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员退休待遇
Section § 9359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系统(很可能是退休或养老金系统)的某些成员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申请退休。如果他们在修正案生效日期时已是成员且至少60岁,或者之后成为成员且已满60岁并有至少4年服务期,他们就可以退休。此外,任何服务期至少20年的成员,不论年龄大小,都可以退休。这些退休成员将获得终身退休金。退休申请可以在成员任职期间提交,也可以在离职后30天内提交。如果申请中没有指定具体的退休日期,那么退休将自动在他们任期结束后的第二天生效。
Section § 9359.01
如果你是在1990年1月1日之后首次成为退休金系统的会员,你的福利将受到《国内税收法典》第415条规定的限制。如果你在该日期之前已经是会员,你的福利将受到以下两者中较高者的限制:《国内税收法典》第415条的规定,或者你在1987年10月14日之前(不考虑此后任何修改)已经累积的福利。
Section § 9359.1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不同州官员的退休津贴计算方式。对于州立法者,退休金的计算方式是:每年服务年限按在职立法者当前薪资的5%计算,最高不超过15年。如果服务年限超过15年,每额外一年增加3%。保险专员和其他民选官员(不包括法官)也有类似的计算公式,上限为8年,但对于服务年限达到24年或以上的人员,会有额外奖励。法律还规定了担任混合职务的人员以及继承已故配偶职务的在世配偶的计算方式。具体的修正案和例外情况将根据退休日期和之前的立法变更而适用。
Section § 9359.02
本法律条款规定,对于在1996年7月1日或之后加入本退休金制度的任何人,用于计算其退休福利的薪酬金额不得超过某些联邦限制。这些限制由美国税法中的特定条款规定,并由美国国税局不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此外,在确定任何12个月期间的薪酬时,该薪酬不得超过该期间开始的日历年适用的限额。如果薪酬是按多年平均计算的,则每年的薪酬都受限于该年度相应的年度限额。
Section § 9359.2
这项法律解释说,退休金通常是每月支付相同金额。但是,如果有人在一个月的中途开始或停止领取退休金,他们可以获得该部分月份的按比例减少的款项。
Section § 9359.3
Section § 9359.4
本法律条款允许成员指定一名受益人,该受益人将在成员去世后获得某些福利。成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此指定。被指定的受益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这意味着他们将从成员生命的延续或死亡中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
Section § 9359.05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1996年7月1日之后加入特定退休系统的任何人,在计算退休福利时,所考虑的薪资金额有一个上限。这个上限由联邦税法第401(a)(17)节决定,并且可以根据生活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薪资限额每年适用,以成员12个月期间开始的日历年度为准。在计算多年平均薪酬时,每年的薪酬都受到适用的年度限额的限制。
Section § 9359.06
这项法律确保退休金的生活费用调整(COLAs)按照《国内税收法典》第415条的联邦规定执行。即使成员停止工作或开始领取年金,这些调整也会继续。成员领取的金额不能超过联邦限额,这些限额每年都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即使联邦限额增加,退休人员的福利也只会在规定限额内进行调整,并且任何调整都不会超出本章允许的范围。此外,计算退休金的公式保持不变。
Section § 9359.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没有遗产监护人,且其全部遗产价值低于一千美元,那么最高五百美元的福利可以支付给监护该未成年人的人。监护人必须提交一份关于未成年人遗产价值的核实声明。一旦支付完成,系统就完全免除了责任。监护人必须在未成年人成年后向其说明这笔钱的去向。
Section § 9359.8
Section § 9359.9
如果某个系统的成员或退休成员死亡时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其遗产是指定的受益人但无需经过遗嘱认证(一种分配资产的法庭程序),那么因其死亡而应支付的款项,包括其死亡前应支付的任何退休金,将直接支付给其尚存的家人。
这些款项将按以下优先顺序支付给亲属:首先是配偶,然后是子女,接着是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最后是侄甥,每个组别平均分享收到的款项。
Section § 9359.10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立法法定官员的退休福利计算方式。退休津贴按该官员最后薪资或该职位现任薪资(以较高者为准)的3%计算,再乘以其服务年限。最高不超过该薪资的三分之二。此外,津贴会随时间推移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如果官员同时享有其他州退休系统的福利,则其在两个系统下的总福利不能超过基于22.33年服务年限的特定最高限额。对于1982年1月1日之后开始任职的官员,津贴严格根据其退休时的薪资计算,但不能超过他们实际获得的收入。
Section § 9359.11
Section § 9359.1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立法委员退休系统成员的退休津贴如何计算,特别是针对1967年之后任职的成员。退休津贴的计算基于一个公式,该公式使用他们退休时月薪的前500美元以及其他因素,如服务年限和超出500美元的薪资。
对于在1967年之前有服务年限的成员,计算出的津贴会适用生活成本调整。如果退休立法委员担任其他有薪公共职务,他们的退休津贴将仅基于500美元的薪资重新计算,而忽略任何更高的收入。
然而,如果他们在公共委员会或委员会任职,他们可以放弃报酬以避免这种重新计算,并且仍然可以保留任何费用或每日津贴。
Section § 9359.13
本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州民选官员(例如州长或其他宪法官员,不包括法官或州立法者)在本法律生效后当选,他们的退休福利不能以其在任期间所获得的最高薪酬以上的任何薪酬为基础。如果他们去世,其幸存者的福利也将遵循此规则。此外,他们的福利或幸存者的福利将根据法律的特定条款 (9360.10) 进行调整。
Section § 9359.15
如果您作为加州的退休立法委员正在领取退休金,那么在您再次担任立法委员期间,您将不会收到这项福利。如果您退休后重新任职,您的福利将停止,但您的账户将更新为退休前累积的缴款,使您能够重新获得服务年限积分,如同您从未退休一样。
Section § 9359.16
如果您是本退休制度的成员,未满60岁,并且服务年限至少15年但不足20年,您可以选择提前退休。
提交申请后,您将获得终身退休金。
但是,您的退休金将根据您退休时未满60岁的年数,每年减少2%。
Section § 9359.83
如果您是领取退休金的退休成员或受益人,您可以选择从您的退休金中扣除款项用于特定目的。这包括支付团体保险费、支付涵盖医疗或住院费用的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或您符合资格的健康计划。这些扣款必须遵守理事会的规定,并且仅限于财政总监批准的计划。
Section § 9359.85
当某人退休后并从该系统领取养老金时去世,将向其遗产或其选择的受益人支付六百美元。
Section § 9359.9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立法委员在1959年1月1日之后、退休之前去世,除了其他福利外,其受益人或遗产将获得一笔款项,金额相当于该立法委员前一年的年薪。
Section § 9360
Section § 9360.1
Section § 9360.2
本法律将与退休相关的“残疾”和“无法履行职责”定义为永久性或预计持续时间不确定但较长的残疾。某人是否符合此条件由委员会根据可靠的医疗评估来决定。
Section § 9360.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因丧失工作能力而无法工作,本人或其代表可以向委员会申请残疾退休。申请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出:当他们是系统成员时;当他们的缴款仍保留在系统内时;或者如果他们在停止担任立法者时已丧失工作能力,并且在申请时仍处于这种状态。
Section § 9360.4
如果有人领取残疾津贴但未达到通常的退休年龄,委员会可以要求他们进行体检,以检查他们是否仍然残疾。这项检查由委员会选定的医生在委员会和领取者双方同意的地点进行。根据检查结果,委员会将决定残疾是否仍然存在。如果不再存在,残疾津贴将立即停止。
Section § 9360.5
Section § 9360.6
Section § 9360.7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及其在世配偶的退休福利如何运作。当议员因服务年限或残疾而退休时,他们将获得未经任何可选方案修改的退休金。如果议员去世,其在世配偶可以选择领取这笔未经修改的退休金的一半。如果议员在退休前去世但已符合退休资格,其在世配偶也可以领取议员本应获得金额的一半;如果没有配偶,则在特定条件下可将此福利转给子女。配偶需要在议员去世后60天内正式申请这项福利。支付从议员去世后开始,并在配偶去世或再婚时停止。这适用于退休时服务年限至少为20年的议员的配偶,无论其退休日期如何。
Section § 9360.9
本法律条款规定,自1964年1月1日起,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以及州民选官员的某些津贴必须每年根据生活成本的增长进行调整。这些调整在不同时期使用特定的通货膨胀指数。自1985年起,消费者价格指数被用作依据,而早些年则适用不同的指数。任何生活成本增长必须至少达到1%才能对津贴进行调整,并且只有当调整导致津贴增加时才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