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0

Explanation

加州的已婚夫妇可以同意改变其财产的所有权状态。他们可以将共同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转换为其中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他们也可以反向操作,将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他们还可以将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改为完全属于另一方配偶。

受第851条至第853条(含)的约束,已婚人士可以通过协议或转让,无论是否有对价,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家庭法 Code § 850(a) 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变为任何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
(b)CA 家庭法 Code § 850(b) 将任何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c)CA 家庭法 Code § 850(c) 将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转变为另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

Section § 851

Explanation
当夫妻之间将一种财产类型变更为另一种(即所谓的财产性质变更)时,必须遵守旨在防止欺骗性或欺诈性转让的规定。

Section § 852

Explanation
如果夫妻想改变他们财产的所有权状态(这叫做“财产性质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写明,并得到双方配偶的同意。房地产的变更若要对其他人有效,必须进行登记。夫妻之间价值不大的礼物,比如衣服或珠宝,不需要书面形式。本条规定不改变混合财产(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处理方式,也不影响1985年之前进行的财产变更。
(a)CA 家庭法 Code § 852(a) 不动产或动产的性质变更,除非以书面形式通过明确声明作出,且该声明由其财产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配偶作出、参与、同意或接受,否则无效。
(b)CA 家庭法 Code § 852(b) 不动产的性质变更,除非登记,否则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发生效力。
(c)CA 家庭法 Code § 852(c) 本条不适用于配偶之间赠与的服装、穿戴用品、珠宝或其他具有个人性质的有形物品,如果这些物品仅由或主要由受赠配偶使用,并且考虑到婚姻情况,其价值不重大。
(d)CA 家庭法 Code § 852(d) 本条规定不影响规范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混合或以其他方式结合的财产性质认定的法律。
(e)CA 家庭法 Code § 852(e) 本条不适用于或影响1985年1月1日之前作出的财产性质变更,且原本适用于该性质变更的法律应继续适用。

Section § 85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某些行为不被视为改变夫妻间财产所有权性质的行为,即“性质变更”。首先,如果某人在遗嘱中提及财产应如何看待,这不能用来证明他们在生前已经改变了所有权。其次,放弃某些退休福利的权利,并不会改变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如果夫妻双方书面同意在一方死亡时将共有财产通过非正常遗嘱认证程序进行转移,这确实算作所有权变更,并遵循关于财产所有权变更的特定规则。

(a)CA 家庭法 Code § 853(a) 遗嘱中关于财产性质的声明,不得作为在立遗嘱人死亡前启动的诉讼程序中证明财产性质变更的证据。
(b)CA 家庭法 Code § 853(b) 根据1984年联邦退休公平法案 (Public Law 98-397) 放弃联合及遗属年金或遗属福利的权利,不构成放弃权利人共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变更。
(c)CA 家庭法 Code § 853(c) 符合第852条规定的,关于死亡时共有财产非遗嘱认证转移的书面加入或书面同意,构成性质变更,并受适用于性质变更的法律管辖,而不受《遗嘱认证法典》第5编第1部第2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010) 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