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执行扶养义务
Section § 17400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每个县设立一个机构,负责管理儿童抚养案件,确保儿童抚养义务得到有效确立、修改和执行。这包括医疗和配偶抚养令,以及在需要时确定亲子关系。该机构可以决定停止追讨被认为无法收回的债务,特别是当父母的唯一收入来自某些政府援助计划时。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以使用电子签名并提交电子文件,必须遵守行动时限,并为法律程序提供简化表格。他们还负责开展宣传活动,向公众介绍可用的儿童抚养服务,无论个人是否接受公共援助。
通过工资扣发来抚养儿童以及启动临时抚养的法律命令是他们的职责之一。机构必须遵守寻找非监护父母和执行儿童抚养的规定。案件的审判地应根据援助和居住因素与最合适的法院管辖权保持一致。
Section § 17400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职责和程序。它要求这些机构有效管理儿童抚养事宜,包括确立亲子关系、执行抚养令,并开展公众宣传外展计划。如果不会减少对监护父母的援助付款,机构可以停止执行无法收取的儿童抚养债务。它还允许在某些法律文件中使用电子签名,并规定了提交与儿童抚养令相关的动议的时间表。儿童抚养诉讼的审理地点取决于公共援助的支出地或儿童的居住地。即使儿童搬迁,审理地点也可以保留在最初提起诉讼的县。这些机构可以提出临时抚养动议,并负责为儿童获取医疗保险覆盖令。
Section § 17400.5
如果一个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人是残疾人,并且正在领取像SSI这样的残疾福利,或者除了收入过高之外本来有资格领取,他们需要向子女抚养机构提供证明。一旦机构收到证明,他们必须在30天内提交文件来修改抚养费金额。抚养费金额的这项修改将遵循法律中另一部分的规定。
Section § 17401
如果一个正在接受儿童抚养服务帮助的父母,向当地机构提供了关于另一方父母居住或工作地址的可靠信息,该机构必须在60天内尝试采取法律行动。他们还会书面通知提供信息的父母已经采取了这些行动。如果地址被证明是错误的,并且机构在努力寻找后仍无法找到另一方父母,他们会告知提供信息的父母这个问题。
Section § 17401.5
本法律条款要求,只要有联邦资金可用,与子女抚养相关的特定小册子和通知就必须包含子女抚养服务听证会的信息。第17434条中提到的小册子以及第17406条中的某些通知必须包含这些信息。此外,如果涉及联邦资金,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必须告知抚养方父母和非抚养方父母这些听证会以及投诉解决程序。这些信息应易于在小册子中找到。
Section § 17402
本法律规定了当父母一方或双方离开子女,导致家庭需要政府财政援助时应如何处理。没有监护权的父母(非监护父母)必须向县偿还法院裁定的子女抚养费金额。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负责确保此事发生,即使援助是由其他县提供的。每位非监护父母应支付的具体金额根据其收入并遵循儿童抚养指南来确定。如果一方父母仍与子女共同生活,抚养费将正常计算。如果父母双方共同居住但都没有监护权,则将他们的收入合并计算抚养费。如果父母双方分居且都没有监护权,则每位父母的抚养责任将单独计算。所有款项必须支付给地方儿童抚养机构。
Section § 17402.1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每月将其收到的任何联邦和州的援助性子女抚养费上交至州政府主管部门。此外,该部门必须制定规则以落实这项法律。
Section § 17404
这项法律允许县级儿童抚养机构代表子女或父母处理子女抚养和亲子关系案件。寻求抚养服务的父母不必作为案件当事人,但可以被传唤作证。案件重点严格限于亲子关系和子女抚养,不涉及其他法律问题。父母享有某些权利,例如在亲子关系受到质疑时要求进行基因检测;如果他们通知机构,也可以就抚养令采取独立行动。在这些案件中,所有子女抚养费支付必须通过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进行。接受子女抚养服务的父母被视为仅涉及抚养相关问题,不涉及监护权或探视权,除非这些问题此前未由法院裁定。该法律还确保父母在机构会议期间被告知其获得法律代理的权利,并责成司法委员会制定相关表格。
Section § 17404.1
本节规定了处理儿童抚养费申请的程序。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可以申请传票,或请求法院命令对方当事人说明为何不应批准所请求的抚养费。被申请人可能会收到一份拟议判决书,该判决书假定其收入为州最低工资,除非他们提供其他证据。被申请人必须在30天内作出回应,否则判决将生效。如果签发了传票或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被申请人必须收到所有相关文件,并且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收到。被申请人会收到用于答复和申报收入的表格。
如果儿童抚养费是根据推定收入设定的,则以后可以根据第17432条进行修改。请注意,本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17404.1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提交儿童抚养申请后会发生什么。当当地儿童抚养机构或提交申请的人收到申请后,他们可以要求签发传票,或者请求法院命令另一方家长出庭。另一方家长也可能会收到一份拟议判决书,其中显示了请求的儿童抚养费金额。这个金额是根据加州确定收入的指导方针计算的。如果判决依赖于家长的挣钱能力,该机构必须提交一份正式动议。如果要求另一方家长出庭,传票必须连同所有必要文件一起送达,且至少在听证会前15天送达。收到申请的家长还将收到一份表格,用于答复并提交财务详情。
Section § 17404.2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儿童抚养案件在错误的县提交或登记,或者如果涉案方搬迁到不同地区时应如何处理。如果文件最终在错误的县,或者该县不再适合处理该案件,则应将其转发到正确的地方,而无需正式提交。如果涉案人员搬迁,案件可能会被移交给另一个县或州的适当法院。必须将这些变更通知所有涉案人员。但是,如果合理,案件可以保留在原县,直到结案。
Section § 17404.3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当地子女抚养费机构的子女抚养费案件中,听证会可以通过电话、视频或其他电子方式举行。司法委员会必须在2016年7月1日之前为此制定相关规则。
Section § 17404.4
Section § 17405
Section § 17406
本法律规定了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和司法部长在儿童亲子关系和抚养费案件中的职责。这些机构代表公共利益来确立和执行抚养义务,但它们不作为这些案件中任何个人的律师。必须告知人们,这些机构不提供个人法律代理服务,并且与它们分享的任何信息都不是私密的或受保护的。通知必须清晰、粗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及时提供。个人有权出席抚养费听证会,查阅相关文件,并且如果他们没有获得政府援助,可以寻求独立的法律行动。机构需要让所有当事人了解关于儿童抚养费的听证会、决定和裁定,并且在任何协议改变抚养义务条款之前,需要征得同意。寄养案件的规定有所不同。
Section § 17407
Section § 17407.5
Section § 17408
Section § 17410
Section § 17412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根据“自愿亲子关系声明”启动子女抚养费案件,这是一份父母可以签署的文件,用于确认孩子的父母是谁。这份声明被视为法院就亲子关系作出的裁决,除非它已被某些法律程序取消或宣告无效。法院将依据这份声明为孩子制定抚养令。此外,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这项法律所需的表格和程序,这项法律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1741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起诉讼来确定孩子的父母是谁,只要双方签署一份协议,法院就会正式承认亲子关系。这份协议必须附带一份解释并放弃某些权利的文件,而且被认定为父母的一方必须签署这份文件。这份权利放弃文件将由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
Section § 17415
本法律要求县福利部门在有人申请公共援助(如医疗补助)时,如果父母一方缺席或未婚亲子关系尚未确立,则将案件转介给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地方机构必须调查儿童抚养费和亲子关系主张,除非正在考虑收养。公共援助不会因这些调查而延迟。如果只需要医疗补助,儿童抚养服务是可选的。现有命令优先于与这些机构达成的任何抚养协议。一旦家庭停止接受援助,抚养费强制执行将继续,除非要求停止。地方机构可以使用州际或联邦资源来获取抚养费,必要时可求助于联邦帮助。
Section § 17416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与非监护父母就子女和配偶抚养费达成协议。这些协议无需诉讼即可成为法院判决。关键规定包括需要律师的建议或法官的审查,以确保父母理解自己的权利。一旦协议成为判决,它就可以像其他判决一样被执行。法院还可以根据新情况改变抚养费金额或收款人。可以在10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并且该机构负责送达这些判决。如果父母因忽视子女抚养义务而面临法律困境,若其遵守这些规定,法院可以暂停刑事诉讼。如果诉讼已经开始,本法律不适用。
Section § 17418
Section § 17420
Section § 17422
本法律解释了用于执行子女或配偶抚养费的州医疗保险表格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它包括父母的详细信息、就业信息和具体的保险承保范围。当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追讨抚养费时,他们必须将填妥的表格发送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如果健康保险费用过高,一旦将来变得可负担,他们仍应设法获得。如果保险费用不超过父母总收入的5%,则被认为是可负担的。机构必须通知雇主保险承保中断的情况,与州政府沟通公共援助保险的缺口,并在父母未能提供所需保险时采取行动。申请执行服务的个人必须被告知医疗抚养是这些服务的一部分。
Section § 17424
如果父母收到与子女抚养费相关的医疗保险表格,他们必须在20天内填写并交回给当地的子女抚养办公室。当地机构随后会按照指示,将这份已填写的表格转交给相关部门。
Section § 17428
Section § 1743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被告在收到必要文件后 (30) 天内未作回应,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起的儿童抚养案件可以无需听证即作出判决。如果在此期间收到影响抚养金额的新财务信息,机构可以调整拟议判决书并通知被告,从而延长被告的答复时间。判决作出后,被告将通过邮件收到通知。这项法律将于 (2027) 年初正式废止。
Section § 17430
本法律解释了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起儿童抚养费判决案件的处理方式,重点关注抚养费金额基于实际收入或收入能力的情况。如果被告在被送达文件后 30 天内未作回应,法院可以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如果抚养费基于收入能力,机构必须申请法院听证会。被告可以参与这些听证会,即使他们尚未提交答辩。如果新信息导致抚养费金额发生变化,机构可以修改判决。在缺席判决后,机构必须每年审查案件,以确定是否有证据支持修改抚养令。本节于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7432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调整子女抚养令,如果这些命令是基于“推定收入”作出的,并且被告的实际收入存在显著差异。它适用于被告未及时回应后作出的判决。要改变抚养费金额,被告必须证明其实际收入与推定收入相差10%或以上。该请求必须在首次收取抚养费后一年内提交。法院在作出决定前会考虑已过去的时间、缺席判决的原因以及对所有相关方造成的困难。如果命令被更改,将采用新的子女抚养费指南。
Section § 17432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更改或取消已下达的儿童抚养费金额,如果事实证明支付抚养费的人的实际收入或盈利能力与最初下达命令时所假定的不同。即使在通常的六个月时限之后,也可以进行此项更改。它仅适用于抚养费金额,不适用于亲子关系或医疗抚养的决定。要进行此更改,请求方必须证明其实际收入与推定收入至少有10%的差异。可以在开始扣押工资用于儿童抚养费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此请求。法院会考虑时间、情况以及更改将如何影响儿童和父母。如果法院同意,将根据最新指南制定新的抚养令。这项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432.5
Section § 17433
如果有人被错误地认定为负责子女抚养费或配偶抚养费的人,他们可以免除该判决或命令。他们还可以获得某些法律补救措施。这适用于判决错误地针对了错误的人的情况。
Section § 17433.5
Section § 17434
本节概述了该部门在创建和分发一本小册子方面的职责,该小册子以简单易懂的语言解释如何收取和支付子女和配偶赡养费。该部门将让其他机构和组织参与,以确保内容全面准确。各县必须向公共援助申请人以及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法庭案件中分发这些小册子。此外,免费热线必须提供基本指导和转介服务,但不提供实际的法律建议,并为来电者维护一份本地资源列表。
Section § 17440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美国现役军人和国民警卫队成员,如果因服役启动导致收入变化,能够获得关于修改儿童抚养令的信息。儿童抚养服务部必须制定一份简单表格,供军人无需亲自出庭即可申请抚养费修改。如果应付金额有任何变化,地方儿童抚养服务机构必须迅速采取行动修改抚养令。此外,儿童抚养服务部还与军队合作,确保这些表格和信息在军事动员站易于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