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第851条至第853条(含)的约束,已婚人士可以通过协议或转让,无论是否有对价,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家庭法 Code § 850(a) 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变为任何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
(b)CA 家庭法 Code § 850(b) 将任何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c)CA 家庭法 Code § 850(c) 将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转变为另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
加州的已婚夫妇可以同意改变其财产的所有权状态。他们可以将共同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转换为其中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他们也可以反向操作,将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他们还可以将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改为完全属于另一方配偶。
本节解释了某些行为不被视为改变夫妻间财产所有权性质的行为,即“性质变更”。首先,如果某人在遗嘱中提及财产应如何看待,这不能用来证明他们在生前已经改变了所有权。其次,放弃某些退休福利的权利,并不会改变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如果夫妻双方书面同意在一方死亡时将共有财产通过非正常遗嘱认证程序进行转移,这确实算作所有权变更,并遵循关于财产所有权变更的特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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