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或县内任何独立特别区的管理机构通过一项正式决议来启动一个程序。该决议可以提出两件事:第一,关于特别区在委员会中拥有代表权的想法;第二,废除影响特别区职能和所提供服务的规定。

Section § 56821.1

Explanation
当委员会通过一项特定决议时,执行官必须迅速组织一个名为独立特别区遴选委员会的特别小组会议。这次会议应在决议通过后的15到35天内举行。委员会将讨论该决议,并通过多数票决定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如果他们批准,就会通知执行官,然后委员会将推进另一项决议。如果他们拒绝,执行官会收到通知,并且整个程序将停止。

Section § 568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第56821条 (a) 款做出决定的独立特别区,必须立即将该决定的副本发送给执行官。如果一个县内超过半数的独立特别区在首次通知后一年内完成此操作,那么委员会将在其下一次例会上,根据第56822条讨论并决定是否推进后续步骤。

Section § 56821.5

Explanation

如果县内大多数特别区批准一项决议并向执行官提交认证副本,委员会必须在35天内通过相应的决议。

任何由独立特别区根据第56821条(b)款通过的决议的认证副本,应提交给执行官备案。如果县内多数独立特别区已提交一项决议,或实质上相同的决议,则委员会应在提交后不迟于35天内,根据已提交的决议通过一项意向决议。

Section § 5682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委员会或独立特别区遵守了某些法律程序后,他们必须制定一份“意向决议”。这份决议会说明程序是由委员会还是由特定的区启动的,并列出这些区的名称。决议还会说明他们是否计划废止规章,以及是否会将这些事项提交给特别区咨询委员会。如果是,决议必须描述拟废止的规章。此外,决议还会确定一个听证日期,以决定该提案是批准、不批准,还是提交给咨询委员会。最后,如果决议是关于特别区在委员会中的代表权问题,它将提交给特别区咨询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处理。

委员会或独立特别区(视情况而定)在遵守了第56821、56821.1、56821.3和56821.5条的适用规定后,委员会应根据本条通过一项意向决议。该意向决议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6822(a) 说明程序是由委员会还是由一个或多个独立特别区启动的,如果是后者,则应列明这些区的名称。
(b)CA 政府 Code § 56822(b) 如果意向决议仅提议废止影响特别区职能和服务的规章,则应说明委员会提议以下任一事项:
(1)CA 政府 Code § 56822(b)(1) 不提交特别区咨询委员会审议该提案,在此情况下,决议应包含拟废止规章的文本。
(2)CA 政府 Code § 56822(b)(2) 将提案提交特别区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报告和建议,在此情况下,决议应包含拟废止规章。
此外,根据本款通过的意向决议还应确定委员会就决议所提提案是否应不予批准、批准并直接执行(不提交特别区咨询委员会),或提交特别区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报告并向委员会提出建议的问题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该时间应在意向决议通过之日起不少于15天但不超过35天。
(c)CA 政府 Code § 56822(c) 如果意向决议提议特别区在委员会中的代表权,则应说明委员会提议将该提案提交特别区咨询委员会,且委员会应立即命令根据第56823条将该提案提交该委员会。

Section § 56822.3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第56822条的某个特定部分安排了听证会,负责官员需要通过几种方式公布听证会:在公共来源上发布、在指定地点张贴通知,并向县书记员和所有地方机构发送邮件通知。各个条款详细说明了每种通知方式的具体要求。

Section § 5682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在预定的听证会之后,委员会将决定是批准、否决一项提案,还是将其提交给特别区咨询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分析。听证会可以按原计划进行,也可以延期到其他时间和地点。委员会的决定将通过一项正式决议作出。

Section § 568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提案被提交给特别区咨询委员会审查时的程序。委员会的组建和行动应遵循某些既定准则。委员会将一直运作,直到委员会对其建议作出决定。该提案涉及特别区职能的变更。条文定义了关键术语:“重组计划”指法规,“重组提案”则涉及变更。“重组委员会”就是咨询委员会本身,“受影响区”指受影响的独立特别区。

委员会可以允许非独立特别区任命非投票成员加入咨询委员会。这些非投票成员享有与投票成员相同的权利,但没有投票权。

如果委员会命令将提案提交给特别区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报告和建议,则咨询委员会的任命和程序应基本按照与重组委员会相关的第 6 章(自第 56826 条起)的规定进行,但咨询委员会在其报告和建议获得委员会采纳之前不得终止。适用于根据本章采取的程序时:
(a)CA 政府 Code § 56823(a) “重组计划”指包含影响特别区职能和服务的法规文本的计划。
(b)CA 政府 Code § 56823(b) “重组提案”、“重组”或“组织变更”指根据本章提出的提案。
(c)CA 政府 Code § 56823(c) “重组委员会”指特别区咨询委员会。
(d)CA 政府 Code § 56823(d) “受影响区”指受根据本章提出的提案影响的独立特别区。
如果委员会认为除独立特别区以外的特别区可能受提案影响,则除了任命投票成员代表独立特别区加入咨询委员会外,委员会可以授权除独立特别区以外的特别区的立法机构任命非投票成员加入咨询委员会。任何非投票成员应享有投票成员的所有权利,但投票权除外。

Section § 568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特别区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来自五个以上独立的特别区,该委员会可以成立一个执行委员会来处理部分研究工作。执行委员会可以准备一份草案报告,供全体委员会批准。有表决权的成员决定执行委员会的人数,但如果咨询委员会中有无表决权的成员,他们也可以以相同的人数加入执行委员会,但没有表决权。 一旦执行委员会完成研究并起草报告,它会将其提交给全体咨询委员会。全体咨询委员会可以否决、采纳或修改这份草案报告,甚至可以制定自己的报告和建议。

Section § 5682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在特别区咨询委员会提交报告后的35天内必须做什么。如果报告只涉及废止法规,委员会可以直接拒绝该报告,或者通过一项决议举行听证会。如果报告涉及要求在委员会中设立特别区代表,委员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批准它。该决议应详细说明报告,表明委员会批准的意图,并确定一个在15到35天内的听证日期。

不迟于特别区咨询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提交给执行官后35天,委员会应采取以下行动之一:
(a)CA 政府 Code § 56824.1(a) 如果报告仅涉及废止影响特别区职能和服务的法规,委员会可采取以下任一行动:
(1)CA 政府 Code § 56824.1(a)(1) 无需进一步通知和听证,不批准该报告。
(2)CA 政府 Code § 56824.1(a)(2) 根据 (c) 款,通过一项就该报告举行听证会的意向决议。
(b)CA 政府 Code § 56824.1(b) 如果报告涉及要求在委员会中设立特别区代表,委员会应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批准该报告和建议的意向。
(c)CA 政府 Code § 56824.1(c) 意向决议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56824.1(c)(1) 提及特别区咨询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概述报告和建议的性质和内容,并提及提交给执行官备案的报告和建议,以获取详细的报告和建议描述。
(2)CA 政府 Code § 56824.1(c)(2) 声明委员会批准已提交的建议和报告的意向。
(3)CA 政府 Code § 56824.1(c)(3) 确定一个时间,不早于意向决议通过后15天,不晚于35天,以及委员会举行听证会的地点,讨论特别区咨询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建议是否应被批准的问题,无论是按原样提交,还是经通知和听证后由委员会命令修改。

Section § 5682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听证会举行之前,执行官必须通过多种方式告知公众和相关官员。这包括刊登通知、在指定区域张贴通知,以及将其邮寄给县书记员和县内的各个地方机构。

Section § 56824.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就报告和建议举行听证会的程序。委员会可以在听证会期间提出修改意见,这些意见随后由特别区咨询委员会或其执行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必须在60天内提供反馈,否则,将被视为同意这些修改。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对报告和建议作出决定,可以按原样批准,也可以进行修改后批准。

听证会应由委员会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或在听证会可能延期的地点举行。在听证会期间,委员会可以对报告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任何拟议的修改意见应提交给特别区咨询委员会进行审查,或者如果咨询委员会已任命执行委员会,则提交给该执行委员会进行审查。咨询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应在6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如果委员会在60天内未收到报告,则视为咨询委员会已批准报告和建议中的拟议修改。
听证会结束后30天内,委员会应通过一项决议,批准报告和建议,无论是按原样提交的,还是委员会可能修改的那些规定。

Section § 56824.7

Explanation

当特别区咨询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获得批准时,必须采取以下行动:首先,报告建议废止的任何法规都必须取消。其次,如果需要按照另一项法规的规定选出特别区代表,委员会主席必须在15天内组织并宣布召开独立特别区遴选委员会的会议。

任何批准特别区咨询委员会报告和建议的决议,无论是按提交的还是经委员会修改的,均应命令以下两项:
(a)CA 政府 Code § 56824.7(a) 依照经批准报告的建议,废止法规。
(b)CA 政府 Code § 56824.7(b) 如果委员会中的特别区代表将根据第56332条进行遴选,则委员会主席应在决议通过后15天内召集并发出独立特别区遴选委员会会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