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请愿书和通知的发布得到证明后,法院应排定该请愿书的听证会。任何人均可在听证会预定日期之前、当天或听证会延期的日期出庭对该请愿书提出异议。
出版物与官方公告确立作为一般发行报纸的资格
Section § 6020
如果一份报纸想要被官方认可为“普遍发行报行报纸”,它需要提交一份经过核实的请愿书。这份请愿书必须提交给报纸所在地和印刷地所在县的县高等法院。请愿书应解释它为何符合这一资格。
普遍发行报纸 经核实的请愿书 县高等法院
Section § 6021
如果一份报纸想要被官方认定为普遍发行报纸,它必须刊登一份通知和其申请的详细信息。这必须在提出申请的报纸本身上进行,并且如果可行,在同城的另一份普遍发行报纸上刊登。如果不行,则应在同县的另一份报纸上刊登;或者如果这也不可能,则在邻近县的报纸上刊登,或按照法院的指示刊登。
普遍发行报纸 刊登要求 申请通知
Section § 6023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份申请提交到法院后,法院会听取提交申请的人和任何对此提出异议的人所提供的证据。听取证据后,法院有10天时间作出决定,并将判决录入法院记录。
法院应听取申请人和反对者的证据(如有)。此后10日内,法院应作出裁决和判决,书记员应将其录入法院记录。
法院裁决 申请人证据 反对者
Section § 602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法院可以更改或推翻其关于报纸被认定为“普遍发行报纸”的决定。法院可以主动这样做,或者如果有人(即使他们没有参与最初的案件)提供一份经核实的事实陈述,并提前十天通知申请人。它还要求证明该报纸不再符合被视为普遍发行的标准。此外,如果报纸更改了名称但保持了其基本性质和身份,法院可以按照类似程序更新其决定。
(1)CA 政府 Code § 6024(1) 判决和裁定可由法院主动地,或应任何人的动议,无论是否为原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基于以下原因被撤销、修改或撤销:
(a)CA 政府 Code § 6024(a) 向法院提交经核实的案情陈述。
(b)CA 政府 Code § 6024(b) 提前十天通知申请人。
(c)CA 政府 Code § 6024(c) 向法院作出令人满意的证明,表明该报纸已不再是普遍发行的报纸。
(2)CA 政府 Code § 6024(c)(2) 判决和裁定可由法院主动地,或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动议,无论是否为原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基于类似的经核实陈述、相同的通知以及向法院作出令人满意的证明,表明该报纸已更改其名称,但其作为普遍发行报纸的性质或身份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而被修改。
撤销判决 法院动议 经核实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