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令的子女扶养全州统一指导方针
Section § 4052.5
Section § 4053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它强调父母双方都有责任根据各自的能力和情况抚养子女。法律坚持子女的福祉是优先事项,子女抚养费应反映父母双方的收入和责任。它鼓励平衡子女在父母双方家庭中的生活水平,并尽量依靠私人资源提供资金。重要的是,该指导方针旨在鼓励父母之间达成公平和解,并确保子女获得所需抚养费,而无需诉诸漫长的诉讼。
Section § 4054
加州司法委员会审查子女抚养费指南,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建议。他们会查看抚养子女的费用、劳动力市场状况等数据,并考虑抚养政策如何影响低收入父母。他们分析案件,了解指南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情况,并研究其他州的实践。目标是确保子女抚养令的公平性。委员会还会探讨相关问题,例如父母再婚对收入的影响,以及抚养费计算应使用总收入还是净收入。他们咨询包括父母和专家在内的各种团体,并收集公众意见,以确保子女能从父母双方的生活水平中受益。审查每四年进行一次,首次审查已于1993年前完成。
Section § 4055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计算子女抚养费。计算公式会考虑父母双方的收入以及每位父母与子女相处的时间。如果收入较高的一方与子女相处时间更多,他们支付的抚养费可能会减少,反之亦然。法律还会根据收入水平调整抚养费金额,以确保公平,特别是对于赚取最低工资的父母。如果父母有多个子女,子女抚养费金额会根据子女数量进行倍增。最后,在某些父母未出庭的情况下,会根据特定假设来计算子女抚养费。
Section § 405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法院在判决的子女抚养费金额与标准指导方针金额不同时,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解释其决定。他们必须说明指导方针金额、任何差异的原因,以及为何该决定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此外,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必须披露用于计算指导方针金额的详细财务信息,包括每位父母的收入、税务状况、扣除额以及每位父母与子女相处的时间。
Section § 4057
本条规定,根据特定公式计算出的子女抚养费金额通常被认为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存在充分理由,这一推定可以被推翻。这些理由可能包括:父母双方同意不同的金额、家庭住宅的出售影响财务状况、父母收入极高、对子女需求的贡献不均,或者对于低收入父母而言,公式计算的支付金额过高。此外,还包括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对不同子女有不同的时间分配安排、住房成本不均、子女有特殊需求,或者子女有两名以上父母。如果父母一方因不同案件而有多项抚养义务,法院也可以重新考虑子女抚养费。本法律条文将于2024年9月1日生效。
Section § 4057.5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子女抚养费时,通常不考虑父母新配偶或伴侣的收入,除非排除该收入会导致任何相关子女遭受严重困境。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法院还必须审查计入该收入是否会严重影响依赖该人的其他子女。特殊情况可能包括父母选择不工作或严重依赖新伴侣的收入。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税务表格要求提供收入信息,但可能会允许扣除继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这项法律还为要求修改在本法颁布之前作出的子女抚养费裁决提供了依据。
Section § 4058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确定子女抚养费时,父母的年总收入包括哪些内容。它涵盖了大多数收入来源,如工资、福利和租金收入,但排除了已收到的子女抚养费和基于需求的公共援助收入。当父母的收入不明确时,法院可以根据他们的教育程度、工作技能和其他因素来估算他们可能赚取的收入。重要的是,如果父母被监禁或非自愿地被收容在机构中,他们不会被视为自愿失业。这项法规将于2024年9月1日生效。
Section § 4059
法律的这一部分解释了如何计算每位父母的年度可支配净收入,这对于确定子女抚养费至关重要。您需要从他们的总收入中减去特定的开支。这些开支包括根据申报身份计算的税款、社会保障和类似计划的缴费、强制性工会会费、退休福利、健康保险费,以及任何正在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此外,还允许扣除与工作相关的费用和困难扣除额,后者是指父母面临特殊经济困难的情况。然而,在计算子女抚养费时,这些扣除必须经过证明并获得法院的批准。
Section § 4060
Section § 4061
本节说明了加州如何计算额外的子女抚养费。它规定,这些额外费用应在父母之间根据其收入进行分摊,但需进行某些调整。这些调整适用于一方父母向另一方支付配偶抚养费,或已下达子女抚养令的情况。支付配偶抚养费的父母的收入将减少该金额,而获得配偶抚养费的父母的收入将增加。然而,对于子女抚养费,只有支付方的收入会减少,接收方的收入不会增加。本节将于2024年9月1日生效。
Section § 4062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可以命令的额外子女抚养费。首先,它要求父母支付与工作或职业培训相关的托儿费用以及未投保的医疗费用作为额外抚养费,除非这些费用已计入标准计算中。其次,它允许法院命令为子女的教育或特殊需求以及探视的差旅费提供额外支持。这些规定将于2024年9月1日生效。
Section § 4063
本节概述了法院如何处理额外的子女抚养费,重点是父母之间就医疗保健和托儿等费用进行报销。父母必须被告知其权利和责任,包括偿还期限。如果一方父母支付的费用超出其应承担的份额,他们应提供证据并要求报销。报销应在指定时间内进行,除非法院因充分理由允许不同的时间表。有争议的付款在寻求法院干预之前仍必须支付。此外,父母一方获得的任何额外保险均由其自行承担财务责任。法院在裁决付款争议时,还会考虑子女的特殊需求、获得医疗服务的地理便利性以及父母的支付能力等因素。
Section § 4065
这项法律规定了父母如何就子女抚养费金额达成协议,但该协议必须获得法院批准。对于低于标准金额的协议,必须满足某些条件:双方父母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自愿同意,确保子女的最佳利益,充分满足子女的需求,并确认不涉及公共援助。此外,如果双方同意,支付方父母可能需要使用电子账户进行支付。如果地方子女抚养机构介入,他们也必须同意,尤其是在涉及公共福利的情况下。如果父母之前同意了较低的金额,他们之后无需任何理由即可将其更改为标准水平。
Section § 4066
这项法律允许将子女抚养费和配偶抚养费合并为一笔总金额,称为“家庭抚养费”,而无需将其细分为单独的子女抚养费和配偶抚养费类别。合并后的金额应进行调整,以确保双方父母都能获得最佳税收优惠。
Section § 4067
Section § 4068
本节允许司法委员会创建工具和表格,以帮助计算子女抚养费金额并管理相关的法院程序。他们可以开发工作表,用于估算子女抚养费支付额以及每位父母与子女相处的时间。此外,他们还需要在听取各方团体的意见后,创建简化版收入和支出表格来确定子女抚养费。这些新工具应在1995年6月1日前准备就绪,并且将制定指导方针,明确何时使用简化表格而非标准表格。
Section § 4070
如果父母一方因其他地方提到的特定开支而面临严重的经济问题,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从其收入中扣除的金额以帮助支付这些费用,但前提是有人提出请求。
Section § 4071
本法律解释了父母可能面临经济困难并影响子女抚养费支付的情况。这包括意外的医疗费用或损失,以及父母抚养的其他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法院可以调整父母的收入扣除额,以帮助应对这些开支。但是,任何困难扣除额都不能超过为其他子女设定的子女抚养费金额。司法委员会可能会制定表格来指导这些扣除,同时考虑父母的收入和涉及的子女数量。
Section § 4072
如果法院准许因经济困难而进行的扣除,它必须解释原因并以书面形式或在法庭上口头说明详细信息。法院还应指明扣除金额以及任何支持该扣除的细节。在可行的情况下,法院应说明该扣除将持续多长时间。
Section § 4075
这项法律基本意思是,其中任何内容都不会改变根据联邦税法典的特定条款对配偶赡养费或分居赡养费的处理方式。
Section § 4076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子女抚养费的原始命令是在1992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加州法院如何能逐步增加子女抚养费金额以符合当前的指导方针。如果分阶段的方法有助于支付抚养费的人(支付义务人)调整其财务状况,法院可以允许这种做法,但必须确保满足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立即支付至少30%的增加额,并且没有逾期付款。如果获得批准,法院必须详细说明为何突然增加抚养费会对支付义务人造成过大困难,并列出分阶段实施的时间表。新的全部金额应在一年内支付。如果支付义务人未能遵守调整后的时间表或故意减少收入,则全部金额将立即到期,并需支付任何未付金额。
Section § 4077
加州子女抚养服务部和司法委员会需要在2022年11月21日之前召开会议,讨论是否需要新的法律来遵守联邦子女抚养规定。会议结束后,双方都必须向政府委员会报告对这些潜在法律修改的任何一致或不同意见。此次审查还将考虑对州子女抚养费指南的最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