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评估、征收管理总则
Section § 43001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被评估的税款、因未按时缴纳这些税款而产生的罚金以及征收这些税款所涉及的费用,都会成为对被评估财产的留置权。对于个人财产税,这些税款会成为对所有者不动产的留置权,但仅限于《税收和赋税法典》中规定的具体规则所允许的范围。
Section § 43003
本法律解释了不动产上的税收留置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强制执行。首先,通过出售财产,并根据当地规定准备和分发必要的文件,其中必须包括向利害关系方发送通知。这些步骤必须遵循与《税收和税务法典》中类似的规定,并明确负责处理出售事宜的官员的具体角色和职责。提供通知可能会收取费用,但该费用应仅限于合理成本。其次,税收留置权可以通过在适当的法院提起诉讼来强制执行。
Section § 43004.5
本法解释了加州在1981财政年度前后如何评估和表达财产价值和税率。在1981-82财政年度之前,财产按其全值的25%进行评估。之后,则按全值的100%进行评估。税率在此变化前后也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并在措辞和计算上进行了调整。
在比较任何评估价值、税率或财产税收入时,必须进行调整以确保准确比较,从而保证税收或豁免的相对价值保持一致。该法还提供了具体的数学转换系数,用于将税率从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无论是从全值百分比转换为美元计价,反之亦然,以确保比较的一致性。
Section § 43005.7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城市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免除逾期房产税的罚款和利息。具体来说,如果财产在1964年12月1日至1965年1月30日期间因风暴和洪水受损,且损失超过500美元,城市可以放弃收取这些费用。该豁免仅适用于州长宣布为灾区的财产。重要的是,这项法律是针对1965年4月12日下午5时前未缴税款的一次性措施,不会改变当时应缴税款的金额,而只是免除额外的罚款和利息。
Section § 43007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规定,如果某人在城市内的财产在某年7月31日之前因火灾或其他方式被毁,且因分区法律无法重建,他们可以申请重新评估该财产的价值。财产所有者必须提交一份宣誓书和一份由公正人士出具的证书,证明财产毁坏后的状况和价值,以申请重新评估。城市评估员必须在10月31日之前重新评估财产,城市均衡委员会可以在11月30日之前调整此评估。如果重新评估的价值导致税单金额降低,城市可以退还任何多缴的税款。除非州宪法另有规定,否则本法律适用。
Section § 43008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城市公用事业公司因未支付或未来公用事业费用而产生的房地产留置权。如果您正在出售房产或转让公用事业服务,特别是对于大型多单元建筑,您需要在30天内通知公用事业提供商。公用事业公司可能会要求您支付一笔保证金,最高可达六个月的费用,这笔保证金可以持有长达两年,如果付款逾期,还可能延长。如果您不通知或不支付保证金,公用事业公司可以在您的房产上设置留置权,但该留置权将次于任何现有留置权。然而,如果转让涉及法院指定的接管人,这些要求不适用。此外,这项法律不影响1996年之前颁布的关于优先留置权的先前地方条例。
Section § 43009
这项法律允许公用事业公司根据接管公用事业账户的人的信用状况,以及公司认为重要的其他因素,决定是否免除保证金要求。
Section § 43013
Section § 43063
Section § 4306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税款留置权在财产上设立后已过去30年,并且该财产尚未被出售以偿还该税款,那么就推定该税款已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