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官一般职责
Section § 27201
如果您需要记录任何与房地产相关的文件,只要您支付了所需费用,并且文件符合某些要求(包括可照相复制,这意味着它需要遵循特定标准以确保准确复制),县记录员就必须接受。
如果记录索引中存在错误,相关人员可以要求更正。索引的更正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且错误和更正都将在公共索引中注明。
所有文件都必须有原始签名,或者为原始文件的认证副本。政府机构的留置权可以使用正式采用的传真签名。
任何需要重新记录的文件,都应被视为新文件处理,除非它仅仅是为了修正顺序问题、通过更正宣誓书进行小幅更正,或者另有豁免。
Section § 27201.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与特定电子记录无利害关系的人(称为“无利害关系保管人”)证明该记录的打印版本是完整且准确的。此证明必须在公证人面前宣誓,并必须包含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表明电子记录的安全措施未显示任何篡改。
它解释说,这种证明程序与记录员出具的常规认证副本不同。当这些经认证的打印副本符合特定条件时,县记录员可以像原始文件一样将其备案,并且它们能向未来的购买者或对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通知。术语“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和“安全程序”的定义与《民法典》中的定义相同,而“无利害关系保管人”不应从相关文件中受益。
Section § 27201.5
Section § 27202
Section § 27203
本法律概述了记录员在处理必须备案的文件时的职责,以及如果他们未能妥善履行职责会发生什么。如果记录员疏忽或拒绝在合理时间内记录文件,或以任何方式不当处理文件,他们将对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具体的失职行为包括疏忽记录文件、错误记录文件、未能维护所需索引,或未经授权更改记录。如果文件被认定为不可记录,该人可以寻求司法审查,并且除非法院命令,否则不当尝试记录此类文件可能导致犯罪。
Section § 27203.5
Section § 27204
Section § 27205
Section § 27206
县记录员被允许在八年后销毁联邦税收留置权及其解除文件,但前提是,每份尚未解除的留置权的缩微胶片副本已按照《证据法典》中的规定制作并经认证。缩微胶片必须符合美国质量标准,并且原始缩微胶片应安全地存放在一个安全的地方。
Section § 27207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授权县记录官销毁旧的土地所有权记录,但前提是他们必须遵守《政府法典》另一条款中列出的具体规定。这些记录来自一个在1914年建立并于1955年废止的旧系统。
Section § 27208
Section § 27211
这项法律要求记录员办公室拥有一个用于证明目的的官方印章。该印章必须是圆形的,直径在1.25到2英寸之间,中心有记录员选择的图案或文字。它还必须刻有“记录员,____县,加利福尼亚”字样,并填入具体的县名。印章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施加,例如手动或电子方式。但是,如果某种不同设计的印章已被传统使用,则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