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未婚未成年人独立收养
Section § 8800
这项法律规定,律师在独立收养案件中必须避免利益冲突。具体来说,如果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由一名律师同时代表生父母和收养父母是有问题的。该同意书必须告知生父母他们有权聘请独立律师,以及收养父母可能需要承担的潜在费用。法律强调,律师需要让客户充分知情,避免冲突,如果不可避免地要代表双方,则应保持中立。生父母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拥有自己的律师,法院也可以根据请求或需要指定一名律师。此外,收养父母需要被告知,如果收养同意被撤销,他们所花费的任何款项都无法收回。双重代理协议必须在生父母的收养同意书提交之前备案。
Section § 8801
这项法律规定,孩子的生父母必须亲自选择收养父母,他们不能将这项责任转交给他人。生父母需要掌握关于收养父母的准确个人信息。这包括他们的姓名、年龄、宗教、种族、婚姻详情、职业、家庭成员、子女抚养义务、健康状况、犯罪记录、子女被带离照护的历史,以及大致居住地点或具体地址。
Section § 8801.3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一个孩子才被视为已安置收养。首先,每位生父母必须被告知其权利,并且可以获得咨询。一份收养安置协议必须由生父母、准收养父母和收养服务提供者签署。生父母应在签署协议前至少10天被告知其权利,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协议不能在生母出院前签署,除非满足特殊条件。所有各方必须在收养服务提供者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该提供者将保留协议原件并将其转发给相关机构。协议中必须列明具体要求和确认事项,包括理解收养旨在是永久性的,除非生父母撤销同意。此外,协议必须符合州际安置法律。
Section § 8801.5
加州法律规定,将孩子送养的生父母必须由收养服务提供者告知其权利。这种告知必须通过面对面会议进行,生父母可以在会上提问。告知内容应包括收养的替代方案、不同类型的收养、父母的权利和责任,以及由准收养父母支付的法律顾问和咨询会议的权利。生父母有权获得至少三次咨询会议,每次会议至少持续50分钟。咨询师必须履行谨慎义务,并且除了咨询费用的支付外,不得与收养父母有财务关联。如果这些要求未得到满足,收养不会被撤销,但可能导致对相关责任人提起过失或医疗事故诉讼。
Section § 8801.7
这项法律要求收养服务提供者见证收养安置协议的签署,并在孩子被安置到收养父母那里后,尽快主动提出与生父母进行面谈。这次面谈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应该解决生父母的任何担忧,提醒他们自己的权利,并收集之前未记录的健康和社会历史信息。如果没有对生父母进行面谈,或者生父母有担忧,服务提供者必须通知相关的收养机构。如果生父母想撤销同意,服务提供者也应该帮助他们。服务提供者对生父母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但这不包括调查其他人提供的信息。他们不能与收养父母的代表有财务关系,除非是关于向生父母提供咨询的费用。这项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8802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可以申请收养子女。这包括近亲属、已故父母遗嘱中指定的人、已被安置收养子女的人、长期法定监护人以及法院指定的未来收养父母。收养申请必须包含某些信息并遵守特定程序,但遗漏不会使程序失效。与子女相关的监护案件必须与收养程序合并审理。最终收养令将包含子女的原始姓名和新的收养姓名。此外,任何收养后联系协议必须在收养最终确定前提交。
Section § 8803
Section § 8804
如果正在尝试收养孩子的人决定停止收养程序,法院必须通知收养机构。该机构随后会就孩子的照护提出下一步建议。即使收养尝试被取消,法院仍然可以决定对孩子监护权最有利的安排。如果亲生父母不同意收养或改变主意,孩子通常会回到他们身边,除非法院另有决定。
Section § 8805
Section § 8806
Section § 8807
Section § 8808
本节概述了加州收养机构处理收养申请的程序。一旦机构收到一半的调查费和收养申请书,他们必须在45个工作日内面谈收养父母。他们还必须面谈其他需要给予同意的当事人,讨论送养父母的任何担忧,并处理撤销或放弃同意等问题。在提交申请书后的五天内,申请人必须提供申请书副本、一半费用、任何安置前评估以及所有相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Section § 8810
如果您在加州申请收养孩子,通常需要支付一笔收养调查费用。这笔费用的一半在您提交申请时支付,其余部分则在收养机构设定的特定日期前支付。截至2008年10月1日,费用为4,500美元,但如果您有近期评估或家庭调查报告,费用将减至1,550美元。所收取的费用用于资助州或县的收养计划。如果您是低收入者,费用可能会低至500美元,具体取决于特定的财务指南。
Section § 8811
本节概述了对提交收养申请的人进行犯罪背景调查的流程。想要收养的人必须进行指纹采集,其犯罪历史将被审查,但某些已获赦免的罪行除外。任何严重的重罪定罪,如虐待儿童、配偶虐待或涉及暴力的罪行,都可能导致收养不被批准。近期因攻击或与毒品相关的罪行被定罪也可能中止该流程。这些背景调查的费用通常由提交收养申请的人支付,但如果证明存在经济困难,或涉及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或寄养父母的情况,则可能适用例外。
Section § 8811.5
本节概述了潜在收养父母如何通过其所在州的经许可的私人或公共收养机构进行的安置前评估获得认证。该评估根据特定的调查标准,检查个人是否适合收养。此项服务的费用应与公共机构收取的费用保持一致。评估必须在收养安置协议签署前一年内完成,并且认证续期的费用取决于家庭情况的变化程度。
Section § 8812
如果生父母希望收养其子女的人支付律师费、医疗费或生活费等费用,他们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生父母必须向准收养父母提供他们收到的任何款项的收据。然后,准收养父母必须将这些收据作为一份规定报告的一部分提交给法院。
Section § 8813
在生父母签署收养同意书之前,收养机构必须口头和书面告知他们,他们以后可以查询孩子收养状况的详细信息。这包括了解孩子是否已被安置收养、收养预计完成的日期,以及如果收养未完成或被取消,孩子是否正在被考虑再次收养。但是,生父母不会获得收养家庭的个人详细信息。
Section § 8814
本法律规定了生父母如何为收养提供同意。通常,此同意书必须在收养机构代表面前签署,并提交给法院。如果父母在签署同意书时不在本州,他们可以在公证人面前签署,但收养机构也必须同意。法律还确认,即使是未成年父母也可以同意收养,而无需获得其自身父母或监护人的批准。一旦给出,此同意书不能因父母是未成年人而被撤回。
Section § 8814.5
本法律解释了生父母在签署收养同意书后可用的程序和选择。他们有30天时间可以书面撤销同意,或者通过签署放弃书使其永久生效。如果他们撤销了同意,他们可以在这30天内通过向收养机构发送一份公证声明来恢复原同意。生父母也可以在授权人员(如收养机构代表或司法官员)面前签署放弃书,从而使同意永久生效,特别是如果他们有律师提供建议。如果签署了放弃书,同意就不能被撤销。法律还规定了必要时进行面谈,并允许加州以外的生父母与当地机构完成必要程序。在第31天,如果未采取任何行动,同意将永久生效且不可撤销。
Section § 8815
Section § 8817
这项法律规定,当考虑收养儿童时,收养机构必须准备一份关于儿童以及可能包括亲生父母的医疗和背景信息的报告。这份报告包含医疗、心理和教育信息,随后会交给养父母,养父母必须书面确认收到。亲生父母可以选择提供血液样本以备将来进行DNA检测,但即使不提供也不会影响收养过程。如果他们选择提供,样本可以储存30年,以备养父母或儿童提出要求时进行DNA检测。这些样本的储存和处理必须匿名进行,并收取一笔单独的费用,最高不超过100美元。
Section § 8818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一份文件,向生父母和准收养父母解释收养流程。它强调了生父母向部门告知任何健康问题以及保持最新地址的重要性,以确保能够就医疗和社会历史进行沟通。生父母还必须决定,在被收养人年满21岁后,是否可以向其披露自己的身份信息,此决定日后可以更改。收养同意书是保密的,只有特定人员或根据法院命令才能查阅。法律还提供了一份表格,供生父母表明他们对信息披露的偏好。
Section § 8819
当生父母的权利被合法终止时,如果其地址已知,收养机构或相关部门必须向该父母发送一份通知。这份通知敦促父母向机构更新他们的当前地址,以便将来孩子需要查询医疗或社会历史信息时能够联系到他们。
Section § 8820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生父母或收养申请人何时以及如何对收养机构的决定提出上诉。主要有两种情况允许上诉:如果收养机构在支付一半费用后180天内不接受生父母的同意,或者如果机构在收到全额付款后仍不同意收养。上诉必须提交给正在处理收养案件的法院,并且机构必须迅速说明其决定的理由。如果收养有利于儿童的福祉,法院可以在没有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批准收养。这项规定于2008年10月1日生效。
Section § 882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收养申请出现问题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收养机构发现申请人的家庭不适合或缺少必要的同意书,并建议驳回收养请求,法院必须审查此案。如果申请人希望撤回请求且机构同意,法院也将介入。将安排一次听证会,所有相关方,包括机构、申请人和生父母,都必须收到通知。听证会期间,机构将代表儿童的利益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