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40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每个县设立一个机构,负责管理儿童抚养案件,确保儿童抚养义务得到有效确立、修改和执行。这包括医疗和配偶抚养令,以及在需要时确定亲子关系。该机构可以决定停止追讨被认为无法收回的债务,特别是当父母的唯一收入来自某些政府援助计划时。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以使用电子签名并提交电子文件,必须遵守行动时限,并为法律程序提供简化表格。他们还负责开展宣传活动,向公众介绍可用的儿童抚养服务,无论个人是否接受公共援助。

通过工资扣发来抚养儿童以及启动临时抚养的法律命令是他们的职责之一。机构必须遵守寻找非监护父母和执行儿童抚养的规定。案件的审判地应根据援助和居住因素与最合适的法院管辖权保持一致。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1) 各县应设立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依照第17304节的规定,负责及时有效地确立、修改和执行儿童抚养义务,包括医疗抚养,执行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确立的配偶抚养令,以及确定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如果儿童正在接受公共援助,包括医疗补助(Medi-Cal),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采取适当行动,包括与地方检察官合作采取刑事行动,以确立、修改和执行儿童抚养,并在适当时,执行配偶抚养令;如果提出请求,应代表未接受公共援助(包括医疗补助)的儿童采取相同行动。
(2)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 在不导致对监护父母的援助或付款减少的前提下,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停止执行已转让给州的儿童抚养欠款以及部门或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认定为无法收回的其他应付给州的费用和成本。如果根据本款停止执行,案件应在《联邦法规》第45篇第303.11节(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118203节采纳)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结案。
(B)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B) 在确定已转让给州的欠款以及应付给州的其他费用和成本的“无法收回”的含义时,部门和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i)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B)(i) 可用于支付欠款或其他费用和成本的收入和资产。
(ii)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B)(ii) 收入来源。
(iii)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B)(iii) 欠款或其他费用和成本的账龄。
(iv)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B)(iv) 抚养令的数量。
(v)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B)(v) 就业历史。
(vi)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B)(vi) 支付历史。
(vii)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B)(vii) 监禁历史。
(viii)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B)(viii) 该命令是否基于推定收入。
(ix)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B)(ix) 其他易于查明的债务。
(C)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C) 尽管有(B)分段的规定,如果非监护父母的唯一收入来自以下任何一项,部门和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将已转让给州的欠款或应付给州的费用和成本视为无法收回:
(i)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C)(i) 补充保障收入/州老年、盲人及残疾人补充计划 (SSI/SSP) 福利。
(ii)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C)(ii) SSI/SSP 福利和社会保障残疾保险 (SSDI) 福利的组合。
(iii)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C)(iii) 老年、盲人及残疾合法移民现金援助计划 (CAPI) 福利。
(iv)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C)(iv) 退伍军人事务部残疾赔偿金,金额等于或低于非监护父母将获得的SSI/SSP福利金额。
(D)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D)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在法规通过之前,部门可以通过儿童抚养服务函或类似指示来实施和管理本分节。此后,部门应在2024年7月1日前通过法规以实施本分节。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b)(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5203节和第26529节的规定,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内聘用的律师可以以县的名义指导、控制和提起民事诉讼和程序,以支持儿童抚养服务部和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儿童抚养活动。
(2)CA 家庭法 Code § 17400(b)(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宣誓作伪证处罚下要求签署的诉状或文件除外,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以用任何形式的电子签名,包括但不限于打字、数字或传真图像签名、数字签名或其他计算机生成的签名,替代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代理人的原始签名,在为确立、修改或执行亲子关系、儿童抚养或医疗抚养而提交的诉状上。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使用的替代签名应与原始签名具有同等效力,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28.7节的要求。
(3)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b)(3)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b)(3)(A) 简化答辩书应以简明英语书写,并允许被告通过勾选适用方框进行答辩和提出抗辩。答辩书应包含填写表格的说明以及正确提交答辩书的说明。
(B)CA 家庭法 Code § 17400(b)(3)(A)(B) 答辩书应附带一份空白的收入和支出声明或简化财务报表,以及如何填写财务表格的说明。答辩书应指示被告将填妥的收入和支出声明或简化财务报表与答辩书一并提交,但应声明法院将接受没有收入和支出声明或简化财务报表的答辩书。
(C)CA 家庭法 Code § 17400(b)(3)(A)(C) 法院书记员应接受并归档手写的答辩书、收入和支出声明以及简化财务报表,前提是它们清晰可辨。
(4)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b)(4)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b)(4)(A) 根据本细分条款准备的简化起诉书应由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总检察长用于根据本节或第17404节提起的 所有案件。
(B)CA 家庭法 Code § 17400(b)(4)(A)(B) 根据本细分条款准备的简化答辩书应与简化起诉书一并送达所有被告。未能向所有被告送达简化答辩书不应使任何已获得的判决无效。但是,未能送达答辩书可作为根据本法典第17432节或民事诉讼法典第473节进行的任何诉讼中的证据。
(C)CA 家庭法 Code § 17400(b)(4)(A)(C) 司法委员会应在政府传票中添加语言,供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与政府起诉书一并使用,以确立亲子关系和儿童抚养费,告知被告应已随传票收到一份空白答辩书,并且可以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高等法院书记员处获取额外副本。
(e)CA 家庭法 Code § 17400(e)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本节为支付儿童或配偶抚养费而提起的任何诉讼或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在为执行抚养判决另行规定的期限内的任何时间维持追偿拖欠抚养费的诉讼,尽管该儿童已达到成年年龄。
(f)CA 家庭法 Code § 17400(f) 县应开展宣传计划,告知公众本节(a)至(c)款所述服务可供未接受公共援助的人士使用。在本节设立的机构的每个办公室的每个公共区域,应显著张贴一份由儿童抚养服务局局长规定的清晰简洁的通知,说明本节(a)至(c)款提供的服务向所有个人提供,无论他们是否是公共援助的受助人。
(g)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g)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g)(1)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在履行本节规定的职责时,为确立儿童抚养令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以动议申请一项在该诉讼待决期间生效的命令,用于该诉讼所涉儿童的抚养、赡养和教育。此命令应称为临时抚养令。此命令与本法典中类似或相似的命令具有同等效力。
(2)CA 家庭法 Code § 17400(g)(2)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在以下时限内提交临时抚养令的动议:
(A)CA 家庭法 Code § 17400(g)(2)(A) 如果被告是母亲、根据第7611节的推定生父,或在被告提交答辩书时儿童已至少六个月大的任何父亲,则时限为被告提交答辩书后90天。
(B)CA 家庭法 Code § 17400(g)(2)(B) 在被告在儿童出生前或儿童出生后不超过六个月内提交答辩书的任何其他案件中,时限为儿童出生后九个月。
(3)CA 家庭法 Code § 17400(g)(3) 如果一项诉讼涉及多名儿童,则报销限制仅适用于那些如果单独提起诉讼以抚养该儿童或这些儿童,其亲子关系和年龄将阻止追偿的儿童。
(4)CA 家庭法 Code § 17400(g)(4) 如果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未在本节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临时抚养令的动议,则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将被禁止获得对在该时限到期日至动议提交日期间提供的任何抚养费的追偿判决,或者,如果未提交动议,则在最终判决生效时被禁止。
(5)CA 家庭法 Code § 17400(g)(5) 除非第17304条另有规定,本条不禁止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经儿童抚养服务部批准的与各部门的合作计划,为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而与其他县级部门达成必要的合作安排。
(6)CA 家庭法 Code § 17400(g)(6) 本条不以其他方式限制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任何其他法律授权获得并执行配偶或前配偶抚养令的能力。
(h)CA 家庭法 Code § 17400(h) 在本条中,“执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家庭法 Code § 17400(h)(1) 使用该部门运营的所有拦截和通知系统,旨在协助执行抚养义务。
(2)CA 家庭法 Code § 17400(h)(2)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通过民事或刑事程序获得可能包括医疗抚养或仅为医疗抚养的初步儿童抚养令。
(3)CA 家庭法 Code § 17400(h)(3) 启动动议或传唤令以增加现有儿童抚养令,以及回应由负有义务的父母提出的旨在减少现有儿童抚养令的动议或传唤令;或启动动议或传唤令以获得医疗抚养令,以及回应由负有义务的父母提出的旨在减少或终止现有医疗抚养令的动议或传唤令,无论儿童是否正在接受公共援助。
(4)CA 家庭法 Code § 17400(h)(4) 回应由负有义务的父母提出的旨在减少现有配偶抚养令的动议通知或传唤令,如果子女与享有权利的父母同住,并且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也正在执行同一负有义务者对享有权利的父母负有的相关儿童抚养义务。
(5)CA 家庭法 Code § 17400(h)(5) 根据第17500条(c)款,将拖欠的儿童抚养费转交该部门,以支持地方儿童抚养机构。
(i)CA 家庭法 Code § 17400(i) 在本条中,“非婚生”指子女的亲生父母在子女受孕时未彼此结婚。
(j)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j)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j)(1)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是为《社会保障法》第四部分D项(42 U.S.C. Sec. 651 et seq.)之目的,负责管理当前抚养费工资代扣的公共机构。
(2)CA 家庭法 Code § 17400(j)(2) 本条不限制由本法典其他条款授予或由法律另行授予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权力。
(k)CA 家庭法 Code § 17400(k) 在行使本条授予的权力时,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87条(b)款,通过单方申请,介入本法典下的任何诉讼,或儿童抚养费是争议焦点或寻求减少配偶抚养费的其他程序中。通过向诉讼所有当事人送达动议通知、传唤令或答辩状,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以请求其有权寻求的任何适当救济。
(l)CA 家庭法 Code § 17400(l)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遵守该部门制定的所有规章和指令,这些规章和指令规定了在寻找非监护父母、确立亲子关系、确立儿童抚养费裁决以及收取儿童抚养费方面回应协助请求的时间标准。
(m)CA 家庭法 Code § 17400(m) 在本条中,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有权执行的医疗抚养活动仅限于以下各项:
(1)CA 家庭法 Code § 17400(m)(1) 获得并执行健康保险覆盖的法院命令。
(2)CA 家庭法 Code § 17400(m)(2) 任何其他联邦法律或法规强制要求的医疗抚养活动。
(n)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n)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n)(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根据第4251条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分部下的诉讼或程序,并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97.5条,通过直接提交的动议、转交的动议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97.5条自行提出的动议,转移该诉讼或程序,否则本分部下的诉讼或程序的审判地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家庭法 Code § 17400(n)(1)(A) 审判地应为当前正在支付公共援助的县的初级法院。
(B)CA 家庭法 Code § 17400(n)(1)(B) 如果当前未支付公共援助,审判地应为有权获得当前抚养费的子女居住或定居的县的初级法院。
(C)CA 家庭法 Code § 17400(n)(1)(C) 如果当前抚养费不再通过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支付或由其强制执行,则对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1477条指派的拖欠款项的强制执行诉讼,管辖权应属于最后提供公共援助的县的高等法院。
(D)CA 家庭法 Code § 17400(n)(1)(D) 如果分项(A)、(B)和(C)不适用,则管辖权应属于抚养费受领人居住县的高等法院。
(E)CA 家庭法 Code § 17400(n)(1)(E) 如果抚养费受领人不住在加利福尼亚州,且分项(A)、(B)、(C)和(D)不适用,则管辖权应属于义务人居住县的高等法院。
(2)CA 家庭法 Code § 17400(n)(2) 尽管有第(1)款规定,如果儿童在根据本部分提起诉讼后成为另一个县的居民,则管辖权可以保留在提起诉讼的县,直到诉讼完成。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审理本分部项下诉讼或程序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97.5条行使其自由裁量权。
(o)CA 家庭法 Code § 17400(o) 一个县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以在本部分项下的诉讼或程序中代表任何其他县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出庭。
(p)CA 家庭法 Code § 17400(p) 本条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并自2027年1月1日起废止。

Section § 17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职责和程序。它要求这些机构有效管理儿童抚养事宜,包括确立亲子关系、执行抚养令,并开展公众宣传外展计划。如果不会减少对监护父母的援助付款,机构可以停止执行无法收取的儿童抚养债务。它还允许在某些法律文件中使用电子签名,并规定了提交与儿童抚养令相关的动议的时间表。儿童抚养诉讼的审理地点取决于公共援助的支出地或儿童的居住地。即使儿童搬迁,审理地点也可以保留在最初提起诉讼的县。这些机构可以提出临时抚养动议,并负责为儿童获取医疗保险覆盖令。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1) 各县应设立一个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如第17304条所规定,该机构应负责及时有效地确立、修改和执行儿童抚养义务,包括医疗抚养,执行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立的配偶抚养令,以及确定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如果儿童正在接受公共援助,包括医疗补助(Medi-Cal),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采取适当行动,包括与地方检察官合作采取刑事行动,以确立、修改和执行儿童抚养,并在适当情况下执行配偶抚养令;如果有请求,也应为未接受公共援助(包括医疗补助)的儿童采取相同的行动。
(2)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 在不导致对监护父母的援助或付款减少的情况下,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停止执行已转让给州的儿童抚养欠款以及部门或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认定为无法收取的其他应付给州的费用和成本。如果根据本款停止执行,案件应在《联邦法规》第45篇第303.11节(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118203节采纳)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结案。
(B)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B) 在确定已转让给州的欠款以及应付给州的费用和成本的“无法收取”的含义时,该部门和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i)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B)(i) 可用于支付欠款或其他费用和成本的收入和资产。
(ii)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B)(ii) 收入来源。
(iii)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B)(iii) 欠款或其他费用和成本的账龄。
(iv)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B)(iv) 抚养令的数量。
(v)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B)(v) 就业历史。
(vi)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B)(vi) 付款历史。
(vii)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B)(vii) 监禁历史。
(viii)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B)(viii) 该命令是否基于推定收入。
(ix)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B)(ix) 其他易于查明的债务。
(C)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C) 尽管有(B)分段的规定,如果非监护父母的唯一收入来自以下任何一项,该部门和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将已转让给州的欠款或应付给州的费用和成本视为无法收取:
(i)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C)(i) 补充保障收入/州老年、盲人及残疾人补充计划(SSI/SSP)福利。
(ii)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C)(ii) SSI/SSP福利和社会保障残疾保险(SSDI)福利的组合。
(iii)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C)(iii) 老年、盲人及残疾合法移民现金援助计划(CAPI)福利。
(iv)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C)(iv) 退伍军人事务部残疾赔偿金,金额等于或低于非监护父母将获得的SSI/SSP福利金额。
(D)CA 家庭法 Code § 17400(a)(2)(A)(D)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在法规通过之前,该部门可以通过儿童抚养服务函或类似指示来实施和管理本分部。此后,该部门应在2024年7月1日前通过法规来实施本分部。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b)(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5203条和第26529条的规定,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内聘用的律师可以以县的名义指导、控制和提起民事诉讼和程序,以支持儿童抚养服务部和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儿童抚养活动。
(2)CA 家庭法 Code § 17400(b)(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并且除了要求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诉状或文件外,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以用任何形式的电子签名,包括但不限于打字、数字或传真图像签名、数字签名或其他计算机生成的签名,替代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代理人的原始签名,用于确立、修改或执行亲子关系、儿童抚养或医疗抚养的诉状。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使用的替代签名应与原始签名具有相同的效力,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28.7条的要求。
(C)CA 家庭法 Code § 17400(b)(2)(C) 司法委员会应在政府传票中添加措辞,供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连同政府诉状使用,以确立亲子关系和儿童抚养费,告知被告应已随传票收到一份空白答辩表,且额外副本可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高等法院书记员处获取。
(e)CA 家庭法 Code § 17400(e)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本节提起的任何用于支付子女或配偶抚养费的诉讼或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在抚养费判决执行的其他规定期限内的任何时间提起追讨拖欠抚养费的诉讼,尽管子女已达到成年年龄。
(f)CA 家庭法 Code § 17400(f) 县应开展一项宣传计划,告知公众第 (a) 至 (c) 款(含)所述服务可供未接受公共援助的人士使用。在本节设立的机构的每个办公室的每个公共区域,应显眼地展示一份由儿童抚养服务局局长规定的、清晰简洁的通知,告知第 (a) 至 (c) 款(含)提供的服务面向所有个人,无论他们是否接受公共援助。
(g)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g)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0(g)(1)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本节履行职责而提起的任何确立儿童抚养令的诉讼中,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动议申请一项在该诉讼待决期间有效的命令,用于该诉讼所涉子女的抚养、照料和教育。该命令应被称为临时抚养令。该命令与本法典中类似或相似的命令具有同等效力。
(2)CA 家庭法 Code § 17400(g)(2)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在以下时限内提交临时抚养令动议:
(A)CA 家庭法 Code § 17400(g)(2)(A) 如果被告是母亲、根据第 7611 节的推定父亲,或任何父亲(如果被告提交答辩时子女已满六个月),则时限为被告提交答辩后 90 天。
(B)CA 家庭法 Code § 17400(g)(2)(B) 在被告于子女出生前或子女出生后不超过六个月内提交了答辩的任何其他情况下,则时限为子女出生后九个月。
(3)CA 家庭法 Code § 17400(g)(3) 如果诉讼涉及多名子女,报销限制仅适用于那些如果单独提起诉讼以支持该子女或这些子女,其亲子关系和年龄将阻止追偿的子女。
(4)CA 家庭法 Code § 17400(g)(4) 如果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未在本节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临时抚养令动议,则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将被禁止获得报销判决,用于在时限届满之日与动议提交之日之间的期间为该子女提供的任何抚养费,或者,如果未提交动议,则在最终判决作出时。
(5)CA 家庭法 Code § 17400(g)(5) 除第 17304 节另有规定外,本节不禁止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与其他县部门建立必要的合作安排,以根据经儿童抚养服务部批准的与各部门的合作计划履行本节规定的职责。
(6)CA 家庭法 Code § 17400(g)(6) 本节不以其他方式限制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任何其他法律授权获得和执行配偶或前配偶抚养令的能力。
(h)CA 家庭法 Code § 17400(h) 在本条中,“执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17400(h)(1) 使用该部门运营的所有拦截和通知系统,旨在协助执行抚养义务。
(2)CA 家庭法 Code § 17400(h)(2)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通过民事或刑事程序获得初步儿童抚养令,该命令可包括医疗支持或仅为医疗支持。
(3)CA 家庭法 Code § 17400(h)(3) 启动动议或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以增加现有儿童抚养令,以及回应由负有义务的父母提出的减少现有儿童抚养令的动议或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或启动动议或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以获得医疗支持令,以及回应由负有义务的父母提出的减少或终止现有医疗支持令的动议或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无论子女是否正在接受公共援助。

Section § 17400.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人是残疾人,并且正在领取像SSI这样的残疾福利,或者除了收入过高之外本来有资格领取,他们需要向子女抚养机构提供证明。一旦机构收到证明,他们必须在30天内提交文件来修改抚养费金额。抚养费金额的这项修改将遵循法律中另一部分的规定。

如果一名义务人有一项正在由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篇D部分执行的子女抚养令,且该义务人是残疾人,符合SSI资源测试,并正在领取补充保障收入/州补充付款 (SSI/SSP),或者,若非因《联邦法规典》第20篇第416部分第416.1100节及后续条款所述的超额收入,将有资格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2200节领取SSI/SSP,并且该义务人已向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提供了其领取SSI/SSP或社会保障残疾保险福利的资格证明以及(如适用)领取证明,则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应在收到非监护父母或任何其他来源关于领取SSI/SSP或社会保障残疾保险福利的核实后30天内,准备并提交修改抚养义务的动议。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应将该动议送达非监护父母和监护人,且根据该动议作出的任何抚养令修改应按照《家庭法典》第3653节的规定生效。

Section § 1740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正在接受儿童抚养服务帮助的父母,向当地机构提供了关于另一方父母居住或工作地址的可靠信息,该机构必须在60天内尝试采取法律行动。他们还会书面通知提供信息的父母已经采取了这些行动。如果地址被证明是错误的,并且机构在努力寻找后仍无法找到另一方父母,他们会告知提供信息的父母这个问题。

如果接受抚养费执行服务的父母向当地儿童抚养机构提供关于抚养义务人居住地或工作地址的实质性、可信信息,该机构应在60天内启动确立或执行行动并送达被告(如果需要送达),并书面告知该父母已采取这些行动。如果当地儿童抚养机构确定抚养权利人提供的地址或任何其他信息不准确,并且在合理尽职后,该机构无法在该60天期限内找到并送达抚养义务人,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应书面告知抚养权利人这些事实。本节的要求应是儿童抚养服务部根据第17400条 (l) 款设立的时间标准的补充。

Section § 174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只要有联邦资金可用,与子女抚养相关的特定小册子和通知就必须包含子女抚养服务听证会的信息。第17434条中提到的小册子以及第17406条中的某些通知必须包含这些信息。此外,如果涉及联邦资金,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必须告知抚养方父母和非抚养方父母这些听证会以及投诉解决程序。这些信息应易于在小册子中找到。

(a)CA 家庭法 Code § 17401.5(a) 以下各项均应包含关于根据第17801条规定可获得的子女抚养服务听证会的通知和信息,但前提是根据第17801条(j)款规定有联邦财政参与:
(1)CA 家庭法 Code § 17401.5(a)(1) 第17434条(a)款所要求的小册子。
(2)CA 家庭法 Code § 17401.5(a)(2) 第17406条(c)款或(h)款所要求的任何通知。
(b)CA 家庭法 Code § 17401.5(b) 在法律没有另行要求的情况下,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应在向受第17400条约束的抚养方父母和非抚养方父母定期发出的任何通知中,提供关于根据第17801条规定可获得的子女抚养服务听证会的通知和信息,但前提是根据第17801条(e)款规定有联邦财政参与。
根据第17800条要求提供的关于子女抚养服务听证会和子女抚养投诉解决程序的通知和信息应易于查阅,并应在小册子的一个单独部分中提供。

Section § 174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当父母一方或双方离开子女,导致家庭需要政府财政援助时应如何处理。没有监护权的父母(非监护父母)必须向县偿还法院裁定的子女抚养费金额。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负责确保此事发生,即使援助是由其他县提供的。每位非监护父母应支付的具体金额根据其收入并遵循儿童抚养指南来确定。如果一方父母仍与子女共同生活,抚养费将正常计算。如果父母双方共同居住但都没有监护权,则将他们的收入合并计算抚养费。如果父母双方分居且都没有监护权,则每位父母的抚养责任将单独计算。所有款项必须支付给地方儿童抚养机构。

(a)CA 家庭法 Code § 17402(a) 在父母一方或双方与子女分居或遗弃子女,导致该家庭获得《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第二章(自第11200条起)规定的援助的任何情况下,非监护父母一方或双方应向县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数额应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的家庭抚养和赡养令中规定的数额相等。
(b)CA 家庭法 Code § 17402(b)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根据本条规定,按照第17400条 (l) 款的规定采取适当行动。当公共援助由其他县或多个县提供时,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根据 (a) 款规定确定儿童抚养责任。
(c)CA 家庭法 Code § 17402(c) 根据 (a) 款负有责任的每位父母所确定的义务金额,应通过使用当前生效的适当儿童抚养指南来确定,并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1)CA 家庭法 Code § 17402(c)(1) 如果一方父母仍为监护父母,抚养费应根据指南计算。
(2)CA 家庭法 Code § 17402(c)(2) 如果父母双方共同居住,且父亲或母亲均不作为监护父母,指南抚养费应通过合并非监护父母双方的收入来计算。合并后的收入应作为指南公式中高收入者的每月可支配净收入。收入不应归属于看护人或政府机构。由此产生的指南抚养费金额应根据非监护父母双方的每月可支配净收入按比例分摊。
(3)CA 家庭法 Code § 17402(c)(3) 如果父母双方分居,且父亲或母亲均不作为监护父母,指南抚养费应为每位父母单独计算,将每位父母视为非监护父母。收入不应归属于看护人或政府机构。
(d)CA 家庭法 Code § 17402(d) 父母应将抚养令中规定的抚养费金额支付给地方儿童抚养机构。

Section § 174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每月将其收到的任何联邦和州的援助性子女抚养费上交至州政府主管部门。此外,该部门必须制定规则以落实这项法律。

(a)CA 家庭法 Code § 17402.1(a) 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当每月向州政府部门汇交根据第17402条收到的联邦和州的公共援助子女抚养费。
(b)CA 家庭法 Code § 17402.1(b) 州政府部门应当颁布法规以实施本条。

Section § 17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级儿童抚养机构代表子女或父母处理子女抚养和亲子关系案件。寻求抚养服务的父母不必作为案件当事人,但可以被传唤作证。案件重点严格限于亲子关系和子女抚养,不涉及其他法律问题。父母享有某些权利,例如在亲子关系受到质疑时要求进行基因检测;如果他们通知机构,也可以就抚养令采取独立行动。在这些案件中,所有子女抚养费支付必须通过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进行。接受子女抚养服务的父母被视为仅涉及抚养相关问题,不涉及监护权或探视权,除非这些问题此前未由法院裁定。该法律还确保父母在机构会议期间被告知其获得法律代理的权利,并责成司法委员会制定相关表格。

(a)CA 家庭法 Code § 1740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规规定,在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提起的任何诉讼中,该诉讼可以县的名义代表子女或子女的父母提起。已请求或正在接受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抚养执行服务的父母,并非该诉讼的必要当事人,但可以被传唤为证人。除 (e)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不得合并诉讼、协调诉讼或提起反诉,且争议事项应严格限于亲子关系(如适用)和子女抚养费问题,包括 医疗抚养令。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可以作为获得抚养令的附带事项,对亲子关系作出最终裁定。根据本条提起的抚养或亲子关系诉讼,不得因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其他未决诉讼而被延迟或中止。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4(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4(b)(1) 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以及根据第 17402 条提起的诉讼(如有争议),可以根据已通知的动议作出判决,该动议应告知被告,为行使审判权,被告必须出席动议听证会。
(2)CA 家庭法 Code § 17404(b)(2) 如果被告出席动议听证会,法院应询问被告是否希望传唤证据和 证人,如果亲子关系存在争议且尚未进行基因检测,被告是否希望进行基因检测,以及被告是否希望进行审判。如果被告的回答是肯定的,应准予延期,以便被告行使这些权利。延期不得将听证会推迟至动议送达之日起 90 天以后。如果准予延期,法院可以作出临时抚养令,但不影响法院根据法律其他规定作出临时抚养令的权利。
(c)CA 家庭法 Code § 17404(c) 在任何执行配偶抚养令的诉讼中,该诉讼可以县的名义提起,方式与确立子女抚养义务的诉讼相同。适用于确立子女抚养义务诉讼的关于合并诉讼、协调诉讼、 反诉以及因任何其他未决诉讼而延迟的相同限制,也应适用于执行配偶抚养令的诉讼。
(d)CA 家庭法 Code § 17404(d) 本条不阻止当事人根据本法典其他规定提起独立诉讼,并就抚养、监护、探视或保护令等问题进行诉讼。在此情况下,法院根据本条在诉讼中作出的任何抚养、监护、探视或保护令,应归档于根据本法典其他规定提起的诉讼中,并应持续有效,直至被法院的后续命令修改。如果命令之间存在冲突,最后作出的法院命令应取代所有其他命令,并对该诉讼中的所有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e)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4(e)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4(e)(1) 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中,在作出抚养令(包括临时抚养令及仅限医疗抚养的命令)后,已请求或正在接受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抚养执行服务的父母,仅以本条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并仅为本条允许的目的,成为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的当事人。
(2)CA 家庭法 Code § 17404(e)(2)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根据第 17406 条 (e) 款要求的通知,向父母告知其当事人身份。诉状中应包含此通知。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 1013 条 或法律其他规定向父母送达诉状,即视为符合本条规定。对于在 1996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生效的程序和表格下开始的所有诉讼,已请求或正在接受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抚养执行服务的父母,除非根据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出的单方申请或已通知的合并动议,或任何一方父母提出的已通知的动议被合并为当事人,否则不成为该诉讼的当事人。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 1013 条的规定,将通过其申请获得的任何父母合并令副本送达给双方父母。

Section § 17404.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处理儿童抚养费申请的程序。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可以申请传票,或请求法院命令对方当事人说明为何不应批准所请求的抚养费。被申请人可能会收到一份拟议判决书,该判决书假定其收入为州最低工资,除非他们提供其他证据。被申请人必须在30天内作出回应,否则判决将生效。如果签发了传票或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被申请人必须收到所有相关文件,并且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收到。被申请人会收到用于答复和申报收入的表格。

如果儿童抚养费是根据推定收入设定的,则以后可以根据第17432条进行修改。请注意,本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

(a)CA 家庭法 Code § 17404.1(a) 收到根据第9部第6章(自第5700.101条开始)提交的请愿书或类似诉状后,当地儿童抚养机构或请愿人可以 (1) 请求签发传票,或 (2) 请求法院签发命令,要求被申请人亲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庭,说明为何不应按已提交的请愿书或类似诉状中的请求签发命令。
(b)CA 家庭法 Code § 17404.1(b) 被申请人也可以收到一份与请愿书或其他类似诉状中请求的救济一致的拟议判决书。如果当地儿童抚养机构不知道被申请人的收入或收入历史,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可以随请愿书和其他文件向被申请人送达一份拟议判决书,该判决书应告知被申请人,除非向法院提供有关被申请人收入的信息,否则其收入将被推定为每周40小时的州最低工资。被申请人还应收到通知,如果其未能在送达后30天内向法院提交答复,则该拟议判决将生效。
(c)CA 家庭法 Code § 17404.1(c) 如果根据第9部第6章(自第5700.101条开始)的规定,就请愿书或类似诉状签发了传票,当地儿童抚养机构或请愿人应依法将被申请人送达传票、请愿书和其他文件的副本。
(d)CA 家庭法 Code § 17404.1(d) 如果根据第9部第6章(自第5700.101条开始)的规定,就请愿书或类似诉状签发了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要求被申请人亲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庭答复请愿书,则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请愿书和其他文件的副本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送达被申请人。
(e)CA 家庭法 Code § 17404.1(e) 依照本条规定送达被申请人的请愿书或类似诉状,应附带一份空白的答复表格,该表格应允许被申请人通过勾选适用方框来答复请愿书并提出任何抗辩,以及一份空白的收入和支出声明或简化财务报表,并附有填写表格的说明。
(f)CA 家庭法 Code § 17404.1(f) 在根据第9部第6章(自第5700.101条开始)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如果判决是根据本条规定的推定收入作出的,法院可以根据第17432条规定的理由和方式,撤销判决或命令中关于应支付儿童抚养费金额的部分。
(g)CA 家庭法 Code § 17404.1(g) 本条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并于2027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17404.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提交儿童抚养申请后会发生什么。当当地儿童抚养机构或提交申请的人收到申请后,他们可以要求签发传票,或者请求法院命令另一方家长出庭。另一方家长也可能会收到一份拟议判决书,其中显示了请求的儿童抚养费金额。这个金额是根据加州确定收入的指导方针计算的。如果判决依赖于家长的挣钱能力,该机构必须提交一份正式动议。如果要求另一方家长出庭,传票必须连同所有必要文件一起送达,且至少在听证会前15天送达。收到申请的家长还将收到一份表格,用于答复并提交财务详情。

(a)CA 家庭法 Code § 17404.1(a) 收到依照第9部(自第5700.101条起)第6章提交的申请书或类似诉状后,当地儿童抚养机构或申请人可以 (1) 请求签发传票,或 (2) 请求法院签发命令,要求被申请人亲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庭,说明为何不应按照申请书或类似诉状中的请求签发命令。
(b)CA 家庭法 Code § 17404.1(b) 被申请人也可以被送达一份与申请书或其他类似诉状中请求的救济一致的拟议判决书。申请书或其他类似诉状应告知义务人,根据第9部第2章第2节(自第4050条起)第2条中规定的指导方针,以及依照第17400条 (d) 款 (2) 项 (A) 目 的要求,为简化诉状目的确定义务人收入的方法,所请求的儿童抚养费金额。
(c)CA 家庭法 Code § 17404.1(c) 如果拟议判决书是根据第17400条 (d) 款 (2) 项 (A) 目 (ii) 或 (iii) 款的规定,基于抚养义务人的挣钱能力,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应依照第17404条 (b) 款的规定,提交判决动议。
(d)CA 家庭法 Code § 17404.1(d) 如果依照第9部(自第5700.101条起)第6章的规定,为申请书或类似诉状签发了传票,当地儿童抚养机构或申请人应依法将传票、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的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e)CA 家庭法 Code § 17404.1(e) 如果依照第9部(自第5700.101条起)第6章的规定,为申请书或类似诉状签发了说明理由令,要求被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庭回应申请,则说明理由令、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的副本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送达被申请人。
(f)CA 家庭法 Code § 17404.1(f) 依照本条规定送达被申请人的申请书或类似诉状,应附带一份空白的答复表格,该表格应允许被申请人通过勾选适用方框来答复申请并提出任何抗辩,并附带一份空白收入和支出声明书或简化财务报表,以及填写表格的说明。
(g)CA 家庭法 Code § 17404.1(g) 本条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40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儿童抚养案件在错误的县提交或登记,或者如果涉案方搬迁到不同地区时应如何处理。如果文件最终在错误的县,或者该县不再适合处理该案件,则应将其转发到正确的地方,而无需正式提交。如果涉案人员搬迁,案件可能会被移交给另一个县或州的适当法院。必须将这些变更通知所有涉案人员。但是,如果合理,案件可以保留在原县,直到结案。

(a)CA 家庭法 Code § 17404.2(a) 如果在提交之前,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高等法院收到依照第9部(自第5700.101条起)第6章提交的请愿书或类似诉状,且收到诉状的县并非审理该诉讼的适当管辖区,则法院或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在不提交诉状或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将诉状和任何随附文件转交至本州的适当法院或另一州的管辖区,并应通知请愿人、加州中央登记处以及接收县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告知诉状发送的地点和时间。
(b)CA 家庭法 Code § 17404.2(b) 如果在依照第9部(自第5700.101条起)第6章向某县高等法院提交请愿书或类似诉状之后,发现被申请人并非或不再是诉讼提交县的居民,经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请愿人单方申请,法院应将该诉讼移送至本州的适当法院或另一州的适当管辖区,并应通知请愿人、被申请人、加州中央登记处以及接收县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告知诉状发送的地点和时间。
(c)CA 家庭法 Code § 17404.2(c) 如果在依照第9部(自第5700.101条起)第6章,本州法院作出命令或另一州命令在本州法院登记以供执行或修改之后,发现被申请人并非或不再是外国命令已登记县的居民,经移送县或接收县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请愿人单方申请,法院应将已登记的命令和该诉讼中随后提交的所有文件移送至本州的适当法院,并应通知请愿人、被申请人、加州中央登记处以及移送县和接收县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告知已登记的命令和所有其他适当文件发送的地点和时间。经认证的文件副本的移送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d)CA 家庭法 Code § 17404.2(d) 如果在根据第9部(自第5700.101条起)第6章或州际抚养费执行的先前法律在本州法院提起的诉讼中,请愿人不再是诉讼提交县的居民,经请愿人或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单方申请,法院应将该诉讼移送至本州的适当法院,并应通知被回应管辖区,告知诉讼移送的地点和时间。
(e)CA 家庭法 Code § 17404.2(e) 尽管有 (b) 和 (c) 款的规定,如果在依照第9部(自第5700.101条起)第6章提交诉讼或已登记的命令之后,被申请人成为另一县或管辖区的居民,该诉讼可以保留在诉讼提交的县,直至诉讼完成。

Section § 174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当地子女抚养费机构的子女抚养费案件中,听证会可以通过电话、视频或其他电子方式举行。司法委员会必须在2016年7月1日之前为此制定相关规则。

在当地子女抚养费机构提供子女抚养费服务的子女抚养费案件中,允许通过电话、视听或其他电子方式进行听证。司法委员会应不迟于2016年7月1日,制定实施本规定以及第5700.316条 (f) 款的法院规则。

Section § 174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抚养孩子的父母需要帮助执行儿童抚养令,或者已将收取抚养费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机构,加州儿童抚养部门或地方机构可以更改抚养费的收款人。他们需要将此变更告知签发原抚养令的法院。

Section § 17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在儿童抚养案件立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面谈抚养父母。在这次面谈中,他们必须收集关于非抚养父母的财务和其他重要信息。机构应立即使用这些信息,并在必要时对抚养父母进行后续面谈。

Section § 174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和司法部长在儿童亲子关系和抚养费案件中的职责。这些机构代表公共利益来确立和执行抚养义务,但它们不作为这些案件中任何个人的律师。必须告知人们,这些机构不提供个人法律代理服务,并且与它们分享的任何信息都不是私密的或受保护的。通知必须清晰、粗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及时提供。个人有权出席抚养费听证会,查阅相关文件,并且如果他们没有获得政府援助,可以寻求独立的法律行动。机构需要让所有当事人了解关于儿童抚养费的听证会、决定和裁定,并且在任何协议改变抚养义务条款之前,需要征得同意。寄养案件的规定有所不同。

(a)CA 家庭法 Code § 17406(a) 在所有涉及亲子关系或抚养费的诉讼中,包括但不限于本法典下的其他程序以及《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自第10000条起)下的程序,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和司法部长代表公共利益,负责确立、修改和执行抚养义务。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司法部长仅凭履行这些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应被视为已与任何个人建立了律师-客户关系。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6(b)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6(b)(a)款是对现有法律的声明。
(c)CA 家庭法 Code § 17406(c) 在所有根据第17400条向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司法部长提出的涉及亲子关系或抚养费的请求中,不迟于个人亲自提出这些服务请求的当天,以及不迟于以下任一情况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1) 案件从县福利部门转介服务,(2) 收到邮寄的服务申请请求,或(3) 个人通过电话请求服务,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司法部长应向请求服务的个人或为其请求服务的个人发出通知,告知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司法部长不代表该个人或案件所涉儿童,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司法部长与这些人之间不存在律师-客户关系,并且如果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司法部长提供所请求的服务,也不会产生此类代理或关系。通知应以粗体字和通俗易懂的英文书写,并在合理情况下翻译成接收者能理解的语言。通知应包括以下建议:缺乏律师-客户关系意味着接收者的通信不享有特权,并且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司法部长将来可能向另一方父母提供抚养费执行服务。
(d)CA 家庭法 Code § 17406(d)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司法部长应向所有根据第17400条接受服务但尚未收到该通知的人员发出根据(c)款要求的通知,不迟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1476.2条要求发出的下一次年度通知的日期。此通知应包括告知根据第17400条接受服务的人员,该接收者可以在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查阅书记官的档案,并且经请求,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如适用)司法部长将提供案件中最新裁定书的副本。
(e)CA 家庭法 Code § 17406(e)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如适用)司法部长应向根据第17400条接受抚养服务的人员送达亲子关系或抚养费(或两者)诉状的副本,如第17404条(e)款(2)项所规定。诉状应附带一份通知,告知接收者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司法部长可以达成一份解决诉状的约定裁定,并且接收者应通过将关于非监护父母收入和资产的所有信息发送给检察官来协助检察官。
(f)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6(f)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6(f)(1) (A)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司法部长应向根据第17400条接受服务的人员提供书面通知,告知亲子关系或抚养费民事诉讼中每次听证会的首次日期、时间和目的。
(B)CA 家庭法 Code § 17406(f)(1)(B) 一旦根据第17404条(e)款,请求或正在接受抚养费执行服务的父母成为诉讼当事人,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司法部长应代替上述规定,向该父母送达另一方父母已送达给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所有与亲子关系或抚养费相关的诉讼文书。诉讼文书应附带一份通知。
(C)CA 家庭法 Code § 17406(f)(1)(C) 根据(A)项和(B)项提供的通知应包含以下措辞:
您出席听证会可能很重要。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不代表您或您的子女。您可能掌握关于另一方父母的信息,例如关于该父母收入或资产的信息,如果您不出席听证会,这些信息将不会提交给法院。您有权出席听证会并在法庭上陈述,告知法院您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儿童抚养令。本次听证会可能会改变您或您的子女获得抚养费的权利。
(2)CA 家庭法 Code § 17406(2) 该通知应说明听证会的目的,或附于导致听证会安排的动议或其他诉状。
(3)CA 家庭法 Code § 17406(3) 该通知应与其他所有材料分开提供,且字体应至少为14磅。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总检察长未能按照第 (1) 款 (A) 项的要求提供通知,不影响任何命令的有效性。
(4)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6(4)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06(4)(A) 按照第 (1) 款 (A) 项要求提供的通知,应在听证会前不少于七个日历日提供;或者,如果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总检察长在听证会前不足七天收到听证会通知,则应在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总检察长收到听证会通知后的两天内提供。
(B)CA 家庭法 Code § 17406(4)(A)(B) 按照第 (1) 款 (B) 项要求提供的通知和诉状的送达,应在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收到家长送达的诉状后不超过五天内完成。
(5)CA 家庭法 Code § 17406(5)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总检察长为执行本细分条款,应作出合理努力,确保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总检察长拥有儿童抚养诉讼所有当事人的最新地址。
(g)CA 家庭法 Code § 17406(g)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总检察长应通过向受助人发送命令副本的方式,向根据第17400条接受服务的人员发出通知,告知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总检察长获得的每一项确立或修改受助人或作为命令对象的儿童抚养义务的命令。通知应在命令备案后联邦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总检察长还应通过在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总检察长收到命令副本后联邦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受助人发送命令副本的方式,向这些受助人发出通知,告知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获得的、确立或修改受助人或作为命令对象的儿童抚养义务的、并由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总检察长收到的每一项命令。在根据第9分部第6部分(自第5700.101条起)执行的任何诉讼中,通知应符合该章的要求。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总检察长未能遵守本细分条款,不影响任何命令的有效性。
(h)CA 家庭法 Code § 17406(h)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总检察长应通知被提起民事诉讼的非监护父母,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总检察长并非代表任何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监护父母、儿童或非监护父母)的律师。
(i)CA 家庭法 Code § 17406(i) 本条不排除根据第17400条接受服务但未接受公共援助的人员,代表该人员或儿童提起并进行独立诉讼以确立、修改和执行当前抚养令。
(j)CA 家庭法 Code § 17406(j) 根据第17400条接受服务但目前未代表自己或儿童接受公共援助的人员,在协议备案前,应被要求签署或同意在任何将其列为当事人的诉讼中确立或修改抚养令的任何协议。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总检察长未经诉讼所有当事人、其备案律师或授权代表其行事的人员的签字,不得向法院提交批准确立或修改抚养令的协议。任何违反本细分条款经法院批准的协议均应无效。
(k)CA 家庭法 Code § 17406(k)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总检察长不得在未经根据第17400条代表自己或儿童接受服务的人员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减少逾期抚养费金额,包括根据当前抚养令产生的利息和罚款,如果该人员根据第17400条接受抚养执行服务且其所欠抚养费欠款超过已支付给抚养执行服务受助人但未报销的公共援助金额。
(l)CA 家庭法 Code § 17406(l) 本条要求的通知应以下列方式提供:
(1)CA 家庭法 Code § 17406(l)(1) 在所有根据第17400条接受服务的人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情况中,应通过一级邮件将该物品邮寄至该人的最后已知地址,或亲自将该物品送达该人,以提供通知。
(2)CA 家庭法 Code § 17406(l)(2) 在根据第9部第6章(自第5700.101条开始)执行的所有诉讼中,除非另有规定,应通过一级邮件将该物品邮寄至提起诉讼的法院,以提供通知。
(m)CA 家庭法 Code § 17406(m)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根据第(c)款至第(g)款(含)提供的通知在寄养案件中无需提供。

Section § 174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总检察长认为一项子女抚养令或相关命令是错误的,并且需要由上级法院审查,或者认为它是正确的并且应该得到辩护,他们可以选择提起上诉或反对上诉。这适用于加州或其他州法院发布的命令。这样做的费用可以由总检察长办公室承担。

Section § 174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总检察长在2015年底前发布了州互惠声明,或根据法律的特定条款发布了声明,那么该声明将保持有效,除非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1) 总检察长撤销该声明或宣布其无效;2) 与另一方签订的新协议取代了该声明;或3) 另一方批准或加入了《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海牙公约》。

Section § 174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请求法院,将一个人所欠的多项抚养义务合并到一个案件档案中。这样,法院就可以更方便地执行和管理这些义务。只要涉及的儿童是同一对父母所生,并且根据法律规定管辖地正确,这些案件就可以合并。一旦合并,只有主档案将用于相关的法院诉讼,并且可以签发一份单一的工资扣押令来收取所欠的抚养费。这简化了抚养费命令的处理,并确保所有事项都在一个地方进行管理。

Section § 17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亲子关系案件开庭审理前,有机会自愿承认自己是孩子的父母。母亲和被指控的父亲都可以签署亲子关系声明来确认亲子关系。这可以在案件开始前或开始后的任何时候进行。如果被指控的父亲不想签署自愿声明,那么在案件开始后,还有一种替代方案,即通过正式协议来确认亲子关系。

Section § 17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根据“自愿亲子关系声明”启动子女抚养费案件,这是一份父母可以签署的文件,用于确认孩子的父母是谁。这份声明被视为法院就亲子关系作出的裁决,除非它已被某些法律程序取消或宣告无效。法院将依据这份声明为孩子制定抚养令。此外,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这项法律所需的表格和程序,这项法律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生效。

(a)CA 家庭法 Code § 1741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可以代表未成年子女或照护父母,根据第12部第2章(第 7570 节及后续章节)规定的自愿亲子关系声明,提起子女抚养费诉讼。
(b)CA 家庭法 Code § 17412(b) 除第 7580 节和第 7581 节另有规定外,自愿亲子关系声明应具有与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亲子关系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法院应根据自愿亲子关系声明作出适当的未成年子女抚养令,除非有证据表明该自愿亲子关系声明已由当事人撤销或由法院根据第 7575 节、第 7576 节或第 7577 节的规定予以撤销。
(c)CA 家庭法 Code § 17412(c)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实施本节所需的表格和程序。
(d)CA 家庭法 Code § 17412(d) 本节应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74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起诉讼来确定孩子的父母是谁,只要双方签署一份协议,法院就会正式承认亲子关系。这份协议必须附带一份解释并放弃某些权利的文件,而且被认定为父母的一方必须签署这份文件。这份权利放弃文件将由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

在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第17400条提起的任何确立亲子关系的诉讼或程序中,法院应在双方提交书面约定后作出确立亲子关系的判决,但前提是该约定附有由被告签署的书面权利告知和放弃声明。该书面权利告知和放弃声明应由司法委员会制定。

Section § 174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县福利部门在有人申请公共援助(如医疗补助)时,如果父母一方缺席或未婚亲子关系尚未确立,则将案件转介给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地方机构必须调查儿童抚养费和亲子关系主张,除非正在考虑收养。公共援助不会因这些调查而延迟。如果只需要医疗补助,儿童抚养服务是可选的。现有命令优先于与这些机构达成的任何抚养协议。一旦家庭停止接受援助,抚养费强制执行将继续,除非要求停止。地方机构可以使用州际或联邦资源来获取抚养费,必要时可求助于联邦帮助。

(a)CA 家庭法 Code § 17415(a) 县福利部门有责任在申请人或受助人签署公共援助(包括医疗补助福利)申请或资格证书时,立即将父母一方不在家,或父母未婚且亲子关系尚未通过根据第7573条完成并提交自愿亲子关系声明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确立的所有案件,转介给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但《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7552条以及第11477条和第11477.04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申请人被发现不符合资格,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案件转介至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应申请人要求终止。县福利部门应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合作,并根据第17505条提供所有相关信息。
(b)CA 家庭法 Code § 17415(b) 经县福利部门转介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调查未履行抚养义务或亲子关系问题,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贫困儿童获取儿童抚养费,根据第17604条作为州计划的一部分执行配偶抚养费,并确定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经县福利部门告知正在考虑收养儿童时,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推迟对该案件的调查和其他行动,直到被告知不再考虑收养。公共援助或医疗补助福利的批准不得因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调查而延迟或取决于该调查。
(c)CA 家庭法 Code § 17415(c) 在仅提供医疗补助福利的案件中,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提供儿童和配偶抚养服务,除非服务接受者通知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仅要求与获取健康保险福利相关的服务。
(d)CA 家庭法 Code § 17415(d) 凡已获得法院命令,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县福利部门与非监护父母之间的任何抚养费合同协议,在与法院命令不一致的范围内,应被视为无效。
(e)CA 家庭法 Code § 17415(e) 凡曾接受公共援助(包括医疗补助)的家庭停止接受援助(包括医疗补助),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在联邦法规要求的范围内,继续向非监护父母强制执行抚养费支付,直到代表其进行强制执行工作的个人向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强制执行服务。
(f)CA 家庭法 Code § 17415(f)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在适当情况下,应利用与其他州达成的互惠安排,从缺席父母处获取抚养费。在互惠安排的使用被证明无效的个别案件中,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向总检察长提交请求,要求利用联邦法院以获取或执行儿童或配偶抚养令。如果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1477条分配的款项的合理催收努力失败,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请求将案件转交美国财政部,根据联邦法规进行催收。总检察长在适当情况下,应将这些请求转交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或其指定代表。

Section § 17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与非监护父母就子女和配偶抚养费达成协议。这些协议无需诉讼即可成为法院判决。关键规定包括需要律师的建议或法官的审查,以确保父母理解自己的权利。一旦协议成为判决,它就可以像其他判决一样被执行。法院还可以根据新情况改变抚养费金额或收款人。可以在10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并且该机构负责送达这些判决。如果父母因忽视子女抚养义务而面临法律困境,若其遵守这些规定,法院可以暂停刑事诉讼。如果诉讼已经开始,本法律不适用。

(a)CA 家庭法 Code § 17416(a) 当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已着手执行抚养义务时,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与非监护父母签订协议,代表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以便在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酌情确定亲子关系并判决定期支付子女和配偶抚养费,该费用基于非监护父母合理的支付能力,或者,如果是配偶抚养费,则基于有管辖权的法院先前判定的金额。根据本条规定签订的判决协议可在孩子出生前签署,并可包含一项条款,规定该判决在孩子出生后方可生效。
(b)CA 家庭法 Code § 17416(b) 基于该协议的判决只有在满足以下任一要求时方可生效:
(1)CA 家庭法 Code § 17416(b)(1) 非监护父母由法律顾问代理,且该律师签署一份证明,声明:“我已审查了拟议判决,并就此事项中我的客户的权利以及签署或不签署判决协议的后果向其提供了建议,我的客户在获得建议后,已同意判决的生效。”
(2)CA 家庭法 Code § 17416(b)(2) 拟生效判决所在法院的法官,在就此事项中非监护父母的权利以及同意或不同意判决生效的后果向其提供建议后,认定非监护父母已出庭,且法官已确定,在特定案件的情形下,非监护父母已自愿、知情且明智地放弃了同意判决生效的程序正义权利。
(c)CA 家庭法 Code § 17416(c) 法院书记员应归档该协议,连同律师的任何证明或法院的认定,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或收费。如果本条的要求得到满足,法院应据此直接作出判决,无需提起诉讼。第9编第2部第2章第4条(自Section 4200起)或第9编第3部第4章(自Section 4350起)的规定应适用于该判决。如此生效的抚养判决可通过任何其他抚养判决可执行的方式予以执行。
(d)CA 家庭法 Code § 17416(d) 根据本条规定,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在任何案件中提出请求时,书记员应安排法院对此事进行听证。听证会应在书记员收到请求后10天内举行。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通过传票程序,要求签署判决协议的人员出席听证会,其方式与要求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方式相同。如果法院作出(b)款(2)项所要求的认定,则签署判决协议的人员出席听证会应构成该人员在宣读命令时在法庭上的在场,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典》Section 1209.5的规定。
(e)CA 家庭法 Code § 17416(e)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Section 415.10、415.20、415.30或415.40规定的方式,将以下文件送达签署判决协议的人员,并向法院提交送达证明:
(1)CA 家庭法 Code § 17416(e)(1) 已生效判决的副本。
(2)CA 家庭法 Code § 17416(e)(2) 如果判决包含子女或配偶抚养费支付命令,则应附上一份通知,说明以下主要内容:“法院有持续权力作出增加或减少子女或配偶抚养费支付金额的命令。您有权请求法院命令减少或完全取消子女和配偶抚养费支付。”
(f)CA 家庭法 Code § 17416(f) 根据本条生效的判决中包含的子女和配偶抚养命令可按照第9编第1部第6章第1条(自Section 3650起)以及(1) 第9编第2部第2章第1条(自Section 4000起)或(2) 第9编第3部第2章(自Section 4320起)和第9编第3部第3章(自Section 4330起)的规定进行修改或撤销。法院可修改命令,使抚养费支付给不同的人。
(g)CA 家庭法 Code § 17416(g) 为本条之目的,在确定非监护父母的合理支付能力时,应考虑Section 4005中列出的任何相关情况。
(h)CA 家庭法 Code § 17416(h) 在被捕后、认罪或审判前,或在根据《刑法典》第270条被定罪或认罪后,如果被告在刑事诉讼待决的法院出庭,且已满足分节(b)第(1)款或第(2)款的要求,法院可以中止刑事诉讼程序或判决,但这不限制日后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也不限制使用任何其他可用程序来执行根据本条作出的判决。
(i)CA 家庭法 Code § 17416(i) 本条的任何规定不适用于已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Section § 17418

Explanation
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必须询问父母双方各自需要抚养多少孩子。然后,在确定法院应判令多少经济支持时,他们需要考虑所有这些孩子的需求。

Section § 17420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就强制执行无监护权父母的子女抚养费作出判决,它必须命令自动从该父母的工资中扣除款项以支付抚养费。这是通过一份正式的收入扣划令来完成的。

Section § 174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用于执行子女或配偶抚养费的州医疗保险表格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它包括父母的详细信息、就业信息和具体的保险承保范围。当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追讨抚养费时,他们必须将填妥的表格发送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如果健康保险费用过高,一旦将来变得可负担,他们仍应设法获得。如果保险费用不超过父母总收入的5%,则被认为是可负担的。机构必须通知雇主保险承保中断的情况,与州政府沟通公共援助保险的缺口,并在父母未能提供所需保险时采取行动。申请执行服务的个人必须被告知医疗抚养是这些服务的一部分。

(a)CA 家庭法 Code § 17422(a) 第9部第1编第7章第1条(自第3750节起)所要求的州医疗保险表格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17422(a)(1) 父母的姓名、地址和社会安全号码。
(2)CA 家庭法 Code § 17422(a)(2) 每位父母的就业单位名称和地址。
(3)CA 家庭法 Code § 17422(a)(3) 父母的医疗保险保单(如有)的名称、地址、保单号码和承保类型。
(4)CA 家庭法 Code § 17422(a)(4) 医疗保险保单所涵盖的父母和子女的姓名、CalWORKs案件编号、社会安全号码以及第IV-E部分寄养案件编号或Medi-Cal案件编号。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22(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22(b)(1) 在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本编为支付子女或配偶抚养费而提起的诉讼或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获取填妥的州医疗保险表格,并以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规定的方式将其发送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2)CA 家庭法 Code § 17422(b)(2) 根据第3751节已确定无法以免费或合理费用获得健康保险承保的情况下,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在抚养令中寻求一项条款,规定一旦健康保险可以免费或合理费用获得时,应提供该保险。
(3)CA 家庭法 Code § 17422(b)(3) 如果提供医疗抚养的责任父母的费用不超过其总收入的5%,则健康保险承保应被视为费用合理。在适用健康保险费用的5%时,该费用是个人单独承保与家庭承保之间的差额。如果义务人有权获得第4055节(b)款(7)项规定的低收入调整,则不应强制执行健康保险,除非法院认定在该特定案件中不要求医疗抚养是不公正和不适当的。在本节中,“健康保险承保”还包括通过按服务收费、健康维护组织、优选提供者组织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医疗保健提供系统提供医疗保健服务,通过这些系统可以向缺席父母的受抚养子女提供医疗服务。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22(c)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22(c)(1)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要求根据本编正在执行健康保险承保的雇主和其他团体,在保险承保中断时通知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负责将为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正在为其执行法院命令的医疗抚养的受抚养子女获得的健康保险保单相关信息转交给监护父母。
(2)CA 家庭法 Code § 17422(c)(2)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定期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沟通,以确定公共援助申请人和接受者的健康保险承保是否存在中断。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在法院命令的保险承保中断时通知地方儿童抚养机构。
(3)CA 家庭法 Code § 17422(c)(3) 当保险承保中断或责任父母未能按照法院命令获得保险时,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民事或刑事行动,以执行获得健康保险的义务。
(4)CA 家庭法 Code § 17422(c)(4)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在个人申请子女抚养执行服务时告知所有个人,医疗抚养执行服务是可用的。

Section § 17424

Explanation

如果父母收到与子女抚养费相关的医疗保险表格,他们必须在20天内填写并交回给当地的子女抚养办公室。当地机构随后会按照指示,将这份已填写的表格转交给相关部门。

(a)CA 家庭法 Code § 17424(a) 收到医疗保险表格的父母,应当自表格送达之日起20个日历日内,填写并交回该表格至当地子女抚养机构办公室。
(b)CA 家庭法 Code § 17424(b) 当地子女抚养机构应当按照该部门规定的方式,将已填写的医疗保险表格送交该部门。

Section § 174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子女抚养费或亲子关系案件中,无论最终判决是否已经作出,都可以提交一份补充诉状。这份诉状可以根据现有的指导方针,调整或确立涉及到的任何子女的抚养费。你不需要获得法院许可来提交这份额外的诉状,但你必须像最初提起诉讼时一样通知其他当事人。

Section § 17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被告在收到必要文件后 (30) 天内未作回应,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起的儿童抚养案件可以无需听证即作出判决。如果在此期间收到影响抚养金额的新财务信息,机构可以调整拟议判决书并通知被告,从而延长被告的答复时间。判决作出后,被告将通过邮件收到通知。这项法律将于 (2027) 年初正式废止。

(a)CA 家庭法 Code § 1743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第 (17400)、(17402) 或 (17404) 条提起的诉讼中,只要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交送达证明,证明简易传票和诉状、拟议判决书、空白答辩书、空白收入和支出声明以及本分部要求的所有通知已送达被告超过 (30) 天,即可无需听证、无需提交任何其他证据或向被告发出进一步通知,作出判决。
(b)CA 家庭法 Code § 17430(b) 如果被告未能在根据第 (17400) 条 (d) 款规定送达后 (30) 天内向法院提交答辩书,或在缺席判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间,随原始传票和诉状提交的拟议判决书应由法院确认为最终判决,并向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供一份副本,除非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已根据 (c) 款提交声明和修订后的拟议判决书。
(c)CA 家庭法 Code § 17430(c) 如果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在诉状和拟议判决书送达被告后 (30) 天内收到额外的财务信息,且该额外信息将导致与拟议判决书中金额不同的抚养令,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提交一份声明,列明该额外信息和一份修订后的拟议判决书。该声明和修订后的拟议判决书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013) 条或法律另有规定送达被告。被告答辩或以其他方式出庭的时间应延长至自声明和修订后的拟议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30) 天。
(d)CA 家庭法 Code § 17430(d) 判决作出后,法院书记员应向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供一份经确认的判决书副本。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通过预付邮资的平信,向被告寄送一份缺席判决生效通知和一份判决书副本,寄送地址为传票和诉状送达地址,如果与该地址不同,则寄送最后已知地址。
(e)CA 家庭法 Code § 17430(e) 本条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失效,并于 (2027) 年 (1) 月 (1) 日废止。

Section § 174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起儿童抚养费判决案件的处理方式,重点关注抚养费金额基于实际收入或收入能力的情况。如果被告在被送达文件后 30 天内未作回应,法院可以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如果抚养费基于收入能力,机构必须申请法院听证会。被告可以参与这些听证会,即使他们尚未提交答辩。如果新信息导致抚养费金额发生变化,机构可以修改判决。在缺席判决后,机构必须每年审查案件,以确定是否有证据支持修改抚养令。本节于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30(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30(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第 17400、17402、17404 或 17404.1 条提起的诉讼中,如果拟议的儿童抚养费金额基于实际收入,则在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交送达证明后,应在不举行听证会、无需提交任何其他证据或向被告发出进一步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该证明表明自简易传票和诉状、拟议判决书、空白答辩书、空白收入和支出声明以及本分部要求的所有通知送达被告之日起已超过 30 天。
(2)CA 家庭法 Code § 17430(a)(2) 如果被告在根据第 17400 条 (d) 款规定被送达后 30 天内未向法院提交答辩书,在拟议儿童抚养费金额基于实际收入的诉讼中,或在缺席判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间,随原始传票和诉状提交的拟议判决书应由法院确认为最终判决,并向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供一份副本,除非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已根据 (c) 款提交了声明和修订后的拟议判决书。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30(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30(b)(1) 如果拟议判决基于抚养义务人的收入能力,根据第 17400 条 (d) 款 (2) 项 (A) 分项的 (ii) 或 (iii) 子句,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根据第 17404 条 (b) 款的规定,提交判决动议。根据本款提交的判决动议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 1013 条的规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告。
(2)CA 家庭法 Code § 17430(b)(2) 在判决动议听证会上,法院应允许被告和另一方父母出席并参与听证会,包括但不限于宣誓证词和证据提交,无论被告是否已提交对诉状的答辩。
(3)CA 家庭法 Code § 17430(b)(3) 如果被告未向法院提交答辩书且未出席判决动议听证会,法院在考虑第 4058 条 (b) 款规定的因素并记录其裁定后,应以缺席判决方式作出判决。在考虑这些因素或任何其他相关事项时,法院可以向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询问第 4058 条 (b) 款规定的因素或任何其他相关事项。如果法院在考虑第 4058 条 (b) 款规定的因素以及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另一方父母提交的证据后,认定根据第 9 分部第 2 部分第 2 章第 2 条(自第 4050 条起)规定的指导方针计算的儿童抚养费低于拟议判决书中列出的拟议抚养义务,法院应下达指导方针儿童抚养费命令。如果被告提交答辩书或出席判决动议听证会,本款不限制法院根据提交的证据,酌情命令高于、低于或等于拟议判决书中列出的拟议抚养义务的金额。
(c)CA 家庭法 Code § 17430(c) 如果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在提交答辩书之前收到额外信息,且该额外信息将导致与拟议判决书中金额不同的抚养令,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提交一份声明,列明该额外信息和一份修订后的拟议判决书。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在提交初始传票和诉状之后、提交答辩书之前的任何时间提交修订后的拟议判决书。该声明和修订后的拟议判决书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 1013 条的规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告。被告提交答辩书或以其他方式出庭的时间应延长至自声明和修订后的拟议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30 天。
(d)CA 家庭法 Code § 17430(d) 判决作出后,法院书记员应向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供一份经核实的判决书副本。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通过预付邮资的平信,向被告寄送一份缺席判决生效通知和判决书副本,寄送地址为传票和诉状送达地址,如果与该地址不同,则寄送最后已知地址。
(e)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30(e)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30(e)(1) (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判决是基于第17400条(d)款(2)项(A)分项(iii)子句规定的收入能力,通过缺席方式从拟议的抚养令中作出的,则在判决作出后一年内,此后每年,直到修改令作出,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审查该案件,以确定是否有第4058条所述的足够额外收入或收入能力证据可用,以确定被告的实际收入或第4058条(b)款所述的不同收入能力,与最初抚养令所依据的收入能力不同。
(B)CA 家庭法 Code § 17430(e)(1)(B) 如果根据(A)分项进行的任何审查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确定存在足够的额外证据,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在其确定后60天内向法院提交修改抚养令的动议,该修改将是前瞻性的,且该额外证据应构成获得抚养令修改的情势变更。本款不禁止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在本款规定的任何年度审查期届满之前,如果更早发现额外证据,则提交修改动议。
(2)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30(e)(2)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30(e)(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判决是基于第17400条(d)款(2)项(A)分项(iii)子句规定的收入能力,通过缺席方式从拟议的抚养令中作出的,被告或另一方父母可以提交动议,前瞻性地修改最初的抚养令,如果足够额外证据可用以确定被告的实际收入或不同的收入能力。
(B)CA 家庭法 Code § 17430(e)(2)(A)(B) 根据(A)分项可用的额外证据应构成获得最初抚养令修改的情势变更。
(f)CA 家庭法 Code § 17430(f) 本条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4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调整子女抚养令,如果这些命令是基于“推定收入”作出的,并且被告的实际收入存在显著差异。它适用于被告未及时回应后作出的判决。要改变抚养费金额,被告必须证明其实际收入与推定收入相差10%或以上。该请求必须在首次收取抚养费后一年内提交。法院在作出决定前会考虑已过去的时间、缺席判决的原因以及对所有相关方造成的困难。如果命令被更改,将采用新的子女抚养费指南。

(a)CA 家庭法 Code § 17432(a) 在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第17400、17402或17404条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法院可以根据任何公正的条款,撤销判决或命令中关于应支付子女抚养费金额的部分。这种救济可以在《民事诉讼法典》第473条规定的六个月时限届满后予以准许,但须基于本条规定的理由并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b)CA 家庭法 Code § 17432(b) 本条仅适用于基于第17400条 (d) 款规定的推定收入,并在被告根据第17430条被判缺席后作出的抚养费判决或命令。本条仅适用于判令的抚养费金额,不适用于判决或命令中关于亲子关系认定的部分。
(c)CA 家庭法 Code § 17432(c) 如果被告在判决生效期间的收入与推定收入存在实质性差异,法院可以撤销 (b) 款所述判决中包含的子女抚养令。“实质性差异”是指如果根据该收入作出抚养令,其金额将与缺席判决的抚养令相差10%或以上。
(d)CA 家庭法 Code § 17432(d) 根据本条提出的救济申请,应与收入和支出声明或简化财务报表或任何相关年份的收入相关其他信息一并提交。司法委员会可以将本条规定的救济申请和拟议答辩合并为一份表格。
(e)CA 家庭法 Code § 17432(e) 证明被告实际收入与推定收入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举证责任,应由寻求撤销该命令的一方承担。
(f)CA 家庭法 Code § 17432(f) 根据本条提出的救济动议,应在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义务人首次收取款项后一年内提交。一年时限应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收到首次收款之日起计算。
(g)CA 家庭法 Code § 17432(g) 自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收到任何使用推定收入确立的命令的首次收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核查所有适当的收入信息来源,如果存在收入信息,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确定该命令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条件。如果该命令符合撤销条件,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根据本条提出救济动议。
(h)CA 家庭法 Code § 17432(h) 在本条规定的所有程序中,在准予救济之前,法院应考虑自命令作出以来所经过的时间、被告缺席判决的情形、对负有抚养义务的子女、照护父母和被告造成的相对困难,以及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衡平因素。
(i)CA 家庭法 Code § 17432(i) 如果法院准予所请求的救济,法院应根据当前生效的适当子女抚养费指南发布新的子女抚养令。新命令的生效日期应与被撤销命令的生效日期相同。
(j)CA 家庭法 Code § 17432(j) 司法委员会应审查并修改为本条目的的任何相关表格。对表格的任何修改应于2005年7月1日生效。在任何修改后的司法委员会表格实施之前,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监护父母可以使用司法委员会表格FL-680(标题为“动议通知(政府)”)和表格FL-684(标题为“命令请求和支持声明(政府)”)提交根据本条撤销缺席判决的任何请求。
(k)CA 家庭法 Code § 17432(k) 本条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并于2027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174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更改或取消已下达的儿童抚养费金额,如果事实证明支付抚养费的人的实际收入或盈利能力与最初下达命令时所假定的不同。即使在通常的六个月时限之后,也可以进行此项更改。它仅适用于抚养费金额,不适用于亲子关系或医疗抚养的决定。要进行此更改,请求方必须证明其实际收入与推定收入至少有10%的差异。可以在开始扣押工资用于儿童抚养费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此请求。法院会考虑时间、情况以及更改将如何影响儿童和父母。如果法院同意,将根据最新指南制定新的抚养令。这项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a)CA 家庭法 Code § 17432(a) 在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第17400、17402、17404或17404.1条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法院可以根据任何公正的条款,撤销判决或命令中关于应支付儿童抚养费金额的部分。此项救济可在《民事诉讼法》第473条规定的六个月时限届满后,根据本条规定的理由和时限予以准许。
(b)CA 家庭法 Code § 17432(b) 本条仅适用于基于推定收入或盈利能力,且在家庭法典或福利与机构法典中第17400、17404.1和17430条或其任何前身所规定的抚养义务人缺席判决后作出的抚养费判决或命令。本条仅适用于判决或命令中规定的抚养费金额,而不适用于关于亲子关系认定或医疗抚养或健康保险义务的部分。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32(c)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32(c)(1) 如果抚养义务人在判决生效期间的收入或盈利能力与推定收入或盈利能力存在显著差异,法院可以撤销(b)款所述判决中包含的儿童抚养令。
(2)CA 家庭法 Code § 17432(c)(2) 就本条而言,“显著差异”是指收入金额导致抚养令与缺席判决的命令偏离10%或更多。
(d)CA 家庭法 Code § 17432(d) 法院可根据提交动议时可获得的收入或盈利能力信息,自行决定撤销并恢复全部或部分相关时期的儿童抚养费。撤销儿童抚养令的时间少于判决生效的全部时期,不应排除根据(g)款规定在时限内进行后续审查。
(e)CA 家庭法 Code § 17432(e) 根据本条申请救济时,应同时提交收入和支出声明或简化财务报表,或任何相关年份的收入或盈利能力的其他信息。司法委员会可以将本条规定的救济申请和拟议答复合并为单一表格。
(f)CA 家庭法 Code § 17432(f) 寻求撤销命令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抚养义务人的实际收入或盈利能力与推定收入或盈利能力存在显著差异。
(g)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32(g)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32(g)(1) (a)款所述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在地方儿童抚养机构通过收入分配令或扣留收入用于儿童抚养费的命令或通知首次收取款项之日起两年内,根据本条提出救济动议。两年时限应自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从本款所列来源之一收到首次收款之日起计算。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在收到通过收入分配令或扣留收入用于儿童抚养费的命令或通知的首次收款后,应立即书面通知抚养义务人和抚养权利人首次收款情况,包括收款来源,以及根据本条提出救济动议的两年时限的开始。
(2)CA 家庭法 Code § 17432(g)(2) 本款不禁止诉讼的任何当事人,包括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在两年时限开始之前根据本条提出救济动议。
(h)CA 家庭法 Code § 17432(h) 自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收到使用推定收入或盈利能力确立的命令(该命令系缺席判决作出)的首次收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检查所有适当的收入信息来源,如果存在收入信息,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确定该命令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条件。如果该命令符合撤销条件,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根据本条提出救济动议。当诉讼当事人,包括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已采取后续法律行动以修改未来的抚养费,但未处理本条规定的可能撤销事宜时,后续修改不应排除日后提出潜在撤销的可能性。
(i)CA 家庭法 Code § 17432(i) 在本条的所有程序中,在准予救济之前,法院应考虑自命令生效以来所经过的时间、抚养义务人违约的情形、对负有抚养义务的子女、照护父母以及抚养义务人造成的相对困难,以及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衡平因素。
(j)CA 家庭法 Code § 17432(j) 如果法院准予所请求的救济,法院应使用当前生效的适当子女抚养指南发布新的子女抚养令。新命令的生效日期应与被撤销的命令相同。
(k)CA 家庭法 Code § 17432(k) 本条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432.5

Explanation
截至2024年9月1日,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并批准将某些法律付诸实施所需的新表格。这些表格必须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开始使用。

Section § 1743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错误地认定为负责子女抚养费或配偶抚养费的人,他们可以免除该判决或命令。他们还可以获得某些法律补救措施。这适用于判决错误地针对了错误的人的情况。

在根据第17430条被告缺席判决后,已作出抚养判决或命令的诉讼中,如果被告证明其在该命令或任何后续文件或程序中被错误地认定为负有提供抚养义务的人,法院应解除被告的该判决或命令。被告还有权就为执行该判决或命令而采取的任何行动,获得第17530条 (d) 和 (e) 款中规定的补救措施。本条仅适用于对并非判决或命令中指明的抚养义务人的人作出了命令的情况。

Section § 1743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执行子女抚养费、配偶抚养费、家庭抚养费或医疗抚养费的支付时,当月任何未支付金额的利息,直到下个月的第一天才会开始累积。

Section § 1743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该部门在创建和分发一本小册子方面的职责,该小册子以简单易懂的语言解释如何收取和支付子女和配偶赡养费。该部门将让其他机构和组织参与,以确保内容全面准确。各县必须向公共援助申请人以及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法庭案件中分发这些小册子。此外,免费热线必须提供基本指导和转介服务,但不提供实际的法律建议,并为来电者维护一份本地资源列表。

(a)CA 家庭法 Code § 17434(a) 该部门应出版一本小册子,描述收取和支付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的正确程序和流程。该小册子应以非法律专业人士能理解的语言撰写,并应指导读者在适当情况下寻求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家庭法协调员或法律顾问的帮助。该部门可以通过竞争性招标与某个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来撰写该小册子。
(b)CA 家庭法 Code § 17434(b) 该部门应主要负责小册子内容的设计和开发。该部门应向 法院行政办公室主任征求关于小册子内容的意见。该部门应与以下每个组织至少一名代表核实小册子内容的适当性和准确性:
(1)CA 家庭法 Code § 17434(b)(1) 地方子女抚养机构。
(2)CA 家庭法 Code § 17434(b)(2) 州总检察长办公室。
(3)CA 家庭法 Code § 17434(b)(3) 倡导监护父母权利的社区组织。
(4)CA 家庭法 Code § 17434(b)(4) 倡导供养父母权利的社区组织。
(c)CA 家庭法 Code § 17434(c) 收到关于抚养费收取的小册子后,各县福利部门应向每个户主提供一份副本,这些户主的公共援助申请已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9部(从第10000条开始)获得批准,且其抚养权已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11477条被转让。该部门应向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提供小册子副本以供分发,并应任何人的请求提供。该部门还应向所有高等法院分发小册子。收到这些小册子后,各法院书记员应向任何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诉讼中的请愿人或原告提供两份小册子副本。动议方应向答辩方送达一份小册子副本。
(d)CA 家庭法 Code § 17434(d) 该部门应扩展其免费信息热线提供的信息,以回应关于收取和支付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的程序和流程的咨询。该免费电话号码应宣传为提供子女和配偶赡养费信息。热线工作人员不得提供法律 咨询或建议,而应仅提供转介服务。
(e)CA 家庭法 Code § 17434(e) 该部门应维护一份转介来源文件,以便向电话热线来电者提供以下针对来电者居住县的特定信息:
(1)CA 家庭法 Code § 17434(e)(1) 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县福利办公室、家庭法协调员以及任何其他处理子女和配偶赡养费事宜的政府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家庭法 Code § 17434(e)(2) 地方律师协会的电话号码,用于转介家庭法执业律师。
(3)CA 家庭法 Code § 17434(e)(3) 如果该县存在,至少一个倡导支付子女和配偶赡养费的组织的名称和电话号码,或至少一个倡导 供养父母权利的组织的名称和电话号码。

Section § 174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美国现役军人和国民警卫队成员,如果因服役启动导致收入变化,能够获得关于修改儿童抚养令的信息。儿童抚养服务部必须制定一份简单表格,供军人无需亲自出庭即可申请抚养费修改。如果应付金额有任何变化,地方儿童抚养服务机构必须迅速采取行动修改抚养令。此外,儿童抚养服务部还与军队合作,确保这些表格和信息在军事动员站易于获取。

(a)CA 家庭法 Code § 17440(a) 儿童抚养服务部应与美国军队各分支机构和国民警卫队合作,确保提供信息,说明现役军人有权和有能力根据因其服役启动而导致的收入变化,或影响儿童抚养费计算的其他情况变化,修改其抚养令,或根据第17560条规定对其部分儿童抚养费欠款进行和解。
(b)CA 家庭法 Code § 17440(b) 在本节生效日期后90天内,儿童抚养服务部应制定一份供军人填写的表格,该表格将允许地方儿童抚养服务机构在无需军人出庭的情况下提出修改动议。该表格应仅包含地方儿童抚养服务机构提出动议所需的信息。
(c)CA 家庭法 Code § 17440(c) 在收到正确填写的表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地方儿童抚养服务机构应提出修改抚养令的动议。如果情况变化将导致抚养令的金额发生任何变化,地方儿童抚养服务机构应提出该动议。
(d)CA 家庭法 Code § 17440(d) 儿童抚养服务部应与美国军队合作,确保将本表格以及根据第3651条规定制定的表格分发到所有动员站或其他适当地点,以确保及时通知所有现役人员其权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