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350

Explanation

本节只是关于立法委员退休福利的一系列规定的官方名称,该系列规定被称为“立法委员退休法”。

本章可引述为《立法委员退休法》。

Section § 9350.1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除非另有特殊规定,本条中提及的定义和一般规则将用于解释和适用整个章节。

Section § 9350.2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将“退休制度”定义为由本法律章节设立的立法委员退休制度。

“退休制度”或“本制度”指本章设立的立法委员退休制度。

Section § 93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规定,“行政管理委员会”或“委员会”这两个词特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管理机构。

Section § 9350.4

Explanation
本节将“退休基金”或“基金”定义为本章设立的议员退休基金。

Section § 9350.5

Explanation

本节将“成员”一词定义为该系统中的任何人。

“成员”指属于本系统成员的任何人。

Section § 935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薪酬”和“薪金”这两个术语在加州政府职位中的使用方式。它明确指出,这些术语指的是从州政府控制的资金中支付的现金,不包括某些报销和津贴。对于加州议会议员,其退休福利是根据他们在任职期间获得的最高薪金计算的。如果某人在2008年1月1日之后作为保险专员或(法官和立法者除外的)其他特定州官员加入退休系统,那么他们的退休福利将基于他们在任何连续12个月服务期间的最高平均薪金。

(a)CA 政府 Code § 9350.6(a) “薪酬”和“薪金”指从州控制的资金中以现金支付的报酬,不包括里程费、因履行公务而产生的费用报销、代替这些费用支付的任何每日津贴,并受第9359.05条的限制。
(b)CA 政府 Code § 9350.6(b)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为了计算州议会议员的退休津贴或福利,所使用的薪金应为该州议会议员在任职期间获得的最高薪金。
(c)CA 政府 Code § 9350.6(c) 为了根据第9359.1条 (b) 款计算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加入本系统的人员(作为保险专员或作为宪法规定设立的州民选官员,司法人员或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除外)的退休津贴或福利,所使用的薪酬或薪金应为该成员在任何连续12个月服务期间获得的最高平均薪金。

Section § 9350.7

Explanation

“常规利息”是指理事会每年设定的利率,每年复利计算一次。它还可以包括理事会决定每年增加的额外利息。

“常规利息”指理事会确定的年利率,按年复利计算,加上理事会每年可能计入的此类额外利息。

Section § 9350.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供款”定义为成员按照本章规定特定比率支付的款项。它不包括州政府支付的款项,除非情况明确表明有不同的理解。

“供款”指成员按本章规定的供款率所作的供款,而非州政府所作的供款,除非上下文另有不同解释。

Section § 9350.9

Explanation
“累计缴款”一词指的是会员向其账户缴纳的所有款项,以及这些缴款所产生的任何利息。

Section § 9350.10

Explanation
“净收益”是指退休基金在扣除运营成本并预留资金以弥补任何不足后的收入。

Section § 935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立法法定官员”定义为在加州州议会中担任以下四个特定职位之一的人员:参议院秘书、众议院首席书记官、参议院警卫官或众议院警卫官,并且拥有至少10年全职州政府服务经验。

“立法法定官员”指具备10年或以上全职州政府服务经验的以下任何官员:(a) 参议院秘书,(b) 众议院首席书记官,(c) 参议院警卫官,以及 (d) 众议院警卫官。

Section § 9350.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州服务”定义为在立法机关或其任何一院工作,无论是作为官员还是雇员。

Section § 9351

Explanation
本节将“服务年限”定义为一个人在某些民选职位(如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上任职的时间,但不包括法官。服务年限通常根据所担任的职位按年计算。对于参议院议员,一个完整任期算作四年。对于众议院议员和州民选官员,则算作两年。在1967年之前,立法届会算作两年任期。自1967年起,每次立法常会之间的届会算作一年;而自1973年起,它们又算作两年。

Section § 9351.1

Explanation

本节将“退休”定义为某人退出该体系并获得本章规定的退休金。

“退休”指退出本体系的成员资格,并获得根据本章规定授予的退休金。

Section § 935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待遇”定义为根据本章提供的退休金或遗属津贴,或在成员死亡时支付的累计缴款或一次性款项。

“待遇”指根据本章授予的退休金或遗属津贴,或就成员死亡支付的累计缴款或一次性付款。

Section § 9351.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立法委员”一词的含义。它包括州议会众议员和参议员、宪法规定的州民选官员、保险专员以及立法法定官员。

“立法委员”指州议会众议员或州议会参议员、由宪法规定其职位的州民选官员、保险专员或立法法定官员。

Section § 9351.4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凡使用“配偶”、“在世配偶”或“婚姻”等术语之处,均应包含“注册伴侣”和“注册伴侣关系”。根据《家庭法典》的规定,注册伴侣享有与配偶相同的权利和责任。

本章中所有提及“配偶”、“在世配偶”或“婚姻”之处,均同样适用于《家庭法典》第 (297) 条所定义的注册伴侣或注册伴侣关系,且赋予配偶或在世配偶的所有权利和责任,应在《家庭法典》第 (297.5) 条规定的范围内,同样赋予注册伴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