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去世,他们去世前拥有的任何财产,如果其婚姻在四年多前就已结束,那么这些财产不会自动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这些财产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也适用此规定。

Section § 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已婚妇女在1975年1月1日之前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规则。它主要阐述了三点:首先,如果财产由已婚妇女单独取得,则推定为她的个人财产。其次,如果她与他人共同购买,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他们各自拥有自己的份额。最后,如果财产由夫妻共同购买,除非文件中另有规定,否则推定为他们的共同财产。这些规则具有决定性,并保护与她或其继承人进行的诚信交易。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凡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或其中任何权益或其上任何产权负担,由已婚妇女在1975年1月1日之前通过书面文书取得的,以下推定适用,且对任何与该已婚妇女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权益继承人善意且有偿交易的人具有决定性,无论其在取得财产后婚姻状况如何变化:
(a)CA 家庭法 Code § 803(a) 如果由该已婚妇女取得,推定该财产是该已婚妇女的个人财产。
(b)CA 家庭法 Code § 803(b) 如果由该已婚妇女和任何其他人取得,推定该已婚妇女以共有租客(tenant in common)的形式取得其所取得的部分,除非文书中另有表示。
(c)CA 家庭法 Code § 803(c) 如果由夫妻双方通过一份将他们描述为夫妻的文书取得,推定该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文书中另有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