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组织道德守则
Section § 8920
这项法律旨在防止加州议会议员和其他州官员的利益冲突。它规定他们不得拥有与其公务职责相冲突的利益或从事此类活动。议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其判断或要求其披露机密信息的外部工作。
他们还被禁止利用机密信息谋取个人经济利益,禁止接受在州机构面前出庭的报酬,或接受与立法活动相关的礼物,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他们不应就涉及其个人利益的立法进行投票,除非他们声明该利益或决定完全弃权。
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从事法律执业或进行志愿倡导工作,如果他们的工作始于1983年之前,则适用特殊规定。
Section § 892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职人员因其公务职责而可能获得经济利益或遭受经济损失,则存在利益冲突。但是,如果他们所受的任何经济影响不大于其所在行业或职业中其他人所受的影响,则不被视为利益冲突。
Section § 8922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如果一个人与公共职责没有利益冲突,只要他们与潜在受益人的关系属于“远程利益”或在特定条款下被允许,或者他们收到的竞选捐款符合规定。但前提是,该捐款不能是为了非法影响该人的决策。
Section § 892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议会的雇员在受雇期间,必须遵守适用于议员本身的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这些法律禁止的任何行为。但是,法律也明确允许议会雇员可以兼任区域或地方公共机构的民选或任命职务。
Section § 8924.5
本法律条款设立了加州科学技术委员会,并认可其在就科学技术政策问题向州政府提供建议方面的作用。它引入了加州科学技术政策研究员计划,这是一个旨在帮助政策制定者应对复杂科学技术挑战的发展项目。
这些研究员提供的服务,经特定立法或司法机构授权后,根据某些法律条款不被视为馈赠或利益冲突。研究员仅在通过立法委员会批准的程序和标准选拔,并受特定行为标准约束时,才被视为获得授权。他们不被视为立法机关的雇员。
Section § 8924.8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由某些非营利协会提供的政策研究员服务,不被视为立法者、法官或州官员的馈赠或报酬,也不会与其职责产生利益冲突。法律特别指出,这些研究员不属于立法机关的雇员,并界定了所涉及的协会是那些免税的组织,例如亚太裔议会协会等。这项澄清并未改变现有法律,而是重申了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