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组织联合立法伦理委员会
Section § 8940
联合立法道德委员会是一个由加州立法机构的三名参议员和三名众议员组成的团体。这些成员根据特定规则选出,以确保代表两个最大的政党。委员会成员选举自己的领导人,任何空缺都按照相同的选举规则填补。如果一名成员任期届满但未连任,他们在委员会中的席位就会空缺。
Section § 8941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可以制定自己的运作规则。但是,它也必须遵守适用于所有调查委员会的某些规则。在委员会发出传票之前,它必须通过一项投票,该投票至少包括立法机关两院各两名成员,以确定其正在调查的内容。
Section § 8943
Section § 8944
如果您认为加州立法者违反了某些规定,您可以向一个专门委员会提出投诉。为了使您的投诉有效,您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指明涉事立法者的姓名,并清晰详细地描述所指控的违规行为,以便委员会能够对此作出决定。您必须在伪证罪的处罚下签署投诉,宣誓所提供的信息属实或您相信其属实。投诉提交后,委员会将把副本发送给该立法者,该立法者此后被称为被投诉人。请记住,投诉必须在涉嫌事件发生后的12个月内提交。
Section § 8945
本法律规定了处理针对加州立法机关成员可能违反特定道德标准的投诉的程序。如果投诉似乎没有提供足够的构成违规的事实依据,投诉将被驳回,并通知相关方。如果投诉确实暗示了可能的违规行为,则会立即进行调查。如果发现有合理根据,将在30天内安排听证会。从收到投诉到作出决定的整个过程必须在90天内完成,除非需要延期或有执法调查正在进行。委员会的任何决定都将记录在案,并与相关州实体共享,且可供公众查阅。审议通常是保密的,除非被指控人另有要求。
Section § 8947
根据第 (8945) 条,在听证会开始前,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请求,委员会必须发出传票(正式要求出庭或出示文件的通知)。此程序遵循第 (4) 章(自第 (9400) 条开始)的规定,但不包括第 (9410) 条。第 (4) 章的所有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和相关证人。
Section § 8948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举行听证会的规则。所有口头证据都必须在宣誓或声明后提供。听证会的双方都有权聘请律师、传唤和询问证人、提交证据,并质疑对方证人。此外,这些听证会必须向公众开放。
Section § 8949
如果某人在委员会调查或听证中被提及,并且觉得证词对自己有负面影响,他们有权发言。他们可以作证,或者,如果委员会允许,提交一份宣誓书面声明,专门针对他们所关注的证词。
Section § 8950
如果委员会调查某人后发现没有不当行为,案件就会被驳回。所有相关方,包括被调查人、申诉人、被调查人任职的议院、总检察长、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和地区检察官都会收到通知。驳回记录将向公众公开。
如果发现不当行为,将制作一份包含调查结果和建议的报告,并发送给相同的各方。这份报告也向公众公开。被调查人任职的议院有90天时间根据报告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
Section § 895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认为有人违反了从第8920节开始的某些规定,您可以对他们提起法律诉讼,即使您没有首先向委员会提出投诉。但是,如果您已经就该违规行为向委员会提出了投诉,您必须等待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等待120天过去,然后才能向地区检察官提出刑事投诉。
Section § 8953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必须详细记录其活动。所有调查和质询的记录,以及相关文件和报告,都是保密的。除非本法律另有允许,否则只有委员会成员和特定的州雇员才能查阅这些记录。如果与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的案件相关,委员会可以选择与他们分享信息。公开听证会的记录和最终报告可供公众查阅。如果委员会雇员不当分享机密信息,他们可能会被控轻罪。
Section § 8955
Section § 8956
这项法律要求立法道德委员会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培训课程,内容涉及官方行为和道德方面的法律和规定。这些课程应涵盖游说法律,并且必须与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协商进行。此外,这些课程还应包括立法机构各议院关于防止骚扰(包括与游说活动相关的性骚扰)的政策信息。
每年至少有一门课程必须在6月30日之前举行,并且可以与关于官方行为的课程合并。所有立法者和某些立法机构雇员必须每两年参加一次此类课程。游说者必须支付费用才能参加以游说为重点的课程,这些费用旨在覆盖课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