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市政府建立一套管理市政税的制度,包括评估、征收和收取税款,前提是该制度不能与现有规定相冲突。

Section § 43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被评估的税款、因未按时缴纳这些税款而产生的罚金以及征收这些税款所涉及的费用,都会成为对被评估财产的留置权。对于个人财产税,这些税款会成为对所有者不动产的留置权,但仅限于《税收和赋税法典》中规定的具体规则所允许的范围。

评估的税款、滞纳金和征收费用构成对被评估财产的留置权。个人财产税在《税收和赋税法典》第1编第4部第2章规定的县税允许范围内,构成对所有者不动产的留置权。

Section § 43002

Explanation

每年1月1日凌晨12:01整,税收留置权会自动附着到财产上。

税收留置权自每年1月1日凌晨12:01起附着。

Section § 43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不动产上的税收留置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强制执行。首先,通过出售财产,并根据当地规定准备和分发必要的文件,其中必须包括向利害关系方发送通知。这些步骤必须遵循与《税收和税务法典》中类似的规定,并明确负责处理出售事宜的官员的具体角色和职责。提供通知可能会收取费用,但该费用应仅限于合理成本。其次,税收留置权可以通过在适当的法院提起诉讼来强制执行。

税收留置权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强制执行:
(a)Copy CA 政府 Code § 4300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43003(a)(1) 根据条例规定的规章,出售受影响的不动产,并执行和交付必要的证书和契据。这些规章应包括一项要求,即按照《税收和税务法典》第3701条规定的方法,向《税收和税务法典》第4675条中定义的利害关系方发送拟议出售的通知。
(2)CA 政府 Code § 43003(a)(2) 《税收和税务法典》第3701条适用于本款项下通知的发送和出售的有效性,视同在本款项下完整列出,但就本款而言:
(A)CA 政府 Code § 43003(a)(2)(A) 第3701条中提及的“审计长的书面授权”指根据为遵守本款而通过的条例,且不包括任何其他要求的通知期限,不动产可被出售以强制执行留置权的最早时间。
(B)CA 政府 Code § 43003(a)(2)(B) 提及的“税务征收员”指根据本款通过的条例,负责进行出售的官员。
(3)CA 政府 Code § 43003(a)(3) 市政府应根据本条收取提供通知的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估计的合理成本。
(b)CA 政府 Code § 43003(b) 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取消留置权。

Section § 43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财产因未缴税款或特别评估费而被出售时,其契约(即证明所有权的文件)与因未缴纳县税而出售的财产契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Section § 43004.5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加州在1981财政年度前后如何评估和表达财产价值和税率。在1981-82财政年度之前,财产按其全值的25%进行评估。之后,则按全值的100%进行评估。税率在此变化前后也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并在措辞和计算上进行了调整。

在比较任何评估价值、税率或财产税收入时,必须进行调整以确保准确比较,从而保证税收或豁免的相对价值保持一致。该法还提供了具体的数学转换系数,用于将税率从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无论是从全值百分比转换为美元计价,反之亦然,以确保比较的一致性。

(a)CA 政府 Code § 43004.5(a) 就本部分而言,评估价值指截至并包括1980-81财政年度的全值的25%,以及1981-82财政年度及此后财政年度的全值的100%;并且,税率应以每100美元评估价值的美元或其分数表示,截至并包括1980-81财政年度,并以1981-82财政年度及此后财政年度的全值百分比表示。
(b)CA 政府 Code § 43004.5(b) 每当本法典要求比较不同年份的评估价值、税率或财产税收入时,评估比率和税率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以便在相同基础上进行比较,并产生相同数额的税收,或实现豁免或补助的相同相对价值,无论采用何种税率表达方式或评估比率。
(c)CA 政府 Code § 43004.5(c) 为了在相同基础上表达税率,基于25%评估比率并以每100美元评估价值的美元或其分数表示的税率,可以乘以一个百分之一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转换系数,以确定一个与以全值百分比表示的税率相当的税率;并且,以全值百分比表示的税率,可以乘以400的系数,以确定一个与以每100美元评估价值的美元或其分数表示且基于25%评估比率的税率相当的税率。

Section § 43005

Explanation
如果财产因未缴税款或特别评估而被出售,出售所得款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中另一部分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分配,该部分始于第53925条。

Section § 43005.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城市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免除逾期房产税的罚款和利息。具体来说,如果财产在1964年12月1日至1965年1月30日期间因风暴和洪水受损,且损失超过500美元,城市可以放弃收取这些费用。该豁免仅适用于州长宣布为灾区的财产。重要的是,这项法律是针对1965年4月12日下午5时前未缴税款的一次性措施,不会改变当时应缴税款的金额,而只是免除额外的罚款和利息。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行征税的市的立法机构可以通过法令,豁免1965年4月12日下午5时前未缴且逾期的第二期税款的任何罚款和利息,前提是该税款涉及在1964年12月1日至1965年1月30日期间发生的风暴和洪水中,在州长宣布为灾难状态的区域内,财产损失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情况。对于这些罚款和利息,该豁免应构成城市完全放弃对此的所有法律主张。
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法令,应豁免城市应收税款的所有此类罚款和利息,自1965年4月12日下午5时起生效,并永久有效,但不得减少当时任何逾期未缴的税款。

Section § 43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规定,如果某人在城市内的财产在某年7月31日之前因火灾或其他方式被毁,且因分区法律无法重建,他们可以申请重新评估该财产的价值。财产所有者必须提交一份宣誓书和一份由公正人士出具的证书,证明财产毁坏后的状况和价值,以申请重新评估。城市评估员必须在10月31日之前重新评估财产,城市均衡委员会可以在11月30日之前调整此评估。如果重新评估的价值导致税单金额降低,城市可以退还任何多缴的税款。除非州宪法另有规定,否则本法律适用。

尽管有任何其他相反的法律规定,市立法机构可以通过法令规定,城市中在任何一年的留置权日期拥有、占有或控制任何应税改良物的人,如果该改良物随后在该年7月31日之前因火灾或任何其他方式在其无过错的情况下被毁坏,且因分区禁令无法重建,则可以在该法令规定的日期或之前申请对该改良物进行重新评估,并向市评估官员提交一份宣誓书面声明,附有由无利害关系且有能力的个人或机构出具的证书,证明该改良物毁坏后的状况和价值(如有);并且评估员应在该年10月31日或之前,根据毁坏后的状况和价值对该改良物进行评估,或在已评估的情况下进行重新评估;并且在市均衡委员会认为适当的通知下,该委员会可以在该年11月30日之前,对任何此类评估或重新评估进行均衡。该法令还可以规定,对该改良物(如此评估或重新评估)在其原始评估时所列的财产税率,应适用于根据本节确定的均衡评估或重新评估金额。如果计算结果低于此前计算的税款,该法令可以规定纳税人仅需承担较低金额的税款,差额应予取消。如果纳税人已支付此前计算的税款,该法令可以规定该差额应退还给纳税人。本节适用于宪法不阻止其适用的所有城市。

Section § 43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城市公用事业公司因未支付或未来公用事业费用而产生的房地产留置权。如果您正在出售房产或转让公用事业服务,特别是对于大型多单元建筑,您需要在30天内通知公用事业提供商。公用事业公司可能会要求您支付一笔保证金,最高可达六个月的费用,这笔保证金可以持有长达两年,如果付款逾期,还可能延长。如果您不通知或不支付保证金,公用事业公司可以在您的房产上设置留置权,但该留置权将次于任何现有留置权。然而,如果转让涉及法院指定的接管人,这些要求不适用。此外,这项法律不影响1996年之前颁布的关于优先留置权的先前地方条例。

(a)CA 政府 Code § 43008(a) 因拖欠费用或收费,或收取未来费用或收费而产生的房地产留置权,无论是否计入税收评估名册,用于由第53368节所定义的城市或市县拥有或运营的公用事业公司向房地产所有者或占用者提供的水或其他公用事业服务,除非是用于解除债券债务的留置权,应次于该房地产上任何先前已记录的留置权。
(b)CA 政府 Code § 43008(b) 城市或市县可以规定,在通过记录赠与契约、受托人销售契约或其他类似文书证明的产权转让时,或在转让包含一个总表计量、超过四个单元的多户住宅建筑的公用事业服务时,如果该建筑由城市或市县拥有或运营的市政公用事业公司提供水或电,或两者兼有,受让人应在转让后30天内通知市政公用事业公司产权或服务的变更。
市政公用事业公司可以要求该受让人向其存入作为担保的、最高达六个月的估计合理公用事业费用,该押金可由公用事业公司持有,期限不超过两年。如果在押金持有期内,所有者有两次或两次以上逾期超过30天的情况,公用事业公司可以将保证金的要求再延长两年。公用事业公司也可以自行决定免除保证金要求。
如果要求受让人支付押金但未支付,或受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公用事业公司,公用事业公司有权就所需押金的金额对该房地产记录留置权。该留置权仅在房地产所在县记录员办公室正式记录后生效,且应次于该房地产上所有先前已记录的留置权。
受让人未能向公用事业公司提供转让通知或未能提供保证金,不应影响产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有效性,或不应影响在公用事业公司留置权记录之前已存在的房地产留置权的优先权。
在不与本条规定冲突的范围内,城市或县拥有的公用事业公司关于征收保证金的现有权利予以保留。
本款不适用于向法院指定的接管人进行的产权或服务转让。
(c)CA 政府 Code § 43008(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证明1996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规定优先留置权的条例从其颁布之时起至1996年1月1日止是无效的或有效的,且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退还根据此类条例收取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43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用事业公司根据接管公用事业账户的人的信用状况,以及公司认为重要的其他因素,决定是否免除保证金要求。

公用事业公司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权,豁免经第43008条(b)款授权的保证金时,应考虑受让人的信用状况,以及公用事业公司确定的任何其他因素。

Section § 43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市的业主,如果其财产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控事件而损坏或毁坏,且损失超过5,000美元,可以申请重新评估。业主必须提交一份申请,详细说明财产受损后的状况和价值。市评估员将重新评估财产价值,并通知业主新的估价。业主有权在14天内对新的估价提出上诉。如果重新评估后的价值显著降低,将进行税款调整。如果未提交申请,评估员若发现价值显著损失,可自行重新评估。如果因初始评估导致税款多缴,纳税人将获得退款。

Section § 43061

Explanation
如果房产因未缴城市税款而被出售,原业主有至少五年的时间可以将其赎回,但需遵循市立法机构制定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43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欠税,就如同法院对你做出了判决。政府可以像追讨债务一样,要求你的财产。

Section § 4306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税款缴清或财产出售以偿还税款债务之前,房产税留置权不被视为已解决。但是,如果自留置权设定之日起已满三十年,该留置权将不再为任何目的而存在。

Section § 43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税款留置权在财产上设立后已过去30年,并且该财产尚未被出售以偿还该税款,那么就推定该税款已支付。

每一项税款,自其成为留置权之时起三十年后,均被推定为已支付,除非该财产已依法出售以支付该税款。

Section § 43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说明了如果一个城市不使用县级官员来评估和征收税款会发生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城市的立法机构必须在七月作为均衡委员会,审查和调整评估员作出的税收评估。他们将听取投诉,并且可以纠正、更改或撤销任何评估。他们也可以提高评估,但前提是必须通知受影响的人。

Section § 430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关于会议何时何地举行的具体信息,必须按照地方性法规(即所谓的“法令”或“条例”)中规定的规则进行公布。

Section § 43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年度的税款更正清单将成为官方记录,即评估名册,所有税款都以此为依据。市书记员,同时兼任均衡委员会的书记员,负责将这份更正清单认证为官方评估名册。

Section § 430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立法机构(例如市议会或委员会)仍可根据其他法律行使其权力,以管理县级官员如何评估和征收税款。本条款不限制该权力。

Section § 4307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完全在一个特别区内,该市的立法机构可以选择向该特别区支付一笔款项,这笔款项相当于该特别区从城市范围内的房产税中应得的收入。如果他们这样做,县审计员将调整税款分配,把这些资金拨给该市。县审计员必须向州主计长报告这一变化。这些操作不会影响未来的税收分配。该市必须在变更生效的财政年度的9月1日之前通知县审计员。在这种情况下,特别区指的是由县管理,为城市提供消防或图书馆服务的区域。这项法律仅适用于人口超过600万的特大县内的城市,并且县可以向该市收取因此过程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