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金计划的成员将他们之前在离职时取出的钱重新存入。他们可以一次性或分期完成。成员还需要支付如果这笔钱从未被取出本应产生的利息。如果他们选择分期付款,他们还必须在付款期间对剩余款项支付利息,从他们决定重新存入资金时开始计算。

Section § 2075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非当前会员按照规定取出了他们之前存入的款项,那么该系统的会员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将这些款项重新存入。

Section § 20751.5

Explanation

如果前配偶(非成员)通过提取退休金放弃了其退休缴款的权利,那么成员(其前伴侣)可以选择将前配偶本可以存入的相同金额重新存入退休基金。成员必须遵循其他地方为此规定的具体规则。

根据第21290条 (c) 款第 (3) 项,其重新存入缴款的权利已部分授予非成员的成员,如果非成员已根据第21292条通过办理累计缴款的退款而永久放弃在该系统中的所有权利,则该成员可以选择重新存入与非成员有权重新存入的相同金额的缴款。根据本条选择重新存入缴款的成员,应当根据第20750条进行重新存入。

Section § 20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退休系统和教师退休计划等几个特定退休系统的成员,在提取了他们的退休缴款后,可以重新存入这些资金。他们将享有与从未提取过这笔钱相同的权利,但须遵守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条件。此外,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并达成协议,这项重新存入的权利也适用于某些其他公共机构退休系统的成员。选择重新存入的成员将享有与从未提取过缴款的成员相同的权利。

(a)CA 政府 Code § 20752(a) 法官退休系统、法官退休系统II、立法者退休系统、州教师退休计划、加州大学退休计划或县退休系统的成员,已从本系统提取累计缴款的,有权重新存入这些缴款,但须遵守第20750条对重新存入累计缴款所施加的相同条件,包括如果其未提取缴款,根据第20638条其本应享有的权利。
(b)CA 政府 Code § 20752(b) 本条规定,将重新存入从本系统提取的累计缴款的权利延伸至,也适用于根据第4篇第5部第2章(自第45300条起)设立的任何退休系统的成员,且已向委员会提交并获其接受符合第45310.5条的条例的系统;或根据市或市县章程或本州任何其他公共机构设立的任何退休系统,且该系统,经委员会认定,因在本系统中的成员资格而提供了类似的权利和福利修改,且市、市县或公共机构的管理机构与委员会已根据第20351条签订协议。
(c)CA 政府 Code § 20752(c) 根据本条选择重新存入的成员,应享有与根据第20731条选择将其累计缴款存放在基金中的成员相同的权利。

Section § 20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州政府雇员在完成重新存入已提取缴款的必要手续之前离职,其退休缴款会如何处理。当他们重新回到州政府工作时,之前的离职将被视为已完全退出养老金系统。

因在提取累计缴款后重新进入州政府服务,且在重新存入累计缴款之前所赚取的薪资,而应向本系统缴纳的缴款,但因在完成必要的行政程序之前终止州政府服务而未向本系统缴纳的,在其随后重新进入本系统时,应按会员已提取缴款的方式进行管理,且该州政府服务的终止应被视为会员资格的终止。

Section § 20754

Explanation
如果你从退休金制度中提取了缴款,但后来又重新加入,那么你之前同意支付的任何金额,包括未支付的款项,都会被加到你已提取的缴款中。当你偿还这些缴款时,你将获得所有福利,就像你在提取之前按时支付了所有款项一样。

Section § 2075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离开退休系统后重新加入,并且他们没有偿还之前取出的缴款,他们将作为新会员重新开始。他们将不会获得任何过去工作的积分,除了在他们最初离开之前已计入他们的服务年限,以及在他们的会员资格结束前根据特定条款计入的任何内容。

Section § 207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雇员再存其先前缴款时,某些退休福利是如何获得资金的。这些福利将来自最初收到再存资金的雇主(或多个雇主)的缴款。重要的是,雇主仅对其应承担的缴款份额负责,而不对雇员自身缴款的任何部分负责。雇主缴款可以通过调整雇主的缴款费率进行调整。

根据本条和第4条(自第20730条起)计入的服务所产生的福利,其中服务年限积分来源于成员的缴款再存,应由作为成员再存缴款来源的雇主或多个雇主的缴款支付。雇主在此方面的责任仅限于其缴款,且任何雇主均不对成员自身缴款的任何部分承担责任。为本条之目的,所有雇主缴款应通过调整雇主的缴款费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