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官书籍
Section § 27230
Section § 27232
本法律要求记录员维护一份用于契约、赠与和转让的索引。该索引标记为“授予人”,并包含三栏:一栏用于记录授予人姓名,一栏用于记录受让人姓名,最后一栏指示文件记录的地点。
Section § 27233
这项法律要求记录员维护一份名为“受让人”的有条理的地契清单。这份清单的每页必须有三栏,标题分别为:“受让人姓名”、“出让人姓名”和“记录地点”。
Section § 27234
本法律要求记录员维护两份独立的抵押清单:一份用于不动产,一份用于动产。每份清单应有三栏,显示抵押人姓名、抵押权人姓名以及抵押记录地点。
Section § 27235
这项法律要求记录员为抵押贷款维护两份独立的索引清单:一份用于不动产(如土地或建筑物),另一份用于动产(如车辆或设备)。每份索引都有三栏:出借资金者(抵押权人)的姓名、借款者(抵押人)的姓名,以及抵押文件记录的地点。
Section § 27236
本条规定,记录官应维护两份独立的抵押解除记录清单。一份清单用于不动产(如土地或建筑物),另一份用于动产(如汽车或其他可移动物品)。每份清单应有四栏,详细说明谁解除抵押、谁接收解除文件、解除文件记录在哪里,以及最初的抵押文件记录在哪里。
Section § 27237
这项法律要求记录员维护两份独立的抵押解除索引。一份索引用于不动产抵押,另一份用于动产抵押。每份索引有三栏:一栏用于记录抵押被解除的当事人姓名,一栏用于记录解除抵押的当事人姓名,还有一栏显示原始抵押的记录地点。
Section § 27238
Section § 27239
这项法律要求记录员专门为租赁维护一份索引列表。该列表应标明“租赁—出租人”,并且必须包括出租人(即出租房产的人)的姓名、承租人(即租赁房产的人)的姓名,以及租赁记录的时间和地点详情。
Section § 27240
Section § 27243
本节规定,记录员必须维护一个专门用于抵押和租赁转让的有序索引。该索引应标明“抵押和租赁转让——转让人”,并且每页必须分为四栏。这些栏目应分别命名为“转让人”、“受让人”、“已转让文书”和“记录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27244
这项法律要求记录员维护一份抵押和租赁转让的索引。该索引应清晰标明,并分为四栏:受让人、转让人、转让文书,以及这些转让何时何地被记录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27246
本法律要求记录员维护一份专门的公职保证金索引,标题为“公职保证金”。该索引的每页必须有四栏,标题分别为:“官员姓名”、“职务名称”、“保证金金额”和“记录时间及地点”。
Section § 27247
Section § 27248
本法律规定了记录员在管理与判决相关记录方面的职责。记录员必须维护一个名为“判决摘要”的索引,用于追踪判决的详细信息,例如欠款人和被欠款人、判决金额、判决地、判决录入或续期时间,以及摘要提交时间。
此外,记录员必须将某些文件纳入此索引,或维护一个单独的索引。这些文件包括分期支付判决的认证副本、履行确认书(证明判决已支付),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例如判决留置权的解除。
Section § 27249
该法律要求记录员维护一份所有法定扣押的有序清单或索引。该索引必须有五栏。这些栏目将显示所涉被告和原告的姓名、扣押通知的详细信息,以及记录的日期和地点。
Section § 27250
这项法律要求记录员为关于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的通知维护一种特定的索引。该索引的标题是“诉讼通知”,应分为三栏,详细说明诉讼的当事人是谁、通知何时被记录以及通知在哪里被记录。
Section § 27252
本法规定,登记员需要维护一个系统,通过使用索引来组织和追踪出生、死亡和婚姻证书。这有助于轻松查找和获取这些重要记录。
Section § 27255
本节要求加州每个县维护一份详细的土地保护地役权索引,从2002年1月1日之后记录的地役权开始。保护地役权是一种法律协议,对财产施加限制,以保护其自然、风景、历史、农业或开放空间状态。如果新保护地役权的文件标题正确,或者同时提交了保护地役权通知,县记录员必须将其添加到此索引中。
对于2002年之前记录的地役权,相关方可以提交通知,将其纳入索引。法律规定了记录这些文件的费用,以确保索引成本得到覆盖,并旨在利用现有资源进行索引,而无需单独的系统。
请求记录方及
记录后返还至:
Section § 27257
本节允许负责保管公共记录的记录员使用替代索引系统,而非标准系统。他们可以使用单独的“授予人总索引”和“受让人总索引”,其中备案日期、姓名、标题和文件编号等详细信息以列的形式组织。或者,他们也可以将这些索引合并为一个单一索引,使用一组列,并通过标记区分授予人和受让人。这些方法提供与传统索引相同的通知效力。此外,如果需要,只要文件仍能轻松找到,记录员可以使用较少的列。法律还允许这些索引按字母顺序排列,甚至在必要时采用数字化或电子格式,以确保记录保存的易用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