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律师在独立收养案件中必须避免利益冲突。具体来说,如果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由一名律师同时代表生父母和收养父母是有问题的。该同意书必须告知生父母他们有权聘请独立律师,以及收养父母可能需要承担的潜在费用。法律强调,律师需要让客户充分知情,避免冲突,如果不可避免地要代表双方,则应保持中立。生父母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拥有自己的律师,法院也可以根据请求或需要指定一名律师。此外,收养父母需要被告知,如果收养同意被撤销,他们所花费的任何款项都无法收回。双重代理协议必须在生父母的收养同意书提交之前备案。

(a)CA 家庭法 Code § 880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当利益冲突剥夺了客户对律师的忠诚和努力时,律师有效代表客户的能力可能受到严重损害。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最高级别的信托关系,并要求律师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责。
(b)CA 家庭法 Code § 8800(b) 立法机关发现,州律师协会职业行为规则第2-111(A)(2)条规定,律师不得退出受聘,直到律师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客户权利造成可预见的损害,包括向客户发出适当通知,留出时间供客户聘请其他律师,向客户交付客户有权获得的所有文件和财产,并遵守适用的法律和规则。
(c)CA 家庭法 Code § 8800(c) 立法机关声明,在独立收养程序中,无论是否获得书面同意,只要生父母表现出任何可能引起争议的迹象,律师就应避免多方代理。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律师的职责是立即退出任何案件,建议当事人聘请独立律师,避免采取与任何这些前客户对立的立场,此后对新律师保持公正、公平和开放的态度。
(d)CA 家庭法 Code § 8800(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律师在与收养相关的任何谈判或程序中,同时代表准收养父母和孩子的生父母是不道德的,除非获得双方的书面同意。书面同意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8800(d)(1) 以本节规定的形式,告知生父母有权聘请独立律师在收养程序中为其提供咨询和代理,并且准收养父母可能需要支付该代理的合理律师费,最高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除非双方同意支付更高的费用。
(2)CA 家庭法 Code § 8800(d)(2) 告知生父母他们可以放弃聘请独立律师的权利,并可以由代表准收养父母的律师代理。
(3)CA 家庭法 Code § 8800(d)(3) 生父母放弃由独立律师代理的声明。
(4)CA 家庭法 Code § 8800(d)(4) 一项协议,即代表准收养父母的律师将代表生父母。
(e)CA 家庭法 Code § 8800(e) 经任何一方的申请或动议,或经法院动议,法院可以指定一名律师代表孩子的生父母在与孩子收养相关的谈判或程序中。
(f)CA 家庭法 Code § 8800(f) 生父母可以聘请一名律师,该律师不是代表准收养父母利益的律师,以充分告知他们收养程序和他们的合法权利。生父母也可以聘请律师在与孩子收养相关的谈判或程序中代表他们。法院可以基于正当理由并根据当事人支付这些费用和成本的能力,判给律师费和诉讼费。
(g)CA 家庭法 Code § 8800(g) 在由准收养父母聘请或代表准收养父母的律师与生父母之间的首次沟通中,或在此后合理可行的尽快时间,但在任何双重代理的书面同意之前,律师应告知生父母他们关于独立律师的权利,以及可以放弃独立律师代理的可能性。
(h)CA 家庭法 Code § 8800(h) 由准收养父母聘请或代表准收养父母的律师应书面告知准收养父母,生父母可以根据第8814.5节撤销对收养的同意,并且在与孩子收养相关的谈判或程序中支出的任何款项均不可报销。准收养父母应签署一份声明,以表明他们理解此信息。
(i)CA 家庭法 Code § 8800(i) 双重代理的书面同意应提交给法院,在生父母的收养同意书提交之前。

Section § 8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孩子的生父母必须亲自选择收养父母,他们不能将这项责任转交给他人。生父母需要掌握关于收养父母的准确个人信息。这包括他们的姓名、年龄、宗教、种族、婚姻详情、职业、家庭成员、子女抚养义务、健康状况、犯罪记录、子女被带离照护的历史,以及大致居住地点或具体地址。

(a)CA 家庭法 Code § 8801(a) 准收养父母的选择须由子女的生父母亲自作出,且不得委托给代理人。生父母的选择行为须基于对准收养父母的个人了解。
(b)CA 家庭法 Code § 8801(b) 本节所称的“个人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准收养父母的以下所有基本正确的信息:他们的完整法定姓名、年龄、宗教、种族或民族、当前婚姻的持续时间以及之前的婚姻次数、职业、是否有其他儿童或成人居住在他们家中、是否有其他不住在他们家中的子女以及对这些子女的抚养义务和任何未能履行这些义务的情况、任何限制其正常日常活动或缩短其正常预期寿命的健康状况、除轻微交通违规外的任何犯罪定罪、任何因虐待或忽视儿童而导致儿童被从其照护中带走的情况,以及他们的一般居住区域,或应要求提供的地址。

Section § 88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一个孩子才被视为已安置收养。首先,每位生父母必须被告知其权利,并且可以获得咨询。一份收养安置协议必须由生父母、准收养父母和收养服务提供者签署。生父母应在签署协议前至少10天被告知其权利,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协议不能在生母出院前签署,除非满足特殊条件。所有各方必须在收养服务提供者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该提供者将保留协议原件并将其转发给相关机构。协议中必须列明具体要求和确认事项,包括理解收养旨在是永久性的,除非生父母撤销同意。此外,协议必须符合州际安置法律。

儿童不应被视为已被安置收养,除非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a)CA 家庭法 Code § 8801.3(a) 安置儿童收养的每位生父母均已被告知其权利,并且如果需要,已根据第8801.5条获得咨询。
(b)CA 家庭法 Code § 8801.3(b) 收养服务提供者、每位准收养父母以及每位安置儿童的生父母均已签署部门规定的收养安置协议。协议的签署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家庭法 Code § 8801.3(b)(1) 每位生父母应在签署协议前至少10天已根据第8801.5条被告知其权利,除非收养服务提供者发现紧急情况,且该紧急情况应在收养安置协议中列明。
(2)CA 家庭法 Code § 8801.3(b)(2) 协议不得由生父母或准收养父母签署,直至生母出院。但是,如果生母住院时间长于儿童的住院时间,则协议可在儿童出院时或出院后,但在生母出院前由所有各方签署,前提是生母的签署能力在签署协议前经主治医师和外科医生核实。
(3)CA 家庭法 Code § 8801.3(b)(3) 生父母和准收养父母应在收养服务提供者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协议。
(4)CA 家庭法 Code § 8801.3(b)(4) 见证签名的收养服务提供者应保留收养安置协议原件,并立即将其及部门要求的支持文件转发给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
(5)CA 家庭法 Code § 8801.3(b)(5) 在收养安置协议已签署并经见证之前,儿童不应被视为已与准收养父母安置收养。
(6)CA 家庭法 Code § 8801.3(b)(6) 如果生父母不位于本州或本国,收养安置协议应在收养服务提供者面前签署;或者,仅为识别生父母的目的,可在生父母所在州或国家的公证人或经授权执行公证行为的其他人面前签署。本款不适用于第8527条定义的跨国收养,跨国收养应受第4章(自第8900条起)管辖。
(c)CA 家庭法 Code § 8801.3(c) 收养安置协议表格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8801.3(c)(1) 一份声明,说明生父母已收到权利告知以及收到告知的日期。
(2)CA 家庭法 Code § 8801.3(c)(2) 一份声明,说明生父母理解此次安置是为了收养目的,并且如果生父母不采取进一步行动,在签署收养安置协议后的第31天,该协议应成为对收养的永久且不可撤销的同意。
(3)CA 家庭法 Code § 8801.3(c)(3) 一份声明,说明生父母签署协议时对第8801条规定的准收养父母的某些事实具有个人了解。
(4)CA 家庭法 Code § 8801.3(c)(4) 一份声明,说明收养父母已被告知生父母的基本健康和社会历史。
(5)CA 家庭法 Code § 8801.3(c)(5) 一份可根据第8814.5条撤销的收养同意书。
(d)CA 家庭法 Code § 8801.3(d) 收养安置协议还应符合第7901条中《儿童安置州际协议》的要求。

Section § 8801.5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将孩子送养的生父母必须由收养服务提供者告知其权利。这种告知必须通过面对面会议进行,生父母可以在会上提问。告知内容应包括收养的替代方案、不同类型的收养、父母的权利和责任,以及由准收养父母支付的法律顾问和咨询会议的权利。生父母有权获得至少三次咨询会议,每次会议至少持续50分钟。咨询师必须履行谨慎义务,并且除了咨询费用的支付外,不得与收养父母有财务关联。如果这些要求未得到满足,收养不会被撤销,但可能导致对相关责任人提起过失或医疗事故诉讼。

(a)CA 家庭法 Code § 8801.5(a) 每一位将子女送养的生父母都应由收养服务提供者告知其权利。
(b)CA 家庭法 Code § 8801.5(b) 生父母应在面对面会议中被告知其权利,在该会议中,生父母可以提问并获得解答,如第8801.3条所规定。
(c)CA 家庭法 Code § 8801.5(c) 本部门应规定告知生父母权利的格式和程序,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家庭法 Code § 8801.5(c)(1) 收养的替代方案。
(2)CA 家庭法 Code § 8801.5(c)(2) 替代收养类型,包括每种类型所涉及的完整程序和时间框架的描述。
(3)CA 家庭法 Code § 8801.5(c)(3) 生父母在收养方面的全部权利和责任,包括在需要联系的医疗紧急情况下,需将生父母的当前地址告知本部门,以及提供完整的健康史。
(4)CA 家庭法 Code § 8801.5(c)(4) 应生父母要求,由准收养父母支付费用的独立法律顾问的权利,如第8800条所规定。
(5)CA 家庭法 Code § 8801.5(c)(5) 应生父母要求,由准收养父母支付费用的至少三次独立咨询会议的权利,每次会议应在不同日期举行,如(d)款所规定。
(d)CA 家庭法 Code § 8801.5(d) 根据本条规定获得告知的每个人,应获得至少三次独立咨询会议的机会,每次会议应在不同日期举行。每次咨询会议的时长不得少于50分钟。咨询可由告知生父母权利的收养服务提供者提供,或由另一收养服务提供者提供,或由经许可的心理治疗师提供(如《证据法》第1010条所定义),由该人选择,并在被告知这些选择之后。
(e)CA 家庭法 Code § 8801.5(e) 咨询师对接受咨询的生父母负有谨慎义务,类似于心理治疗师与患者关系所确立的谨慎义务,无论咨询师的费用由谁支付。咨询师不得与收养父母、收养父母的律师,或为收养父母提供任何类型服务并由收养父母支付费用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存在合同关系,除非涉及支付生父母的费用。
(f)CA 家庭法 Code § 8801.5(f) 告知和咨询费用应应生父母要求由准收养父母支付。
(g)CA 家庭法 Code § 8801.5(g) 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不应被解释为撤销同意或收养的依据,但可能导致对那些作为收养服务提供者并负责履行职责的专业人士或机构提起医疗事故或过失诉讼。

Section § 88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收养服务提供者见证收养安置协议的签署,并在孩子被安置到收养父母那里后,尽快主动提出与生父母进行面谈。这次面谈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应该解决生父母的任何担忧,提醒他们自己的权利,并收集之前未记录的健康和社会历史信息。如果没有对生父母进行面谈,或者生父母有担忧,服务提供者必须通知相关的收养机构。如果生父母想撤销同意,服务提供者也应该帮助他们。服务提供者对生父母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但这不包括调查其他人提供的信息。他们不能与收养父母的代表有财务关系,除非是关于向生父母提供咨询的费用。这项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家庭法 Code § 8801.7(a) An adoption service provider shall also witness the signature of the adoption placement agreement and offer to interview the birth parent after the placement of the child with prospective adoptive parents. The interview shall occur within 10 working days after the placement of the child for adoption and shall include a consideration of any concerns or problems the birth parent has with the placement, a readvisement of the rights of the birth parent, and the taking of the health and social history of the birth parent, if not taken previously.
(b)CA 家庭法 Code § 8801.7(b) The adoption service provider shall immediately notify the department or delegated county adoption agency if the birth parent is not interviewed as provided in subdivision (a) or if there are any concerns regarding the placement. If the birth parent wishes to revoke the consent, the adoption service provider shall assist the birth parent in obtaining the return of the child.
(c)CA 家庭法 Code § 8801.7(c) The adoption service provider owes a very high duty of care to the birth parent being advised, regardless of who pays the provider’s fees. The duty of care specifically does not include a duty to investigat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birth parents, prospective adoptive parents, or their attorneys or agents. No adoption service provider shall have a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with prospective adoptive parents, an attorney or representative for prospective adoptive parents, or any individual or organization providing services of any type to prospective adoptive parents for which the adoptive parents are paying a fee, except as relates to the payment of the fees for the advising and counseling of the birth parents.
(d)CA 家庭法 Code § 8801.7(d) This section shall become operative on January 1, 1995.

Section § 880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可以申请收养子女。这包括近亲属、已故父母遗嘱中指定的人、已被安置收养子女的人、长期法定监护人以及法院指定的未来收养父母。收养申请必须包含某些信息并遵守特定程序,但遗漏不会使程序失效。与子女相关的监护案件必须与收养程序合并审理。最终收养令将包含子女的原始姓名和新的收养姓名。此外,任何收养后联系协议必须在收养最终确定前提交。

(a)CA 家庭法 Code § 8802(a)  以下任何希望收养子女的成年人,均可为此目的在第8609.5条授权的县提交收养申请:
(1)CA 家庭法 Code § 8802(a)(1) 与子女或子女的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人,包括所有称谓前带有“继”、“曾”、“高曾”或“祖”等字样的亲属,或上述任何人的配偶,即使婚姻因死亡或解除而终止。
(2)CA 家庭法 Code § 8802(a)(2) 在已故父母遗嘱中被指定为意向收养父母的人,且该子女没有其他父母。
(3)CA 家庭法 Code § 8802(a)(3) 已被安置收养子女的人,在此情况下,独立收养安置协议的副本应附在申请书上。
(4)CA 家庭法 Code § 8802(a)(4) 担任子女法定监护人一年以上的人。但是,如果监护人是由父母为收养以外的目的且在特定期限内提名的,或者监护权是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0条设立的,则该监护权必须已存在至少三年,除非父母权利已被终止。
(5)CA 家庭法 Code § 8802(a)(5) 如果子女被指控根据第7822条被遗弃,担任子女法定监护人六个月以上的人。法定监护人可在同一法院,与收养申请同时提交根据第7822条的申请。
(6)CA 家庭法 Code § 8802(a)(6) 在终止父母权利的法院命令中被指定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或未来收养父母的人。
(b)CA 家庭法 Code § 8802(b) 法院书记员应立即书面通知萨克拉门托的部门该诉讼的待决情况以及随后采取的任何行动。
(c)CA 家庭法 Code § 8802(c) 收养申请应包含一项指称,即申请人将及时向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提交部门在拟议收养调查中所需的信息。收养申请中遗漏该指称不影响法院继续审理的管辖权,也不影响基于收养申请的收养令或其他命令的有效性。
(d)CA 家庭法 Code § 8802(d) 收养申请的标题应包含申请人的姓名,但不包含子女的姓名。收养申请正文应说明子女的性别、出生日期以及收养前的姓名。
(e)CA 家庭法 Code § 8802(e) 如果子女是监护申请的对象,收养申请应如此说明,并应包含标题和案卷号,或附上监护令或临时监护令的副本。申请人应将收养申请后提交的任何监护或临时监护申请通知法院。监护程序应与收养程序合并审理,合并后的案件应在收养待决的法院审理和裁决。
(f)CA 家庭法 Code § 8802(f) 如果申请人已根据第8616.5条签订了收养后联系协议,申请人应在收养最终确定前,将由参与方签署的协议提交法院。
(g)CA 家庭法 Code § 8802(g) 收养令应包含子女的收养姓名和收养前的姓名。

Section § 8803

Explanation
在加州收养孩子时,在收养最终确定前,有一些规定必须遵守。你不能将孩子藏匿起来,使其脱离收养机构或法院的监管。如果你想把孩子带出所在县,必须获得法院批准,并提前通知收养机构。如果通知发出后15天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法院可能会批准此举。如果有人提出异议,法院将举行听证会。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少于30天的短期外出,或者孩子已回到其生父母身边的情况。违反这些规定将被视为刑事犯罪。此外,本法律不改变其他可能适用的法律要求。
(a)CA 家庭法 Code § 8803(a) 在收养程序待决期间:
(1)CA 家庭法 Code § 8803(a)(1) 拟被收养的儿童不得被隐瞒,不得使其脱离负责调查收养的机构,或脱离对收养程序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2)CA 家庭法 Code § 8803(a)(2) 除非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先获得法院的许可,否则不得将儿童从安置时申请人居住的县移走。获得许可前,须事先向负责调查拟议收养的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表明意图获得法院许可。在提供通知证明后,如果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5天内,该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未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可准予许可。如果该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在15天内提出异议,经申请人请求,法院应立即安排听证会,并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异议人、申请人以及请求移走儿童的一方或多方发出合理听证通知,寄送地址为收养程序记录中所示的各自地址。如果法院认定异议无正当理由,则可准予请求的移走儿童的许可,但须遵守任何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限制。
(b)CA 家庭法 Code § 8803(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家庭法 Code § 8803(b)(1) 当儿童从安置时申请人居住的县缺席不超过30天,除非已将建议驳回申请的通知亲自送达申请人,或法院已发布命令禁止将儿童从安置时申请人居住的县移走,以待审议以下任何事项:
(A)CA 家庭法 Code § 8803(b)(1)(A) 申请人的适格性。
(B)CA 家庭法 Code § 8803(b)(1)(B) 为儿童提供的照护。
(C)CA 家庭法 Code § 8803(b)(1)(C) 获得收养所需的法定同意书。
(2)CA 家庭法 Code § 8803(b)(2) 儿童已返回并仍在其生父母的监护和控制之下。
(c)CA 家庭法 Code § 8803(c) 违反本节规定即违反《刑法典》第280条。
(d)CA 家庭法 Code § 8803(d) 本节和《刑法典》第280条均不得解释为使根据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属非法行为的任何行为合法化。

Section § 8804

Explanation

如果正在尝试收养孩子的人决定停止收养程序,法院必须通知收养机构。该机构随后会就孩子的照护提出下一步建议。即使收养尝试被取消,法院仍然可以决定对孩子监护权最有利的安排。如果亲生父母不同意收养或改变主意,孩子通常会回到他们身边,除非法院另有决定。

(a)CA 家庭法 Code § 8804(a) 凡申请人申请撤回收养申请或驳回诉讼程序时,诉讼程序待决法院的书记员应立即将该行动通知萨克拉门托的部门。该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应在申请人申请撤回收养申请,或该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建议驳回收养申请的每种情况下,向法院提交一份完整报告,推荐一项适合儿童的计划,并应出庭代表儿童。
(b)CA 家庭法 Code § 8804(b) 尽管申请被撤回或驳回,法院仍可保留对儿童的管辖权,以作出法院认为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任何儿童监护令。
(c)CA 家庭法 Code § 8804(c) 如果未按照第 8801.3 条规定将儿童送养的亲生父母拒绝给予所需同意,或亲生父母按照第 8814.5 条规定撤销同意,则儿童应恢复由亲生父母或其父母照护和监护,除非法院另有命令,但须遵守第 3041 条的规定。

Section § 8805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决定将儿童从收养父母身边带走,或者收养申请被撤回,儿童将由最初提出建议的收养机构照管。该机构随后会为儿童寻找另一个收养家庭或做出其他照护安排。在没有特定收养机构的地区,县福利部门将承担这些职责。

Section § 8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收养机构,无论是州部门还是县机构,必须首先获得生父母的同意,收养才能进行。然后,他们需要确保孩子适合被收养,并且收养家庭适合孩子,所有这些都必须在他们向法院提交报告之前完成。

Section § 880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独立收养的调查流程和要求。当有人申请独立收养时,收养机构必须在收到一半收养费用后的 180 天内进行调查。如果收养人之前已经过评估,且没有新的令人担忧的信息,则可能不需要进行全面的重新调查,但仍必须进行背景审查。如果对收养父母或同意书问题存在担忧,机构必须立即报告。如有必要,法院可以批准延长提交报告的时间,但须通知收养父母并给予他们讨论延期请求的机会。对于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人,他们所在州的家庭调查必须符合加利福尼亚州的类似标准,并且必须得到当地收养机构的批准。

Section § 880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收养机构处理收养申请的程序。一旦机构收到一半的调查费和收养申请书,他们必须在45个工作日内面谈收养父母。他们还必须面谈其他需要给予同意的当事人,讨论送养父母的任何担忧,并处理撤销或放弃同意等问题。在提交申请书后的五天内,申请人必须提供申请书副本、一半费用、任何安置前评估以及所有相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a)CA 家庭法 Code § 8808(a) 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应在收到50%的调查费以及盖章的收养申请书副本后,在4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法定节假日)面谈申请人。
(b)CA 家庭法 Code § 8808(b) 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应面谈所有需要征得其同意且已知地址的人员。与送养父母的面谈应包括但不限于讨论父母对安置的任何担忧或问题,如果送养父母未按照第8801.7条的规定接受面谈,则应包含该面谈所需的内容。在面谈时,机构应给予父母签署撤销同意声明或放弃撤销同意权声明的机会,如第8814.5条所规定,除非父母已签署放弃声明或撤销同意的期限已届满。
(c)CA 家庭法 Code § 8808(c) 为便利本条所述的面谈,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提供盖章的申请书副本,连同50%的费用、任何有效的安置前评估或任何有效的私人机构收养家庭调查报告的副本(如第8810条(a)款(2)项所述),以及所有已知需面谈方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Section § 8810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申请收养孩子,通常需要支付一笔收养调查费用。这笔费用的一半在您提交申请时支付,其余部分则在收养机构设定的特定日期前支付。截至2008年10月1日,费用为4,500美元,但如果您有近期评估或家庭调查报告,费用将减至1,550美元。所收取的费用用于资助州或县的收养计划。如果您是低收入者,费用可能会低至500美元,具体取决于特定的财务指南。

(a)CA 家庭法 Code § 8810(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凡根据本章提交收养子女申请书的,申请人应向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支付一笔不可退还的费用,用于调查收养申请的成本。该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应在提交收养申请书时支付给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剩余款项应不迟于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确定的日期支付,金额如下:
(1)CA 家庭法 Code § 8810(a)(1) 对于2008年10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费用为四千五百美元 ($4,500)。
(2)CA 家庭法 Code § 8810(a)(2) 对于根据第8811.5节规定,拥有有效期不足一年的有效安置前评估的申请人,或在提交申请时,拥有有效期不足两年的有效私人机构收养家庭调查的申请人,根据第8806节和第8807节进行的安置后评估费用为一千五百五十美元 ($1,550)。
(b)CA 家庭法 Code § 8810(b) 部门根据 (a) 款收取的费用所产生的收入,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仅用于资助与州独立收养计划相关的直接费用。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根据 (a) 款收取的费用所产生的收入,应由该县用于资助县独立收养计划。
(c)CA 家庭法 Code § 8810(c) 当准收养父母属于低收入群体,且符合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公布的收入限制,并且支付所需费用将不利于被收养子女的福祉时,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可将费用减至不低于五百美元 ($500)。部门应制定关于收入和资产的补充指南,以确定本款项下费用减免的财务标准。

Section § 881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对提交收养申请的人进行犯罪背景调查的流程。想要收养的人必须进行指纹采集,其犯罪历史将被审查,但某些已获赦免的罪行除外。任何严重的重罪定罪,如虐待儿童、配偶虐待或涉及暴力的罪行,都可能导致收养不被批准。近期因攻击或与毒品相关的罪行被定罪也可能中止该流程。这些背景调查的费用通常由提交收养申请的人支付,但如果证明存在经济困难,或涉及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或寄养父母的情况,则可能适用例外。

(a)CA 家庭法 Code § 8811(a) 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应要求提交收养申请的每个人进行指纹采集,并应从适当的执法机构获取该人的任何犯罪记录,以确定该人是否曾被判犯有除轻微交通违规以外的罪行。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也可获取该人的完整犯罪记录(如有),但根据《刑法典》第1203.49条已获得救济的任何定罪除外。任何向司法部提出的联邦级别犯罪人员记录请求,应附带司法部要求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以获取关于个人州外或联邦定罪或逮捕记录的存在和内容的信息,或关于司法部确定该人正在保释中或在等待审判或上诉期间自行担保的任何州外或联邦罪行或逮捕的信息。司法部应将根据本节收到的任何联邦简要犯罪历史信息请求转交联邦调查局。司法部应审查联邦调查局返回的信息,并编制和向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发布回复。
(b)CA 家庭法 Code § 8811(b) 尽管有 (c) 款规定,任何犯罪记录(如有)在评估准收养父母时应予以考虑,并且任何犯罪历史对准收养父母为儿童提供充分和适当照护和指导能力的影响评估应包含在提交给法院的报告中。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811(c)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811(c)(1) 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不得最终批准在任何家庭进行收养安置,如果准收养父母或居住在准收养家庭中的任何成年人有以下任一情况:
(A)CA 家庭法 Code § 8811(c)(1)(A) 因虐待或忽视儿童、配偶虐待、危害儿童罪(包括儿童色情)或涉及暴力的罪行(包括强奸、性侵犯或杀人,但不包括其他身体攻击和殴打)而被判重罪。就本款而言,涉及暴力的罪行是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 (g) 款 (1) 项 (A) 分项 (i) 子句和 (B) 分项所包含的暴力罪行。
(B)CA 家庭法 Code § 8811(c)(1)(B) 在过去五年内因身体攻击、殴打或与毒品或酒精相关的罪行而被判重罪。
(2)CA 家庭法 Code § 8811(c)(2) 本款应于2008年10月1日生效,并且仅在联邦法律要求遵守其规定作为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E篇(42 U.S.C. Sec. 670 et seq.)获得资金的条件时,才保持有效。
(d)CA 家庭法 Code § 8811(d) 执法机构对指纹采集或检查或获取申请人犯罪记录所收取的费用应由申请人支付。如果支付该费用会给准收养父母造成经济困难,从而损害被收养儿童的福祉;如果儿童已在准收养父母的寄养下至少一年;或者如果为了安置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而有必要,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可以推迟、豁免或减免该费用。

Section § 8811.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潜在收养父母如何通过其所在州的经许可的私人或公共收养机构进行的安置前评估获得认证。该评估根据特定的调查标准,检查个人是否适合收养。此项服务的费用应与公共机构收取的费用保持一致。评估必须在收养安置协议签署前一年内完成,并且认证续期的费用取决于家庭情况的变化程度。

(a)CA 家庭法 Code § 8811.5(a) 申请人居住地所在州的经许可的私人或公共收养机构,可以通过安置前评估来认证潜在收养父母,该评估应包含个人适合成为收养父母的认定。
(b)CA 家庭法 Code § 8811.5(b) 安置前评估应包括一项根据部门制定的独立收养调查管理条例中包含的标准进行的调查。调查费用应与部门或经授权的许可县级收养机构进行的同类调查所收取的费用相符。
(c)CA 家庭法 Code § 8811.5(c) 安置前评估,无论是为了首次认证潜在收养父母还是为了续期该认证而进行,都应在收养安置协议签署前不超过一年内完成。该认证的续期费用应与因家庭情况变化而导致续期所需工作量成比例。

Section § 8812

Explanation

如果生父母希望收养其子女的人支付律师费、医疗费或生活费等费用,他们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生父母必须向准收养父母提供他们收到的任何款项的收据。然后,准收养父母必须将这些收据作为一份规定报告的一部分提交给法院。

生父母就律师费、医疗费和开支、咨询费或生母生活费向准收养父母提出的任何付款请求,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生父母应通过一级邮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确保收到的方式,向准收养父母提供其收到的任何款项的书面收据。准收养父母应在根据第8610条规定提交会计报告时,向法院提供这些收据。

Section § 8813

Explanation

在生父母签署收养同意书之前,收养机构必须口头和书面告知他们,他们以后可以查询孩子收养状况的详细信息。这包括了解孩子是否已被安置收养、收养预计完成的日期,以及如果收养未完成或被取消,孩子是否正在被考虑再次收养。但是,生父母不会获得收养家庭的个人详细信息。

在签署收养同意书之时或之前,该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应当口头和书面告知签署同意书的生父母,生父母可在未来任何时候向该部门或机构请求所有关于孩子收养状况的已知信息,但不包括收养家庭的个人身份信息。生父母应被告知,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家庭法 Code § 8813(a) 孩子是否已被安置收养。
(b)CA 家庭法 Code § 8813(b) 收养完成的大致日期。
(c)CA 家庭法 Code § 8813(c) 如果收养未完成或因任何原因被撤销,是否正在再次考虑对孩子进行收养安置。

Section § 88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生父母如何为收养提供同意。通常,此同意书必须在收养机构代表面前签署,并提交给法院。如果父母在签署同意书时不在本州,他们可以在公证人面前签署,但收养机构也必须同意。法律还确认,即使是未成年父母也可以同意收养,而无需获得其自身父母或监护人的批准。一旦给出,此同意书不能因父母是未成年人而被撤回。

(a)CA 家庭法 Code § 8814(a) 除第7662条另有规定外,第8801.3条所述的未将子女送交收养的生父母对收养的同意书,应当在部门代理人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采用部门规定的表格签署。该同意书应当提交给相应的上级法院书记官。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814(b)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814(b)(a)款所述的同意书,当其声明签署人有权单独监护该子女,并在该代理人面前获得确认后,即为签署人对该子女享有单独监护权以及该签署人享有单独同意权的初步证据。
(c)CA 家庭法 Code § 8814(c) 如果(a)款所述的生父母在签署同意书时,因与收养无关的原因长期位于本州境外,该同意书可以在公证人或其他被授权执行公证行为的人面前签署,在此情况下,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的同意也是必需的。
(d)CA 家庭法 Code § 8814(d) 未成年生父母有权签署其子女的收养同意书,且该同意书不得因该生父母未成年而被撤销,也不得因未向同意收养的未成年生父母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该未成年生父母已同意收养的通知而被撤销,除非该未成年生父母此前已书面授权向其父母或监护人送达该通知。

Section § 881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生父母在签署收养同意书后可用的程序和选择。他们有30天时间可以书面撤销同意,或者通过签署放弃书使其永久生效。如果他们撤销了同意,他们可以在这30天内通过向收养机构发送一份公证声明来恢复原同意。生父母也可以在授权人员(如收养机构代表或司法官员)面前签署放弃书,从而使同意永久生效,特别是如果他们有律师提供建议。如果签署了放弃书,同意就不能被撤销。法律还规定了必要时进行面谈,并允许加州以外的生父母与当地机构完成必要程序。在第31天,如果未采取任何行动,同意将永久生效且不可撤销。

(a)CA 家庭法 Code § 8814.5(a) 在生父母根据第8801.3或8814条签署收养同意书后,签署同意书的生父母应有30天时间采取以下行动之一:
(1)CA 家庭法 Code § 8814.5(a)(1) 签署并向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提交一份书面声明,撤销同意并要求将孩子归还给生父母。撤销同意后,在生父母尚未恢复监护权,或生父母未能根据第8815条(b)款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下,可以签署一份书面公证声明,恢复原同意书,并提交给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在此情况下,撤销同意将无效,并且原30天期限的剩余部分将重新开始计算。撤销同意后,在生父母已恢复监护权或通过要求归还孩子而根据第8815条(b)款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下,在向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提交一份恢复原同意书的书面公证声明后,撤销同意将无效,并且一个新的30天期限将开始计算。生母应在签署恢复原同意书的声明时被告知与本条相关的操作时间表。
(2)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814.5(a)(2)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814.5(a)(2)(A) 在以下任何一方在场的情况下,使用部门规定的表格签署一份放弃撤销同意权的文件:
(i)CA 家庭法 Code § 8814.5(a)(2)(A)(i) 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的代表。
(ii)CA 家庭法 Code § 8814.5(a)(2)(A)(ii) 如果生父母由独立法律顾问代理,备案法院的司法官员。
(iii)CA 家庭法 Code § 8814.5(a)(2)(A)(iii) 收养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曾向生母提供建议并见证同意书签署的收养服务提供者,如果生父母由独立法律顾问代理。收养服务提供者应确保该放弃书在签署放弃书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交付给部门、申请人或其律师。收养服务提供者应告知生父母,在此期间生父母可以要求撤回该放弃书,并且,如果提出该请求,该放弃书应被撤回。
(B)CA 家庭法 Code § 8814.5(a)(2)(A)(B) 收养服务提供者可以协助生父母进行任何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促成与部门、受委托的县机构或司法官员签署放弃书。收养服务提供者或生父母指定的其他人也可以出席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面谈,以向生父母提供支持,除非面谈是由生父母的独立法律顾问进行的。
(C)CA 家庭法 Code § 8814.5(a)(2)(A)(C) 放弃撤销同意权的声明不得在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完成面谈之前签署,除非放弃撤销同意权的声明是在本条规定的备案法院司法官员或收养服务提供者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如果放弃书是在司法官员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面谈和放弃书签署的见证应由该司法官员进行。如果放弃书是在收养服务提供者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面谈应由生父母的独立法律顾问进行。如果放弃书将在收养服务提供者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在签署放弃书之前,该放弃书应由独立法律顾问审查,该顾问 (i) 就拟议放弃书的性质向生父母提供咨询,并且 (ii) 签署并向生父母和部门提交一份大致如下形式的证明:
我,(律师姓名),已就放弃撤销收养同意权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向我的客户(客户姓名)提供了咨询。我与申请人/未来收养父母的利益完全无关,因此能够公正、保密地向我的客户提供关于放弃该权利后果的建议。(客户姓名)知悉加州法律规定,生父母有30天的期限可以撤销收养同意。基于此项咨询,我认定(客户姓名)的意图是放弃撤销权,并作出永久且不可撤销的收养同意。(客户姓名)理解,除非申请人/未来收养父母同意撤回其收养申请,或法院驳回收养申请,否则他们将无法重新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D)CA 家庭法 Code § 8814.5(D) 在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收到收养申请副本以及待面谈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后,在提出请求的10个工作日内,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应在其部门或机构办公室面谈任何要求面谈的生父母。
(E)CA 家庭法 Code § 8814.5(E) 尽管有分段 (A) 和 (C) 的规定,对于居住在加州以外或因与收养无关的长期原因位于加州以外的生父母,面谈以及见证其签署放弃撤销同意权的文件,可由以下任何一方在该生父母所在州进行:
(i)CA 家庭法 Code § 8814.5(E)(i) 该州公共收养机构的代表。
(ii)CA 家庭法 Code § 8814.5(E)(ii) 该州由独立法律顾问代理的生父母所在州的司法官员。
(iii)CA 家庭法 Code § 8814.5(E)(iii) 收养服务提供者。
(3)CA 家庭法 Code § 8814.5(3) 允许同意在签署后的第31天成为永久同意。
(b)CA 家庭法 Code § 8814.5(b) 在签署放弃撤销同意权的文件后,或在同意签署之日或根据分项 (a) 第 (1) 款规定开始的30天后(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不得撤销该同意。

Section § 8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生父母希望撤回收养同意时会发生什么。一旦同意成为永久性的,收养就不能撤销。然而,在同意成为永久性之前,生父母可以要求返还他们的孩子,并且孩子必须返还给他们,除非法院另有裁定。如果有人担心生父母不适合或不安全,可以报告这些担忧,但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否则孩子仍必须立即返还。

Section § 8816

Explanation
在某些生父母无需同意的独立收养中,相关部门或收养机构必须确认该收养对儿童的福祉有利,并在收养听证会前向法院提交其同意书。

Section § 88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考虑收养儿童时,收养机构必须准备一份关于儿童以及可能包括亲生父母的医疗和背景信息的报告。这份报告包含医疗、心理和教育信息,随后会交给养父母,养父母必须书面确认收到。亲生父母可以选择提供血液样本以备将来进行DNA检测,但即使不提供也不会影响收养过程。如果他们选择提供,样本可以储存30年,以备养父母或儿童提出要求时进行DNA检测。这些样本的储存和处理必须匿名进行,并收取一笔单独的费用,最高不超过100美元。

(a)CA 家庭法 Code § 8817(a) 关于儿童的医疗背景,以及在可查明的情况下,儿童亲生父母的医疗背景的书面报告,应由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作为第8806节所要求调查的一部分制作。
(b)CA 家庭法 Code § 8817(b) 关于儿童背景的报告应包含所有已知的诊断信息,包括儿童当前的医疗报告、心理评估和学业信息,以及所有关于儿童发展史和家庭生活的已知信息。
(c)CA 家庭法 Code § 8817(c) 该报告应提交给未来的养父母,他们应书面确认收到该报告。
(d)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817(d)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817(d)(1) 亲生父母可以在经州卫生服务部批准的诊所或医院提供血液样本。亲生父母未能提供血液样本不应影响儿童的收养。
(2)CA 家庭法 Code § 8817(d)(2) 血液样本应储存在与州卫生服务部签订合同的实验室,在儿童被收养后30年内。
(3)CA 家庭法 Code § 8817(d)(3) 储存血液样本的目的是提供一个血液样本,以便在收养令生效后,应养父母或被收养儿童的要求,在以后进行DNA检测。抽取和储存血液样本的费用应由一笔单独的费用支付,该费用是根据第8810节要求的费用之外的。这笔额外费用的金额应基于抽取和储存血液样本的成本,但任何时候额外费用不得超过一百美元($100)。
(e)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817(e)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8817(e)(1) 血液样本应以不识别收养任何一方的方式储存和发布。
(2)CA 家庭法 Code § 8817(e)(2) 任何DNA检测结果应以不识别收养任何一方的方式储存和发布。

Section § 88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一份文件,向生父母和准收养父母解释收养流程。它强调了生父母向部门告知任何健康问题以及保持最新地址的重要性,以确保能够就医疗和社会历史进行沟通。生父母还必须决定,在被收养人年满21岁后,是否可以向其披露自己的身份信息,此决定日后可以更改。收养同意书是保密的,只有特定人员或根据法院命令才能查阅。法律还提供了一份表格,供生父母表明他们对信息披露的偏好。

(a)CA 家庭法 Code § 8818(a) 部门应制定一份声明,在签署收养同意书时提交给生父母,并在进行家庭调查时提交给准收养父母。该声明应以清晰简洁的方式,并以旨在确保生父母对收养程序完整性信心的措辞,向作为收养申请对象的子女的生父母传达以下所有事实:
(1)CA 家庭法 Code § 8818(a)(1) 为了子女的最佳利益,生父母应将自身可能影响子女的任何健康问题告知部门。
(2)CA 家庭法 Code § 8818(a)(2) 生父母向部门保持最新地址至关重要,以便部门能够回应有关医疗或社会历史的查询。
(3)CA 家庭法 Code § 8818(a)(3) 《家庭法典》第9203条授权已获收养且年满21岁的人士,可请求部门披露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姓名和地址。因此,生父母务必通过勾选表格上提供的相应方框,表明是否允许此项披露。
(4)CA 家庭法 Code § 8818(a)(4) 生父母可随时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部门寄送一份经公证的信函,更改是否允许披露生父母姓名和地址的决定。
(5)CA 家庭法 Code § 8818(a)(5) 该同意书将存档于收养发生地法院的书记官办公室。除收养程序当事人、其律师和部门外,任何其他人均不得查阅该档案,除非有高等法院法官的命令。
(b)CA 家庭法 Code § 8818(b) 部门应制定一份表格,供生父母在签署收养同意书时签署,该表格应规定如下:
“《家庭法典》第9203条授权已获收养且年满21岁的人士,可向州社会服务部或参与收养申请的持牌收养机构请求获取被收养人生父母的姓名和地址。请在下方方框中勾选,表明您是否希望披露您的姓名和地址:
□是
□否
□目前不确定;将稍后通知
机构。”

Section § 8819

Explanation

当生父母的权利被合法终止时,如果其地址已知,收养机构或相关部门必须向该父母发送一份通知。这份通知敦促父母向机构更新他们的当前地址,以便将来孩子需要查询医疗或社会历史信息时能够联系到他们。

当生父母的亲权依据第12编第3部分第5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660)或第12编第4部分(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800)的规定被终止时,该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应当在生父母地址已知的情况下,向其发送一份书面通知,其中包含以下声明:
“我们鼓励您将您的当前地址告知该部门或本机构,以便能够回应由或代表因法院终止亲权诉讼而涉及的子女提出的任何关于医疗或社会历史的询问。”

Section § 88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生父母或收养申请人何时以及如何对收养机构的决定提出上诉。主要有两种情况允许上诉:如果收养机构在支付一半费用后180天内不接受生父母的同意,或者如果机构在收到全额付款后仍不同意收养。上诉必须提交给正在处理收养案件的法院,并且机构必须迅速说明其决定的理由。如果收养有利于儿童的福祉,法院可以在没有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批准收养。这项规定于2008年10月1日生效。

(a)CA 家庭法 Code § 8820(a) 生父母或申请人可以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提出上诉:
(1)CA 家庭法 Code § 8820(a)(1) 自支付50%费用之日起180天内,或在法院批准的任何延长期限届满时,该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未能或拒绝接受生父母对收养的同意。
(2)CA 家庭法 Code § 8820(a)(2) 在本章要求该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如果该部门或机构在收到全额付款后未能或拒绝提交或给予其对收养的同意。
(b)CA 家庭法 Code § 8820(b) 上诉应提交至收养申请所提交的法院。法院书记员应立即通知该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关于上诉事宜,并且该部门或机构应在10天内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其调查结果以及未能或拒绝同意收养或接受生父母同意的理由。
(c)CA 家庭法 Code § 8820(c) 在该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提交报告后,法院如果认为该收养将促进儿童的福祉,可以允许生父母在公开法庭上签署同意书,或者,如果上诉是针对该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拒绝同意的,则在没有该同意的情况下批准申请。
(d)CA 家庭法 Code § 8820(d) 本节将于2008年10月1日生效。

Section § 8821

Explanation
如果收养部门或机构向法院提交报告或调查结果,申请人或其律师必须获得一份副本,无论结果好坏。

Section § 88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收养申请出现问题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收养机构发现申请人的家庭不适合或缺少必要的同意书,并建议驳回收养请求,法院必须审查此案。如果申请人希望撤回请求且机构同意,法院也将介入。将安排一次听证会,所有相关方,包括机构、申请人和生父母,都必须收到通知。听证会期间,机构将代表儿童的利益出席。

(a)CA 家庭法 Code § 8822(a) 如果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的调查结果是申请人的家庭不适合该儿童,或者所需的同意书无法获得,并且部门或机构建议驳回申请,或者如果申请人希望撤回申请且部门或机构建议驳回申请,则文员在收到部门或机构的报告后,应立即将其提交法院审查。
(b)CA 家庭法 Code § 8822(b) 收到报告后,法院应确定申请的听证日期,并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申请人和生父母发出合理的听证通知,地址为诉讼中显示的各自地址。
(c)CA 家庭法 Code § 8822(c) 部门或受委托的县收养机构应出庭代表儿童。

Section § 88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准收养父母和他们想要收养的孩子必须作为收养程序的一部分到法院出庭。
准收养父母和拟被收养子女应当依照第8612条和第8613条的规定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