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验尸官何时必须或可以对死者进行尸检。如果尚未进行尸检,验尸官必须在尚存配偶书面请求时进行尸检;如果没有尚存配偶,则由子女、父母或近亲书面请求时进行。如果已经进行过尸检,验尸官仍可在这些相同的家庭成员书面请求时进行另一次尸检。请求进行尸检的人必须支付费用。

(a)CA 政府 Code § 27520(a) 如果尚存配偶书面请求,验尸官应当安排对尚未进行尸检的死者进行尸检。如无尚存配偶,则在尚存子女或父母书面请求时,验尸官应当安排进行尸检;如无尚存子女或父母,则由死者的近亲书面请求时进行。
(b)CA 政府 Code § 27520(b) 如果尚存配偶书面请求,验尸官可以安排对已进行尸检的死者进行尸检。如无尚存配偶,则在尚存子女或父母书面请求时,验尸官可以安排进行尸检;如无尚存子女或父母,则由死者的近亲书面请求时进行。
(c)CA 政府 Code § 27520(c) 根据 (a) 款或 (b) 款请求进行的尸检费用,应由请求进行尸检的人承担。

Section § 27521

Explanation

本法律为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或人体遗骸进行尸检或尸体解剖提供了指导。它规定了指纹提取、牙科记录和用于DNA检测的组织样本采集等程序。它还讨论了X光或CT扫描等技术的使用,但如果怀疑存在犯罪活动,则坚持进行传统尸检。法律要求在埋葬或火化前保留样本,并在无法识别身份时强制向司法部报告。它强调了法医病理学家的作用以及在掘尸过程中对潜在犯罪现场尊严的维护。

(a)CA 政府 Code § 27521(a) 验尸官、法医或其他机构酌情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或人体遗骸进行的尸检或尸体解剖,适用本条规定。
(b)CA 政府 Code § 27521(b) 任何负责对已严重腐烂或分解的死者尸体或骨骸进行掘尸的机构,如果死亡情况有合理依据怀疑死亡是由他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或与之相关,则可与经美国病理学委员会认证的委员会认证法医病理学家协商后进行掘尸。该委员会认证法医病理学家可建议根据本款规定负责掘尸的机构考虑聘请人类学家提供服务,以便以对潜在受害者最尊严、对潜在犯罪现场损害最小、以及最大程度地帮助受害者找回和识别的方式进行掘尸。
(c)CA 政府 Code § 27521(c) 尸检或尸体解剖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CA 政府 Code § 27521(c)(1) 提取所有可用的指纹和掌纹。
(2)CA 政府 Code § 27521(c)(2) 对死者牙齿进行牙科检查,包括牙科图表和牙科X光片,该检查可由验尸官或法医确定的合格牙医对尸体或人体遗骸进行。
(3)CA 政府 Code § 27521(c)(3) 采集组织(包括毛发样本)或体液样本,以备将来进行DNA检测(如有必要)。
(4)CA 政府 Code § 27521(c)(4) 标明比例尺的正面和侧面面部照片。
(5)CA 政府 Code § 27521(c)(5) 对在尸体上或尸体附近发现的显著疤痕、标记、纹身、衣物或其他个人物品进行记录和拍照,并附有比例尺。
(6)CA 政府 Code § 27521(c)(6) 与死亡时间估算相关的观察记录。
(7)CA 政府 Code § 27521(c)(7) 精确记录遗骸位置。
(d)CA 政府 Code § 27521(d) 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或遗骸进行的尸检或尸体解剖可包括全身X光片或计算机断层扫描。
(e)Copy CA 政府 Code § 27521(e)
(1)Copy CA 政府 Code § 27521(e)(1) 验尸官、法医或根据第27491条负责进行尸检的其他机构可全权酌情决定使用电子成像系统,包括但不限于X光机或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以满足 (c) 款或包括但不限于第27520条在内的其他法律所要求的尸检或尸体解剖的要求。
(2)CA 政府 Code § 27521(e)(2) 本款不强制任何验尸官、法医或根据第27491条负责进行尸检的其他机构使用电子成像系统进行尸检或获取这样做的能力。
(3)CA 政府 Code § 27521(e)(3) 验尸官、法医或其他根据第27491条负责进行尸检的机构,在任何死亡情况有合理依据怀疑死亡是由他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或与之相关,且有必要收集证据以在法庭上呈示的调查中,不得使用电子成像系统进行尸检。如果使用电子成像进行的尸检结果提供了怀疑死亡是由他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或与之相关的依据,且有必要收集证据以在法庭上呈示,则应进行解剖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和方式。
(4)CA 政府 Code § 27521(e)(4) 尽管存在根据第27491.43条妥善签署的宗教信仰证明,仍可使用X光或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进行尸检。
(f)CA 政府 Code § 27521(f) 验尸官、法医或其他进行尸检或尸体解剖的机构应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准备一份最终调查报告。该最终报告应列出或描述根据 (c) 款进行的尸检或尸体解剖所收集的信息。
(g)CA 政府 Code § 27521(g) 在为将来可能使用而保留适当的组织和骨骼样本之前,不得火化或埋葬身份不明的尸体或人体遗骸。
(h)CA 政府 Code § 27521(h) 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或人体遗骸,应在尸体或人体遗骸被火化或埋葬之前采集适当的组织和骨骼样本。所采集的组织和骨骼样本类型应由验尸官或法医确定。所获得的样本、这些样本的采集或解剖方法,以及样本的处理、加工和储存,应符合并遵循法医病理学和死亡调查的普遍接受标准。
(i)CA 政府 Code § 27521(i) 验尸官、法医或其他负责尸体解剖或验尸的机构,在确认身份且无民事或刑事异议待决后,应当保留适当的组织和骨骼样本一年,或无限期保留。
(j)CA 政府 Code § 27521(j) 如果验尸官、法医或其他机构在借助牙科检查和任何其他识别结果进行尸体解剖或验尸后,仍无法确定尸体或人体遗骸的身份,则该验尸官、法医或其他机构应在尸体或人体遗骸被发现之日起45天内,使用司法部提供的表格,向司法部提交未确认身份死者的牙科图表和牙科X光片。
(k)CA 政府 Code § 27521(k) 如果验尸官、法医或其他机构在借助牙科检查和其他识别结果进行尸体解剖或验尸后,仍无法确定尸体或人体遗骸的身份,则该验尸官、法医或其他机构应在尸体或人体遗骸被发现之日起180天内,向司法部提交最终调查报告。最终调查报告应列出或描述根据尸体解剖或验尸收集的信息,以及任何人类学报告、指纹、照片和尸检报告。

Section § 27521.1

Explanation
当执法机构调查一名身份不明者的死亡时,他们必须在发现尸体后的10天内,使用经批准的格式,向司法部报告此事。

Section § 27522

Explanation

加州规定,法医尸检必须由持证医生进行。尸检是对遗体进行检查,以查明死因,并由验尸官、法医或持证医生监督。县级工作人员可以在此过程中协助进行基本任务,例如测量身体或提取样本。“尸体外部检查”是指对遗体进行外部检查,但不确定死因。

验尸官或法医决定死亡方式,并会咨询进行尸检的医生。尸检室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了解并保护自己免受血源性病原体等健康风险。只有参与死亡调查的人员才能进入尸检室,直接涉及死亡事件的执法人员不得在场。教育和研究目的可以例外。

执法部门必须在医生最终确定调查结果之前,向进行尸检的医生提供与死亡相关的资料和报告。该法律也允许出于教育和研究目的进行尸检。

(a)CA 政府 Code § 27522(a) 法医尸检只能由持证医师和外科医生进行。法医尸检的结果只能由持证医师和外科医生确定。
(b)CA 政府 Code § 27522(b) 法医尸检应定义为对逝者遗体进行的检查,以生成确定死因的医学证据。在验尸官、法医或持证医师和外科医生的指导和监督下,为进行尸检所必需的经过培训的县级人员可以测量身体尺寸或从逝者遗体中提取血液、尿液或玻璃体样本。
(c)CA 政府 Code § 27522(c) 就本节而言,尸体外部检查应定义为对遗体进行的外部检查,其中不确定死亡方式或死因。
(d)CA 政府 Code § 27522(d) 就本节而言,死亡方式应由县验尸官或法医确定。如果法医尸检由持证医师和外科医生进行,验尸官或法医应在确定死亡方式时咨询该持证医师和外科医生。
(e)CA 政府 Code § 27522(e) 出于健康和安全目的,尸检室内的所有人员都应被告知血源性病原体带来的风险,并且 他们应按照《加州法规》第8篇第5193节或其后续规定中描述的要求穿戴个人防护设备。
(f)Copy CA 政府 Code § 27522(f)
(1)Copy CA 政府 Code § 27522(f)(1) 只有直接参与逝者死亡调查的个人才允许进入尸检室。
(2)CA 政府 Code § 27522(f)(2) 如果个体因执法活动而死亡,直接参与该个体死亡的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尸体外部检查的任何部分,也不得在尸检进行期间进入尸检室。
(3)CA 政府 Code § 27522(f)(3)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经验尸官酌情决定并与任何进行尸检的持证医师和外科医生协商,个人可被允许进入尸检室 用于教育和研究目的。
(g)CA 政府 Code § 27522(g) 执法部门持有的、与执法活动相关的死亡事件的任何警方报告、犯罪现场或其他信息、视频或实验室检测,应在死亡调查完成之前提供给进行尸检的医师和外科医生。
(h)CA 政府 Code § 27522(h)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出于教育或研究 目的进行尸检的做法。

Section § 27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验尸官在尸检期间检测逝者的体液,以检查是否存在赛拉嗪这种药物。检测的前提是验尸官怀疑死因是阿片类药物过量,或者曾施用过量干预药物但无效。如果发现赛拉嗪,验尸官必须将其报告给一个特殊的药物追踪项目以及州公共卫生部。

该部门随后在其网站上公布赛拉嗪检测结果数据,包括总病例数、按县划分的细目以及每10万人口中涉及赛拉嗪的过量死亡人数。

(a)CA 政府 Code § 27523(a) 验尸官可以在逝者尸检期间提取体液,以确定在该人死亡时是否存在任何数量(包括微量)的赛拉嗪,但须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27523(a)(1) 验尸官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的死因是阿片类药物的意外或故意过量。
(2)CA 政府 Code § 27523(a)(2) 该人在死亡前曾被施用过量干预药物,且对该过量干预药物无反应。
(b)CA 政府 Code § 27523(b) 如果验尸官根据 (a) 款进行检测,验尸官应将显示赛拉嗪存在的阳性结果报告给由华盛顿/巴尔的摩高强度毒品贩运区项目管理的“过量用药检测绘图应用程序项目”,并向州公共卫生部提供一份关于阳性结果的季度报告,该报告应包括进行的检测总数以及每个阳性病例死亡证明上的州档案号。
(c)CA 政府 Code § 27523(c) 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的“加州过量用药监测仪表板”上发布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27523(c)(1) 报告给该部门的赛拉嗪阳性结果总数。
(2)CA 政府 Code § 27523(c)(2) 按县划分的赛拉嗪阳性结果数量。
(3)CA 政府 Code § 27523(c)(3) 每10万人口中赛拉嗪阳性过量死亡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