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420

Explanation

本节为城市提供了另一种处理市有财产出售的选择,除了第37350条和第37351条下已有的方法或任何其他现有法律之外。

本条的规定是对本法典第37350条和第37351条以及法律授予城市处置市有财产的任何其他权力的替代方案。

Section § 37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的立法机构决定出售公共建筑及其场地是否必要和有利。为此,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正式声明其出售该财产的决定和意向。

Section § 374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划出售财产时,必须制定一项决议。该决议必须做到四点:设定一个日期,听取对出售的异议;安排发布关于此次听证会的公告;确定何时做出最终决定;并包含待售财产的详细描述。

该决议应:
(a)CA 政府 Code § 37422(a) 确定听取对出售异议的时间。
(b)CA 政府 Code § 37422(b) 规定听证通知的发布。
(c)CA 政府 Code § 37422(c) 确定采取最终行动的时间。
(d)CA 政府 Code § 37422(d) 包含待售财产的准确描述。

Section § 374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将一项决议向公众公布。它必须至少在该市的一份日报上刊登一次;如果该市没有日报,则在县里的一份报纸上刊登。此外,该决议还需要在受影响的每块房地产上三个显眼的地方显眼地张贴至少十天。

Section § 3742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同意即将进行的财产出售决定,他们可以在最终决定作出之前提出反对意见。他们可以书面形式向书记员提交异议,或者在讨论该决定的会议上口头表达。决策小组必须听取并处理这些担忧。

在最终行动之前任何时候,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对拟议的出售提出异议。异议可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立法机构的书记员,也可以在审议该决议的会议上口头提出。立法机构应听取并裁决该异议。

Section § 37425

Explanation
如果没有人反对,或者如果管理机构的大多数(五分之四)成员同意不理会反对意见,他们就可以继续出售他们正在考虑的任何东西。

Section § 37426

Explanation
如果立法机构中少于80%的成员投票赞成出售某项财产,那么该出售在六个月内不能推进,除非举行特别选举来决定此事。

Section § 37427

Explanation
市议会或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一项法律,组织一次特别选举,让居民投票决定是否出售某些城市财产。

Section § 37428

Explanation
如果大多数人投票赞成,政府就可以出售该财产。

Section § 374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与购买其财产的人达成协议,在销售后暂时留在该财产中。城市和买方可以决定停留的费用是作为购买价格的一部分,还是通过单独的租赁或租房协议来处理。

Section § 37430

Explanation
如果立法机构在1945年5月23日之前出售了财产,并且他们使用的程序基本符合相关规定,那么该出售被视为与在该日期之后发生的出售同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