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的子女抚养费指南符合联邦规定。本州希望其指南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以保持一切协调一致并符合规定。

Section § 4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裁定子女抚养费时,必须遵循全州统一的规定。法院只能在法律中列出的特定情况下做出例外。

Section § 405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一个孩子有两个以上父母时,子女抚养费如何处理。它要求法官根据每个父母的收入以及他们与孩子相处的时间来计算子女抚养费。如果标准计算因特殊情况导致不公平,法院可以调整抚养费金额。本条还明确指出,本法律不要求对当前的子女抚养系统或指导方针进行任何更改。

Section § 40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它强调父母双方都有责任根据各自的能力和情况抚养子女。法律坚持子女的福祉是优先事项,子女抚养费应反映父母双方的收入和责任。它鼓励平衡子女在父母双方家庭中的生活水平,并尽量依靠私人资源提供资金。重要的是,该指导方针旨在鼓励父母之间达成公平和解,并确保子女获得所需抚养费,而无需诉诸漫长的诉讼。

在实施全州统一指导方针时,法院应遵守以下原则:
(a)CA 家庭法 Code § 4053(a) 父母的首要和主要义务是根据其经济状况和生活地位抚养其未成年子女。
(b)CA 家庭法 Code § 4053(b) 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负有共同责任。
(c)CA 家庭法 Code § 4053(c) 该指导方针考虑了父母双方的实际收入和对子女的责任程度。
(d)CA 家庭法 Code § 4053(d) 父母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能力支付子女抚养费。
(e)CA 家庭法 Code § 4053(e) 该指导方针旨在将子女的利益置于州的最高优先事项。
(f)CA 家庭法 Code § 4053(f) 子女应享有父母双方的生活水平。因此,子女抚养费可适当提高抚养方家庭的生活水平,以改善子女的生活。
(g)CA 家庭法 Code § 4053(g) 在父母双方对子女负有高度责任的案件中,子女抚养令应反映在两个家庭中抚养子女所增加的费用,并应尽量减少子女在两个家庭中生活水平的显著差异。
(h)CA 家庭法 Code § 4053(h) 子女的经济需求应尽可能通过私人财政资源满足。
(i)CA 家庭法 Code § 4053(i) 假定对子女负有主要实际抚养责任的父母贡献了可用资源的重要部分用于子女的抚养。
(j)CA 家庭法 Code § 4053(j) 该指导方针旨在鼓励公平高效地解决父母之间的冲突,并旨在尽量减少诉讼的需要。
(k)CA 家庭法 Code § 4053(k) 该指导方针旨在在所有案件中推定为正确,仅在特殊情况下,子女抚养令才应低于指导方针公式规定的子女抚养费。
(l)CA 家庭法 Code § 4053(l) 子女抚养令应确保子女实际获得公平、及时和充足的抚养费,以反映本州与其他州相比的高生活水平和高抚养子女成本。

Section § 4054

Explanation

加州司法委员会审查子女抚养费指南,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建议。他们会查看抚养子女的费用、劳动力市场状况等数据,并考虑抚养政策如何影响低收入父母。他们分析案件,了解指南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情况,并研究其他州的实践。目标是确保子女抚养令的公平性。委员会还会探讨相关问题,例如父母再婚对收入的影响,以及抚养费计算应使用总收入还是净收入。他们咨询包括父母和专家在内的各种团体,并收集公众意见,以确保子女能从父母双方的生活水平中受益。审查每四年进行一次,首次审查已于1993年前完成。

(a)CA 家庭法 Code § 4054(a) 司法委员会应定期审查全州统一指南,并向立法机关建议适当的修订。
(b)CA 家庭法 Code § 4054(b) 审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4054(b)(1) 关于抚养子女费用的经济数据。
(2)CA 家庭法 Code § 4054(b)(2) 劳动力市场数据,例如按职业和技能水平划分的州和地方就业市场的失业率、就业率、工作时长和收入。
(3)CA 家庭法 Code § 4054(b)(3) 指南政策和金额对家庭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200%的抚养方父母和非抚养方父母的影响。
(4)CA 家庭法 Code § 4054(b)(4) 影响抚养方父母和非抚养方父母就业率以及子女抚养令遵守情况的因素。
(5)CA 家庭法 Code § 4054(b)(5) 通过抽样或其他方法收集的案件数据分析,内容包括指南生效后指南的实际适用情况和偏离情况,以及缺席判决的命令比率、基于推定收入和盈利能力作出的命令比率,以及使用低收入调整确定的命令比率。
(6)CA 家庭法 Code § 4054(b)(6) 对其他州的指南和研究,以及司法委员会可获得或开展的其他研究的分析。
(7)CA 家庭法 Code § 4054(b)(7) 按案件特征对子女抚养令支付情况进行比较,包括命令是否为缺席判决、是否基于盈利能力或推定收入,或是否使用低收入调整确定。
(8)CA 家庭法 Code § 4054(b)(8) 联邦法规要求的任何额外因素。
(c)CA 家庭法 Code § 4054(c) 任何对指南修订的建议都应旨在确保指南产生适当的子女抚养令,限制偏离指南的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帮助确保指南符合联邦法律。
(d)CA 家庭法 Code § 4054(d) 司法委员会还可以审查和报告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4054(d)(1) 后续配偶或非婚伴侣收入的处理。
(2)CA 家庭法 Code § 4054(d)(2) 先前或后续关系中子女的处理。
(3)CA 家庭法 Code § 4054(d)(3) 在支付方父母收入极低或极高,或每位父母对婚姻中的一个或多个子女拥有主要实际监护权的情况下,指南的适用。
(4)CA 家庭法 Code § 4054(d)(4) 全州统一配偶抚养指南的益处和局限性,以及该指南与州子女抚养指南的相互关系。
(5)CA 家庭法 Code § 4054(d)(5) 在指南中使用总收入或净收入是否更可取。
(6)CA 家庭法 Code § 4054(d)(6) 指南是否影响子女监护权诉讼或司法程序的效率。
(7)CA 家庭法 Code § 4054(d)(7) 一些法院用于计算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机软件中使用的各种假设是否符合州法律,以及是否应向当事人和律师提供。
(e)CA 家庭法 Code § 4054(e) 司法委员会的初次审查应不迟于1993年12月31日提交给立法机关和子女抚养服务部,此后除非联邦法律要求不同的间隔,后续审查应至少每四年进行一次。
(f)CA 家庭法 Code § 4054(f) 在制定建议时,司法委员会应咨询广泛参与子女抚养问题的群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CA 家庭法 Code § 4054(f)(1) 抚养方父母和非抚养方父母。
(2)CA 家庭法 Code § 4054(f)(2) 既定的妇女权利和父亲权利团体的代表。
(3)CA 家庭法 Code § 4054(f)(3) 倡导儿童经济福祉的既定组织的代表。
(4)CA 家庭法 Code § 4054(f)(4) 司法机构成员、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司法部长办公室和子女抚养服务部。
(5)CA 家庭法 Code § 4054(f)(5) 认证的家庭法专家。
(6)CA 家庭法 Code § 4054(f)(6) 专门研究家庭法的学者。
(7)CA 家庭法 Code § 4054(f)(7) 代表低收入父母的人员。
(8)CA 家庭法 Code § 4054(f)(8) 代表寻求子女抚养服务的CalWORKs计划援助接受者的人员。
(9)CA 家庭法 Code § 4054(f)(9) 代表当前或曾经被监禁的父母的人员。
(g)CA 家庭法 Code § 4054(g) 在制定建议时,司法委员会应征求公众意见,并应以立法意图为指导,即子女应分享父母双方的生活水平。

Section § 4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计算子女抚养费。计算公式会考虑父母双方的收入以及每位父母与子女相处的时间。如果收入较高的一方与子女相处时间更多,他们支付的抚养费可能会减少,反之亦然。法律还会根据收入水平调整抚养费金额,以确保公平,特别是对于赚取最低工资的父母。如果父母有多个子女,子女抚养费金额会根据子女数量进行倍增。最后,在某些父母未出庭的情况下,会根据特定假设来计算子女抚养费。

(a)CA 家庭法 Code § 4055(a) 全州统一的子女抚养费裁定指南如下:CS = K[HN - (H%)(TN)]。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4055(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4055(b)(1) 该公式的组成部分如下:
(A)CA 家庭法 Code § 4055(b)(1)(A) CS = 子女抚养费金额。
(B)CA 家庭法 Code § 4055(b)(1)(B) K = 父母双方收入中用于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具体见第 (3) 款。
(C)CA 家庭法 Code § 4055(b)(1)(C) HN = 高收入方的每月可支配净收入。
(D)CA 家庭法 Code § 4055(b)(1)(D) H% = 高收入方与另一方相比,对子女负有或将负有主要实际抚养责任的大致时间百分比。在父母对不同子女有不同时间分配安排的情况下,H% 等于高收入方父母与每个子女相处的大致时间百分比的平均值。
(E)CA 家庭法 Code § 4055(b)(1)(E) TN = 双方的每月可支配净总收入。
(2)CA 家庭法 Code § 4055(b)(2) 要计算可支配净收入,请参阅第 4059 节。
(3)CA 家庭法 Code § 4055(b)(3) K(父母双方用于子女抚养费的收入金额)等于一加 H%(如果 H% 小于或等于 50%)或二减 H%(如果 H% 大于 50%)乘以以下分数:
每月可支配净总收入
K
$0–2,900
0.165 + TN/82,857
$2,901–5,000
0.131 + TN/42,149
$5,001–10,000
0.250
$10,001–15,000
0.10 + 1,499/TN
超过 $15,000
0.12 + 1,200/TN
例如,如果 H% 等于 20% 且父母双方的每月可支配净总收入为 1,000 美元,则 K = (1 + 0.20) × (0.165 + 1,000/82,857),即 0.21。如果 H% 等于 80% 且父母双方的每月可支配净总收入为 1,000 美元,则 K = (2 - 0.80) × (0.165 + 1,000/82,857),即 0.21。
(4)CA 家庭法 Code § 4055(4) 对于一个以上子女,将 CS 乘以:
 2 名子女
1.6
 3 名子女
2
 4 名子女
2.3
 5名子女
2.5
 6名子女
2.625
 7名子女
2.75
 8名子女
2.813
 9名子女
2.844
10名子女
2.86
(5)CA 家庭法 Code § 4055(5) 如果根据公式计算的金额为正数,则收入较高的一方应向收入较低的一方支付该金额。如果根据公式计算的金额为负数,则收入较低的一方应向收入较高的一方支付该金额的绝对值。
(6)CA 家庭法 Code § 4055(6) 在根据第2336条规定以宣誓书形式提供证据的任何缺席审理程序中,或在一方在收到正式通知后未能出庭的任何子女抚养费程序中,如果非监护父母是收入较高的一方,则公式中的H%应设为零;如果监护父母是收入较高的一方,则H%应设为100,前提是没有证据表明非监护父母对子女负有主要实际照护责任的时间百分比。如果缺席审理程序中的动议方是非监护父母,或在收到正式通知后未能出庭的一方是监护父母,则H%不应按第(3)款所述设定。未缺席的一方就非监护父母对子女负有主要实际照护责任的时间百分比所作的陈述应被视为充分证据。
(7)CA 家庭法 Code § 4055(7) 在所有义务人每月可支配净收入低于全职最低工资(根据《劳动法典》第1182.12条规定,每周40小时,每年52周)所获得的月总收入金额的案件中,存在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义务人有权获得低收入调整。该推定可通过证据反驳,以表明根据本款规定允许的最低子女抚养费金额在该特定案件中将是不公正和不适当的。在确定该推定是否被反驳时,法院应考虑第4053条规定的原则,以及拟议调整对义务人和权利人各自净收入的影响。低收入调整应将根据本条另行确定的子女抚养费金额减少,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通过将根据本条另行确定的子女抚养费金额乘以一个分数计算出的金额,该分数的分子是全职最低工资(根据《劳动法典》第1182.12条规定,每周40小时,每年52周)所获得的月总收入金额减去义务人每月可支配净收入,分母是全职最低工资(根据《劳动法典》第1182.12条规定,每周40小时,每年52周)所获得的月总收入金额。

Section § 4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法院在判决的子女抚养费金额与标准指导方针金额不同时,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解释其决定。他们必须说明指导方针金额、任何差异的原因,以及为何该决定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此外,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必须披露用于计算指导方针金额的详细财务信息,包括每位父母的收入、税务状况、扣除额以及每位父母与子女相处的时间。

(a)CA 家庭法 Code § 4056(a) 为遵守联邦法律,每当法院根据本条规定判决的抚养费金额与全州统一指导方针公式金额不同时,法院应以书面形式或在庭审记录中说明以下信息:
(1)CA 家庭法 Code § 4056(a)(1) 根据指导方针公式本应判决的抚养费金额。
(2)CA 家庭法 Code § 4056(a)(2) 判决的抚养费金额与指导方针公式金额不同的原因。
(3)CA 家庭法 Code § 4056(a)(3) 判决的抚养费金额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因。
(b)CA 家庭法 Code § 4056(b) 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应以书面形式或在庭审记录中说明根据本条规定确定指导方针金额时使用的以下信息:
(1)CA 家庭法 Code § 4056(b)(1) 每位父母的每月可支配净收入。
(2)CA 家庭法 Code § 4056(b)(2) 每位父母的实际联邦所得税申报状态(例如,单身、已婚、已婚单独申报或户主以及免税额数量)。
(3)CA 家庭法 Code § 4056(b)(3) 每位父母的总收入扣除额。
(4)CA 家庭法 Code § 4056(b)(4) 根据第4055条(b)款(1)项,每位父母对子女负有主要实际照护责任的大致时间百分比,与另一方父母相比。

Section § 405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根据特定公式计算出的子女抚养费金额通常被认为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存在充分理由,这一推定可以被推翻。这些理由可能包括:父母双方同意不同的金额、家庭住宅的出售影响财务状况、父母收入极高、对子女需求的贡献不均,或者对于低收入父母而言,公式计算的支付金额过高。此外,还包括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对不同子女有不同的时间分配安排、住房成本不均、子女有特殊需求,或者子女有两名以上父母。如果父母一方因不同案件而有多项抚养义务,法院也可以重新考虑子女抚养费。本法律条文将于2024年9月1日生效。

(a)CA 家庭法 Code § 4057(a) 根据第4055条(a)款规定的公式确定的子女抚养费金额,推定为应判令的正确子女抚养费金额。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4057(b)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4057(b)(a)款的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可反驳推定,可以通过可采纳的证据予以反驳,证明在该特定案件中适用该公式将是不公正或不适当的,这与第4053条规定的原则相符,因为以下一个或多个因素经证据优势原则认定适用,且法院以书面形式或记录在案的方式说明了第4056条(a)款要求的信息:
(1)CA 家庭法 Code § 4057(b)(1) 当事人已根据第4065条(a)款约定了不同的子女抚养费金额。
(2)CA 家庭法 Code § 4057(b)(2) 家庭住宅的出售根据第1部分第8章(自第3800条起)的规定延期,且子女居住的家庭住宅的租金价值超过了抵押贷款支付、房主保险和房产税。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调整金额不得大于超出部分。
(3)CA 家庭法 Code § 4057(b)(3) 被判令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父母收入极高,且根据公式确定的金额将超出子女的需求。
(4)CA 家庭法 Code § 4057(b)(4) 一方当事人对子女需求的贡献水平与其监护时间不相称。
(5)CA 家庭法 Code § 4057(b)(5) 抚养义务人符合第4055条(b)款(7)项规定的低收入调整条件,且经低收入调整后,根据公式确定的子女抚养费金额超过了第4059条定义下的抚养义务人可支配净收入的50%。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调整金额不得大于超出抚养义务人可支配净收入50%的部分。
(6)CA 家庭法 Code § 4057(b)(6) 由于特定案件中的特殊情况,适用该公式将是不公正或不适当的。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家庭法 Code § 4057(b)(6)(A) 父母对不同子女有不同时间分配安排的案件。
(B)CA 家庭法 Code § 4057(b)(6)(B) 父母双方对子女有基本相等的时间分配,但其中一方用于住房的收入百分比远低于或高于另一方的案件。
(C)CA 家庭法 Code § 4057(b)(6)(C) 子女有特殊医疗或其他需求,可能需要超出公式金额的子女抚养费的案件。
(D)CA 家庭法 Code § 4057(b)(6)(D) 子女被认定有两名以上父母的案件。
(c)CA 家庭法 Code § 4057(c) 如果法院得知父母一方因不同案件而受到多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法院命令,法院可以采取措施确定如何适当地在这些案件中分配该父母的收入和抚养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表示将在相关案件中提交适当的修改抚养费请求,法院因此而延期听证,则可以发布临时抚养令。
(d)CA 家庭法 Code § 4057(d) 本条将于2024年9月1日生效。

Section § 40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子女抚养费时,通常不考虑父母新配偶或伴侣的收入,除非排除该收入会导致任何相关子女遭受严重困境。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法院还必须审查计入该收入是否会严重影响依赖该人的其他子女。特殊情况可能包括父母选择不工作或严重依赖新伴侣的收入。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税务表格要求提供收入信息,但可能会允许扣除继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这项法律还为要求修改在本法颁布之前作出的子女抚养费裁决提供了依据。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4057.5(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4057.5(a)(1) The income of the obligor parent’s subsequent spouse or nonmarital partner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when determining or modifying child support, except in an extraordinary case where excluding that income would lead to extreme and severe hardship to any child subject to the child support award, in which case the court shall also consider whether including that income would lead to extreme and severe hardship to any child supported by the obligor or by the obligor’s subsequent spouse or nonmarital partner.
(2)CA 家庭法 Code § 4057.5(a)(2) The income of the obligee parent’s subsequent spouse or nonmarital partner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when determining or modifying child support, except in an extraordinary case where excluding that income would lead to extreme and severe hardship to any child subject to the child support award, in which case the court shall also consider whether including that income would lead to extreme and severe hardship to any child supported by the obligee or by the obligee’s subsequent spouse or nonmarital partner.
(b)CA 家庭法 Code § 4057.5(b)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an extraordinary case may include a parent who voluntarily or intentionally quits work or reduces income, or who intentionally remains unemployed or underemployed and relies on a subsequent spouse’s income.
(c)CA 家庭法 Code § 4057.5(c) If any portion of the income of either parent’s subsequent spouse or nonmarital partner is allowed to be consider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discovery for the purposes of determining income shall be based on W2 and 1099 income tax forms, except where the court determines that application would be unjust or inappropriate.
(d)CA 家庭法 Code § 4057.5(d) If any portion of the income of either parent’s subsequent spouse or nonmarital partner is allowed to be consider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the court shall allow a hardship deduction based on the minimum living expenses for one or more stepchildren of the party subject to the order.
(e)CA 家庭法 Code § 4057.5(e) The enactment of this section constitutes cause to bring an action for modification of a child support order entered prior to the operative date of this section.

Section § 4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确定子女抚养费时,父母的年总收入包括哪些内容。它涵盖了大多数收入来源,如工资、福利和租金收入,但排除了已收到的子女抚养费和基于需求的公共援助收入。当父母的收入不明确时,法院可以根据他们的教育程度、工作技能和其他因素来估算他们可能赚取的收入。重要的是,如果父母被监禁或非自愿地被收容在机构中,他们不会被视为自愿失业。这项法规将于2024年9月1日生效。

(a)CA 家庭法 Code § 4058(a) 每个父母的年总收入指来源于任何来源的收入,但分节 (c) 中规定的除外,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家庭法 Code § 4058(a)(1) 佣金、薪金、特许权使用费、工资、奖金、租金、股息、养老金、利息、信托收入、年金、工人赔偿福利、失业保险福利、残疾保险福利、社会保障福利、遣散费、非基于需求的退伍军人福利、军事住房和食品津贴,以及根据本条规定,从非诉讼当事人处实际收到的配偶赡养费等收入。
(2)CA 家庭法 Code § 4058(a)(2) 经营企业的收入,例如企业总收入减去经营企业所需的支出。
(3)CA 家庭法 Code § 4058(a)(3) 经法院酌情决定,雇员福利或自雇福利,同时考虑雇员所获利益、生活开支的相应减少以及其他相关事实。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4058(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4058(b)(1) (A) 在父母年总收入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应考虑该父母的挣钱能力。
(B)CA 家庭法 Code § 4058(b)(1)(B) 在父母年总收入已知的情况下,法院可酌情考虑父母的挣钱能力而非其收入,这应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并应考虑子女的整体福祉和发展需求,以及该父母与子女相处的时间。
(2)CA 家庭法 Code § 4058(b)(2) 根据本分节确定父母的挣钱能力时,法院应在已知范围内考虑该父母的具体情况。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父母的资产、住所、就业和收入历史、工作技能、教育程度、识字能力、年龄、健康状况、犯罪记录和其他就业障碍,以及求职记录,以及当地就业市场、愿意雇用该父母的雇主的可得性、当地社区的普遍收入水平,以及影响该父母挣钱能力的其他相关背景因素。
(3)CA 家庭法 Code § 4058(b)(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父母的监禁或非自愿收容不应在确立或修改抚养令时被视为自愿失业,无论其犯罪性质如何。“监禁或非自愿收容”的含义与第 4007.5 节 (e) 分节的含义相同。
(c)CA 家庭法 Code § 4058(c) 年总收入不包括实际收到的子女抚养费所产生的任何收入,以及来源于任何公共援助计划的收入,其资格是基于需求评估确定的。一方为其他关系中的子女收到的子女抚养费不应计入该方的总收入或净收入。
(d)CA 家庭法 Code § 4058(d) 本节将于 2024 年 9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4059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解释了如何计算每位父母的年度可支配净收入,这对于确定子女抚养费至关重要。您需要从他们的总收入中减去特定的开支。这些开支包括根据申报身份计算的税款、社会保障和类似计划的缴费、强制性工会会费、退休福利、健康保险费,以及任何正在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此外,还允许扣除与工作相关的费用和困难扣除额,后者是指父母面临特殊经济困难的情况。然而,在计算子女抚养费时,这些扣除必须经过证明并获得法院的批准。

每位父母的年度可支配净收入应通过从父母的年度总收入中扣除以下项目或本条允许的其他项目的实际金额来计算:
(a)CA 家庭法 Code § 4059(a) 因当事人的应税收入而产生的州和联邦所得税负债。联邦和州所得税扣除额应与当事人的税务身份(即,单身、已婚、已婚单独申报或户主)和受抚养人数量保持准确关系。州和联邦所得税应是考虑了适当的申报身份、所有可用的免税额、扣除额和抵免额后实际应付的金额(不一定是当前的预扣税)。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在确定当事人用于计算子女抚养费的可支配净收入时,不应考虑配偶赡养费的税务影响,但应根据第3部分(自第4330条起)第3章的规定,在确定配偶赡养费时予以考虑。
(b)CA 家庭法 Code § 4059(b) 根据《联邦保险缴费法》(FICA) 归属于雇员缴费或自雇人员缴费的扣除额,或对于不受FICA约束的人员,不超过FICA允许的金额,前提是扣除的金额用于为父母提供退休或残疾福利。
(c)CA 家庭法 Code § 4059(c) 强制性工会会费和退休福利的扣除额,前提是这些是作为雇佣条件所必需的。
(d)CA 家庭法 Code § 4059(d) 为父母和父母有义务抚养的任何子女支付的健康保险或健康计划保费的扣除额,以及州残疾保险保费的扣除额。
(e)CA 家庭法 Code § 4059(e) 父母根据法院命令实际支付给或为了不属于法院将要确立的命令所涉人员的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为不居住在该父母家中、不属于法院将要确立的命令所涉人员且父母有抚养义务的亲生或收养子女实际支付的子女抚养费,不得超过指导方针确定的金额。除非父母证明已支付该抚养费,否则本款项下不得允许扣除。
(f)CA 家庭法 Code § 4059(f) 与工作相关的费用,如果法院在考虑了这些费用是否必要、对雇员的益处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实后允许。
(g)CA 家庭法 Code § 4059(g) 困难扣除额,其定义见第4070条至第4073条(含)以及适用的已公布上诉法院判决。困难金额不应从子女抚养费金额中扣除,而应从适用该困难的当事人的收入中扣除。在适用第4071条(a)款第(2)项下的任何困难时,法院应力求在相互竞争的子女抚养费命令之间提供公平。司法委员会应制定计算最高困难扣除额的公式,并应在1995年7月1日或之前提交给立法机关审议。

Section § 40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要计算一个人的月度实得收入,你需要将他们的年度实得收入除以12。但是,如果这个月度金额不能真实反映一个人目前或预期即将获得的收入,法院可以调整该金额,使其更符合实际收入。

Section § 4061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加州如何计算额外的子女抚养费。它规定,这些额外费用应在父母之间根据其收入进行分摊,但需进行某些调整。这些调整适用于一方父母向另一方支付配偶抚养费,或已下达子女抚养令的情况。支付配偶抚养费的父母的收入将减少该金额,而获得配偶抚养费的父母的收入将增加。然而,对于子女抚养费,只有支付方的收入会减少,接收方的收入不会增加。本节将于2024年9月1日生效。

第4062条规定的金额应被视为子女的额外抚养费,并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a)CA 家庭法 Code § 4061(a) 如果需要根据第4062条分摊费用,则费用应按父母的净收入比例分摊,该净收入应根据 (c) 和 (d) 款进行调整,除非一方当事人请求或法院自行认定费用应以不同方式分摊。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4061(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4061(b)(1) 基本子女抚养义务应首先使用第4055条 (a) 款规定的公式计算,并根据第4057条 (b) 款中的任何适当反驳因素进行调整。
(2)CA 家庭法 Code § 4061(b)(2) 此后,根据第4062条规定的任何额外子女抚养费应命令父母按其可支配净收入的比例支付,该可支配净收入应根据 (c) 和 (d) 款进行调整。
(c)CA 家庭法 Code § 4061(c) 在一方父母被命令或曾被命令向另一方支付配偶抚养费的情况下,为根据第4062条分配额外费用之目的,支付配偶抚养费的父母的总收入应减少已支付的配偶抚养费金额,而接收配偶抚养费的父母的总收入应增加已接收的配偶抚养费金额,只要配偶抚养令有效并已支付。
(d)CA 家庭法 Code § 4061(d) 为计算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父母的调整后可支配净收入,以根据第4062条分配任何额外费用之目的,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父母的可支配净收入应减少根据第4055条 (a) 款命令支付的任何基本子女抚养费金额。但是,接收子女抚养费的父母的可支配净收入不应因接收的任何子女抚养费金额而增加。
(e)CA 家庭法 Code § 4061(e) 本条将于2024年9月1日生效。

Section § 4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可以命令的额外子女抚养费。首先,它要求父母支付与工作或职业培训相关的托儿费用以及未投保的医疗费用作为额外抚养费,除非这些费用已计入标准计算中。其次,它允许法院命令为子女的教育或特殊需求以及探视的差旅费提供额外支持。这些规定将于2024年9月1日生效。

(a)CA 家庭法 Code § 4062(a) 法院应命令以下作为额外子女抚养费:
(1)CA 家庭法 Code § 4062(a)(1) 托儿费用,如果这些费用实际发生,且与就业或为就业技能而合理必要的教育或培训相关,如第4063条所述,除非这些费用已明确包含在指导方针计算本身中。
(2)CA 家庭法 Code § 4062(a)(2) 为子女支付的合理未投保医疗费用,如第4063条规定。
(b)CA 家庭法 Code § 4062(b) 法院可命令以下作为额外子女抚养费:
(1)CA 家庭法 Code § 4062(b)(1) 与子女教育或其他特殊需求相关的费用。
(2)CA 家庭法 Code § 4062(b)(2) 探视的差旅费。
(c)CA 家庭法 Code § 4062(c) 本节将于2024年9月1日生效。

Section § 406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法院如何处理额外的子女抚养费,重点是父母之间就医疗保健和托儿等费用进行报销。父母必须被告知其权利和责任,包括偿还期限。如果一方父母支付的费用超出其应承担的份额,他们应提供证据并要求报销。报销应在指定时间内进行,除非法院因充分理由允许不同的时间表。有争议的付款在寻求法院干预之前仍必须支付。此外,父母一方获得的任何额外保险均由其自行承担财务责任。法院在裁决付款争议时,还会考虑子女的特殊需求、获得医疗服务的地理便利性以及父母的支付能力等因素。

(a)CA 家庭法 Code § 4063(a) 根据第4062条(a)款作出命令时,法院应:
(1)CA 家庭法 Code § 4063(a)(1) 以书面形式或记录在案的方式,告知每位父母其权利和义务,包括财务责任。
(2)CA 家庭法 Code § 4063(a)(2) 在其命令中载明父母一方偿还另一方父母其应承担的合理额外子女抚养费份额的时间期限,但须符合本条的规定。
(b)CA 家庭法 Code § 4063(b) 除非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77条进行了权利转让,否则,当任何一方父母根据本条命令产生或支付费用时,该父母应在合理时间内,但不迟于产生费用后90天内,向另一方父母提供一份详细的费用清单。这些费用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1)CA 家庭法 Code § 4063(b)(1) 如果一方父母已支付所有这些费用,该父母应向另一方父母提供付款凭证和要求偿还其法院判定的份额的请求。
(2)CA 家庭法 Code § 4063(b)(2) 如果一方父母仅支付了其法院判定的费用份额,该父母应向另一方父母提供付款凭证,要求另一方父母直接向服务提供者支付剩余费用,并向偿还方父母提供关于如何向服务提供者付款的任何必要信息。
(3)CA 家庭法 Code § 4063(b)(3) 另一方父母应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或支付剩余费用,或者,如果未规定期限,则应在收到应付款项通知后不超过30天的合理时间内,或根据医疗服务提供者为任何一方父母设定的任何付款计划进行支付,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其他付款计划或法院发现有充分理由设定其他付款计划。
(4)CA 家庭法 Code § 4063(b)(4) 如果偿还方父母对付款请求有异议,该父母应支付所请求的金额,此后可根据本条和第290条寻求司法救济。如果偿还方父母未能按照本款要求向另一方父母支付,另一方父母可根据本条和第290条寻求司法救济。
(c)CA 家庭法 Code § 4063(c) 任何一方父母均可提交一份已通知的动议,以执行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除了法院根据第290条享有的权力外,如果法院发现任何一方当事人就其根据本条承担的义务行为不合理,法院可判给立案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d)CA 家庭法 Code § 4063(d) 除(e)款另有规定外,为子女未投保的医疗保健需求以及为就业或为就业技能教育或培训合理必要的托儿服务实际支付的费用,推定为合理费用,但该推定可被推翻。
(e)CA 家庭法 Code § 4063(e) 除(g)款另有规定外:
(1)CA 家庭法 Code § 4063(e)(1) 父母一方根据法院命令提供的医疗保险,包括但不限于紧急治疗保险,应始终按照该保险的要求使用,除非另一方父母能证明该医疗保险不足以满足子女的需求。
(2)CA 家庭法 Code § 4063(e)(2) 如果任何一方父母在法院命令提供的保险之外获得额外的医疗保险,该父母应独自承担该额外保险的费用以及根据该额外保险获得的任何护理或治疗费用,超出在法院命令提供的医疗保险下本应产生的费用部分。
(f)CA 家庭法 Code § 4063(f) 除(g)款另有规定外:
(1)CA 家庭法 Code § 4063(f)(1) 如果父母一方根据法院命令提供的医疗保险指定了首选医疗服务提供者,则应始终按照该保险的条款和要求使用该首选提供者。
(2)CA 家庭法 Code § 4063(f)(2) 如果任何一方父母使用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并非首选提供者,且与法院命令的医疗保险的条款和要求不符,则获得该护理的父母应独自承担超出在法院命令的医疗保险下使用首选提供者本应产生的费用的任何不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g)CA 家庭法 Code § 4063(g) 根据本条对动议作出裁决时,为确保子女的医疗保健需求以及根据本条为就业或为就业技能教育或培训合理必要的托儿需求得到满足,法院应考虑以下两类所有相关事实:
(1)CA 家庭法 Code § 4063(g)(1) 关于医疗保健,法院应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家庭法 Code § 4063(g)(1)(A) 儿童获得必要医疗保健的地理可及性和合理可用性,该医疗保健应符合任一父母根据法院命令支付的医疗保险条款。如果提供的服务在受抚养令约束的儿童住所50英里范围内,则医疗保险应可反驳地推定为可及。如果法院认定医疗保险不可及,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理由。
(B)CA 家庭法 Code § 4063(g)(1)(B) 可能排除了使用医疗保险或保险要求首选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紧急医疗治疗的必要性,该保险由任一父母根据法院命令提供。
(C)CA 家庭法 Code § 4063(g)(1)(C) 儿童的特殊医疗需求。
(D)CA 家庭法 Code § 4063(g)(1)(D) 父母在30天内合理无法支付全额报销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法院命令支付时间表的必要性。
(2)CA 家庭法 Code § 4063(g)(2) 关于因就业或为就业技能教育或培训而合理必要的托儿费用,法院应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家庭法 Code § 4063(g)(2)(A) 与工作相关的托儿需求的性质和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表需求以及就业技能教育或培训的持续时间。
(B)CA 家庭法 Code § 4063(g)(2)(B) 在该案情下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C)CA 家庭法 Code § 4063(g)(2)(C) 儿童的特殊需求。
(D)CA 家庭法 Code § 4063(g)(2)(D) 父母在30天内合理无法支付全额报销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法院命令支付时间表的必要性。
(h)CA 家庭法 Code § 4063(h) 本节将于2024年9月1日生效。

Section § 4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一方或双方父母的收入随季节变化或因其他原因而波动时,更改子女抚养费支付。

Section § 4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父母如何就子女抚养费金额达成协议,但该协议必须获得法院批准。对于低于标准金额的协议,必须满足某些条件:双方父母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自愿同意,确保子女的最佳利益,充分满足子女的需求,并确认不涉及公共援助。此外,如果双方同意,支付方父母可能需要使用电子账户进行支付。如果地方子女抚养机构介入,他们也必须同意,尤其是在涉及公共福利的情况下。如果父母之前同意了较低的金额,他们之后无需任何理由即可将其更改为标准水平。

(a)CA 家庭法 Code § 4065(a) 除非适用联邦法律禁止,当事人可以约定子女抚养费金额,但须经法院批准。但是,法院不得批准低于指导方针公式金额的子女抚养费约定协议,除非当事人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家庭法 Code § 4065(a)(1) 他们充分了解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权利。
(2)CA 家庭法 Code § 4065(a)(2) 该命令是在没有胁迫或强迫的情况下达成一致的。
(3)CA 家庭法 Code § 4065(a)(3) 该协议符合所涉子女的最佳利益。
(4)CA 家庭法 Code § 4065(a)(4) 子女的需求将通过约定的金额得到充分满足。
(5)CA 家庭法 Code § 4065(a)(5) 抚养权尚未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11477条转让给县,且没有公共援助申请正在审理中。
(b)CA 家庭法 Code § 4065(b) 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要求子女抚养费义务人指定一个账户,以便根据第4508条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支付子女抚养费义务。
(c)CA 家庭法 Code § 4065(c) 子女抚养费约定协议无效,除非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在根据第17400条提供服务的任何案件中通过签署加入该约定。如果子女正在接受CalWORKs计划下的援助,如果公共援助申请正在审理中,或者如果接受抚养的父母未同意该命令,地方子女抚养机构不得约定低于指导方针金额的子女抚养费命令。
(d)CA 家庭法 Code § 4065(d) 如果约定协议的当事人约定子女抚养费命令低于全州统一指导方针确定的金额,则无需证明情况发生变化,即可将子女抚养费命令修改至适用的指导方针水平或以上。

Section § 40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子女抚养费和配偶抚养费合并为一笔总金额,称为“家庭抚养费”,而无需将其细分为单独的子女抚养费和配偶抚养费类别。合并后的金额应进行调整,以确保双方父母都能获得最佳税收优惠。

符合全州统一指南的其他命令和约定,可以指定一笔未分配的配偶和任何子女的抚养费总额为“家庭抚养费”,而无需将全部或任何部分明确标记为“子女抚养费”,只要该金额经过调整以反映额外可抵扣性的影响。命令的金额应进行调整,以最大限度地为双方父母带来税收优惠。

Section § 40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的子女抚养费指南必须由立法机关至少每四年审查和更新一次。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子女抚养费金额公平合理,同时考虑到联邦法律的任何变化或司法委员会的建议。

Section § 406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司法委员会创建工具和表格,以帮助计算子女抚养费金额并管理相关的法院程序。他们可以开发工作表,用于估算子女抚养费支付额以及每位父母与子女相处的时间。此外,他们还需要在听取各方团体的意见后,创建简化版收入和支出表格来确定子女抚养费。这些新工具应在1995年6月1日前准备就绪,并且将制定指导方针,明确何时使用简化表格而非标准表格。

(a)CA 家庭法 Code § 4068(a) 司法委员会可制定以下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4068(a)(1) 示范工作表,以协助当事人确定根据第4055条(a)款规定的计算公式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的大致金额,以及每位父母对子女负有主要实际抚养责任的大致时间百分比。
(2)CA 家庭法 Code § 4068(a)(2) 协助法院作出本条规定之调查结果和命令的表格。
(b)CA 家庭法 Code § 4068(b) 司法委员会应与州社会服务部、加州家庭抚养理事会、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加州律师协会家庭法分会、提供子女抚养费事宜代理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抚养父母团体和非抚养父母团体的代表协商,于1995年6月1日前制定一份简化版收入和支出表格,用于根据第4055条(a)款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子女抚养费。司法委员会还应与这些团体协商,制定用于确定何时可使用简化版收入和支出表格以及何时必须使用标准版收入和支出表格的因素。

Section § 40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当制定新的全州统一规定时,这就算作一种可能影响现有情况的重大变化。

Section § 4070

Explanation

如果父母一方因其他地方提到的特定开支而面临严重的经济问题,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从其收入中扣除的金额以帮助支付这些费用,但前提是有人提出请求。

如果父母一方因第4071条中列举的情形所产生的合理开支而面临极端经济困难,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允许根据第4059条进行必要的收入扣减,以适应这些情形。

Section § 40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父母可能面临经济困难并影响子女抚养费支付的情况。这包括意外的医疗费用或损失,以及父母抚养的其他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法院可以调整父母的收入扣除额,以帮助应对这些开支。但是,任何困难扣除额都不能超过为其他子女设定的子女抚养费金额。司法委员会可能会制定表格来指导这些扣除,同时考虑父母的收入和涉及的子女数量。

(a)CA 家庭法 Code § 4071(a) 证明经济困难的情形包括以下各项:
(1)CA 家庭法 Code § 4071(a)(1) 父母负有经济责任的巨额医疗费用,以及未投保的灾难性损失。
(2)CA 家庭法 Code § 4071(a)(2) 父母任何一方的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父母有义务从其他婚姻或关系中抚养且与父母同住)的最低基本生活费用。法院可自行决定或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在根据第 (1) 款允许扣除后,允许扣除这些收入以应对这些费用。
(b)CA 家庭法 Code § 4071(b) 根据 (a) 款第 (2) 项,对于与父母同住的每个子女,最高困难扣除额可以等于但不应超过根据命令分配给每个子女的抚养费。为计算此扣除额之目的,全州统一指南确定的每名子女的抚养费金额应为命令的总金额除以子女数量,而非根据第 4055 条 (b) 款第 (8) 项确定的金额。
(c)CA 家庭法 Code § 4071(c) 司法委员会可根据本节制定表格,以反映最高困难扣除额,并考虑到父母在困难扣除前的可支配净收入、获得扣除的子女数量以及获得抚养费判决的子女数量。

Section § 4072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准许因经济困难而进行的扣除,它必须解释原因并以书面形式或在法庭上口头说明详细信息。法院还应指明扣除金额以及任何支持该扣除的细节。在可行的情况下,法院应说明该扣除将持续多长时间。

(a)CA 家庭法 Code § 4072(a) 如果准许扣除困难费用,法院应执行以下两项规定:
(1)CA 家庭法 Code § 4072(a)(1) 以书面形式或记录在案的方式说明支持该扣除的理由。
(2)CA 家庭法 Code § 4072(a)(2) 记录扣除金额以及相关的基本事实和情况。
(b)CA 家庭法 Code § 4072(b) 在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应指明扣除的期限。

Section § 4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决定财务困难扣除时,法院应参考本条中设定的目标,以帮助他们决定是否允许扣除以及扣除的金额应该是多少。

Section § 40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法院发出的、为孩子提供经济支持的命令。它也涵盖了那些同时为配偶提供帮助的情况,这种帮助通常被称为“家庭抚养费”。

Section § 4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基本意思是,其中任何内容都不会改变根据联邦税法典的特定条款对配偶赡养费或分居赡养费的处理方式。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根据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71条(26 U.S.C. Sec. 71)对配偶赡养费和分居赡养费的处理。

Section § 4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子女抚养费的原始命令是在1992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加州法院如何能逐步增加子女抚养费金额以符合当前的指导方针。如果分阶段的方法有助于支付抚养费的人(支付义务人)调整其财务状况,法院可以允许这种做法,但必须确保满足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立即支付至少30%的增加额,并且没有逾期付款。如果获得批准,法院必须详细说明为何突然增加抚养费会对支付义务人造成过大困难,并列出分阶段实施的时间表。新的全部金额应在一年内支付。如果支付义务人未能遵守调整后的时间表或故意减少收入,则全部金额将立即到期,并需支付任何未付金额。

(a)CA 家庭法 Code § 4076(a) 当法院被请求修改在1992年7月1日之前发布的子女抚养费令,以使其符合全州子女抚养费指南时,且法院未根据第4057条(b)款的(3)、(4)或(5)项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偏离该指南,且将要判令的子女抚养费金额是根据第4055条(a)款的指南公式规定的金额时,法院可酌情命令分两步逐步实施公式规定的抚养费金额,以使支付义务人有时间过渡到完整的公式金额,如果以下所有条件均属实:
(1)CA 家庭法 Code § 4076(a)(1) 逐步实施的期限应严格限制在支付义务人重新安排其财务义务以支付完整的公式抚养费金额所需的时间内。
(2)CA 家庭法 Code § 4076(a)(2) 支付义务人被立即命令支付子女抚养费增加额的不少于30%,此外还要支付根据先前命令要求的子女抚养费金额。
(3)CA 家庭法 Code § 4076(a)(3) 支付义务人在收到修改抚养费动议通知后,未不合理地增加其财务义务,没有拖欠款项,并且有良好履行先前抚养费命令的记录。
(b)CA 家庭法 Code § 4076(b) 当法院根据本条批准逐步实施的请求时,法院应书面说明以下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4076(b)(1) 具体说明为何 (A) 立即强制执行完整的公式抚养费金额将给支付义务人造成特殊困难,以及 (B) 支付义务人的这种特殊困难将超过因暂时逐步实施完整的公式抚养费金额而给受抚养子女造成的困难。
(2)CA 家庭法 Code § 4076(b)(2) 完整的指南抚养费金额、每次逐步实施的日期和金额,以及支付义务人必须开始支付完整的公式抚养费金额的日期,该日期不得晚于修改抚养费动议提交后的一年。
(c)CA 家庭法 Code § 4076(c) 当法院根据本条命令逐步实施后,如果法院随后认定支付义务人违反了逐步实施计划,或在逐步实施期间故意降低了可用于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收入,法院可命令立即支付完整的公式子女抚养费金额,以及在没有逐步实施的情况下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与在逐步实施情况下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之间的差额,此外还可施加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

Section § 4077

Explanation

加州子女抚养服务部和司法委员会需要在2022年11月21日之前召开会议,讨论是否需要新的法律来遵守联邦子女抚养规定。会议结束后,双方都必须向政府委员会报告对这些潜在法律修改的任何一致或不同意见。此次审查还将考虑对州子女抚养费指南的最新评估。

子女抚养服务部和司法委员会应不迟于2022年11月21日举行会议并协商,且各实体应向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以及众议院和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提交各自的报告,说明为遵守《联邦公报》第81卷第93492号(2016年12月20日)中修订的联邦子女抚养费法规(如有)所需的额外立法修改,其中应考虑根据第4054条完成的全州子女抚养费指南的最新审查,并确定各实体之间在所需立法修改方面存在的任何一致意见以及解释、观点或意见上的任何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