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司库持有的财务记录和文件,特别是与垦区相关的,必须随时可供监事会或大陪审团检查。如果这些机构选择,他们可以指派其他官员或代理人进行这些检查。

Section § 271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公职人员或实体被要求将资金存入县金库时,这些资金由县财务主管代为保管。这意味着这些资金不属于县本身,县也不被视为存款实体或公职人员的债务人。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任何公共实体或任何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的公职人员,依法被要求或授权将资金存入县金库时,这些资金应被视为由县财务主管代表存款实体或公职人员代为保管。这些资金不应被视为县的资金或资产,存款实体或公职人员与县之间的关系不应是债权人-债务人关系。

Section § 27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主席、地方检察官和审计员在他们希望时,查阅司库的财务记录并清点金库中的现金。这还包括查阅司库负责的任何垦区的记录和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