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的规定是对本法典第37350条和第37351条以及法律授予城市处置市有财产的任何其他权力的替代方案。
市有财产建筑物和场地出售
Section § 37422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划出售财产时,必须制定一项决议。该决议必须做到四点:设定一个日期,听取对出售的异议;安排发布关于此次听证会的公告;确定何时做出最终决定;并包含待售财产的详细描述。
该决议应:
(a)CA 政府 Code § 37422(a) 确定听取对出售异议的时间。
(b)CA 政府 Code § 37422(b) 规定听证通知的发布。
(c)CA 政府 Code § 37422(c) 确定采取最终行动的时间。
(d)CA 政府 Code § 37422(d) 包含待售财产的准确描述。
财产出售决议 听取异议 公告
Section § 37423
本法律条文要求将一项决议向公众公布。它必须至少在该市的一份日报上刊登一次;如果该市没有日报,则在县里的一份报纸上刊登。此外,该决议还需要在受影响的每块房地产上三个显眼的地方显眼地张贴至少十天。
公告 决议公布 日报
Section § 37424
如果有人不同意即将进行的财产出售决定,他们可以在最终决定作出之前提出反对意见。他们可以书面形式向书记员提交异议,或者在讨论该决定的会议上口头表达。决策小组必须听取并处理这些担忧。
在最终行动之前任何时候,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对拟议的出售提出异议。异议可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立法机构的书记员,也可以在审议该决议的会议上口头提出。立法机构应听取并裁决该异议。
财产出售异议 书面异议提交 会议口头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