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周转金
Section § 29320
本法律定义了谁被视为“县官员”。它包括任何通过选举或任命在县内担任官方职务的人。它还涵盖了负责县内任何办公室、部门、服务机构、机构或其任何下属部门的人员。
Section § 29321
本节允许县监事会为任何县官员设立周转基金。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说明设立该基金的必要性、谁将使用该基金以及基金的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美元。
Section § 29321.1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授权县审计员执行与管理周转基金相关的任务,例如设立或更改其金额。如果他们这样做,审计员必须遵守监事会应遵守的相同规则,并使用签署声明而非正式决议。此外,审计员必须每年向监事会提交报告,详细说明所有周转基金、其金额以及使用人。
Section § 29323
Section § 29328
本法律解释了向县基金申请报销的流程。您必须像提出任何其他请求一样,提出偿还要求,并且需要提供收据作为证明。任何偿还的款项都将回到周转基金中。
Section § 29329
如果审计员或监事会提出要求,负责管理特定基金的人必须提供一份关于该基金的报告。
Section § 29330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随时更改周转金的金额,无论是增加、减少还是完全停止使用。如果周转金金额减少,负责的官员必须立即将指定金额退还给县财务主管。如果周转金停止使用,整个基金必须立即退还。官员可以通过向县政府申请报销,获得一些时间来弥补他们从周转金中的支出。如果周转金增加,官员必须遵守处理更大金额的规定。
Section § 29331
Section § 29332
这项法律允许人口超过50,000的县的监事会设立一个最高达5,000美元的周转基金。该基金可由采购代理人或其他授权官员使用,为县部门储备一般办公用品。其他与周转基金相关的规定也适用于此基金。
Section § 29333
Section § 29334
这项法律允许人口超过1,400,000的县的监事会设立一个名为“周转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由县部门主任使用,用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的规定,快速向有需要的人提供经济援助和服务。监事会可以设定基金金额,以便有效解决符合条件人员的紧急需求。周转基金的其他标准规定也适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