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合法分居简易解除
Section § 2400
这项法律规定了使用简化程序(称为简易解除婚姻)来结束婚姻的条件。要符合条件,婚姻存续期必须少于五年,且双方关系中没有子女。任何一方都不能拥有房地产,短期租赁除外;除汽车贷款外,债务必须低于 $4,000。资产必须低于 $25,000,不包括汽车和某些计划。双方必须同意分割资产和债务,放弃配偶赡养费,并且不得上诉或要求重审。双方都必须已阅读解除婚姻手册,并希望法院解除婚姻。财务限额会根据通货膨胀情况每隔一年(奇数年)进行调整。
Section § 2401
Section § 2402
如果一对夫妇在加州启动了名为“简易离婚”的快速简便的离婚程序,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提交最终文件之前随时停止该程序。为此,他们需要向最初处理该案件的法院提交一份表格,声明他们希望取消该程序。他们还必须将这份取消通知的副本邮寄到其配偶最后所知的地址。
Section § 2403
夫妻申请简易离婚(这是一种更快、更简单的离婚程序)后,如果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法院将在六个月后正式批准离婚。这样,双方就正式恢复单身,如果愿意,可以再婚。法院还会向每人寄送一份通知,告知他们离婚已最终确定。
Section § 2405
本节解释,如果判决已在特定条件下作出,这并不阻止任何一方当事人因欺诈或错误等原因采取行动推翻该判决。如果证明在提交申请时未满足初始要求,法院可以撤销判决中的所有内容,但婚姻状况除外。
Section § 2406
这项法律要求各高等法院提供一本由司法委员会制作的小册子,用简单易懂的语言解释离婚程序。这本小册子有英文和西班牙文版本,建议当事人咨询律师,不应作为自行办理离婚手续的唯一指南。它包含了相关法律程序的摘要,并指出当事人将来不能向对方获得配偶赡养费。小册子还以粗体字警告,一旦离婚判决生效,与婚姻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将最终确定,除欺诈或错误等特定情况外,不得上诉。最后,它还说明,在离婚正式完成之前,当事人仍保持已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