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区程序代表权与职能
Section § 56821
Section § 56821.1
Section § 56821.3
Section § 56821.5
如果县内大多数特别区批准一项决议并向执行官提交认证副本,委员会必须在35天内通过相应的决议。
Section § 56822
本节解释说,当委员会或独立特别区遵守了某些法律程序后,他们必须制定一份“意向决议”。这份决议会说明程序是由委员会还是由特定的区启动的,并列出这些区的名称。决议还会说明他们是否计划废止规章,以及是否会将这些事项提交给特别区咨询委员会。如果是,决议必须描述拟废止的规章。此外,决议还会确定一个听证日期,以决定该提案是批准、不批准,还是提交给咨询委员会。最后,如果决议是关于特别区在委员会中的代表权问题,它将提交给特别区咨询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处理。
Section § 56822.3
Section § 56822.5
Section § 56823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提案被提交给特别区咨询委员会审查时的程序。委员会的组建和行动应遵循某些既定准则。委员会将一直运作,直到委员会对其建议作出决定。该提案涉及特别区职能的变更。条文定义了关键术语:“重组计划”指法规,“重组提案”则涉及变更。“重组委员会”就是咨询委员会本身,“受影响区”指受影响的独立特别区。
委员会可以允许非独立特别区任命非投票成员加入咨询委员会。这些非投票成员享有与投票成员相同的权利,但没有投票权。
Section § 56824
Section § 56824.1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在特别区咨询委员会提交报告后的35天内必须做什么。如果报告只涉及废止法规,委员会可以直接拒绝该报告,或者通过一项决议举行听证会。如果报告涉及要求在委员会中设立特别区代表,委员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批准它。该决议应详细说明报告,表明委员会批准的意图,并确定一个在15到35天内的听证日期。
Section § 56824.3
Section § 56824.5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就报告和建议举行听证会的程序。委员会可以在听证会期间提出修改意见,这些意见随后由特别区咨询委员会或其执行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必须在60天内提供反馈,否则,将被视为同意这些修改。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对报告和建议作出决定,可以按原样批准,也可以进行修改后批准。
Section § 56824.7
当特别区咨询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获得批准时,必须采取以下行动:首先,报告建议废止的任何法规都必须取消。其次,如果需要按照另一项法规的规定选出特别区代表,委员会主席必须在15天内组织并宣布召开独立特别区遴选委员会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