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Section 7841) 提交请愿书后,法院书记员应按照法院的指示,立即通知少年缓刑官、合格的法院调查员、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或由监事会指定负责管理公共社会服务项目的县级部门。上述人员应立即调查儿童的情况以及据称使儿童符合 (Chapter 2) (从 (Section 7820) 开始) 任何条款的情况。
程序调查与报告
Section § 7850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提交涉及儿童的某种请愿书时,法院书记员必须迅速通知特定的专业人员,例如缓刑官或社会工作者。这些专业人员随后被要求调查儿童的情况,以及他们为何根据有关儿童福利的具体法律被带到法院。
少年缓刑官 法院调查员 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
Section § 7851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一份报告的要求,该报告需针对可能终止父母监护权和控制权的案件中的儿童准备。报告必须包含儿童对诉讼程序的理解、他们的感受和想法、他们对父母的态度,以及他们是否愿意出席听证会的偏好。如果儿童因年龄或身体状况无法作出有意义的回应,则需要描述其状况。法院将利用这份报告来辅助作出判决。
(a)CA 家庭法 Code § 7851(a) 少年缓刑官、合格的法院调查员、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或县级部门应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调查报告,附带关于在该诉讼中作出适当处置的建议,以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原则。
(b)CA 家庭法 Code § 7851(b) 该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7851(b)(1) 一份声明,说明报告撰写人已向儿童解释终止父母监护权和控制权的诉讼性质。
(2)CA 家庭法 Code § 7851(b)(2) 一份关于儿童对未决诉讼的感受和想法的声明。
(3)CA 家庭法 Code § 7851(b)(3) 一份关于儿童对其父母的态度,特别是儿童是否愿意与父母同住的声明。
(4)CA 家庭法 Code § 7851(b)(4) 一份声明,说明儿童已被告知其有权出席请愿听证会以及儿童对出席听证会的感受。
(c)CA 家庭法 Code § 7851(c) 如果儿童的年龄、身体、情感或其他状况使其无法对(b)款所要求的解释、询问和信息作出有意义的回应,则对该状况的描述应满足该款的要求。
(d)CA 家庭法 Code § 7851(d) 法院应将该报告作为证据接收,并在作出判决时阅读和考虑其内容。
少年缓刑官 法院调查员 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