂停园区许可证时,本法律也适用。
地方机构可以在必要时实施更严格的规定。
Section § 65863.8
Section § 65863.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机构为规划单元开发项目颁发许可证,并且该许可证与一份暂定细分图相关联,那么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会早于暂定图或其任何延期的有效期届满。对于与此类项目相关的地方沿海开发许可证,其有效期也至少与经批准的暂定图的有效期一样长,并且任何图纸的延期都必须遵循相关的地方沿海计划规定。
Section § 65863.10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辅助性住房开发项目租金协议发生变更时发出通知的要求。具体来说,如果业主计划终止补贴、提前偿还抵押贷款或让租金限制到期,他们必须提前至少12个月通知受影响的租户和公共实体。在这些变更发生前六个月,还需要发出另一次通知。通知必须包含有关变更的详细信息,例如预期的租金上涨和补贴变更。通知详情的重大变更需要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额外通知。潜在租户在资格面试时也必须被告知即将发生的变更。该法律还规定了通知的送达方式以及通知中需要包含的信息。此外,如果违反这些要求,法律允许采取禁令救济,这可能包括在发出适当通知之前撤销租金上涨。
Section § 65863.1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出售或改变用途的规则。它定义了“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租户协会”和“合格实体”等术语,这些是理解这些交易中涉及方别的关键。
在此类开发项目的业主改变其状态(例如终止补贴合同或出售)之前,他们必须通知某些组织,并给予这些组织购买该物业以维持其可负担性的机会。这些团体包括租户协会和非营利组织。该法律通过要求任何新业主至少维持30年的租金限制,确保这些物业对低收入家庭保持可负担性。
它还详细说明了业主必须如何传达购买要约以及必须披露哪些信息。如果特定时间内没有合格实体表示兴趣,业主可以采取其他行动,例如出售给任何买家。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负责监督合规性,并可将违规行为提交给总检察长进行执法。某些情况适用豁免,这些规则补充了联邦关于受资助住房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65863.12
如果有人想将浮动房屋码头改作他用、关闭或停止使用,他们需要报告这将如何影响居民,特别是关于在其他码头寻找新住所和搬迁费用的问题。
他们需要在任何相关听证会举行前至少 15 天,将这份报告分享给码头居民。居民可以要求就报告的充分性举行听证会。地方政府可以要求采取缓解措施来帮助受影响的居民,但这些措施必须价格合理且不超过搬迁费用。
如果关闭是由于破产,这些要求不适用。城市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相关成本。当码头因地方政府的分区决定而被迫关闭时,本法律也适用。本条涵盖了符合特定标准的码头,例如由非营利组织运营或拥有少于 25 艘浮动房屋泊位的码头。
Section § 65863.1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通过在房产出售交割时备案的监管协议满足某些条件,房产所有者无需提供(通常要求的)特定通知。它强调租户保护措施,除非低收入租户违反租赁协议,否则不得将其驱逐。业主必须接受所有可用的第 8 节援助以确保财政可行性,并且不得因翻新而终止租赁或驱逐租户。
即使之前的项目型援助结束,租金也应保持可负担,且不得超过基于中位收入水平的特定限制。业主应申请任何可用的租金援助。法律还规定,对于最初受援助协议约束的开发项目,超收入住户的租金不得超过其收入的设定百分比,且租金年增长率有上限。监管协议确保了低收入、极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的长期可负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