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缴款正常缴款
Section § 20671
Section § 20672
Section § 20672.5
Section § 20673
本节说明了针对某些地方安全成员(例如警察或消防员)的缴费率计算方法,这些成员是在1968年12月1日之后加入的。如果他们在离开之前的地方安全工作一年多后重新就业,他们的缴费将根据他们加入时的年龄来确定。用于此计算的费率表是1968年12月1日之前的。从1977年1月1日起,女性的费率被调整为与男性相同。
Section § 20674
这项法律规定了根据法律特定条款计算退休金的成员,其正常缴费率是如何确定的。如果某人在1968年12月1日之后成为会员,或者在离开受此特定退休金计算公式覆盖的工作一年多后重新就业,他们的缴费率将基于1968年设定的一个时间表。这个费率会考虑他们在最早受覆盖服务时的年龄,如果他们曾缺勤于受本法律覆盖的雇佣关系,还会增加额外的年数。值得注意的是,从1977年1月1日开始,女性的缴费率将调整为与男性相同。
Section § 20676
Section § 20677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不同类型公职人员的退休金缴费率。如果您在加州州立大学、大学、立法或司法部门工作,且您的服务未纳入联邦系统,那么自1976年7月1日起,您每月收入超过317美元的部分,需缴纳6%。学校或地方普通雇员自1971年6月21日起,缴纳其收入的7%。如果地方普通雇员所属机构选择适用特定条款,则需缴纳8%。
对于服务已纳入联邦系统的人员,在联邦协议终止前,每月收入不超过400美元的部分,缴费可减少三分之一;但自2001年1月1日起,学校成员不再享受此项减免。如果服务已纳入联邦系统,加州州立大学、大学或政府部门的普通雇员,自1976年7月1日起,每月收入超过513美元的部分,需缴纳5%。
Section § 20677.4
本法规规定了加州某些州雇员(特别是州杂项或州工业职位)退休计划的缴费率计算规则。如果雇员的服务不属于联邦系统,缴费率通常是每月工资超出317美元部分的6%,但具体会根据选择的条款而有所不同。对于服务已纳入联邦系统的雇员,缴费率是每月工资超出513美元部分的5%。对于选择特定覆盖范围的雇员有特殊规定,并且根据是否纳入联邦系统也有所不同。此外,如果存在与本条规定相冲突的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可以优先适用。人力资源总监可以调整不属于公务员的某些州雇员的费率。
Section § 20677.5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州雇员,特别是州谈判单位2成员的缴费率。从指定工资期开始,未纳入联邦系统的州工业雇员,每月薪酬中超过317美元的部分,需缴纳10%。纳入联邦系统的,每月薪酬中超过513美元的部分,缴纳9%。截至2022年7月,未纳入联邦系统的州杂项雇员,每月薪酬中超过317美元的部分,缴纳9.5%;纳入联邦系统的,每月薪酬中超过513美元的部分,缴纳8.5%。
如果与谅解备忘录有冲突,则以备忘录为准,但前提是任何所需资金必须获得立法机关批准。人力资源部主任有权为某些非公务员雇员设定缴费率,并与这些法规保持一致。
Section § 20677.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州政府雇员的缴费。从2025年7月1日到2027年6月30日,这些缴费将保持不变。从2027年7月1日开始,缴费可能会根据正常成本率的变化进行调整。如果成本率自2022-23财年以来变化了1%,雇员的缴费将设定为新费率的一半,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四分之一百分点,且每年调整幅度不超过1%。
对于超过特定门槛的薪酬,根据是否纳入联邦系统,适用特殊规定。此外,一项自由裁量条款允许人力资源部主任为某些不属于典型州雇员类别的雇员设定费率。如果与谅解备忘录发生冲突,该协议优先,前提是立法机关批准任何必要的资金。
Section § 20677.6
本节规定了某些州雇员退休计划的缴费率。对于州谈判单位12、16、18和19的成员,缴费率取决于他们的服务是否纳入联邦系统:未纳入联邦系统的,对每月超过317美元的收入缴费11%;已纳入联邦系统的,对每月超过513美元的收入缴费10%。如果与工会协议有冲突,工会协议优先,除非该协议需要新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必须通过预算程序批准。此外,人力资源部主任可以为不属于公务员的相关州雇员设定缴费率。根据2011-12年度参议院法案的修订,这项政策也适用于单位13的成员。
Section § 20677.7
本节概述了自2010年9月起,某些州雇员退休基金的缴费率。对于由州谈判单位8代表的成员,如果他们未纳入联邦系统,缴费率为每月收入超过317美元部分的11%;如果已纳入联邦系统,则为10%。对于由州谈判单位5代表的成员,根据是否纳入联邦系统,缴费率分别为超过317美元部分的8%和超过513美元部分的7%。如果与州工作人员协商达成的协议与本节规定有冲突,则以协议为准,但如果协议涉及额外开支,则需要立法机关批准。人力资源部主任还可以为不受这些规定约束的某些其他州雇员设定缴费率。
Section § 20677.8
本节规定了巡逻队员自2010年9月起必须从工资中为某些福利缴纳多少费用。具体来说,他们需要缴纳每月收入中超过863美元部分的10%。
如果本规定与通过劳资谈判达成的协议有冲突,该协议将优先适用,除非它涉及资金支出且尚未获得立法机关在预算案中的批准。
此外,人力资源部主任有权为某些不属于典型“州雇员”的州雇员,或在行政部门工作但非公务员的雇员设定缴费率。
Section § 20677.9
本节规定了特定州谈判单位中某些州安全成员的缴费率。这些费率是其工资超过一定金额的部分的百分比,并根据其服务是否纳入联邦系统而有所不同。
如果本法律与谅解备忘录(例如与工会达成的协议)冲突,则以谅解备忘录为准,但如果涉及额外开支,则需要立法机关批准。此外,人力资源部主任可以调整不属于这些定义范围或不属于公务员的某些州雇员的缴费率。
Section § 20677.61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谈判单位12所属州雇员的缴费率,特别是从2024年7月1日起的变动。雇员根据其服务是否纳入联邦系统进行分类,不同群体适用不同的费率。最初,费率在2024年发生变化,并在2025年进一步调整。
如果满足关于成本率变化的某些条件,费率可能会再次调整;否则,它们将保持不变直至2026年。一个关键例外是,如果与谈判达成的协议(谅解备忘录)存在冲突,经立法机关批准后,此类协议可以优先于这些费率。
2025年至2027年设定的增长被暂时暂停。最后,人力资源部主任在为某些被排除的雇员或政府官员设定缴费率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Section § 20677.71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州雇员退休计划的具体缴费率,具体取决于他们的服务是否纳入联邦系统。州谈判单位 1, 3, 4, 11, 14, 15, 17, 20 和 21 的成员将根据是否纳入联邦系统,按其工资中超过一定金额的部分的9%或8%进行缴费。修订后,类似的规定也将适用于单位 6, 7, 9 和 10。如果与现有的谅解备忘录有冲突,该备忘录优先,除非它需要立法机关尚未批准的资金。此外,特定非公务员雇员的缴费率可由人力资源部主任决定。
Section § 20677.91
这项法律规定了特定谈判单位中某些州安全类成员的缴费率。来自单位1、3、4、11、14、15、17、20或21的成员,根据其收入超过一定金额的部分,按9%的比例缴费,具体金额取决于他们是否属于联邦系统。对于单位7、9和10的成员,本法律在参议院第151号法案修订后适用。如果本法律与任何协议(谅解备忘录)冲突,则以协议为准,除非协议需要额外资金,而这必须得到立法机关的批准。人力资源部主任可以为不属于公务员系统的雇员或官员设定缴费率。
Section § 20677.9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谈判单位12中州安全成员的缴费规则。自2026年7月1日起,这些成员的正常缴费率将保持不变,除非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是:如果总正常成本率与2025-26财年相比变化超过1%,并且新费率的50%与既定费率存在显著差异。如果这些条件得到满足,成员缴费将相应调整。
此后每年的调整取决于成本率是否显著变化,超出1%的阈值。缴费基于每月超过317美元的薪资部分。缴费增加从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暂停。
如果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雇员协议存在冲突,该协议一旦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将优先适用。人力资源部主任还可以为特定、不符合标准定义的例外雇员设定缴费率。
Section § 20677.93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由州谈判单位19代表的某些州雇员自2024年起必须向其养老金缴纳的金额。自2024年7月1日起,有联邦服务经历的雇员将根据其联邦身份,按超过规定金额的收入的9.5%或10.5%进行缴费。从2025年开始,杂项类雇员的缴费率将略有变化,但工业类雇员的缴费率不变。
如果维持养老金的总成本与2025-26财政年度的总成本相比变化超过1%,董事会将调整雇员缴费,使其达到新成本的50%。这只有在满足关于总成本的某些特定条件时才能发生。进一步的调整也需要成本再次波动超过1%。
最后,如果获得立法机关批准,特定的谅解备忘录可以推翻这些费率,并且人力资源部主任可以决定对某些州雇员进行豁免。
Section § 20677.94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7年7月1日起,州谈判单位19中州安全类员工的缴费率将保持不变,除非满足两个条件:正常成本率与2025-26财年的水平相比变化超过1%,并且新费率的一半与现有费率有显著差异。如果满足这些条件,他们的缴费率将被调整。
此后每年,只有当总成本率发生显著变化时,才会进行调整。员工缴费将基于每月超过317美元的收入。本节规定可被州谅解备忘录中的协议取代,但如果涉及资金支出,则需经立法机构批准。人力资源部主任可以为法律中未定义为“州雇员”的特定州雇员设定缴费率。
Section § 20677.9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特定谈判单位的州治安官和消防员应支付的缴费率。
从2010年9月起,谈判单位8的成员每月将缴纳其薪酬中超出238美元部分的10%。
对于谈判单位6的州治安官/消防员,根据参议院第151号法案修订后的特定工资支付期,其缴费率为薪酬中超出863美元部分的11%。谈判单位7的成员将根据类似修订,缴纳其薪酬中超出513美元部分的10%。
如果本法律与根据州谈判程序达成的任何需要资金的协议发生冲突,则协议条款优先,但必须在州预算中获得批准。
人力资源部主任还可以决定某些不受常规公务员制度约束的州雇员如何缴费。
Section § 20677.96
这项法律规定了从 2013 年 7 月 1 日起,雇员向退休计划缴费的费率如何确定。它具体说明,某些雇员的缴费率将根据涉及先前条款的计算进行调整,并且这些费率在 2014 年会发生变化,以包含不同的薪酬组成部分。此外,对于一些不属于一般定义范围内的州雇员或不属于公务员的雇员,缴费率也将相应调整。
Section § 20678
本加州政府法典条款规定了参与特定退休系统的“地方安全人员”的缴费比例。通常,这些人员需缴纳其工资的9%;如果他们也加入了联邦系统,则需缴纳每月超出133.33美元部分的9%。对于适用另一条款 (21363) 的人员,缴费比例为8%;如果他们也加入了联邦系统,则需缴纳每月超出238美元部分的8%。但萨克拉门托市的安全人员,无论适用哪个小节,都需缴纳9%。缴费比例不会因退休时间或过去的缴费情况而调整。此外,2001-02年度立法会议期间对本条款的修改,将追溯至200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0680
Section § 20681
Section § 20682
本法律条款详细规定了加州某些州雇员退休计划的缴费率。它明确指出,不属于公务员的雇员将根据其职位分类以及其服务是否纳入联邦系统,按其工资超过特定门槛的部分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州杂项或工业类成员根据是否纳入联邦系统和所属谈判单位,缴纳8%、9%或10%的费用。州安全类成员缴纳9%,而和平官员/消防员成员缴纳11%,具体门槛根据是否纳入联邦系统和所属谈判单位而有所不同。
Section § 2068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不同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雇员必须向其退休计划缴纳多少费用。未纳入联邦系统的州政府雇员每月薪酬超过317美元的部分缴纳6%,而纳入联邦系统的雇员则对超过513美元的部分缴纳6%。如果后续协议与此规定不符,且经立法机关批准,则以该协议为准。人力资源部门可以为某些非公务员身份的州政府工作人员设定缴费率,且这些职位的缴费率必须统一。地方安全成员,如警察或消防员,缴纳7%的缴费率。对于同时纳入联邦系统的地方成员,如果其退休金因纳入联邦系统而受到影响,其缴费率将降低。这些规定对地方安全成员的生效日期是他们开始受上述特定退休条款约束之时。
Section § 20683.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州安全雇员的缴费率。如果您是州谈判单位2代表的州安全工作人员,您每月工资中超出317美元的部分,将有10%作为您的退休金缴费。这将在某些立法修正案生效后开始实施。如果本法律与任何已达成的劳工合同存在冲突,则劳工合同将优先适用,除非它们需要额外资金,而这些资金必须通过州预算获得批准。此外,人力资源总监可以为某些非公务员的州雇员和行政人员设定类似的缴费率,以确保与现有规定保持一致。
Section § 20683.2
本节规定,养老金福利的成本应由州政府和其公共雇员平等分担。雇员必须至少支付其养老金正常成本的一半,而雇主不应承担雇员的缴款部分。本节还具体说明了不同州雇员单位的缴款率增加情况,大多数单位从2013年开始每年增加1%,但某些群体(如州治安官/消防员)则增加了1.5%。
加州州立大学(CSU)系统在进行善意谈判后,可以要求雇员根据其职位,将其工资的特定百分比用于支付正常成本。因缴款率增加而产生的任何节余必须用于减少未拨款的养老金负债。
Section § 20683.3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加州司法部门中不受其他特定法规约束的雇员,将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其退休金缴费。如果雇员是未纳入联邦系统的普通州政府工作人员,他们每月将按超过317美元的工资部分缴纳9%。对于已纳入联邦系统的雇员,缴费比例为超过513美元工资部分的8%。治安官或消防员每月按超过238美元的金额缴纳11%。
Section § 20683.4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第16号谈判单位的州雇员(包括杂项和工业成员)的缴费率如何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如果正常成本率比上一财政年度至少上涨1%,他们的缴费率将重新计算。如果新费率的50%超过旧缴费率,则将进行相应调整,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四分之一百分点。
调整后的费率适用于每月超过特定金额的薪酬,具体取决于其服务是否属于联邦系统。此外,人力资源部主任可以调整某些非公务员州雇员的费率。除非成本率随时间发生显著变化,否则调整后的费率保持稳定。
如果本规定与任何工会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则工会协议优先,但如果涉及州资金支出,则必须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20683.5
这项法律解释了某些州安全类工作人员的退休金缴费率是如何调整的。首先,如果这些退休福利的成本增加1%或更多,这些工作人员的缴费率将重新计算。他们的新费率将是新成本的一半,并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0.25%。这个费率适用于超过特定金额的收入,具体取决于福利是否属于联邦项目(如社会保障)的一部分。
法律还规定,除非成本率相对于首次设定或上次调整时的费率变化超过1%,否则这些缴费率不会再次改变。在某些情况下,人力资源部有权为不受传统规则约束的特定雇员设定缴费率。此外,如果本条与现有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则以现有协议为准,除非涉及新的支出,这种情况下需要立法机构批准。
Section § 20683.6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特定州雇员(特别是州谈判单位 9 的成员)的缴费率如何计算。如果其类别的总正常成本率至少增加 1%,并且其 50% 超过当前费率,则其缴费率将调整为新费率的 50%。此调整的增幅不得超过 0.5%。2020 年 6 月 30 日之后,缴费率将恢复到之前的水平。人力资源部主任可以为某些不属于公务员定义的其他雇员设定这些费率。如果与通过谅解备忘录达成的任何协议存在冲突,则这些协议优先,但如果需要额外资金,则需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20683.7
本法律规定了由州谈判单位10代表的特定州雇员的缴费率应如何调整。自2019年7月1日起,如果其退休计划的成本变化1%或更多,雇员的缴费率也应调整,以匹配新成本的50%。但是,每年增减幅度不得超过1%。这些调整适用于月收入超过特定门槛的州雇员。到2021年7月1日,缴费率将恢复到之前的水平,除非另有规定。如果与谈判达成的协议存在冲突,一旦获得立法机关批准,该协议将优先适用。
Section § 20683.8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雇员(包括属于州谈判单位7的州杂项雇员或州工业雇员)的某些退休计划缴费率。自2023年7月1日起,对于已纳入联邦系统的雇员,退休缴费率为月收入超过513美元的部分的8.5%;对于未纳入联邦系统的雇员,退休缴费率为月收入超过317美元的部分的9.5%。
如果劳资协议与这些费率冲突,则协议优先,但如果协议需要新的资金,则需立法机关批准。人力资源部主任还可以为不属于标准雇员定义的特定其他州工作人员设定费率。
Section § 20683.9
Section § 20683.41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州雇员退休计划的缴费率,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对于谈判单位16的州雇员,2024年未纳入联邦系统的雇员缴费率高于已纳入联邦系统的雇员。2025年,费率略有下降,但未纳入联邦系统的雇员费率仍较高。
从2026年起,雇员缴费率保持不变,除非总成本发生显著变化,届时将调整为正常成本率的一半。这与工资总额成本的变化挂钩。如果本法律与劳资协议(谅解备忘录)之间存在冲突,劳资协议优先,但如果涉及资金支出,则需要立法机关批准。
人力资源部主任可以为其他不属于公务员的相关州雇员设定类似的费率。
Section § 20683.51
本法律规定了自2026年7月1日起,调整由州谈判单位16代表的州安全雇员养老金缴费率的规则。如果这些缴费的成本比上一财政年度变化超过1%,缴费率可能会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意味着这些员工将按新成本率的一半缴费,并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四分之一百分点。
每年都会检查缴费率,并且只有在成本发生显著变化时才会进行调整。员工每月从其超过317美元的可计养老金收入中缴费。如果有与本法律相冲突的协议,该协议优先,前提是其资金支出无需额外的立法批准。
人力资源部主任可以灵活地为一些不属于常规雇员定义的州雇员设定缴费率。
Section § 20683.61
这项法律规定,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如果满足两个条件,将调整州谈判单位 9 的州工业雇员必须为其退休福利支付的缴费率。首先,2016-17 财年的总成本率必须至少增加 1%。其次,新成本率的一半,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四分之一百分比,必须高于之前的费率。如果满足这些条件,缴费率将设定为新成本率的 50%,但增幅不得超过 0.5%。
新费率适用于每月超过 $317 或 $513 的收入,具体取决于成员的服务是否属于联邦系统。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费率将恢复到之前的水平,并且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再次恢复一年。人力资源部主任还可以为某些豁免雇员和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设定类似的费率。如果本法律与劳工协议冲突,则以协议为准,但额外支出需要立法机关批准。
Section § 20683.62
本节规定了调整谈判单位 9 中州安全类成员缴费率的规则。如果满足某些成本条件,他们的缴费率可以从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调整为增加后的正常成本率的 50%,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四分之一百分点,但增幅不得超过 0.5%。
这些调整适用于不同的薪酬门槛,具体取决于是否涉及联邦系统。缴费将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之后以及 2021 年暂时恢复到之前的费率。人力资源部部长可以为特定的被排除雇员设定费率,确保类似职位之间的一致性。
如果这些规则与现有协议冲突,则以协议为准,除非协议需要额外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立法机关批准。
Section § 20683.71
本法律规定了州谈判单位10成员的正常缴费率如何根据正常成本率的变化进行调整。如果成本率变化超过1%,则将缴费率调整为成本率的50%,并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四分之一百分点。这些费率的任何增减每年不得超过1%。
调整后的费率适用于每月收入的某些限制,具体取决于成员是否纳入联邦系统。然而,该费率将在2020年7月1日恢复到其原始状态。人力资源部主任有权为某些非公务员的州雇员设定费率。
如果本条与双方同意的备忘录之间存在冲突,则备忘录优先,前提是立法机关批准任何相关的资金需求。
Section § 20683.72
本法律规定了根据州谈判单位10的州安全成员的正常成本率变化来调整其缴费率的指导方针。如果成本率变化达到或超过1%,缴费率可以重新调整,但每年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根据是否涉及联邦服务,会应用特定的金额门槛来确定缴费率。到2021年7月1日,该费率将恢复到先前设定的标准。人力资源部主任可以为某些州雇员设定类似的缴费。如果本法律与谅解协议之间发生冲突,则谅解协议优先,除非涉及资金支出,这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20683.75
自2023年7月1日起,加州特定州雇员的退休金缴费率将有所调整,具体取决于他们是否属于联邦系统。对于多个谈判单位的州杂项类成员,如果属于联邦系统,缴费率为超出每月513美元工资部分的8.5%;如果不属于联邦系统,则为9.5%。州工业类成员的缴费率有所不同,如果属于联邦系统,缴费率为超出每月513美元工资部分的9.5%;如果不属于联邦系统,则为10.5%。然而,谈判单位21的州工业类成员缴费率略低,分别为8.5%和9.5%。
如果本条规定与通过谈判达成的谅解备忘录有冲突,则以谅解备忘录为准,但如果涉及资金支出,则需经立法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此外,人力资源部主任有权为某些被排除在州雇员定义之外的州雇员和行政部门官员调整缴费率。
Section § 20683.77
本条解释了特定州雇员群体在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的雇员缴费率将如何处理。在此期间,缴费率将保持不变,与另一条款规定一致。
自2027年7月1日起,如果满足两个条件,缴费率可以调整:一是某一类别的总正常成本率自2016-17财年以来增加了1%;二是该费率的50%高于先前设定的费率。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将在下一财年的7月1日起进行调整,但每年增减幅度不得超过1%。
本条还解释了缴费如何具体适用于成员薪资的不同部分以及不同情况,包括某些雇员可能适用不同规则的例外情况。最后,如果与谅解备忘录存在冲突,经立法机关批准并涉及资金支出的备忘录将优先适用。
Section § 20683.78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州安全部门成员的雇员缴费比例。从2025年7月1日到2027年6月30日,这些缴费比例将保持不变。从2027年7月1日开始,如果满足两个条件,缴费比例可以进行调整:一是成本率比2016-17财年的水平增加了1%;二是该成本率的一半(四舍五入后)高于当前的缴费比例。如果这些条件满足,缴费比例将调整为正常成本的50%(四舍五入),但每次调整的增幅或降幅不得超过1%。此后每年,只有当成本率相对于上次调整时的水平,变化超过工资单的1%时,才能进行调整,且每年的变化不得超过1%。
对于未纳入联邦系统的成员,缴费适用于每月超过317美元的工资。人力资源部主任可以为某些非公务员的州雇员设定缴费比例,但这些比例在所有成员之间必须保持一致。如果与劳工协议有冲突,则以协议为准,除非涉及额外资金,这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20683.8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州治安官和消防员(特别是那些由州谈判单位7代表的)需要缴纳的缴费率。从2022年7月1日起,他们每月工资中超过513美元的部分将缴纳14%;从2023年7月1日起,这一比例将提高到15%。如果这些规定与根据另一项规则谈判达成的协议有冲突,那么这些协议将优先适用,但如果涉及资金支出,则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此外,人力资源部主任可以酌情决定某些不受一般规则约束的州雇员的缴费率。
Section § 20683.81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特定谈判单位的某些州安全类雇员必须将其薪资中超出一定金额的部分的11.5%缴纳给养老金,具体取决于他们的服务是否纳入联邦系统。如果本法与集体谈判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只要该协议获得州预算批准,则以协议为准。此外,人力资源部主任可以为某些被排除在外的和行政部门的雇员设定缴费率。
Section § 20683.81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谈判单位2的州安全成员的正常缴费率,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未纳入联邦系统的成员,每月需缴纳超过317美元报酬的11.5%;而纳入联邦系统的成员,每月需缴纳超过513美元报酬的11.5%。如果本条规定与劳资谈判达成的协议有冲突,则以协议为准,但如果协议涉及额外资金支出,则需要立法机关批准。
人力资源部主任有权酌情为某些不属于公务员或典型州雇员定义的州雇员和官员设定缴费率。
Section § 20683.81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安全类雇员(特别是州谈判单位2的成员)在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应向其养老金计划缴纳多少费用,将其固定为11.5%。自2027年7月1日起,他们的缴费率可能会根据养老金计划总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
如果计划成本变化1%或更多,费率就会调整,且任何年度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缴费适用于每月收入超过317美元的部分,前提是其服务未纳入联邦社会保障系统。对于根据另一法律条款不被视为典型雇员的某些州雇员,也有特殊规定。
如果本规定与工会协议冲突,且涉及新开支并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则工会协议优先。
Section § 20683.82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州安全类工作人员退休计划的缴费率,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州谈判单位 7 的这些工作人员将按其薪资超过特定金额的部分缴纳 11.5%,具体金额取决于他们的服务是否纳入联邦系统。如果这项法律与谅解备忘录有冲突,谅解备忘录优先,但如果涉及资金支出,则需要立法机关批准。此外,人力资源部主任可以为本法律未涵盖的某些州雇员设定缴费率。
Section § 20683.83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2022年7月1日起,第13号谈判单位的州安全类成员的缴费率。未纳入联邦系统的成员,每月收入超过317美元的部分,需缴纳11.5%;而纳入联邦系统的成员,每月收入超过513美元的部分,需缴纳11.5%。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特定州谈判法律达成的劳工协议存在冲突,则该劳工协议将优先适用,前提是它不要求新的支出,除非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此外,人力资源部主任可以为某些豁免和行政雇员决定这些费率。
Section § 20683.9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第5谈判单位成员的退休金缴费如何进行调整。自2021年7月1日起,如果总退休金成本变化1%或更多,雇员缴费率将进行调整。这些调整将与新成本率的50%相匹配,并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25%。此后,只有当成本率变化超过1%时才会进行调整,且每年的费率变化不得超过1%。缴费率适用于根据是否参与联邦系统而设定的特定收入门槛以上的收入。人力资源部主任可以为某些非公务员雇员设定类似的费率。与劳资协议发生冲突时,以劳资协议为准,除非协议需要额外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立法机关批准。
Section § 20684
Section § 20686
这项法律规定,第20401条中定义的州安全成员必须将其工资的8%作为养老金缴费。但是,这项缴费仅适用于每月收入超过238美元的部分。立法机关有权根据需要提高这一缴费率。重要的是,对成员退休时间或其所获福利的任何改变,不会影响成员过去以不同费率缴纳的款项。
Section § 20687
这项法律规定了特定岗位的州治安官和消防员需要从其工资中缴纳多少费用。他们需要缴纳每月超过 238 美元工资部分的 8%。如果存在其他规定的协议,该协议将优先适用,但前提是立法机构批准了所需的任何额外开支。此外,人力资源总监可以为某些不受常规公务员制度约束的州雇员和行政人员设定类似的缴费率。这些费率在这些群体中必须保持一致,并从薪资周期的开始生效。
Section § 20687.2
Section § 20688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某些参与退休计划的地方安全成员的缴费率。如果他们的服务也纳入了联邦社会保障系统,那么他们每月最高 $400 的收入,其缴费率将减少三分之一。这种减少适用于联邦-州协议修改或涉及签约机构及其雇员的合同修正案生效之后。该规定持续有效,直到他们的雇佣不再受联邦系统覆盖为止。
Section § 20690
Section § 20691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雇主,例如订约机构或学校雇主,可以支付员工通常需要缴纳的全部或部分退休金。如果他们决定承担这些缴款,则必须为特定群体或类别中的所有员工支付,或者根据类似群体或类别所获得的金额为个人支付。雇主可以灵活地调整他们支付的金额。但是,有一个例外:对于在其他地方定义的某些员工,除非有另一条规则明确允许,否则雇主不能承担部分缴款。
Section § 20692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公立学校雇主和签约机构的流程,他们希望停止支付部分员工的养老金缴款,转而增加他们的工资。这一改变只有在他们明确将此条款纳入合同中才能发生。雇主必须在生效前召开两次公开会议讨论这一改变,并需要向新员工解释这项福利。根据本条规定所需的额外缴款是基于精算计算确定的,以确保福利得到充分资助。如果机构不同意所需的缴款计算结果,可以选择申请复核。最后,本条不适用于特定条款所定义的新员工。
Section § 20693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或加州大学支付州雇员需要缴纳的部分或全部常规缴款,并将这些款项标记为雇主支付的缴款,计入雇员账户。不过,州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其支付水平。支付必须遵守相关的集体谈判协议。
对于在另一条款中定义的某些雇员,雇主通常不能支付这些缴款,除非有其他具体规定授权。
Section § 20694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州第五谈判单位的巡逻警员。直到2001年6月30日,州政府承担了巡逻队员的正常养老金缴款。从2001年7月1日起,巡逻警员需要每月缴纳超出863美元工资部分的1.5%。州政府支付其余原本应由警员承担的部分。如果本节规定与合同协议有冲突,则以合同为准,除非合同需要额外预算,这需要立法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