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保管官方记录的记录员在订购办公室业务所需的任何新记录簿之前,必须获得监事会的批准。这些记录簿可以包含常用文件(如契约和抵押)的印刷格式。

Section § 272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记录员负责照管所有存放在其办公室内的书籍、记录、地图和文件。他们必须确保这些物品得到妥善保管和管理。

Section § 272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记录员维护一份用于契约、赠与和转让的索引。该索引标记为“授予人”,并包含三栏:一栏用于记录授予人姓名,一栏用于记录受让人姓名,最后一栏指示文件记录的地点。

记录员应保存契约、赠与和转让的索引,该索引标记为“授予人”,每页分为三栏,分别标题为:“授予人姓名”、“受让人姓名”和“记录地点”。

Section § 272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记录员维护一份名为“受让人”的有条理的地契清单。这份清单的每页必须有三栏,标题分别为:“受让人姓名”、“出让人姓名”和“记录地点”。

记录员应保管一份地契索引,标明“受让人”,每页分为三栏,分别标题为:“受让人姓名”、“出让人姓名”和“记录地点”。

Section § 272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记录员维护两份独立的抵押清单:一份用于不动产,一份用于动产。每份清单应有三栏,显示抵押人姓名、抵押权人姓名以及抵押记录地点。

记录员应保存两份抵押索引,分别标明为:“不动产抵押人”和“动产抵押人”,其页面分为三栏,分别以:“抵押人姓名”、“抵押权人姓名”和“记录地点”为标题。

Section § 27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记录员为抵押贷款维护两份独立的索引清单:一份用于不动产(如土地或建筑物),另一份用于动产(如车辆或设备)。每份索引都有三栏:出借资金者(抵押权人)的姓名、借款者(抵押人)的姓名,以及抵押文件记录的地点。

记录员应保存两份抵押索引,分别标记为:“不动产抵押权人”和“动产抵押权人”,其页面分为三栏,分别标题为:“抵押权人姓名”、“抵押人姓名”和“记录地点”。

Section § 2723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记录官应维护两份独立的抵押解除记录清单。一份清单用于不动产(如土地或建筑物),另一份用于动产(如汽车或其他可移动物品)。每份清单应有四栏,详细说明谁解除抵押、谁接收解除文件、解除文件记录在哪里,以及最初的抵押文件记录在哪里。

记录官应保存两份抵押解除索引,分别标记为:“不动产抵押解除——抵押人”和“动产抵押解除——抵押人”,其页面分为四栏,分别标题为:“解除方”、“解除接收方”、“解除记录地点”和“被解除抵押记录地点”。

Section § 272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记录员维护两份独立的抵押解除索引。一份索引用于不动产抵押,另一份用于动产抵押。每份索引有三栏:一栏用于记录抵押被解除的当事人姓名,一栏用于记录解除抵押的当事人姓名,还有一栏显示原始抵押的记录地点。

记录员应保存两份抵押解除索引,分别标记为:“不动产抵押解除—抵押权人”和“动产抵押解除—抵押权人”,其页面分为三栏,分别标题为:“抵押被解除的当事人”、“解除抵押的当事人”和“记录地点”。

Section § 27238

Explanation
记录员需要为授权委托书文件维护一份详细的索引。该索引应标明“授权委托书”,并且必须有四栏来组织信息:授予权力的人的姓名、权力授予给谁、文件记录的日期以及文件存储的位置。
记录员应保存一份授权委托书索引,标题为:“授权委托书”,每页分为四栏,各栏标题分别为:“签署授权书的当事人姓名”、“授权对象”、“记录日期”和“授权书记录地点”。

Section § 272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记录员专门为租赁维护一份索引列表。该列表应标明“租赁—出租人”,并且必须包括出租人(即出租房产的人)的姓名、承租人(即租赁房产的人)的姓名,以及租赁记录的时间和地点详情。

记录员应保存一份租赁索引,标题为:“租赁—出租人”,每页分为三栏,分别标题为:“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和“记录时间及地点”。

Section § 272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记录员维护一份租赁索引。该索引应标明“租赁—承租人”,并分为三栏。这些栏目必须包括承租人的姓名、出租人的姓名,以及租赁记录的时间和地点详情。

Section § 2724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记录员必须维护一个专门用于抵押和租赁转让的有序索引。该索引应标明“抵押和租赁转让——转让人”,并且每页必须分为四栏。这些栏目应分别命名为“转让人”、“受让人”、“已转让文书”和“记录时间和地点”。

记录员应保存一份抵押和租赁转让索引,标题为:“抵押和租赁转让——转让人”,每页分为四栏,分别标题为:“转让人”、“受让人”、“已转让文书”和“记录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272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记录员维护一份抵押和租赁转让的索引。该索引应清晰标明,并分为四栏:受让人、转让人、转让文书,以及这些转让何时何地被记录的详细信息。

记录员应保存一份抵押和租赁转让的索引,标题为:“抵押和租赁转让—受让人”,每页分为四栏,分别标题为:“受让人”、“转让人”、“转让文书”和“何时何地记录”。

Section § 2724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记录员维护一份专门的公职保证金索引,标题为“公职保证金”。该索引的每页必须有四栏,标题分别为:“官员姓名”、“职务名称”、“保证金金额”和“记录时间及地点”。

记录员应保存一份公职保证金索引,标明为:“公职保证金”,每页分为四栏,分别标题为:“官员姓名”、“职务名称”、“保证金金额”和“记录时间及地点”。

Section § 27247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记录员维护一个专门用于技工留置权通知的有序索引。该索引应命名为“技工留置权”,并分为三栏。第一栏记录被主张留置权的一方,第二栏记录提交留置权的一方,第三栏记录通知何时何地被记录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2724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记录员在管理与判决相关记录方面的职责。记录员必须维护一个名为“判决摘要”的索引,用于追踪判决的详细信息,例如欠款人和被欠款人、判决金额、判决地、判决录入或续期时间,以及摘要提交时间。

此外,记录员必须将某些文件纳入此索引,或维护一个单独的索引。这些文件包括分期支付判决的认证副本、履行确认书(证明判决已支付),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例如判决留置权的解除。

(a)CA 政府 Code § 27248(a) 记录员应保存一份判决摘要索引,标题为:“判决摘要”,每页分为六栏,各栏标题分别为:“判决债务人”、“判决债权人”、“判决金额”、“判决地”、“判决录入或续期日期”和“摘要提交日期”。
(b)CA 政府 Code § 27248(b) 记录员应将以下所有内容纳入(a)款所述的索引中,或保存一份类似的单独索引:
(1)CA 政府 Code § 27248(b)(1)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97.320条或第697.330条记录的分期支付判决的认证副本。
(2)CA 政府 Code § 27248(b)(2)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97.400条记录的判决履行确认书、法院书记员的判决履行证明、分期判决项下到期分期付款履行确认书,以及判决留置权的解除和次级化。

Section § 27249

Explanation

该法律要求记录员维护一份所有法定扣押的有序清单或索引。该索引必须有五栏。这些栏目将显示所涉被告和原告的姓名、扣押通知的详细信息,以及记录的日期和地点。

记录员应保存一份扣押索引,标题为:“扣押”,每页分为五栏,标题分别为:“被扣押方(被告)”、“扣押申请方(原告)”、“扣押通知”、“记录时间”和“记录地点”。

Section § 272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记录员为关于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的通知维护一种特定的索引。该索引的标题是“诉讼通知”,应分为三栏,详细说明诉讼的当事人是谁、通知何时被记录以及通知在哪里被记录。

记录员应保存一份诉讼待决通知索引,标记为:“诉讼通知”,每页分为三栏,分别标题为:“诉讼当事人”、“通知——何时记录”和“何处记录”。

Section § 2725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登记员需要维护一个系统,通过使用索引来组织和追踪出生、死亡和婚姻证书。这有助于轻松查找和获取这些重要记录。

登记员应当保存出生、死亡和婚姻证书的索引。

Section § 27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记录员维护一份专门的采矿地点索引。该索引必须包含勘探者的姓名、采矿地点设立的日期、记录的日期以及矿权本身的地点等栏目。

Section § 2725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每个县维护一份详细的土地保护地役权索引,从2002年1月1日之后记录的地役权开始。保护地役权是一种法律协议,对财产施加限制,以保护其自然、风景、历史、农业或开放空间状态。如果新保护地役权的文件标题正确,或者同时提交了保护地役权通知,县记录员必须将其添加到此索引中。

对于2002年之前记录的地役权,相关方可以提交通知,将其纳入索引。法律规定了记录这些文件的费用,以确保索引成本得到覆盖,并旨在利用现有资源进行索引,而无需单独的系统。

(a)CA 政府 Code § 27255(a) 各县的县记录员应当在现有索引系统内,建立并维护一份关于该县土地上的保护地役权和保护地役权通知的综合索引。根据本款建立和维护的保护地役权索引应当包括所有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记录的保护地役权。
(b)CA 政府 Code § 27255(b) 就本条而言,“保护地役权”指记录在案的文书中的任何限制,该文书包含地役权、限制、契约、条件或献地要约,由受该限制约束的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签署或已签署,并对土地的后续所有者具有约束力,其目的是使土地主要保持其自然、风景、历史、农业、林业或开放空间状态。“保护地役权”包括《民法典》第815.1条所定义的保护地役权、本法典第51075条所定义的开放空间地役权,以及《公共资源法典》第10211条所定义的农业保护地役权。
(c)CA 政府 Code § 27255(c) 自2002年1月1日起,当县记录员记录一项影响该县内财产的新保护地役权时,如果包含该地役权的文件标题为“保护地役权”,或者提交人正确填写以下文件并同时或在稍后日期记录,则他或她应当将该地役权纳入根据(a)款建立和维护的索引中:

请求记录方及
记录后返还至:
保护地役权通知
签署人特此通知,一项保护地役权
于 县
记录员办公室记录,日期为
并记录为文件编号 。
该保护地役权的授予人和受让人为
授予人
受让人
我在伪证罪的惩罚下声明上述陈述真实无误。
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通知仅用于索引目的,其本身不构成保护地役权
(d)CA 政府 Code § 27255(d) 为了将2002年1月1日之前记录的保护地役权纳入根据(a)款建立和维护的保护地役权和“保护地役权通知”综合索引中,保护地役权的任何当事方,包括但不限于县、市、娱乐和公园区或机构、州保护机构、州机构、加州海岸委员会、土地信托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c)款为每项先前记录的保护地役权,在受影响不动产所在的县填写并记录一份保护地役权通知。
(e)CA 政府 Code § 27255(e) 根据第27361条,县记录员记录保护地役权文件所收取的标准费用应当包括用于支付与该文件索引相关的费用的资金。

Section § 272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记录员根据需要保存额外的索引,以履行他们的官方职责。

Section § 2725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负责保管公共记录的记录员使用替代索引系统,而非标准系统。他们可以使用单独的“授予人总索引”和“受让人总索引”,其中备案日期、姓名、标题和文件编号等详细信息以列的形式组织。或者,他们也可以将这些索引合并为一个单一索引,使用一组列,并通过标记区分授予人和受让人。这些方法提供与传统索引相同的通知效力。此外,如果需要,只要文件仍能轻松找到,记录员可以使用较少的列。法律还允许这些索引按字母顺序排列,甚至在必要时采用数字化或电子格式,以确保记录保存的易用性和效率。

记录员可以采用以下任一索引系统,而非本分部中指明的那些索引:
(a)CA 政府 Code § 27257(a) 记录员可以保存两份索引,分别标记为:“授予人总索引”(授予人、被告和第一方的姓名,否则将在本条规定的任何其他索引中进行索引)和“受让人总索引”(受让人、原告和第二方的姓名,否则将在本条规定的任何其他索引中进行索引)。授予人总索引的每一页应分为七列,分别标记为:“备案日期”、“授予人和被告”、“受让人和原告”、“标题”、“文件编号”、“卷宗”和“页码”。受让人总索引的每一页应分为七列,分别标记为:“备案日期”、“受让人和原告”、“授予人和被告”、“标题”、“文件编号”、“卷宗”和“页码”;或者
(b)CA 政府 Code § 27257(b) 记录员可以将授予人总索引和受让人总索引合并为一个单一索引,该索引应按字母顺序合并(a)款中定义的授予人和受让人。“授予人-受让人总索引”的每一页应分为七列,分别标记为:“备案日期”、“授予人-受让人”、“受让人-授予人”、“标题”、“文件编号”、“卷宗”和“页码”。当使用此类合并索引时,授予人的姓名应通过易于识别的标记或符号与(a)款中分别定义的受让人的姓名区分开来。
(c)Copy CA 政府 Code § 27257(c)
(a)Copy CA 政府 Code § 27257(c)(a)款和(b)款中列举的索引方式可以替代在任何其他索引中的索引方式,并且应以与本分部中规定的其他索引方式相同的通知方式和效力进行通知。如果记录员保存任何其他索引,则记录员无需在(a)款和(b)款中列举的总索引中索引这些姓名。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记录员索引其任何其他索引中也出现的任何姓名。
(d)CA 政府 Code § 27257(d) 当采用(a)款或(b)款的方法时,以及在记录员通过机械方法按字母顺序排列授予人和受让人姓名的县,如果提供了对永久档案、卷宗或胶片记录中每份文件位置的充分索引参考,则索引中可以使用较少的栏目标题。
(e)CA 政府 Code § 27257(e) 每个总索引中的字母顺序细分应尽可能地安排,以使索引中的条目能够平均分配。字母顺序细分的数量应足以方便查阅。
(f)CA 政府 Code § 27257(f) 记录员可以在同一卷宗中保存本条中列举的任何两个或更多索引,并且这些索引应彼此区分开来,卷宗外部应清晰标记以显示其中保存的所有索引,但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禁止记录员将(b)款中列举的总索引合并到一卷中。各索引第一列中的当事人姓名应按字母顺序排列。
(g)CA 政府 Code § 27257(g) 记录员可以将授予人-受让人总索引合并为计算机化或电子格式。授予人的姓名应通过易于识别的标记或符号与(a)款中分别定义的受让人的姓名区分开来。

Section § 272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法律文件在记录时应如何编制索引。如果文件由治安官或法警执行,则必须列出他们的姓名以及被执行人的姓名。对于涉及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受托人的文件,应索引他们的姓名以及死者或信托受益人的姓名。然而,在处理信托契约时,只需索引原始借款人(委托人)和新所有者(受让人)的姓名,而无需索引受托人的姓名。

Section § 27264

Explanation
法律要求记录员维护一本名为“专利记录”的特定簿册或官方记录,用于记录所有由美国或州颁发的土地专利,前提是这些专利经过适当执行并已提交。

Section § 27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使用打孔机和印刷机为公众创建了临时索引页,那么一旦永久年度索引完成,县记录员就可以销毁这些临时页。临时索引和永久索引都必须使用相同的打孔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