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320

Explanation
当一份需要记录的文件被送到记录员办公室时,记录员必须记下收到的确切日期和时间,以及记录费用。然后,记录员应立即记录该文件以及任何相关的证明或信息。需要按顺序分配一个唯一的识别号,除非为了加快处理速度而使用不同的号码更有意义,并且这不与特定的记录指示相冲突。

Section § 2732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记录员在备案涉及所有权转让的文件方面的职责。当此类文件被备案后,记录员必须在文件上注明识别号或簿册和页码位置,然后将其返还给相关方。

如果这份文件表明所有权发生了变更但缺少所有权变更声明,记录员必须将这份缺失的声明与已备案文件一并寄出,或者将缺失的信息通知估价员。

(a)CA 政府 Code § 27321(a) 记录员应在每份文书、文件或通知上批注其识别号或记录的簿册和页码,并应在之后将其邮寄给文书、文件或通知中指定的回邮收件人,或交付给提交备案的当事人。
(b)CA 政府 Code § 27321(b) 凡任何已备案的、导致所有权变更的文书、文件或通知未附带所有权变更声明的,记录员应在返还任何已备案的文书、文件或通知时,附带一份《税收和税务法典》第480条规定的所有权变更声明,或在依照《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55.7条向估价员提供所有权转让文件副本时,明确指出那些未附带所有权声明的已备案文件。

Section § 27321.5

Explanation

在契约或抵押文件能够被正式记录备案之前,它必须包含某些信息。对于任何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契约,其首页必须注明未来税单将寄往的姓名和地址。对于信托契约或抵押文件,它们需要列出其中一位借款人的地址,以便寄送违约通知或出售通知。然而,即使这些信息缺失或不正确,文件的有效性也不受影响。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由州土地委员会处理的文件。

在接受记录备案之前,除了记录员要求在每份文件上注明的送达地址之外,以下所有规定均应适用:
(a)CA 政府 Code § 27321.5(a) 每一份旨在转让房地产完全所有权的契约或文书,应在其首页或第一页上注明未来税单可能寄送的姓名和地址。
(b)CA 政府 Code § 27321.5(b) 每一份附有房地产出售权的信托契约或抵押契约,应指明委托人或抵押人的地址,如果委托人或抵押人不止一人,则指明其中任何一人的地址,并应包含委托人或抵押人的一项请求,即任何违约通知副本和任何出售通知副本应寄送给指定用于接收此类通知的、在上述地址的某一位委托人或抵押人。
(c)CA 政府 Code § 27321.5(c) 未能根据 (a) 款或 (b) 款注明,或在注明任何此类姓名、地址或请求时出现的任何错误,不应影响契约、文书、信托契约或抵押契约的有效性,或通过记录备案而传达的通知。本节不适用于州土地委员会。

Section § 273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记录员必须保存所有法律要求或允许记录的法律文件的记录。这些记录必须通过手写、打字或摄影方式,在组织良好的书籍中或通过其他经批准的方法制作。

Section § 27322.1

Explanation
任何法律提到“file for record”(备案)时,它的意思是该文件应按照同一法典第27322条中规定的规则进行“record”(记录)。这确保了记录官办公室处理文件方式的一致性。

Section § 273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记录员使用缩微摄影或光盘等技术来复制需要记录的文件。这些方法确保原始文件不会被更改。所有副本都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并且真实副本应按照法律要求安全保存。另一份副本必须在记录员办公室供公众查阅。

缩微摄影、光盘或任何其他不允许对原始文件进行添加、删除或更改的复制技术系统,可由记录员用作摄影复制过程,以记录法律要求或允许记录或归档的部分或全部文书、文件和通知。所有复制件均应符合第 12168.7 条的规定。文件的真实副本应保存在一个安全且独立的地方,以合理确保其在法律规定的保存期限内免遭丢失或损毁。文件的真实副本应妥善存放在记录员办公室的适当位置,以方便公众查阅。

Section § 2732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使用特殊类型的记录簿,这种记录簿的活页可以拆卸和重新插入,从而更容易对这些记录进行缩微拍摄或复制。如果记录簿是永久装订的,它可以被拆开、复制,然后重新装订成一本允许这种灵活活页处理方式的新书。

Section § 2732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记录员制作官方文件或记录的缩微胶片或其他副本。这些副本被视为与原始文件相同,因此在任何官方使用或复制中,它们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Section § 27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记录员选择如何组织和存储已记录的文件。他们可以根据标题将文件分类存入不同的簿册或胶片中,或者选择一个名为“官方记录”的总系列,该系列是连续编号的。无论哪种方法都具有相同的法律告知效力。如果使用缩微摄影技术,每卷胶卷都会有一个独特的编号,并且每个文件(或其页面)会有一个“页”或“图像”之类的名称。为了法律识别,使用记录员指定的名称就足够了。

记录员可以对文书、文件和通知进行分类,并将其记录在单独的簿册、胶片页或胶卷中,使用本章第2条规定的索引标题。
记录员也可以将任何或所有文书、文件或通知记录在一个总的簿册或胶片系列中,该系列应被称为“官方记录”。该系列应从第一号开始连续编号。将文书、文件或通知记录在“官方记录”中,其告知效力与将文书、文件或通知记录在单独的簿册或胶片中具有相同的方式和效力。
如果使用缩微摄影系统记录任何文书、文件或通知,记录员保存的每卷原始胶卷应被赋予一个单独的编号,并应被称为“簿册”、“胶片”、“卷轴”或类似名称;文书、文件或通知的每一页应被称为“页”、“图像”或类似名称。凡根据任何法律要求文书、文件或通知被识别或提及为记录在簿册或页码中,或两者兼有,为识别目的和遵守该法律,参照记录员根据本条规定采用的名称来指代该文书、文件或通知即为足够。

Section § 27324

Explanation
当您提交文件进行官方记录时,文件首页必须有一个清晰的标题,说明其中包含的文件类型。记录员办公室仅需索引此标题。但是,如果他们决定这样做,他们可以选择索引额外的标题。

Section § 27325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文件被提交进行记录或备案,但没有标题或关于如何索引的指示,记录员将决定如何索引它。

Section § 27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记录员备案并记录最终判决或裁定书的经认证副本,这些判决或裁定书分割或影响其所在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一旦记录,这些文件就作为对其内容的官方告知,通知所有人。记录后,任何购买、抵押或对该财产主张留置权的人,都被视为已知晓其内容,就像该判决是一份普通的契约或转让文件一样。

记录员应在契约、赠与和转让记录中备案并记录最终判决或裁定书的经认证副本,这些判决或裁定书分割或影响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且该不动产的任何部分位于其所在县。自向记录员备案之日起,该判决或裁定书的经认证副本即向所有人告知其内容,任何后续购买者、抵押权人及留置权人购买和取得时具有相同的告知效力,犹如该裁定书副本是一份正式记录的契约、赠与或转让文件。

Section § 27327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文件提交到县记录员办公室,并被抄录到错误的记录簿中,但其在索引中被正确列出,那么自其被索引之日起,该文件就合法地通知了所有人其内容。这意味着任何购买、抵押或对该财产设置留置权的人,都被视为知晓该文件,就像它被记录在正确的记录簿中一样。

Section § 27328

Explanation

如果你向记录官提交契约或抵押文件,它不需要作为不同的文件再次提交。一旦记录,记录官会根据请求并收取费用后将其编入索引。这个索引对所有人,包括未来的买家或贷款人,都起到公开通知的作用。他们将被视为知晓其内容,就像它已在所有相关记录簿中完整记录一样,即使它只被记录了一次。

任何作为契约、信托契约、抵押或动产抵押提交给记录官备案的文书,或被抄录到任何契约、信托契约、抵押或动产抵押簿中的文书,无需在该办公室再次作为不同的文书提交备案或记录,但记录官应根据提交备案人的请求,并在向其支付索引编制法定费用后,将该文书索引到其办公室保存的任何索引中。他应在文书抄录的实际记录底部注明所有已索引的索引。自该索引编制之日起,该文书即向所有人告知其内容,任何后续购买者、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和产权负担人购买和取得时,均具有与该文书被抄录或记录在与索引对应的适当记录簿中相同的通知和效力,尽管该文书仅在记录官的记录中被记录或抄录一次。

Section § 27329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已在县记录员处记录的文件(如契约或通知)因灾害而遗失或损坏,法律允许将其重新记录。为此,该文件必须是之前已记录过的,并且您可以出示加州任何其他县的记录员出具的经认证的证明,证明该文件确实已在那里记录。

重新记录的文件将包含所有附带的证明和背书。原始记录的日期仍将被确认为官方日期。这份重新记录的文件在法律场合中可以像原件一样使用。记录员将收取与类似服务相同的费用。

(a)CA 政府 Code § 27329(a) 如果任何文书、文件或通知的记录因火灾或其他公共灾害而遗失、损坏或毁坏,记录员应记录任何根据本章有权记录的文书、文件或书面通知,且该文书、文件或通知满足以下条件:
(1)CA 政府 Code § 27329(a)(1) 已先前在记录员办公室记录。
(2)CA 政府 Code § 27329(a)(2) 当其提交给记录员进行记录时,经本州任何其他县的记录员正式证明其已在该记录员办公室记录在案。
(b)CA 政府 Code § 27329(b) 在记录该文书、文件或通知时,记录员应记录其上附带的所有证明和所有背书,如果任何证明或背书显示该文书、文件或通知或其经认证的副本在提交记录的县有先前记录,则证明或背书中显示的记录日期应被视为该文书、文件或通知或其经认证的副本在提交记录的县的记录日期。该记录和经认证的副本,经记录员加盖公章正式认证后,可作为证据提交,并具有与原始记录或原始记录的经认证副本相同的效力。
(c)CA 政府 Code § 27329(c) 记录员根据本节规定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与记录员有权收取记录类似性质的文书、文件或通知的费用相同。

Section § 27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与房产上的联邦税收留置权相关的文件应在哪里以及如何提交。在1968年1月1日之前,这些税收留置权通知和相关证书必须提交给房产所在地的县记录员。从1968年1月2日开始,这些文件应遵循法律法规中其他地方规定的最新提交程序。此外,联邦政府签发的任何赎回或解除这些留置权的文件也应在当地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这些文件无需额外认证即可提交或记录。

Section § 27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在特定的法律诉讼中发出与房地产所有权或占有相关的命令,该命令可以被正式记录在几个指定的记录保存系统中的任何一个。这些记录系统有助于确保此类命令被存档,并可供公众或官方查阅。

Section § 27333

Explanation

只要公职人员出售不动产并进行记录,该出售就必须按字母顺序进行索引。这包括在公职人员的姓名和原始财产所有人的姓名下进行列示,但涉及州政府土地特许状的情况除外。

所有不动产转让,州政府作为一方签发的土地特许状除外,凡是任何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的,在记录后,均应在“授予人索引”中按字母顺序进行索引,既以进行出售的公职人员的名义,又以被出售财产所有人的名义。

Section § 2733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的姓名发生变更且其拥有房地产,记录员必须在授予人索引中同时列出其旧姓名和新姓名下的该房产。

Section § 27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书记员或记录员等官员记录文件时,任何根据美国法律要求附带的印花必须在记录的空白处用一个卷轴代替。该卷轴应包含印花的价值及其注销标记。 这份记录文件的认证副本可作为初步证据,证明原始印花在文件提交之前已附上,并且认证副本上的信息准确反映了原始文件上的内容。

Section § 273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记录员接受水用户协会提供的特定表格。这些协会的成立是为了受益于1902年的联邦垦务法。这些表格可用于记录与美国或协会本身签订的、与土地项目相关的协议。它们还包括认购协议、股票转让以及任何其他必要文件。

Section § 27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退伍军人或经授权的个人在加州县记录员处记录退役文件,例如DD214表格。这些文件必须保存在非公开索引中以保护隐私。只有退伍军人或经授权的人才能获取副本。非公开索引应符合保密标准,但其具体设计由各县记录员自行决定。

(a)CA 政府 Code § 27337(a) 任何退伍军人或根据第6107条(b)款第(2)项规定有权接收记录核证副本的任何人,如果请求在本州任何县记录任何退役文件,包括退伍军人服役表格DD214,县记录员应记录该文件并将文件信息保存在非公开索引中。
(b)CA 政府 Code § 27337(b) 除第6107条另有规定外,不得签发任何已记录的退役文件副本。
(c)CA 政府 Code § 27337(c) 已记录的退伍军人服役表格DD214的索引,如果该表格是在1980年1月1日或之后记录的,应根据退伍军人或根据第6107条(b)款第(2)项规定有权接收记录核证副本的人的请求,移至非公开索引。
(d)Copy CA 政府 Code § 27337(d)
(1)Copy CA 政府 Code § 27337(d)(1) 只有退伍军人,或根据第6107条(b)款第(2)项规定有权接收记录核证副本的人,方可接收根据(a)款和(c)款创建的非公开索引中包含的已记录文件副本。
(2)CA 政府 Code § 27337(d)(2) 前提是该非公开索引符合第(1)项中规定的保护退伍军人记录机密性的最低标准,否则,非公开索引的实施和设计应由各县记录员自行决定。

Section § 27338

Explanation
在获得州土地委员会的证明之前,你不能正式记录某些土地交易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