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201

Explanation

如果您需要记录任何与房地产相关的文件,只要您支付了所需费用,并且文件符合某些要求(包括可照相复制,这意味着它需要遵循特定标准以确保准确复制),县记录员就必须接受。

如果记录索引中存在错误,相关人员可以要求更正。索引的更正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且错误和更正都将在公共索引中注明。

所有文件都必须有原始签名,或者为原始文件的认证副本。政府机构的留置权可以使用正式采用的传真签名。

任何需要重新记录的文件,都应被视为新文件处理,除非它仅仅是为了修正顺序问题、通过更正宣誓书进行小幅更正,或者另有豁免。

(a)Copy CA 政府 Code § 2720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27201(a)(1) (A) 记录员在收取适当的费用和税款后,应接受任何经法规、法院命令授权或要求记录,或经与房地产相关的任何文书、文件或通知的记录相关的地方法规授权或要求记录的文书、文件或通知,如果该文书、文件或通知包含足以按照法规进行索引的信息,符合州法规和地方法规的记录要求,并且是可照相复制的。县记录员不得以缺乏法律充分性为由,拒绝记录任何经法规、法院命令或与房地产相关的任何文书、文件或通知的记录相关的地方法规授权或要求记录的文书、文件或通知。
(B)CA 政府 Code § 27201(a)(1)(B) 就本分部而言,“可照相复制的”是指所有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或信息与图像管理协会推荐的记录标准的所有文书、文件或通知。
(2)Copy CA 政府 Code § 27201(a)(2)
(A)Copy CA 政府 Code § 27201(a)(2)(A) 与记录相关的人员可以请求记录员更正记录索引中包含的信息。该请求应指明特定索引条目中错误的精确位置。
(B)CA 政府 Code § 27201(a)(2)(A)(B) 如果提出请求的人向记录员提供了足够的证据,以确定索引中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记录员应在收到请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更正该索引条目。
(C)CA 政府 Code § 27201(a)(2)(A)(C) 更正后的索引条目应输入公共索引,以反映错误和更正。记录员应根据当地政策注明索引条目已更正。
(b)Copy CA 政府 Code § 2720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27201(b)(1) 每份文书、文件或通知应包含原始签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为原始文件的经认证副本。
(2)CA 政府 Code § 27201(b)(2) 政府机构记录的留置权上可接受传真签名,前提是该传真签名已由该机构正式采用。该留置权应在其正面注明此声明。正式采用的传真签名应由该机构通过信函提供给县记录员。传真签名应持续有效,直至该机构通知县记录员该传真签名已被撤销。
(c)Copy CA 政府 Code § 2720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27201(c)(1) 每份重新记录的文书、文件或通知,除任何先前的签署和确认或核实外,应作为新文件签署并确认或核实,除非适用以下任何情况:
(A)CA 政府 Code § 27201(c)(1)(A) 该文书、文件或通知根据第27287条或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豁免。
(B)CA 政府 Code § 27201(c)(1)(B) 该文书、文件或通知仅为更正记录顺序而提交。当事人关于已记录文件优先级的意图应具有控制力,无论县记录员的记录顺序或提交人向县记录员提供的指示中指定的记录顺序如何。本分段是对现有法律的声明,任何为更改记录员分配给文件的顺序号而重新记录文件,均不要求该文件作为新文件签署并确认或核实。
(C)Copy CA 政府 Code § 27201(c)(1)(C)
(i)Copy CA 政府 Code § 27201(c)(1)(C)(i) 该文书、文件或通知仅为通过更正宣誓书进行小幅更正而提交。更正宣誓书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I)CA 政府 Code § 27201(c)(1)(C)(i)(I) 附于原始记录的文书、文件或通知。
(II) 列明更正的信息。
(III) 由提交宣誓书的一方在伪证罪处罚下认证。
(IV) 根据第27287条进行确认。
(ii)CA 政府 Code § 27201(c)(1)(C)(i)(ii) 就本分段而言,“小幅更正”包括以下任何情况:
(I)CA 政府 Code § 27201(c)(1)(C)(i)(ii)(I) 根据第27361.6条,记录后应返回文书、文件或通知的当事人的地址不正确或缺失。
(II) 根据第27361.7条,澄清难以辨认的文本。
(III) 根据第27280.5条,签名附近个人或实体的打印或打字名称不正确或缺失。
(IV) 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1932条,应缴文件转让税金额不正确或缺失。

Section § 272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与特定电子记录无利害关系的人(称为“无利害关系保管人”)证明该记录的打印版本是完整且准确的。此证明必须在公证人面前宣誓,并必须包含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表明电子记录的安全措施未显示任何篡改。

它解释说,这种证明程序与记录员出具的常规认证副本不同。当这些经认证的打印副本符合特定条件时,县记录员可以像原始文件一样将其备案,并且它们能向未来的购买者或对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通知。术语“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和“安全程序”的定义与《民法典》中的定义相同,而“无利害关系保管人”不应从相关文件中受益。

(a)Copy CA 政府 Code § 27201.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27201.1(a)(1) 电子记录的无利害关系保管人可以证明有形副本是该电子记录的完整准确复制件。该证明应由无利害关系保管人在公证人面前签署并宣誓或申明,并附有根据第8202条附具的宣誓词。该证明应大致采用以下形式:
电子记录打印件的证明
我在此证明,所附文件(如适用,标题为[文件标题]),日期为[文件日期],共[页数]页,是由我或在我监督下打印的电子记录的准确复制件。打印时,我有权访问显示完整防篡改安全程序的电子记录。电子记录上使用的安全程序未显示在电子记录创建、执行或公证完成后,电子签名或电子记录中其他信息有任何更改或错误。
我不是所附文件或电子记录的受让人、受益人,也不是直接受益于该文件或记录的其他人。
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的伪证罪处罚证明,前述段落真实准确。
日期:______
姓名:______
签名:______
(2)CA 政府 Code § 27201.1(2) 无利害关系保管人根据本款作出的证明,与记录员为《证据法》第1530条和第1531条之目的出具的认证副本是独立且不同的。无利害关系保管人应根据(1)项要求的形式识别该证明。
(b)CA 政府 Code § 27201.1(b) 记录员应接受带有电子签名并包含(a)款要求形式证明的电子记录的有形副本备案,作为根据第27201条(b)款的原件认证副本,前提是该电子记录是经授权或要求备案的文件或通知,且该有形副本符合第27201条(a)款(1)项(A)分项的要求。
(c)CA 政府 Code § 27201.1(c) 电子记录的有形副本,一旦复制到任何县记录员办公室保存的适当记录簿中,即向后续购买者和产权负担人告知其内容,尽管出具证明的人未能符合无利害关系保管人的资格。
(d)CA 政府 Code § 27201.1(d) 就本条而言,“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和“安全程序”与《民法典》第1633.2条中的含义相同,“无利害关系保管人”指有权访问显示完整防篡改安全程序的电子记录,且不是该电子记录的受让人、受益人或直接受益人的人。

Section § 2720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公证确认书以及出生或死亡记录核证副本的要求。对于公证确认书,它指出如果公证人的官方印章清晰可辨,并且公证人的详细信息在其签名附近清晰且可复制,则一份完整的文件可以被备案。对于通过邮件提交的出生或死亡记录申请,它要求附上一份经公证的声明,该声明需在伪证罪处罚下宣誓,确认申请人依法有权获取该记录。

Section § 27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美国政府官员提出要求,县记录员必须记录涉及美国政府的文件,而无需预先支付记录费。相反,记录员将开具一份政府付款凭证。一旦费用支付完毕,该费用将在记录员的下次结算时转交给司库。

Section § 27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记录员在处理必须备案的文件时的职责,以及如果他们未能妥善履行职责会发生什么。如果记录员疏忽或拒绝在合理时间内记录文件,或以任何方式不当处理文件,他们将对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具体的失职行为包括疏忽记录文件、错误记录文件、未能维护所需索引,或未经授权更改记录。如果文件被认定为不可记录,该人可以寻求司法审查,并且除非法院命令,否则不当尝试记录此类文件可能导致犯罪。

任何记录员,如果收到依法证明或确认的文书,或依法可予记录的任何文件或通知以供记录,且其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则须对受害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金额的责任:
(a)CA 政府 Code § 27203(a) 在收到文书、文件或通知后,未在合理时间内记录或拒绝记录。
(1)CA 政府 Code § 27203(a)(1) 本款不适用于记录员根据本章规定认定为不可记录的文件、文书或通知。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第27201条的适用。
(2)CA 政府 Code § 27203(a)(2) 记录员可向提交记录员认定为不可记录文件的人提供一份表格,说明该人有权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记录员拒绝记录该文件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该表格应包含说明记录员拒绝该文件理由的部分。该表格应告知,在没有第27204条规定的法院命令的情况下,进一步尝试记录该文件属于公罪。记录员应保留一份被拒文件的正确副本。如果法院认定该文件是可记录文件,记录员应支付审查的申请费,并在合理时间内记录该文件。
(b)CA 政府 Code § 27203(b) 故意或过失地、不真实地,或以本章规定以外的任何方式记录任何文书、文件或通知。
(c)CA 政府 Code § 27203(c) 疏忽或拒绝在其办公室保存本章要求的索引。
(d)CA 政府 Code § 27203(d) 更改、修改、涂销或插入任何新内容于记录员办公室存档的任何记录中,除非记录员正在更正索引错误。记录员可以在记录上作边注,作为记录过程的一部分。
(e)CA 政府 Code § 27203(e) 拒绝在本章要求的索引中进行适当的录入。
(f)CA 政府 Code § 27203(f) 疏忽在本章要求的索引中进行适当的录入。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记录员更正索引错误。
(g)CA 政府 Code § 27203(g) 未能根据第27201条(a)款(2)项(B)分项的规定更正索引错误。

Section § 272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记录员故意且怀有恶意地实施另一节(第 27203 节)中列出的任何不法行为,或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他们必须向受害人支付由此造成损害金额的三倍。

Section § 27204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被记录员告知某文件不允许记录后,仍试图记录该文件,并且你没有法院命令允许这样做,你就犯了轻罪。这可能导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被视为一项轻微违规行为,并处以不同的处罚。

Section § 27205

Explanation
在建筑项目竣工备案两年后,相关文件(如合同和图纸)可以返还给提交人,除非对项目有权益的人书面要求保留。如果这些文件备案五年后仍未被要求取回,记录员可以销毁它们,除非有人因对项目有权益而要求保留。

Section § 27206

Explanation

县记录员被允许在八年后销毁联邦税收留置权及其解除文件,但前提是,每份尚未解除的留置权的缩微胶片副本已按照《证据法典》中的规定制作并经认证。缩微胶片必须符合美国质量标准,并且原始缩微胶片应安全地存放在一个安全的地方。

县记录员可以在留置权在其办公室备案八年后销毁联邦税收留置权以及对所述留置权的任何解除文件;但前提是,每份未解除的税收留置权的缩微胶片副本已按照《证据法典》第 (1551) 条规定的方式制作并经认证。缩微摄影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胶片均应符合美国标准局批准的最低质量标准。缩微胶片的原始副本应为安全目的保存在一个安全且独立的地方。

Section § 27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授权县记录官销毁旧的土地所有权记录,但前提是他们必须遵守《政府法典》另一条款中列出的具体规定。这些记录来自一个在1914年建立并于1955年废止的旧系统。

应县记录官的请求,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以授权销毁根据《土地所有权法》(一项由选民于1914年11月3日通过并于1955年5月1日废止的倡议措施)创建的任何或所有已归档的文件或记录簿,但须遵守《政府法典》第26205.5条 (a)、(b)、(c) 和 (d) 款中的所有条件。

Section § 27208

Explanation
县记录员可以销毁或处置已缩微拍摄且备案超过一年的文件,除非法律规定必须保存更长时间,或者记录员认为仍有必要保留。在决定是否保留文件时,他们会考虑公共需求、法律规定的时限以及历史重要性。

Section § 27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记录员使用不同形式的签名(包括数字或电子签名)来认证记录,只要认证中包含该办公室的官方印章。

Section § 27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记录员办公室拥有一个用于证明目的的官方印章。该印章必须是圆形的,直径在1.25到2英寸之间,中心有记录员选择的图案或文字。它还必须刻有“记录员,____县,加利福尼亚”字样,并填入具体的县名。印章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施加,例如手动或电子方式。但是,如果某种不同设计的印章已被传统使用,则可以继续使用。

(a)CA 政府 Code § 27211(a) 记录员应保管记录员办公室的官方印章,该印章在压印、盖印、印制或附着于证明时,应清晰可见。 该印章可通过手动、机械、电子或其他数字方式施加。
该印章应:
(1)CA 政府 Code § 27211(1) 呈圆形;
(2)CA 政府 Code § 27211(2) 直径不小于11/4英寸,不大于2英寸;
(3)CA 政府 Code § 27211(3) 中心应有记录员采纳的任何文字或图案;
(4)CA 政府 Code § 27211(4) 在中心文字或图案周围刻有“记录员,____县,加利福尼亚”字样,并在其中填入县名。
(b)CA 政府 Code § 27211(b) 如果记录员已习惯性使用与(a)款规定设计不同的印章,本节不禁止其继续使用该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