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531(a) 根据本部分授权办理保密婚姻的批准申请,应提交给在该申请批准的公证员居住的县的县书记员。县书记员应在是否批准申请方面行使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b)CA 家庭法 Code § 531(b) 该申请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531(b)(1) 申请人的全名。
(2)CA 家庭法 Code § 531(b)(2) 申请人的出生日期。
(3)CA 家庭法 Code § 531(b)(3) 申请人当前的住址和电话号码。
(4)CA 家庭法 Code § 531(b)(4) 申请人将签发保密结婚证的地点地址和电话号码。
(5)CA 家庭法 Code § 531(b)(5) 如果申请人受雇于他人,则为申请人雇主的完整名称。
(6)CA 家庭法 Code § 531(b)(6) 申请人是否曾从事《政府法典》第8214.1节中规定的任何行为。
(c)CA 家庭法 Code § 531(c) 申请应附带第536节规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