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232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婚姻解除判决不得作出,除非婚姻当事人之一在提交申请书之前,已在本州居住六个月,并在提起诉讼的县居住三个月。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2320(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2320(b)(1) 同性婚姻的解除、无效或法定分居判决可以作出,即使在提起诉讼时,任何一方配偶均非本州居民或在本州没有住所,如果符合以下条件:
(A)CA 家庭法 Code § 2320(b)(1)(A) 该婚姻在加利福尼亚州缔结。
(B)CA 家庭法 Code § 2320(b)(1)(B) 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不住在会解除该婚姻的司法管辖区。如果该司法管辖区不承认该婚姻,则应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该司法管辖区不会解除该婚姻。
(2)CA 家庭法 Code § 2320(b)(2) 就本款而言,婚姻缔结地所在县的州高等法院应为该诉讼的适当法院。该解除、无效或法定分居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