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凡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或其中任何权益或其上任何产权负担,由已婚妇女在1975年1月1日之前通过书面文书取得的,以下推定适用,且对任何与该已婚妇女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权益继承人善意且有偿交易的人具有决定性,无论其在取得财产后婚姻状况如何变化:
(a)CA 家庭法 Code § 803(a) 如果由该已婚妇女取得,推定该财产是该已婚妇女的个人财产。
(b)CA 家庭法 Code § 803(b) 如果由该已婚妇女和任何其他人取得,推定该已婚妇女以共有租客(tenant in common)的形式取得其所取得的部分,除非文书中另有表示。
(c)CA 家庭法 Code § 803(c) 如果由夫妻双方通过一份将他们描述为夫妻的文书取得,推定该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文书中另有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