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390

Explanation

该法律指出,加州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子女抚养令数据数据库。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加州子女抚养强制执行系统,或其未来的替代系统,可以被用作一个全州范围的子女抚养令登记系统。这包括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章D节(该章节涉及某些子女抚养服务)发出的命令,以及所有其他子女抚养案件。

(a)CA 家庭法 Code § 1739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目前没有一个包含子女抚养令统计数据的全州范围的单一数据库。
(b)CA 家庭法 Code § 17390(b) 加州子女抚养强制执行系统或其替代系统可被利用,以提供一个加州所有子女抚养令的全州范围的单一登记系统,包括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章D节处理的案件的命令以及所有涉及子女抚养令的案件。

Section § 173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全州儿童抚养登记系统的建立和维护。部门需要制定一个计划来运行这个登记系统,该系统将存储全州所有儿童抚养令的特定数据。法院书记官必须在20天内将新的或变更的儿童抚养令信息发送到该登记系统。部门必须确保所有收到的数据在五个工作日内录入登记系统。部门会定期向各个州机构提供汇总数据(不含个人详细信息),用于分析和审查。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和法院可以依法访问这些登记信息。

Section § 1739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司法委员会必须为全州儿童抚养费登记系统创建所需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是电子版或纸质版,并且应在登记系统启动前至少30天准备就绪。此外,法院必须向该登记系统发送特定的所需信息,包括联邦法律规定的详细信息以及部门和司法委员会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a)CA 家庭法 Code § 17392(a)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实施全州儿童抚养费登记系统所需的任何表格。这些表格可酌情采用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表格的制定不应延误实施,且最迟应在全州儿童抚养费登记系统实施前30天提供。
(b)CA 家庭法 Code § 17392(b) 法院书记员向全州儿童抚养费登记系统传输的信息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17392(b)(1) 联邦法律要求的所有信息。
(2)CA 家庭法 Code § 17392(b)(2) 部门和司法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信息。

Section § 17393

Explanation
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使本法律条款得以实施所需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