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1739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目前没有一个包含子女抚养令统计数据的全州范围的单一数据库。
(b)CA 家庭法 Code § 17390(b) 加州子女抚养强制执行系统或其替代系统可被利用,以提供一个加州所有子女抚养令的全州范围的单一登记系统,包括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章D节处理的案件的命令以及所有涉及子女抚养令的案件。
该法律指出,加州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子女抚养令数据数据库。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加州子女抚养强制执行系统,或其未来的替代系统,可以被用作一个全州范围的子女抚养令登记系统。这包括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章D节(该章节涉及某些子女抚养服务)发出的命令,以及所有其他子女抚养案件。
本法律条款规定,司法委员会必须为全州儿童抚养费登记系统创建所需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是电子版或纸质版,并且应在登记系统启动前至少30天准备就绪。此外,法院必须向该登记系统发送特定的所需信息,包括联邦法律规定的详细信息以及部门和司法委员会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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