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0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收取税款、费用或其他款项的官员,每天将这些资金存入县司库,而无需说明资金来源。司库和审计员会将官员上交的总金额记入其名下,而不会将其分配到某个特定基金。此外,官员必须定期提交收款报告,并且任何已存入但未包含在过去报告中的款项都将获得贷记。

Section § 27080.1

Explanation

县财务主管可以允许县级官员和高等法院官员将款项直接存入县财务主管已与其签订合同的特定银行。这些存款必须遵循由财务主管确定的特定程序,并且收据必须按照另一项法律(即第 27009 条)的规定出具。

如果县财务主管已根据第 53682 条与存款机构签订了存款合同,则县财务主管可以授权任何须将其收取的所有款项存入县金库的县级官员,将该款项直接存入县财务主管已与其签订合同的存款机构。县财务主管还可以授权任何高等法院官员将该官员收取并应支付给县金库的款项存入该存款机构。根据本条由财务主管授予的权限进行的所有存款,应以财务主管要求的形式进行,并且这些存款的收据应根据第 27009 条出具。

Section § 27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书记员可以将款项,例如陪审团费用或部分归化入籍费用,存入县财政库。财政库必须将这笔钱单独记账,并且司库负责其保管。法院书记员可以随时凭书面指令提取这笔钱,司库必须确保其安全,如果发生任何问题,司库需承担责任。

法院书记员可以将作为陪审团费用或作为法律规定需支付给美国的归化入籍费用一部分的任何款项存入县财政库。司库应接受并为此类存款设立单独账户。该款项可由法院书记员凭其书面指令随时提取。对于该款项的保管,司库应在其公务保证金项下承担责任。

Section § 27082

Explanation
当验尸官在死者身上发现钱款时,这笔钱会进入县的信托账户。如果死者的法定代表人在六年内认领这笔钱,他们可以取回,但需扣除验尸官和县的费用。六年期限过后,监事会可以批准支付这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