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20

Explanation

如果您要在加利福尼亚州离婚,你们其中一方必须已在该州居住至少六个月,并在您提交申请的县居住三个月。但是,如果您是在加利福尼亚州结婚的同性婚姻,即使你们双方目前都不居住在承认或可以解除您婚姻的州,您仍然可以在这里申请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您将在结婚地所在的县提交申请,并且将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

(a)CA 家庭法 Code § 232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婚姻解除判决不得作出,除非婚姻当事人之一在提交申请书之前,已在本州居住六个月,并在提起诉讼的县居住三个月。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2320(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2320(b)(1) 同性婚姻的解除、无效或法定分居判决可以作出,即使在提起诉讼时,任何一方配偶均非本州居民或在本州没有住所,如果符合以下条件:
(A)CA 家庭法 Code § 2320(b)(1)(A) 该婚姻在加利福尼亚州缔结。
(B)CA 家庭法 Code § 2320(b)(1)(B) 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不住在会解除该婚姻的司法管辖区。如果该司法管辖区不承认该婚姻,则应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该司法管辖区不会解除该婚姻。
(2)CA 家庭法 Code § 2320(b)(2) 就本款而言,婚姻缔结地所在县的州高等法院应为该诉讼的适当法院。该解除、无效或法定分居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裁决。

Section § 2321

Explanation

如果一对夫妇已经开始了法定分居程序,但尚未满足离婚的居住要求,那么一旦他们满足了这些要求,任何一方都可以修改其文件,请求离婚。他们更新文件的日期将被视为离婚程序的开始日期。如果另一方已经参与了分居案件,则必须根据具体的法院规则通知他们这一变更。如果另一方尚未参与,则可以通过邮件或亲自送达的方式进行通知,前提是最初的文件中已经提到了将案件变更为离婚的意图。

(a)CA 家庭法 Code § 2321(a) 在当事人法定分居诉讼中,如果诉讼开始时任何一方均未符合第2320条规定的居住要求,则任何一方在符合居住要求后,均可在诉讼中修改其申请书或答辩状,以请求判决解除婚姻。经修改的申请书或答辩状的提交日期应被视为解除婚姻诉讼的开始日期,仅为第2320条居住要求之目的。
(b)CA 家庭法 Code § 2321(b) 如果另一方已在诉讼中出庭,应按照司法委员会通过的规则向另一方发出修改通知。如果另一方未在诉讼中出庭,修改通知可以通过邮件寄送至另一方最后已知地址,或通过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给另一方,但前提是,当事人满足第2320条居住要求后进行此项修改的意图已按照司法委员会通过的规则在最初的申请书或答辩状中列明。

Section § 2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夫妻离婚时,每个人可以住在不同的地方,并且他们必须用实际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而不是仅仅通过法律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