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员退休服务
Section § 9356
这条法律规定,退休金制度的成员在加入该制度后,担任立法委员期间的服务年限可以获得积分。他们也可以获得在加入之前担任立法委员期间的服务年限积分,但前提是他们必须向“立法委员退休基金”缴费,具体规定在其他条款中。
Section § 9356.1
Section § 9356.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成员因服兵役而缺勤,他们仍将获得服役年限积分,只要他们在缺勤开始时是成员。对于本法律生效之前的服兵役情况,他们必须在服兵役缺勤开始时是立法者。获得此服役年限积分所需的任何缴款,仅根据他们在服兵役期间获得的任何薪资计算。
Section § 9356.3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解释了当选填补未届满任期的立法委员的退休基金缴款和服务年限计算规则。如果立法委员在6月15日之前当选,只要他们向退休基金缴款,就如同他们服务了全年一样,那么他们在该年的服务期将被计为一个完整年份。此外,如果他们的服务时间超过原任期的一半,他们可以通过向退休基金缴纳等额款项,获得整个任期的服务年限。
Section § 9356.5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已停止工作但仍属于某个退休系统的会员,将其已记入的服务年限转入法官退休系统。他们必须在退休前书面通知委员会,并明确指定他们希望转入的服务年限。一旦转入,他们在原系统中的会员资格或已记入的服务年限将相应调整。此选项不适用于在198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或继续任职的立法委员。
Section § 9356.1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某些政府雇员可以获得他们在加入退休系统之前所从事的州服务年限的积分。为此,他们需要缴纳6.5%的供款。如果他们还在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中有服务年限积分,他们可以选择将其转入本系统并取回在该系统中的供款。任何在特定职位开始服务或在1982年1月1日之后加入本系统的人,其供款费率必须是8%。
Section § 9356.16
Section § 9356.21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10年服务年限的成员或前成员,在特定条件下,为其军事或商船队服务获得额外的服务年限抵免。它为在担任州职务之前提供的服务提供最多四年的抵免,但仅限于光荣退役且未在其他地方获得抵免的人员。成员必须根据其工资历史进行财务缴费。如果军事服务已在其他地方获得抵免,则此抵免不适用,且总抵免年限不能超过四年。成员只能在仍在系统内时选择此抵免,且任何福利增加均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