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县财务主管已根据第 53682 条与存款机构签订了存款合同,则县财务主管可以授权任何须将其收取的所有款项存入县金库的县级官员,将该款项直接存入县财务主管已与其签订合同的存款机构。县财务主管还可以授权任何高等法院官员将该官员收取并应支付给县金库的款项存入该存款机构。根据本条由财务主管授予的权限进行的所有存款,应以财务主管要求的形式进行,并且这些存款的收据应根据第 27009 条出具。
县司库资金与账户
Section § 27080
这项法律允许收取税款、费用或其他款项的官员,每天将这些资金存入县司库,而无需说明资金来源。司库和审计员会将官员上交的总金额记入其名下,而不会将其分配到某个特定基金。此外,官员必须定期提交收款报告,并且任何已存入但未包含在过去报告中的款项都将获得贷记。
县金库存款 税款征收官员 每日支付
Section § 27080.1
县财务主管可以允许县级官员和高等法院官员将款项直接存入县财务主管已与其签订合同的特定银行。这些存款必须遵循由财务主管确定的特定程序,并且收据必须按照另一项法律(即第 27009 条)的规定出具。
县财务主管 款项存放 存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