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890

Explanation

当法院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应当听取孩子的意愿,但也要考虑到孩子的年龄。核心原则是维护孩子的最佳利益。

在本部分的诉讼程序中,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意愿,同时考虑到子女的年龄,并应以子女的最佳利益行事。

Section § 7891

Explanation

如果涉及监护权案件的儿童年满10岁或以上,法院必须听取儿童对监护权的感受和意愿。这包括他们对监护权程序、父母以及监护权偏好的想法。儿童有权出席听证会,但其律师可以选择放弃这次私下会谈。如果儿童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出席,则此要求不适用。

(a)CA 家庭法 Code § 7891(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如果作为申请对象的儿童年满10岁或以上,法院应至少就以下事项在法官办公室听取儿童的意见:
(1)CA 家庭法 Code § 7891(a)(1) 儿童对即将进行的监护权诉讼的感受和想法。
(2)CA 家庭法 Code § 7891(a)(2) 儿童对其父母的感受和想法。
(3)CA 家庭法 Code § 7891(a)(3) 根据第3042节,儿童对监护权的偏好。
(b)CA 家庭法 Code § 7891(b) 法院应告知儿童其出席听证会的权利。但是,儿童的律师可以放弃法院在法官办公室进行的听证会。
(c)CA 家庭法 Code § 7891(c) 如果儿童因疾病或其他无行为能力而被限制在机构或住所,因此无法出席,则本节不适用。

Section § 78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儿童在法庭之外的私密环境下作证,前提是他们的父母有律师在场。如果需要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真实答案、儿童可能感到受恐吓,或者他们害怕在父母面前发言,就可以进行私密作证。如果涉及的是儿童的监护人而非父母,也适用同样的规则。必须有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种方法的合理性,并且父母之后可以听到或阅读所说的内容。

(a)CA 家庭法 Code § 7892(a) 儿童的证词可以在法官办公室听取,并且不在儿童父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条件是儿童的父母由律师代理,律师在场,并且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家庭法 Code § 7892(a)(1) 法院认定在法官办公室听取证词对于确保证词真实是必要的。
(2)CA 家庭法 Code § 7892(a)(2) 儿童可能受到正式法庭环境的恐吓。
(3)CA 家庭法 Code § 7892(a)(3) 儿童害怕在其父母面前作证。
(b)CA 家庭法 Code § 7892(b) 在 (a) 款规定的情况下,儿童的证词也可以在法官办公室听取,并且不在儿童监护人或多名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c)CA 家庭法 Code § 7892(c) 根据本条作出的认定,应当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
(d)CA 家庭法 Code § 7892(d) 在法官办公室听取证词后,儿童的父母可以选择让法庭速记员宣读证词,或者由父母的律师对证词进行总结。

Section § 78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将印第安儿童从其父母的监护中带走,除非满足两个特定条件。首先,必须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已按照另一项法律的规定,为支持该家庭做出了积极努力。其次,必须有非常强有力的证据,包括专家证词,证明孩子继续与父母在一起可能会对其造成严重的伤害。这项规定仅适用于涉及印第安儿童的案件。

法院不得宣布印第安儿童脱离父母的监护或控制,除非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a)CA 家庭法 Code § 7892.5(a) 法院根据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已依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1.7条做出了积极努力。
(b)CA 家庭法 Code § 7892.5(b) 法院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包括《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24.5条所述的一名或多名“合格专家证人”的证词,认定父母继续监护该儿童可能导致该儿童遭受严重的精神或身体损害。
(c)CA 家庭法 Code § 7892.5(c) 本条仅适用于涉及印第安儿童的诉讼程序。

Section § 78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法院裁定儿童不再受一方或双方父母控制时会发生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为儿童指定一名监护人,或者如果有人请求或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将儿童送交收养机构进行收养。如果儿童被转介给收养机构,该机构将负责照护儿童,并在收养完成之前拥有专属控制权。此外,未经该机构同意,任何人都不能启动监护程序,而且在亲生父母用尽所有法律途径(上诉)来质疑该决定之前,任何收养程序都不能开始。

(a)CA 家庭法 Code § 7893(a) 如果法院根据本部分通过命令或判决,宣布儿童脱离父母双方的监护和控制,或脱离其中一方父母的监护和控制(如果另一方父母已不再拥有监护和控制权),法院应同时采取以下行动之一:
(1)CA 家庭法 Code § 7893(a)(1) 为儿童指定一名监护人。
(2)CA 家庭法 Code § 7893(a)(2) 应州社会服务部或持牌收养机构的请求,或在法院认为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将儿童转介给持牌收养机构进行收养安置。
(b)CA 家庭法 Code § 7893(b) 当法院将儿童转介给持牌收养机构进行收养安置时:
(1)CA 家庭法 Code § 7893(b)(1) 该机构负责儿童的照护,并有权在任何时候对儿童拥有专属监护和控制权,直至收养申请获得批准。
(2)CA 家庭法 Code § 7893(b)(2) 转介后,未经该机构同意,不得提交监护申请。
(3)CA 家庭法 Code § 7893(b)(3) 在自然父母的上诉权用尽之前,不得审理任何收养申请。

Section § 789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法院宣布子女在法律上脱离父母时,该决定是最终的,并适用于所有相关人员,包括那些已收到正式通知的人员。法院不能更改或撤销此决定,但任何相关人员仍有权对此提出上诉。

(a)CA 家庭法 Code § 7894(a) 法院根据本部分作出的宣布子女脱离父母监护和控制的命令和判决,对子女、父母以及所有已根据本部分的规定通过公告或其他方式送达传票的其他人均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
(b)CA 家庭法 Code § 7894(b) 作出该命令和判决后,法院无权撤销、更改或修改该命令和判决。
(c)CA 家庭法 Code § 7894(c)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对该命令和判决提起上诉的权利。

Section § 789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将孩子从父母身边带走的决定提出上诉,并且他们负担不起律师费,法院必须提供一名律师并免费承担所有费用,例如笔录。这些费用由法院支付,除非该人有能力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需要向法院偿还笔录费用。

(a)CA 家庭法 Code § 7895(a) 对解除少年法庭受抚养子女的父母监护权和控制权的判决提出上诉时,上诉法院应根据本条规定为上诉人指定律师。
(b)CA 家庭法 Code § 7895(b) 经上诉人动议且认定上诉人无力负担律师费时,上诉法院应为贫困上诉人指定律师,且应向上诉人的律师提供一份免费的庭审记录员和书记员笔录副本。所有这些费用均由法院承担。
(c)CA 家庭法 Code § 7895(c) 庭审记录员和书记员笔录应在上诉通知提交后立即准备并送交,费用由法院承担,且无需预付费用。如果上诉人有能力负担律师费,法院可根据《政府法典》第68511.3条(c)款的规定,向上诉人追讨笔录费用,视同上诉人已获准以贫困者身份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