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伤残失业补偿基金是一项由州司库管理的特别基金,与其他州基金分开。它专门用于与失业补偿和伤残相关的目的。

审计长有权将该基金的资金用于向普通基金贷款,但必须支付这些贷款的利息。利息根据集合资金投资委员会确定的当前利率计算。然而,此类贷款不能干扰基金支持失业补偿和伤残福利的主要目的。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001(a) 伤残失业补偿基金作为一项特别基金在州金库中继续存在,与本州所有其他公共资金或基金分离并独立。本基金的资金和资产应由州司库以信托方式持有,并仅在主任的指导下管理,专用于本部分的宗旨。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00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审计长可以使用伤残失业补偿基金中的资金,依照《政府法典》第16310条和第16381条的规定,用于向普通基金贷款。但是,对所有从伤残失业补偿基金贷给普通基金的资金,应当支付利息。应付利息应按集合资金投资委员会确定的、作为贷款来源基金当前收益率的利率计算。本款不授权任何会干扰实现伤残失业补偿基金设立宗旨的转账。

Section § 3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州司库在管理残疾基金方面的职责。司库负责持有和管理残疾基金的所有资金,并通过公务保证金确保其妥善履职。他们负责在主管的监督下对基金进行投资。司库可以决定将盈余资金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并在操作时通知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如果该决定被撤销,则可以将资金转回。这一过程有助于高效管理残疾基金的盈余资金和相关投资。

Section § 3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伤残基金中的盈余资金如何进行投资。这笔钱只能投资于本条款中详细列出的特定类型的安全投资。这些投资包括与美国政府、本州、地方政府以及某些联邦机构相关的债券和其他债务。但是,如果根据其他法典条款选择以不同方式投资这笔资金,则存在例外情况。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003(a) 除(c)款另有规定外,伤残基金中的所有盈余资金只能投资于本条(b)款规定的证券,且所有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收益应存入伤残基金。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003(b) 盈余资金的合格投资证券应为: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003(b)(1) 美国的债券或附息票据或义务,或以美国信用和信誉担保本金和利息支付的债券或票据或义务。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003(b)(2) 本州的债券,或以本州信用和信誉担保本金和利息支付的债券。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003(b)(3) 本州任何县、市、大都会水区、市政公用事业区或学区的债券。
(4)CA 失业保险 Code § 3003(b)(4) 由根据《联邦农业贷款法》设立的联邦土地银行或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发行的债券、合并债券、附担保信托债权证、合并债权证或其他义务。
(5)CA 失业保险 Code § 3003(b)(5) 由根据《1933年农业信贷法》设立的合作社中央银行和合作社银行发行的债权证和合并债权证。
(6)CA 失业保险 Code § 3003(b)(6) 根据《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设立的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的债券或债权证。
(7)CA 失业保险 Code § 3003(b)(7) 根据《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设立的任何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债券。
(8)CA 失业保险 Code § 3003(b)(8) 根据《国家住房法》设立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的股票、债券、债权证和其他义务。
(9)CA 失业保险 Code § 3003(b)(9) 由田纳西河谷管理局根据《田纳西河谷管理局法》发行的债券、票据和其他义务。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003(c) 在根据《政府法典》第16470条选择根据盈余资金投资基金的规定投资伤残基金盈余资金的期间,本条不适用。

Section § 3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伤残基金的构成。该基金包括个人根据其工资缴纳的供款、来自美国政府或其他来源的伤残福利资金,以及从基金资金或投资中获得的任何财产或收益。

伤残基金由以下各项组成:根据第984条规定,个人就雇主为就业支付的工资所需缴纳的所有供款;为伤残福利目的从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任何机构或任何其他来源收到的所有款项;以及通过使用属于伤残基金的资金而获得的任何财产或证券,以及该等资金或证券的所有收益。

Section § 3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从联邦政府收到的用于残疾福利或其管理的所有款项,必须按照联邦拨款的规定存入残疾基金。此外,根据《社会保障法》第三章提供给本州的资金,除非联邦政府批准,否则不得用于残疾福利或相关管理。

从联邦政府收到的用于残疾福利目的或用于本部分管理的所有款项,应按照联邦拨款的条款存入残疾基金。除非联邦政府批准,根据《社会保障法》第三章提供给本州的任何款项,不得用于残疾福利或用于本部分的管理。

Section § 3006

Explanation
资金不能再从失业信托基金转入残疾基金了。

Section § 3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根据第984条收取的款项都必须存入残疾基金。

根据第984条收取的款项,应全部存入残疾基金。

Section § 3009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第984条和第985条错误地征收了供款,那么这笔钱以及任何应付利息,可以从残疾基金中退还、抵免或作为判决支付。主计长在局长的指导下处理这些支付。

Section § 3010

Explanation

如果残疾基金中为雇主或工人退款而预留的资金在三年后仍无人认领,这些钱将永久留在基金中。在此之后,个人或企业将不能再要求退还这笔钱,也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董事或其授权代表确定应支付给用人单位或工人作为存入残疾基金各账户的款项的退款,自该确定之日起三年期满仍无人认领的,应计入其存入的残疾基金账户的收入。用人单位或有权获得该款项的人员此后不得就该款项提出任何索赔、诉讼或程序。

Section § 3011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一张与残疾基金相关的支付支票在一年后仍未被认领,那笔钱将回到它最初应该来自的那个残疾基金账户中。

Section § 301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伤残基金的资金使用方式。基金持续拨款,用于支付伤残福利、处理退款或抵免、支付行政管理费用,并支持那些符合本计划资格但未被其他计划覆盖的个人。

符合资格的人员包括在伤残开始时已终止就业或处于非覆盖就业状态的个人。一个名为“失业伤残账户”的专门账户,用于记录向这些个人支付的福利,其资金来源于根据应税工资计算的工人缴费的一部分。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012(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伤残基金中的所有资金持续拨款,用于根据本部分提供伤残福利,包括支付退款、抵免或判决款项及其利息,向所有未完全由经批准的自愿计划覆盖的符合条件的个人支付伤残福利,以及由该部门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支付本部分和《税收法典》第17061条的行政管理费用。本节所称“符合条件的个人”,指在其伤残福利期开始时由伤残基金覆盖的个人,或在其伤残福利期开始时已终止就业或处于非覆盖就业状态的个人,且根据本部分其他规定符合福利条件的个人。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012(b) 为了记录伤残基金关于向在其伤残期开始时已终止就业或处于非覆盖就业状态的个人支付福利的收支情况,主任应在伤残基金中设立失业伤残账户。该账户应记入根据第984条确定的工人缴费率乘以每个日历年度向由自愿伤残福利计划覆盖的雇员支付的应税工资额所得乘积的12%。该账户还应记入根据第984条确定的工人缴费率乘以每个日历年度向由伤残基金覆盖的雇员支付的应税工资额所得乘积的12%。该账户每年应从伤残基金中扣除,用于支付福利以及向在其伤残福利期开始时已终止就业或处于非覆盖就业状态的个人支付福利的额外行政管理费用。

Section § 301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财政总监可以决定从残疾基金中拨出多少钱,用于与《失业保险法典》的某些部分以及《税收和税务法典》的特定条款相关的行政管理费用。这笔钱只能在联邦政府或其机构没有提供可用资金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用于这些目的。

由财政总监确定的、从残疾基金中提取的款项,除为此目的可用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资金外,可用于本部分以及《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17061 条和第 17061.5 条的必要行政管理费用。该款项应供该部门用于支付本部分以及《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17061 条和第 17061.5 条由该部门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进行的行政管理费用,但仅限于从美国或其任何机构收到的资金不可用于此类目的的情况。

Section § 3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局长从残疾基金中提款以支付退款、贷记、判决或残疾福利时,这些交易不受《政府法典》第 (925.6) 条中规定的限制。简而言之,这意味着这些特定款项可以更自由地支付,不受通常的限制。

Section § 3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有优先使用由残疾基金资助的某些建筑物和设施中任何空间的权利。这包括萨克拉门托的中央办公楼和停车场,以及洛杉矶的分部办公室。这些空间的租金不能超过支付维护和服务所需的费用。

该部门应优先占用由残疾基金资助的建筑物和设施中的任何空间,其中包括该部门位于萨克拉门托的中央办公楼及相关停车设施中的任何空间,以及该部门位于洛杉矶的分部办公室,其租金费率不得超过提供维护和其他服务的成本。