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9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防止加州议会议员和其他州官员的利益冲突。它规定他们不得拥有与其公务职责相冲突的利益或从事此类活动。议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其判断或要求其披露机密信息的外部工作。

他们还被禁止利用机密信息谋取个人经济利益,禁止接受在州机构面前出庭的报酬,或接受与立法活动相关的礼物,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他们不应就涉及其个人利益的立法进行投票,除非他们声明该利益或决定完全弃权。

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从事法律执业或进行志愿倡导工作,如果他们的工作始于1983年之前,则适用特殊规定。

(a)CA 政府 Code § 8920(a) 州议会议员、州民选或委任官员、或法官或司法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财务或其他利益,或从事任何商业、交易或专业活动,或承担任何性质的义务,而这些利益、活动或义务与正当履行其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职责以及本州法律规定的职责存在实质性冲突。
(b)CA 政府 Code § 8920(b) 州议会议员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政府 Code § 8920(b)(1) 接受其他雇佣,而他或她有理由相信该雇佣会损害其履行公务时的判断独立性,或要求其或诱使其披露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因公务而获取的机密信息。
(2)CA 政府 Code § 8920(b)(2) 故意且明知地为获取金钱利益,向任何其他人披露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因公务而获取的机密信息,或为获取金钱利益而使用任何此类信息。
(3)CA 政府 Code § 8920(b)(3) 接受或同意接受,或与接受或同意接受的任何人合伙,任何雇佣、费用或其他具有金钱价值的物品或其一部分,作为其代表他人向任何州委员会或机构出庭、同意出庭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的对价。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禁止作为执业律师的议员在任何法院或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以该身份执业并为此获得报酬。本款不禁止议员无偿担任辩护人或代表选民向州委员会或机构查询信息,或从事代表他人的活动,这些活动仅要求委员会或机构执行纯粹的行政性行为且绝不要求委员会或机构行使任何自由裁量权,或从事涉及委员会或机构的、完全为其自身利益的活动。本款所载的禁令不适用于州议会议员是其成员的合伙企业或公司,如果州议会议员不直接或间接分享该交易产生的费用(减去与该费用相关的任何开支)。本款在1983年1月1日之前立即生效时的禁令,不适用于1967年1月2日或之前在任何州委员会或机构待决的任何事项,如果受影响的州议会议员在1967年1月2日之前是该事项的备案律师或代表。本款经修订并于1983年1月1日生效的禁令,不适用于任何议员在1983年1月1日之前未被本条禁止的、与1983年1月1日在任何州委员会或机构待决事项相关的任何活动,如果受影响的州议会议员在1983年1月1日之前是该事项的备案律师或代表。
(4)CA 政府 Code § 8920(4) 直接或间接接收或同意接收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任何来源的任何报酬、奖励或礼物,用于与立法程序相关的任何服务、建议、协助或其他事项,但演讲费或关于立法主题的出版作品的费用除外,并且,与此相关,除加利福尼亚州未支付或报销的实际旅行开支和合理生活费用的报销外。
(5)CA 政府 Code § 8920(5) 通过投票或任何其他行动,在任何一院的全体会议上、委员会中或其他地方,参与涉及其个人利益的立法的通过或否决,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政府 Code § 8920(5)(A) 如果,在其所属议院对涉及其个人利益的立法进行最终表决时,他或她首先提交一份声明,该声明应逐字记录在议事录中,实质性声明他或她对即将表决的立法有个人利益,并且,尽管存在该利益,他或她仍能对该立法投出公正客观的票,他或她可以投票,而不违反本条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8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职人员因其公务职责而可能获得经济利益或遭受经济损失,则存在利益冲突。但是,如果他们所受的任何经济影响不大于其所在行业或职业中其他人所受的影响,则不被视为利益冲突。

受本条约束的人,如果他或她有理由相信或预期,其将因其公务活动而获得直接金钱收益或遭受直接金钱损失(视情况而定),则其存在与正当履行其公共利益职责和本州法律规定的责任实质性冲突的利益,或因本条范围内的任何情况而产生的个人利益。如果他或她获得的任何利益或遭受的任何损害,作为某个商业、专业、职业或团体的成员,其程度不大于该商业、专业、职业或团体的任何其他成员,则他或她不存在与正当履行其公共利益职责和本州法律规定的责任实质性冲突的利益,或因本条范围内的任何情况而产生的个人利益。

Section § 89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如果一个人与公共职责没有利益冲突,只要他们与潜在受益人的关系属于“远程利益”或在特定条款下被允许,或者他们收到的竞选捐款符合规定。但前提是,该捐款不能是为了非法影响该人的决策。

受本条约束的人,未从事任何与其为公共利益正当履行职责以及根据本州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存在实质性冲突的活动,或未因本条范围内的任何情况而产生个人利益,仅因以下任一原因:
(a)CA 政府 Code § 8922(a) 其与任何情况的任何潜在受益人的关系,被第1091条定义为远程利益,或未被第1091.1条或第1091.5条视为被禁止的利益。
(b)CA 政府 Code § 8922(b) 收到根据第9篇(自第81000条起)规定进行监管、接收、报告和核算的竞选捐款,只要该捐款并非基于违反法律的理解或协议,即该捐款将影响该人的投票、意见、判断或行动。

Section § 89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议会的雇员在受雇期间,必须遵守适用于议员本身的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这些法律禁止的任何行为。但是,法律也明确允许议会雇员可以兼任区域或地方公共机构的民选或任命职务。

(a)CA 政府 Code § 8924(a) 州议会任何一院的雇员,在其受雇期间,不得从事本条禁止的任何行为或活动。本条和第3条(自第8940节起)中适用于州议会议员的规定,亦适用于州议会任何一院的任何雇员。
(b)CA 政府 Code § 8924(b) 本部分不得解释为禁止州议会任何一院的雇员担任区域性或地方性公共机构的选举产生或任命产生的职务。

Section § 892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设立了加州科学技术委员会,并认可其在就科学技术政策问题向州政府提供建议方面的作用。它引入了加州科学技术政策研究员计划,这是一个旨在帮助政策制定者应对复杂科学技术挑战的发展项目。

这些研究员提供的服务,经特定立法或司法机构授权后,根据某些法律条款不被视为馈赠或利益冲突。研究员仅在通过立法委员会批准的程序和标准选拔,并受特定行为标准约束时,才被视为获得授权。他们不被视为立法机关的雇员。

(a)CA 政府 Code § 8924.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加州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组建的非营利公司,以响应第162号议会并行决议(1988年法规第148号决议章)。该委员会是应立法机关请求专门设立的,其特定目的是就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向州政府提供专家建议。设立加州科学技术政策研究员计划作为一项专业发展项目,符合立法机关请求设立该委员会的意图,并明确旨在履行委员会的使命,即协助州政策制定者应对21世纪该州面临的日益复杂的科学技术挑战。
(b)CA 政府 Code § 8924.5(b) 由加州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供并经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众议院规则委员会或联合规则委员会正式授权的加州科学技术政策研究员的服务,不属于《第8920条(b)款第(4)项》所指的对立法机关成员的报酬、奖励或馈赠,也不属于《第8920条(a)款》所指的与立法机关成员为公共利益正当履行职责或其责任存在实质性冲突的利益、业务、交易、专业活动或义务。
(c)Copy CA 政府 Code § 8924.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8924.5(c)(1) 由加州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供并经委员会与行政部门机构或部门之间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正式授权的加州科学技术政策研究员的服务,不属于《第8920条(a)款》所指的与州民选或任命官员为公共利益正当履行职责或其责任存在实质性冲突的利益、业务、交易、专业活动或义务。
(2)CA 政府 Code § 8924.5(c)(2) 由加州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供并经委员会与司法部门机构或部门之间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正式授权的加州科学技术政策研究员的服务,不属于《第8920条(a)款》所指的与法官或大法官为公共利益正当履行职责或其责任存在实质性冲突的利益、业务、交易、专业活动或义务。
(d)CA 政府 Code § 8924.5(d) 由加州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供并经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众议院规则委员会或联合规则委员会正式授权的加州科学技术政策研究员,不属于本条所指的立法机关任何一院的雇员。
(e)CA 政府 Code § 8924.5(e) 就本节而言,加州科学技术政策研究员“经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众议院规则委员会或联合规则委员会正式授权”仅当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时:
(1)CA 政府 Code § 8924.5(e)(1) 加州科学技术政策研究员已根据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众议院规则委员会或联合规则委员会批准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拔。
(2)CA 政府 Code § 8924.5(e)(2) 加州科学技术委员会已与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众议院规则委员会或联合规则委员会签署协议,据此,加州科学技术政策研究员须遵守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众议院规则委员会或联合规则委员会规定的行为标准、经济利益披露要求及其他要求。

Section § 892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由某些非营利协会提供的政策研究员服务,不被视为立法者、法官或州官员的馈赠或报酬,也不会与其职责产生利益冲突。法律特别指出,这些研究员不属于立法机关的雇员,并界定了所涉及的协会是那些免税的组织,例如亚太裔议会协会等。这项澄清并未改变现有法律,而是重申了它们。

(a)CA 政府 Code § 8924.8(a) 政策研究员由协会提供的服务,就第8920条(b)款第(4)项而言,不构成对立法机关成员的报酬、奖励或馈赠;就第8920条(a)款而言,也不构成与立法机关成员为公共利益正当履行职责或履行其责任存在实质性冲突的利益、业务、交易、专业活动或义务。
(b)Copy CA 政府 Code § 8924.8(b)
(1)Copy CA 政府 Code § 8924.8(b)(1) 政策研究员由协会提供的服务,就第8920条(a)款而言,不构成与州选举或任命官员为公共利益正当履行职责或履行其责任存在实质性冲突的利益、业务、交易、专业活动或义务。
(2)CA 政府 Code § 8924.8(b)(2) 政策研究员由协会提供的服务,就第8920条(a)款而言,不构成与法官或大法官为公共利益正当履行职责或履行其责任存在实质性冲突的利益、业务、交易、专业活动或义务。
(c)CA 政府 Code § 8924.8(c) 就本条而言,由协会提供的政策研究员不属于立法机关任何一院的雇员。
(d)CA 政府 Code § 8924.8(d) 就本节而言,“协会”指根据联邦《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免税的以下任何组织:
(1)CA 政府 Code § 8924.8(d)(1) 亚太裔议会协会。
(2)CA 政府 Code § 8924.8(d)(2) 加州立法黑人职员协会。
(3)CA 政府 Code § 8924.8(d)(3) 议会LGBTQ协会。
(4)CA 政府 Code § 8924.8(d)(4) 加州拉丁裔议会协会基金会。
(e)CA 政府 Code § 8924.8(e) 本节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Section § 8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试图说服或劝说加州立法机关的成员违反本条中规定的任何规则。

Section § 892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违反本条的任何规定,他们就犯了轻罪。如果他们与他人合谋策划此类违法行为,则被视为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