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000

Explanation
县财务主管负责安全接收、保管和管理所有县级资金以及法律要求其处理的任何其他款项。他们还必须支付这些资金,并按照法律要求提供财务报告。

Section § 270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通过法令,将管理县资金和县金库中其他资金投资的权力授予县财务主管。财务主管将对这些财务任务负全责。监事会每年可以撤销或选择不续签此授权。县财务主管在其他特定条款下的权力不受影响。

受第53607条的约束,监事会可以通过法令授权县财务主管,根据第5篇第2部第1章第4章(自第53600条开始),投资或再投资县的资金以及县金库中其他存款人的资金。此后,县财务主管应对这些交易承担全部责任,直到监事会通过法令撤销其授权,或决定不续签年度授权,如第53607条所规定。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县财务主管根据第53635条或第53684条享有的权力。

Section § 270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谁负责管理县级资金。通常,县监事会作为受托人管理这些资金,并且必须遵循审慎投资者标准,除非他们根据另一法律条款将这些职责移交给县财务主管。这意味着他们必须谨慎行事,考虑经济状况和县的财政需求。 当地方机构(县以外的)将资金存入县金库保管时,县财务主管也承担起同样负责任地管理这些资金的角色,并遵守审慎投资者标准。 县财务主管和监事会都必须明智地管理资金,谨慎并做出良好判断,同时牢记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本节阐明,投资决策应遵循整体策略,并符合特定法律规定。

Section § 27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财务主管或县监事会在处理公共资金时的优先顺序。他们的主要目标是保护这些资金的本金。其次,他们应确保有足够的流动性,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有现金来履行义务。最后,他们的目标是让这些资金获得收益。

Section § 27000.6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某些规则(在第27000.7、27000.8和27000.9条中)仅适用于监事会投票通过的县。这一决定必须在候选人申报县财务官相关职位之前做出。监事会也可以在以后选择取消这些规则。

第27000.7、27000.8和27000.9条的规定仅在以下县生效:在该县,在提交县财务官、县税务官或县财务官兼税务官职位候选人资格声明期的首个日期之前,监事会在全体成员出席的例会上以多数票通过一项采纳这些条款规定的条例。该条例可由监事会随时废止。

Section § 270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任何希望成为县财务主管、县税务官或县财务主管兼税务官的人员的资格。该人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标准:在公共机构担任高级财务职位至少三年经验;拥有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或相关领域的学位,并修满特定会计学分;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特许金融分析师,并修满特定会计学分。

这些规定适用于自1998年1月1日起当选或被任命担任这些职务的任何人,其中某些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适用。

(a)CA 政府 Code § 27000.7(a) 任何人不得被选举或任命担任任何县的县财务主管、县税务官或县财务主管兼税务官职务,除非该人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标准:
(1)CA 政府 Code § 27000.7(a)(1) 该人曾在县、市或其他公共机构担任高级财务管理职位,负责类似财务职责,连续三年以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主管、税务官、审计师、审计师兼主计长,或上述职务的首席副手或助理。
(2)CA 政府 Code § 27000.7(a)(2) 该人拥有经认可的学院或大学颁发的有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专业领域为以下任何一项: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或相关领域,且在会计、审计或金融方面至少修满16个大学学期学分或等同学分。
(3)CA 政府 Code § 27000.7(a)(3) 该人拥有加州会计委员会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部第一章(第5000节起)颁发的有效证书,证明该人是注册会计师,并持有授权该人执业的许可证。
(4)CA 政府 Code § 27000.7(a)(4) 该人拥有由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颁发的有效特许状,证明该人被指定为特许金融分析师,且在会计、审计或金融方面至少修满16个大学学期学分或等同学分。
(b)Copy CA 政府 Code § 27000.7(b)
(1)Copy CA 政府 Code § 27000.7(b)(1) 本节仅适用于在1998年1月1日或之后正式当选或被任命为县财务主管、县税务官或县财务主管兼税务官的任何人。
(2)CA 政府 Code § 27000.7(b)(2) 增加本款的法案所作的修订适用于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正式当选或被任命为县财务主管、县税务官或县财务主管兼税务官的任何人。

Section § 27000.8

Explanation
任何在1996年1月1日已任职的县财务官、税务官或财务官兼税务官,可以完成他们当前的任期,无需满足新的要求。此后,新当选的这些职位人员必须在四年任期内完成至少48小时的继续教育,内容涉及资金管理、公共财政等相关领域。他们需要在任期结束前向审计长提供完成教育的证明。未能满足这些教育要求将被视为违规。

Section § 270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00年起,任何在加州担任县财务官、税务官或兼任两职的县级官员,必须完成持续教育。每两年,这些官员需要完成至少24小时的教育课程,涵盖国库管理和公共财政等领域。这些课程必须由认可的机构提供。官员必须在6月30日前向审计长提交完成此项教育的证明。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未能遵守此规定都将被视为违反本法律。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要求,任何经正式任命的担任县财务官、县税务官或县财务兼税务官职务的县级官员,应自2000年起,完成本节规定的有效继续学习课程,并应在每个两年期的6月30日或之前,向审计长提交一份证明,表明该县级官员已成功完成一项继续教育计划,该计划至少包含24小时或等量的继续教育学分,涉及国库管理、税收、公共财政、公共行政、政府会计或直接相关学科,由经认可的州或国家协会、机构、或经认证的学院或大学,或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提供,这些机构提供本节规定的必要教育计划。任何担任县财务官、县税务官或县财务兼税务官职务的县级官员,故意或过失未能遵守本节要求,应被视为违反本节规定。

Section § 27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款项存入金库时,司库应如何处理审计师提供的证书。如果这些证书符合特定条件,司库可以销毁它们。证书必须已归档超过五年,或者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则已归档超过一年。这些条件包括使用经批准的技术对证书进行适当的拍照或记录,确保原始文件不被更改,并将其保存五年。复制品必须以易于查阅的方式存放,并允许查阅和使用。

司库应归档并保管审计师在其收到款项存入金库时交付的证书。尽管有第26201、26202和26205条的规定,司库可根据本条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销毁任何证书:
(a)CA 政府 Code § 27001(a) 证书已归档超过五年。
(b)CA 政府 Code § 27001(b) 证书已归档超过一年,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27001(b)(1) 该记录、文件或文献已通过拍照、缩微拍照、通过磁性表面电子记录视频图像复制,或记录在光盘上,或复制到任何其他不允许对原始文件进行添加、删除或更改的介质上,并且其制作符合第12168.7条关于永久记录或非永久记录的规定,如果该副本自文件日期起保存或维护五年。
(2)CA 政府 Code § 27001(b)(2) 用于在胶片或任何其他介质上复制该记录、文件或文献的设备,能够准确地再现其原始文件的所有细节。根据第12168.7条规定复制的任何记录的副本,无论是用于永久记录还是非永久记录,均应视为原件。
(3)CA 政府 Code § 27001(b)(3) 胶片或任何其他介质上的照片、缩微照片或其他复制品被放置在方便存取的档案中,并已作出保存、查阅和使用这些复制品的规定。
(4)CA 政府 Code § 27001(b)(4) 该记录、文件或文献通过其他信息技术进行复制和保存。

Section § 27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司库详细记录其所有收支款项。他们必须注明收到款项的金额、时间、来源和用途,以及支出款项的凭证号、金额、时间和用途。

Section § 270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司库使用现代技术,如摄影或电子系统,来记录所有收支款项,而不是传统的簿记方式。这些复制品被视为原始文件。这些记录的副本,无论是抄本还是经认证的复印件,也都被视为官方文件。法律还要求这些记录必须妥善整理、易于查阅和妥善保存。每卷缩微胶卷的额外副本必须安全地存放在一个独立的地方。

Section § 27003

Explanation

司库必须保存记录,清楚地分别显示不同基金或特定用途的收支款项。这些款项也必须汇总在一个总账户中。

司库应当保存其账簿或任何其他经授权的记录形式,以便将独立基金或特定拨款的收支金额在独立且明确的账户中列示,并将全部收支在一个总账或现金账户中显示。

Section § 27005

Explanation
县司库只能在有县审计员签发的县令、支票或电子资金转账的情况下,才能发放县资金或其管理的其他任何款项。这条规则的例外是,如果这笔钱用于法律允许的投资。

Section § 27006

Explanation
县司库只能在有县令状的情况下从金库中拨付资金,这些令状必须得到监事会命令、高等法院命令的支持,或者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他可以使用命令、支票或汇票,从银行中可用的资金中提取,来支付这些令状。

Section § 27007

Explanation
司库必须亲自保管所有州或县的资金,直到这些资金依法支出。除非法律允许,他们不能让其他人持有或使用这些资金。但是,司库可以为资金的安全保管进行特别存款,但需通过其公务保证金对这些行为负责。

Section § 27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司库在接收资金时,通常需要附带审计师的证明。但是,如果审计师和司库双方同意,他们也可以制定其他接收或存放资金的替代程序,而无需审计师的证明。

(a)CA 政府 Code § 27008(a) 司库不得接收资金入库或作为司库接收存款,除非附有审计师的证明。
(b)CA 政府 Code § 27008(b) 尽管有 (a) 款规定,审计师和司库可以建立替代控制程序,供司库在没有审计师证明的情况下接收或存放资金。

Section § 27009

Explanation
无论何时有人将钱存入县金库,司库都必须向他们提供收据,作为该交易的证明。

Section § 27010

Explanation
司库可以接受赠与、遗赠或遗赠不动产的款项,并且必须根据具体的指示进行分配。如果没有指示,司库将依照法律决定如何使用这些资金。

Section § 27011

Explanation

如果县级官员明知而接受或允许非官方来源的资金进入县金库,这被视为犯罪。该官员可能面临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罚款从500美元到5,000美元不等,或两者兼施。此外,该官员将失去其职务。

任何县级官员,明知而接受或允许任何来自私人和非官方来源的资金存入县金库的,犯有轻罪,可处以县监狱监禁不少于六个月但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少于五百美元($500)但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并应丧失其职务。

Section § 27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审计长召集县财务官或其代表开会,讨论如何统一高效地管理税收和政府法规。这些会议可以在州内任何地方举行,由审计长决定。各县必须支付县财务官或其代表为参加这些会议所产生的差旅和出席费用,但这些费用需要事先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

审计长可以召集县财务官或任何县财务官的授权代表,与审计长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会面,分组并在审计长可能指定的州内地点举行,旨在讨论《收入与税收法典》和《政府法典》的解释、程序、运作统一性以及高效管理。任何县官员或其授权代表在往返或出席审计长根据本条规定召集的任何会议期间产生的实际且必要的费用,应由该县承担,并以支付其他县级费用的相同方式支付,但须事先获得监事会的批准。

Section § 27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司库或授权官员,从公共资金所赚取的利息或收益中,扣除他们在处理和投资这些资金时产生的实际成本。这些成本在收益分配之前扣除。扣除的金额将进入县普通基金。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司库或其他经授权的县级官员,为公共机构投资、存放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资金,以依法赚取该等资金的利息或其他收益为目的,可在分配该等利息或收益之前,从中扣除该等资金的投资、存放或处理以及该等利息或收益分配的实际行政成本。该等成本报销应缴入县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