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使用简化程序(称为简易解除婚姻)来结束婚姻的条件。要符合条件,婚姻存续期必须少于五年,且双方关系中没有子女。任何一方都不能拥有房地产,短期租赁除外;除汽车贷款外,债务必须低于 $4,000。资产必须低于 $25,000,不包括汽车和某些计划。双方必须同意分割资产和债务,放弃配偶赡养费,并且不得上诉或要求重审。双方都必须已阅读解除婚姻手册,并希望法院解除婚姻。财务限额会根据通货膨胀情况每隔一年(奇数年)进行调整。

(a)CA 家庭法 Code § 2400(a) 婚姻可通过本章规定的简易解除程序解除,如果诉讼开始时存在以下所有条件:
(1)CA 家庭法 Code § 2400(a)(1) 任何一方均已满足关于解除婚姻的第3章(自Section 2320起)的管辖权要求。
(2)CA 家庭法 Code § 2400(a)(2) 不可调和的分歧已导致婚姻无法挽回地破裂,且婚姻应予解除。
(3)CA 家庭法 Code § 2400(a)(3) 双方关系中在婚姻之前或期间没有子女出生,或在婚姻期间没有子女被双方收养,且据任何一方所知,该方未怀孕。
(4)CA 家庭法 Code § 2400(a)(4) 截至双方分居之日,婚姻存续期不超过五年。
(5)CA 家庭法 Code § 2400(a)(5) 任何一方在任何地方均无任何不动产权益,但任何一方居住的租赁房屋除外,该租赁房屋须满足以下要求:
(A)CA 家庭法 Code § 2400(a)(5)(A) 租赁不包含购买选择权。
(B)CA 家庭法 Code § 2400(a)(5)(B) 租赁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一年内终止。
(6)CA 家庭法 Code § 2400(a)(6) 双方在结婚之日后产生的未偿债务不超过四千美元 ($4,000),不包括任何与汽车相关的未偿债务金额。
(7)CA 家庭法 Code § 2400(a)(7) 共同财产资产(不包括所有产权负担和汽车,包括任何递延补偿或退休计划)的总公平市场价值低于两万五千美元 ($25,000),且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资产(不包括所有产权负担和汽车)均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8)CA 家庭法 Code § 2400(a)(8) 双方已签署一份协议,规定了共同财产的资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并已签署为实现该协议所需的任何文件、产权证书、销售单或其他转让凭证。
(9)CA 家庭法 Code § 2400(a)(9) 双方放弃任何配偶赡养费的权利。
(10)CA 家庭法 Code § 2400(a)(10) 双方在根据Section 2403作出解除婚姻判决后,不可撤销地放弃各自的上诉权和申请新审的权利。
(11)CA 家庭法 Code § 2400(a)(11) 双方已阅读并理解Section 2406规定的简易解除婚姻手册。
(12)CA 家庭法 Code § 2400(a)(12) 双方希望法院解除婚姻。
(b)CA 家庭法 Code § 2400(b) 自January 1, 1985起,以及此后每个奇数年的January 1,(a) 款第 (6) 项中的金额应进行调整,以反映美元价值的任何变化。自January 1, 1993起,以及此后每个奇数年的January 1,(a) 款第 (7) 项中的金额应进行调整,以反映美元价值的任何变化。调整应通过将基准金额乘以加利福尼亚州劳工关系部编制的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百分比变化来完成,结果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千美元。司法委员会应计算并公布这些金额。

Section § 2401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通过一种称为“简易解除”的简化程序来结束婚姻,您们双方都需要先提交一份联合申请。这份申请必须按照司法委员会规定的特定格式提交。您和您的配偶都必须宣誓签署这份申请,确认已满足另一条款中的所有要求。此外,您必须提供您的邮寄地址,并说明您们中是否有人希望恢复以前的姓氏,并具体说明是哪个姓氏。

Section § 2402

Explanation

如果一对夫妇在加州启动了名为“简易离婚”的快速简便的离婚程序,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提交最终文件之前随时停止该程序。为此,他们需要向最初处理该案件的法院提交一份表格,声明他们希望取消该程序。他们还必须将这份取消通知的副本邮寄到其配偶最后所知的地址。

(a)CA 家庭法 Code § 2402(a) 在根据第2403条提交判决申请之前的任何时间,婚姻的任何一方均可撤销简易离婚的联合申请,并因此终止根据本章提交的简易离婚程序。
(b)CA 家庭法 Code § 2402(b) 撤销应通过向程序开始所在法院的书记员提交一份撤销通知来实现,该通知的形式和内容应由司法委员会规定。
(c)CA 家庭法 Code § 2402(c) 撤销方应通过预付邮资的平信,将撤销通知的副本寄送至另一方最后所知的地址。

Section § 2403

Explanation

夫妻申请简易离婚(这是一种更快、更简单的离婚程序)后,如果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法院将在六个月后正式批准离婚。这样,双方就正式恢复单身,如果愿意,可以再婚。法院还会向每人寄送一份通知,告知他们离婚已最终确定。

自联合简易离婚申请提交之日起六个月期满后,除非已根据第 (2402) 条提交撤销申请,否则法院应判决解除婚姻。该判决使双方恢复单身身份,且任何一方均可在判决生效后结婚。书记员应向各方当事人最后已知地址发送判决生效通知。

Section § 2404

Explanation
根据第2403条作出的判决,将最终确定双方的婚姻状况和财产权利。这也意味着他们放弃了获得配偶赡养费的权利,并且不能上诉或要求重审。

Section § 24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判决已在特定条件下作出,这并不阻止任何一方当事人因欺诈或错误等原因采取行动推翻该判决。如果证明在提交申请时未满足初始要求,法院可以撤销判决中的所有内容,但婚姻状况除外。

(a)CA 家庭法 Code § 2405(a) 根据第2403条作出的判决,不损害也不阻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以欺诈、胁迫、意外、错误或法律或衡平法认可的其他理由撤销该判决,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73条提出动议。
(b)CA 家庭法 Code § 2405(b) 经证明当事人在提交申请时未满足第2400条的要求,法院应撤销根据第2403条作出的判决中除婚姻状况以外的所有事项。

Section § 2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高等法院提供一本由司法委员会制作的小册子,用简单易懂的语言解释离婚程序。这本小册子有英文和西班牙文版本,建议当事人咨询律师,不应作为自行办理离婚手续的唯一指南。它包含了相关法律程序的摘要,并指出当事人将来不能向对方获得配偶赡养费。小册子还以粗体字警告,一旦离婚判决生效,与婚姻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将最终确定,除欺诈或错误等特定情况外,不得上诉。最后,它还说明,在离婚正式完成之前,当事人仍保持已婚状态。

(a)CA 家庭法 Code § 2406(a) 各高等法院应提供一本小册子,其内容和形式应由司法委员会规定,描述本章程序的要求、性质和效力。该小册子应由司法委员会以英文和西班牙文印制和分发。
(b)CA 家庭法 Code § 2406(b) 该小册子应以非专业术语说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2406(b)(1) 当事人咨询律师办理婚姻解除事宜符合其最佳利益。律师服务可通过律师转介服务、团体或预付费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机构获得。
(2)CA 家庭法 Code § 2406(b)(2) 当事人不应完全依赖本小册子,本小册子并非旨在作为本章程序中自行代理的指南。
(3)CA 家庭法 Code § 2406(b)(3) 本章以及第2320条和第2322条以及第2339条至第2344条(含)的规定和程序的简明摘要。
(4)CA 家庭法 Code § 2406(b)(4) 和解法庭服务的性质(如适用)。
(5)CA 家庭法 Code § 2406(b)(5) 婚姻双方将来不能向对方获得配偶赡养费。
(6)CA 家庭法 Code § 2406(b)(6) 一份粗体声明,内容为判决生效后,婚姻双方就婚姻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和配偶赡养权,将被永久裁定,不得上诉,但任何一方均不得被禁止提起诉讼,以欺诈、胁迫、意外、错误或法律或衡平法上的其他理由撤销判决,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3条提出动议。
(7)CA 家庭法 Code § 2406(b)(7) 婚姻双方保留已婚身份,且在解除婚姻的判决生效前不得再婚。
(8)CA 家庭法 Code § 2406(b)(8) 司法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