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库一般职责
Section § 27000
Section § 27000.1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通过法令,将管理县资金和县金库中其他资金投资的权力授予县财务主管。财务主管将对这些财务任务负全责。监事会每年可以撤销或选择不续签此授权。县财务主管在其他特定条款下的权力不受影响。
Section § 27000.3
Section § 27000.5
Section § 27000.6
这条法律规定,某些规则(在第27000.7、27000.8和27000.9条中)仅适用于监事会投票通过的县。这一决定必须在候选人申报县财务官相关职位之前做出。监事会也可以在以后选择取消这些规则。
Section § 27000.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任何希望成为县财务主管、县税务官或县财务主管兼税务官的人员的资格。该人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标准:在公共机构担任高级财务职位至少三年经验;拥有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或相关领域的学位,并修满特定会计学分;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特许金融分析师,并修满特定会计学分。
这些规定适用于自1998年1月1日起当选或被任命担任这些职务的任何人,其中某些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适用。
Section § 27000.8
Section § 27000.9
这项法律规定,从2000年起,任何在加州担任县财务官、税务官或兼任两职的县级官员,必须完成持续教育。每两年,这些官员需要完成至少24小时的教育课程,涵盖国库管理和公共财政等领域。这些课程必须由认可的机构提供。官员必须在6月30日前向审计长提交完成此项教育的证明。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未能遵守此规定都将被视为违反本法律。
Section § 27001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款项存入金库时,司库应如何处理审计师提供的证书。如果这些证书符合特定条件,司库可以销毁它们。证书必须已归档超过五年,或者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则已归档超过一年。这些条件包括使用经批准的技术对证书进行适当的拍照或记录,确保原始文件不被更改,并将其保存五年。复制品必须以易于查阅的方式存放,并允许查阅和使用。
Section § 27002.1
Section § 27003
司库必须保存记录,清楚地分别显示不同基金或特定用途的收支款项。这些款项也必须汇总在一个总账户中。
Section § 27005
Section § 27006
Section § 27007
Section § 27008
这项法律规定,司库在接收资金时,通常需要附带审计师的证明。但是,如果审计师和司库双方同意,他们也可以制定其他接收或存放资金的替代程序,而无需审计师的证明。
Section § 27011
如果县级官员明知而接受或允许非官方来源的资金进入县金库,这被视为犯罪。该官员可能面临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罚款从500美元到5,000美元不等,或两者兼施。此外,该官员将失去其职务。
Section § 27012
这项法律允许审计长召集县财务官或其代表开会,讨论如何统一高效地管理税收和政府法规。这些会议可以在州内任何地方举行,由审计长决定。各县必须支付县财务官或其代表为参加这些会议所产生的差旅和出席费用,但这些费用需要事先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