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20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报纸想要被官方认可为“普遍发行报行报纸”,它需要提交一份经过核实的请愿书。这份请愿书必须提交给报纸所在地和印刷地所在县的县高等法院。请愿书应解释它为何符合这一资格。

Section § 6021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报纸想要被官方认定为普遍发行报纸,它必须刊登一份通知和其申请的详细信息。这必须在提出申请的报纸本身上进行,并且如果可行,在同城的另一份普遍发行报纸上刊登。如果不行,则应在同县的另一份报纸上刊登;或者如果这也不可能,则在邻近县的报纸上刊登,或按照法院的指示刊登。

Section § 6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请愿书发布并发出通知,法院将安排一次听证会。任何人都可以出庭反对该请愿书,无论是在听证会日期之前还是在听证会当天。

在请愿书和通知的发布得到证明后,法院应排定该请愿书的听证会。任何人均可在听证会预定日期之前、当天或听证会延期的日期出庭对该请愿书提出异议。

Section § 6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份申请提交到法院后,法院会听取提交申请的人和任何对此提出异议的人所提供的证据。听取证据后,法院有10天时间作出决定,并将判决录入法院记录。

法院应听取申请人和反对者的证据(如有)。此后10日内,法院应作出裁决和判决,书记员应将其录入法院记录。

Section § 6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法院可以更改或推翻其关于报纸被认定为“普遍发行报纸”的决定。法院可以主动这样做,或者如果有人(即使他们没有参与最初的案件)提供一份经核实的事实陈述,并提前十天通知申请人。它还要求证明该报纸不再符合被视为普遍发行的标准。此外,如果报纸更改了名称但保持了其基本性质和身份,法院可以按照类似程序更新其决定。

(1)CA 政府 Code § 6024(1) 判决和裁定可由法院主动地,或应任何人的动议,无论是否为原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基于以下原因被撤销、修改或撤销:
(a)CA 政府 Code § 6024(a) 向法院提交经核实的案情陈述。
(b)CA 政府 Code § 6024(b) 提前十天通知申请人。
(c)CA 政府 Code § 6024(c) 向法院作出令人满意的证明,表明该报纸已不再是普遍发行的报纸。
(2)CA 政府 Code § 6024(c)(2) 判决和裁定可由法院主动地,或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动议,无论是否为原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基于类似的经核实陈述、相同的通知以及向法院作出令人满意的证明,表明该报纸已更改其名称,但其作为普遍发行报纸的性质或身份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而被修改。

Section § 6025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报纸被官方认定为“普遍发行的报纸”,那么在此期间刊登的所有公共通知或公告均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且可接受。

Section § 6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不满意最终的裁决、判决,或者任何改变或取消了之前裁决或判决的最终命令,他们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Section § 6027

Explanation
1952年7月1日之后,报纸只有在获得确认其普遍发行报纸地位的司法命令后,才能被正式认定为普遍发行报纸。这必须根据本条中列出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